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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涉訟歷程

第四章 研究結果

第二節 因公涉訟歷程

訴訟可以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本次訪談的五位受訪者中,

全部都是遭到案家以刑事訴訟提起告訴。刑事告訴是於犯罪行為發生時,由執法 人員進行調查,檢察官偵查後認為有起訴理由,再向法院起訴,由法院進行案件 審理。若犯罪事實及證據明確,即審判定罪並加以執行,否則即為不起訴或緩起 訴等處分,全案偵查結束(林俊峰,2014;錢世傑,2012)。刑事訴訟有不同階 段,故本章節根據刑事訴訟的階段及特質進行討論,先討論訴訟前期、中期每個 階段受訪者的經驗,而後期因為涉及兒保社工個人調適及轉變,將延至第三節做 整體討論。

壹、 訴訟前期-出庭前 一、訴訟起因

案家對兒保社工提起告訴,多數起因於不滿兒保社工的處遇,然而兒保社工 處遇甚多,容易激起案家第一時間不滿且以訴訟加以回應的便是兒保社工的訴訟 處遇,其中包括緊急安置、獨立告訴、出庭服務、妨害性自主官司、停止親權等 等。這些服務都是透過訴訟剝奪監護權人相關權益,也因為這樣容易激起監護人 以同樣的方法來回應政府的訴訟手段,雙方關係形成一種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 狀態。然而並非所有的家長都是回應式的提告兒保社工,有些家長乃是經過評估 後才選擇用這樣的方法來「對付」兒保社工。

(一)因訴訟處遇而衍生訴訟

兒保社工接獲通報案件後,需於 24 小時內進行案件調查,並確認案主安全,

意指兒保社工在該時限內就需要完成是否安置或其他處遇之評估。若評估需要安 置,將依法於 72 小時內向法院提出安置裁定,對案家而言,不僅失去了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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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遭到社工對其提起民事告訴。

除了安置的裁定被認為是訴訟之外,社會局依法提起的獨立告訴、妨害性自 主訴訟、停止親權等也都被案家視為是另外一種提告的行徑,這樣的舉動容易讓 案家「嚥不下這口氣」,拉高了兒少保護案件的對立性及張力(周嘉鈴,2014),

讓案家選擇採用「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行徑來回應社工所提起的訴訟行為。

「刑事判決無罪他証明了一點就是確實他是告訴人他的確曾經被被告,他被 人家告過。所以他現在反過來。對!他反過來告那個告他的,曾經告他的人 誣告他。」(以藍)

「跟督導討論完之後我們會確定就是在筆錄,進入筆錄然後提出獨立告訴這 個部份。所以這個案子就進入了妨礙性自主的獨立告訴。那個時候是 9*年 嘛,那這個爸爸被告了之後他很快的就對我提出誣告。」(之卉)

「然後我們這邊就安置這樣子,對,那後來以後因為這個孩子在司法過程裡 面後來就不起訴這樣子,這個案件後來司法過程不起訴,然後爸爸就提出那 個告訴。」(芷真)

(二)處遇期間再發事件衍生訴訟

兒保社工評估安置後,案主主要照顧者變更為社會局,雖非直接由兒保社工 接手照顧,但案家仍認為兒保社工有職責要確認個案安全,所以當個案在機構照 顧過程中發生意外或傷害,案家便直接將矛頭指向兒保社工,認為都是兒保社工 處遇不當造成,甫以過去對社工處遇的不滿,累積爆發,因而對兒保社工提起告 訴。

「對,那家屬怪的是說如果我不要把她安置在那個地方,她就不會墜樓身 亡,所以他就去告我個人。」(又曼)

「就是他會面的時候發現他小孩沒有被照顧好,然後他認為他小孩腳有受 傷,然後他就告我傷害,因為是我安置的嘛!所以告我傷害他的小孩。」(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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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

在台灣,因為上述處遇都需要由兒保社工主動向法院聲請,已經在形式上採 用訴訟的方法,後又需要出庭表述或撰狀書寫訴訟源由,指出案家親職不當之 處。在這樣形式與內容皆充滿案家不當對待兒童少年的情況下,案家的情緒張力 瞬間升高,倘若再加上兒童少年安置期間有些意外發生,勢必引起案家更大反 彈。由於處遇過程都係兒保社工出面,故案家選擇提告兒保社工並不難理解,但 這樣的狀態卻與英美兒少保護工作有法官保留形式相去甚遠,法院站在第一線剝 奪或處分案家親權,兒保社工再執行法院命令進行。第一線處遇者的權力大小及 命令強度讓後續處遇狀況及兒保社工處遇的功效與風險大相逕庭。

二、知悉因公涉訟後情緒反應

兒保社工人身安全中,將明顯可見的傷害列入其中(徐雅嵐,2009),卻鮮 少論及兒保社工遭案家提告所形成的傷害。近期,眾多研究開始關注兒保社工訴 訟,逐漸將訴訟列入兒少保工作風險之中(白立德,2013;陳圭如、孫世維譯,

2007),提醒保護性工作需要開始正視訴訟的傷害,也同意兒保社工身處其中會 有相當多的影響。這樣的影響不僅在於感受上受到波及,有更大的部分是污名感 受跟對自身及家人安全的疑慮。這樣的內在感受雖然負向卻真實,道出兒保社工 為工作所做的犧牲。

然而,此次訪談發現兒保社工並不會讓自己停留在這樣的情緒反應上太久,

受過專業訓練的兒保社工們,不僅會運用問題解決模式或個案管理模式來協助個 案,更在面臨自身困境時採用此方法來自我協助或求救,幫忙自己順利因應。由 於污名化及安全議題甚為重要,研究者將此議題延後於第四節擴大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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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疑惑、擔心及憤怒

兒保社工可能因為接獲到法院傳票,也可能接到警方通知製作筆錄,而知悉 自己因公涉訟。知悉第一時間便是對於自己會遭提告感到疑惑,不懂為何僅是扮 演訴訟代理人,卻會引來案家不滿提告,內心總認為案家應該明白訴訟的過程及 刑事告訴的要件,真正應該提告的對象是社會局。

疑惑之餘,兒保社工也會因為意識到訴訟案件可能造成的影響,開始擔心家 人的安全,更可能轉換為憤怒,強度因不同案件及案家對其造成的傷害感受而有 不同。

「我好像就得接受這個狀態,然後我還要自己要請我家人去防範很多事情。

就是我為了我的工作然後讓家人也很…就是很不安啦。」(之卉)

「我從來沒有告過這個爸爸。為什麼今天我會是誣告罪的被告。我是覺得很 大的疑問啦!」(以藍)

「我印象中就是那個信件我收到之後其實我是忿忿不平啦,對,我會覺得我 不能接受他去告的是我個人。」(又曼)

(二)缺乏控制感

一個案件,可以因為階段性任務結束而結案,就不再與案家有所接觸。不僅 對兒保社工而言可以預期與案家關係結束,也看見自己在該段工作處遇過程中的 可預期性與控制感。兒保社工可以預期到自己的工作成果也能對自身所面對的情 境更有掌握,不再恐慌與焦慮,但本次訪談受訪者提出了另一種不同的情緒感 受,研究者將其歸納為控制感。

兒保社工再也不能預期何時會面臨訴訟威脅,不知道何時需要再一次回應司 法,也不清楚本次回應過後多久還需要再回應一次,為何每一次的回應都不能滿 足案家需求,這樣的訴訟關係何時才有結束的一天,下一次案家會不會又用不同 的理由控告社工。當這一切的問題都變得無解,甚至無法控制的時候,生活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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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被影響的程度,將超越我們所能想像。

「我覺得如果我遇到一個案家他要跟我糾纏一生,然後他就會不斷的告我,

不管他能不能告成他就不斷的告我,而且這些都是刑事罪名他又不用付錢。

對,他就可以不斷告我,我就要跟他糾纏一輩子。這是讓我很憤怒的一件事 情。」(之卉)

「那個時候的心情的感覺就是陳情他都已經說過了,然後他還是不相信,他 還要追著打。那萬一告出來的結果,因為那時候會知道說你這樣告不成的 嘛!啊!可是你會就開始想到說那告不成他下一步會做什麼?ㄟ!啊!所 以你就會擔心。」(友易)

「萬一他知道他輸了呢!不爽!合理的程序走完了啊!他如果要走非法 的,怎麼辦?對!或者是天氣轉換他精神疾病真的發作了呢!ㄟ啊!所以這 個真的是比較麻煩的事情。就那個麻煩不只是程序而是你的心理也會有負 擔。」(友易)

(三)建立因應策略

既然依法行政仍免不了一場訴訟,兒保社工開始思考的是如何調適及因應,

這與社工專業教育下問題解決的工作模式相當一致,兒保社工不僅在服務個案時 有這樣的專業能力,在面對自己的問題時,也內化了這樣的學習,開始陪伴自己 面對問題。

因應的方法相當多元,以藍以自我調侃的方式來放鬆自己的心情,讓自己可 以有比較多的能量尋找資源面對司法。芷真則認為自己一切依法行政,加上案父 狀況確實不好,先配合偵查庭的調查,若有需求機構會是他的支援後盾。而友易 雖然在情緒上感到麻煩,但面對訴訟仍採取配合偵查加以因應。雖然受訪者簡單 說明因應策略,但卻可以在這樣簡單的字眼中看到不同的因應歷程。

「調侃一下嘛!就怎麼那麼衰,衰到爆我只是執行公務而已,我竟然當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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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然後自己要自己解套。」(以藍)

「我其實那邊也沒有說要...要多要求什麼資源啦,我這邊是說如果後續有需 要的話,會請中心再提供這樣,所以我就想我先去這樣子。」(芷真)

「收到的時候是覺得ㄟ!不是都已經講過了嗎?怎麼還會來。ㄟ啊!然後比

「收到的時候是覺得ㄟ!不是都已經講過了嗎?怎麼還會來。ㄟ啊!然後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