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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常態的思維

第四章 道法自然:鬼怪證成自然之理

第二節 回歸常態的思維

人對於鬼的想像,是人試圖對生與死的型態進行的建構,人對神怪的想像,

是人試圖對自然萬物進行的解釋,而這些建構與解釋,最終仍回歸到對於人世更 穩定的維護。

一、生死運作有法

在〈廬江馮媼傳〉中,從馮媼能得遇梁氏女鬼魂一事,可見在李公佐的敘事 中,所謂死後鬼魂的世界是存在的,且馮媼遇到梁氏女的鬼魂之處便是梁氏女子 的墳墓所在,可看出其建構的幽冥界與人間界其實共存於相同之境,並未被帶到 另一個完全與人間界隔離的場域。然而幽冥界與人間界既然分屬於活人與亡者的 領域,即便是同處一境,卻是殊途的兩個世界,就如生與死是生命永恆的隔絕,

這兩個世界在正常的情況之下也不會有所交集,也許在特殊的時間或條件遇合的 情形下,能夠讓生者與亡魂有所接觸,但終究已是陰陽兩隔,不再同路。

這樣的陰陽架構之下,雖承襲了靈魂不滅的觀點,卻也與傳統宗教信仰常主 張人在死後會進入幽冥體系審判,依照善惡或者各種價值標準的衡量之後,進行

輪迴或前往另一個世界的觀點有所矛盾 14,但其實就如同多數宗教信仰建立死後

謝邈之為吳興郡,帳下給使鄒覽,乘樵船在部伍後。至平望亭,夜風雨。

前部伍頓住。覽露船,無所庇宿,顧見塘下有人家燈火,便往投之。至有 一茅屋,中有一男子,年可五十,夜織薄。別牀有小兒。年十歲。覽求寄 宿,此人欣然相許。小兒啼泣歔欷。此人喻止之不住,啼遂至曉。覽問何 意,曰。是僕兒,其母當嫁,悲戀故啼耳。將曉覽去。顧視不見向屋,唯 有兩塚,草莽湛深。行逢一女子乘船,謂覽曰。此中非人所行,君何故從 中出。覽具以昨夜所見事告之,女子曰。此是我兒,實欲改適,故來辭墓。

因哽咽。至塚號咷,不復嫁。18

〈謝邈之〉的故事確實與李公佐〈廬江馮媼傳〉架構極為相似,皆是由第三者在 特定的時間地點條件下,意外與一對夫妻中死去一方的亡魂相遇。如同〈廬江馮 媼傳〉中的馮媼在「瞑值風雨,止於桑下」之時在梁氏女的墳墓之處看見了梁氏 女子及其女兒的鬼魂,並受其款待,借住避雨一般,〈謝邈之〉中的鄒覽亦在「夜 風雨」之時,在接近亡者墳塚之處,遇見男子與其兒子的鬼魂,請求投宿一宿,

受其欣然允諾。在借宿之時,馮媼與鄒覽都從亡者鬼魂的口中得知了亡者鬼魂的 婚姻對象即將再婚,並以亡者鬼魂的哭聲表達對生者的依戀不捨之情,而與亡者 鬼魂有所接觸的馮媼與鄒覽都在早上離開之後不久便遇見了夫妻中的生者,同時 也得知昨日所遇並非活人,而是亡靈。

〈廬江馮媼傳〉與〈謝邈之〉在最終結局前的情節安排可說是大同小異,雖 然有細節上的不同,但並不妨礙大體的走向,唯獨最終的結局卻完全迥異。

(臺北:正中書局,1995 年),頁 160。

18 〔唐〕杜光廷《太平廣記》卷第三百一十八〈謝邈之〉文見於杜光廷:《太平廣記》第七冊(北 京:中華書局,1961 年)頁 2520-2521。

〈謝邈之〉中的未亡人是死者的妻子,在聽了鄒覽告知其死去的小孩亡靈因 不捨母親即將另嫁而徹夜哭泣後,死者的妻子至墳墓處失聲痛哭,更因此決定放 棄改嫁他人,為死去的丈夫和孩子守寡終身。然而〈廬江馮媼傳〉中卻是:

董江,本舒州人,里中之人皆得詳之。有告董江者,董以妖妄罪之,令部 者迫逐媼去。媼言于邑人,邑人皆為感嘆。是夕,董竟就婚焉。19

梁氏女子之魂對其夫董江即將再娶的悲痛難捨,雖然也間接傳至了董江耳中,但 並未改變現實的任何既定發展,馮媼被趕走,縣人們雖感嘆竟有如此之事但並未 對現實的發展有任何影響,最終,董江仍是完成了再娶的婚姻儀式。

若〈廬江馮媼傳〉是繼承了〈謝邈之〉的原型,那麼其最大的相異之處便是 李公佐欲強調的觀點,在〈謝邈之〉中,鬼魂的情感透過了意外進入幽冥界之人 的傳遞後,改變了陽世之人的決定及往後的人生,其顯示的情感令人動容,也凸 顯了亡者之靈對關係之人的影響力。而〈廬江馮媼傳〉中雖同樣顯現亡者對生者 的情感未因死亡而斷絕,更以鬼魂之態仍延續了生前的身份。但即使有了馮媼這 位意外與亡妻鬼魂接觸的人傳達了此番來自幽冥界的意念,卻並未改變所繫陽世 之人的抉擇與命運。這樣的安排使得鋪陳已久的情感醞釀沒有得到感性層面的圓 滿收尾,讓最終的結局在情節的安排上顯得尤為突兀。但細究〈廬江馮媼傳〉的 內容安排,放棄陰陽兩界中情感的圓滿性,是為了凸顯生與死的現實層面。

承襲鬼魂有情的意念,能夠在心理上撫慰生者因亡者性命的消逝所產生的哀

傷,讓其在時間的作用下,緩解失去至親所帶來的痛苦並逐步接受死亡發生的事

自父系社會的模式確立以來,家族的傳承之責便主要由男子承擔,「夫有再娶 之義 22」不是僅只有傳統禮法層面而已,在現實上,家庭中夫與嫡妻的完整性,

更具有維持家族正常運作的現實考量,此外,在社會健全性及國家整體利益的觀 點上,家庭完整性越高,亦有助於社會安定、增進人口及國家利益,即便就個人 而言,也能使孤獨者至少有所依靠,唐太宗貞觀元年時便曾於詔書中提及婚嫁與 再娶之事:

貞觀元年二月四日。詔曰。昔周公治定制禮。垂裕後昆。命媒氏之職。以 會男女。每以仲春之月。順時行令。蕃育之理既宏。邦家之化攸在。朕恭 承天命。為之父母。永懷亭育。周切于懷。若不申之以婚姻。明之以顧復。

便恐中饋之禮斯廢。絕嗣之釁方深。既生怨曠之情。或致淫奔之辱。憲章 典故。實所庶幾。宜令有司。所在勸勉。其庶人男女無室家者。並仰州縣 官人。以禮聘娶。皆任其同類相求。不得抑取。男年二十。女年十五已上。

及妻喪達制之後。孀居服紀已除。並須申以婚媾。令其好合。若貧寠之徒。

將迎匱乏。仰於親近鄉里。富有之家。裒多益寡。使得資送。其鰥夫年六 十。寡婦年五十已上。及婦雖尚少。而有男女。及守志貞潔。並任其情。

無勞抑以嫁娶。刺史縣令以下官人。若能婚姻及時。鰥寡數少。量准戶口 增多。以進考第。如導勸乖方。失於配偶。准戶減少附殿。23

可見若只論現實層面,不論男女,在配偶死後再嫁,於法律有所依,於社會 有所助,於國家有所益,只是在男子而言更於禮有所據,而女子則因傳統禮教上

的守貞守節的觀念,會造成焦點的矛盾混淆,故以鰥夫董江喪妻後再娶一事,更 能凸顯生者之責。就董江之狀況而言,除了過世的前妻與女兒之外,他尚有兒子 需要人照顧,而依死去女兒的年齡及唐代當時人們成婚的年齡推算,董江的年齡 也並不老邁,再婚的目的主要應是為了讓家中有嫡妻能照料丈夫及兒女的生活。

這個狀況是與唐代實情相符合的。

劉燕儷於《唐律中的夫妻關係》一書中,為研究唐代官人及平民再娶嫡妻的 實情,依據兩《唐書》、唐人文集、《全唐文》、《墓誌銘》等資料整體出官人再娶 的實例作為探討,並指出除正史記載的少數例子之外,大部分的一家之主在嫡妻 亡故後會再行娶妻,而於墓誌銘中所記錄再娶的主要原因,多是因為家中需要一 位女主人來履行管理家庭的職責,尤其是對小孩的照顧。若有丈夫喪妻後不再娶 的,則大部分是因為年歲較高,家中女主人的職責可能已轉由媳婦擔任,或已無 這方面的積極需求,扣除此些狀況之外,能虛置女主人一職不續娶者,在比例上 的數量其實相當稀少。24

在〈廬江馮媼傳〉的結尾中,董江仍是依照原訂安排續娶了新婦,而沒有像

〈謝邈之〉中的婦人一般,聽見旁人說昨晚見到鬼子因不願母親再嫁徹夜哭泣後 便放棄了再婚之念,〈廬江馮媼傳〉中顯示出李公佐雖認同人死後的鬼魂仍能延續 生前的情感,也有可能在特殊的條件下與人間接觸,但陰陽生死有法,在塵埃落 定之後,亡者有亡者的歸宿,生者有生者的前路,幽冥界的種種終將回歸死域,

而不該影響人世的運行。

二、萬物各有其所

24 整理自劉燕儷:《唐律中的夫妻關係》(臺北:五南圖書出版,2007),頁 274-277。

若人鬼之間終究情存緣盡,陰陽殊途。那神怪的存在,又有何種意義?據〈古 岳瀆經〉所述,李公佐在貞元十三年時從楊衡的口中聽說了李湯遇見水怪一事,

此事本是偶然間與人相遇,徵異話奇而來,既屬傳聞,又非親眼所見,但李公佐 又在元和八年時與人復說此事,從初次聽聞算起至元和八年復說前事歷時了近十 八年,可見此事在李公佐腦中印象之深刻,事涉神怪又有未解之謎,向來吸引人 的巨大好奇心,而在〈古岳瀆經〉中,李公佐也記錄了他終於在元和九年時知曉 了李湯所遇之水怪的來歷:

公佐與焦君共詳讀之:「禹理水,三至桐柏山,驚風走雷,石號木鳴;五伯 擁川,天老肅兵,不能興。禹怒,召集百靈,搜命夔龍。桐柏千君長稽首 請命,禹因囚鴻蒙氏、章商氏、兜盧氏、犁婁氏。乃獲淮、渦水神,名無 支祁,善應對言語,辨江淮之淺深,原隰之遠近。形若猿猴,縮鼻高額,

青軀白首,金目雪牙,頸伸百尺,力窬九象,搏擊騰踔疾奔,輕利倏忽,

聞視不可久。禹授之章律,不能制;授之鳥木由,不能制;授之庚辰,能 制。鴟脾桓木魅水靈山妖石怪,奔號聚繞以數十載,庚辰以戰逐去。頸鎖

聞視不可久。禹授之章律,不能制;授之鳥木由,不能制;授之庚辰,能 制。鴟脾桓木魅水靈山妖石怪,奔號聚繞以數十載,庚辰以戰逐去。頸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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