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
第三節 訴訟的影響與轉變
本次研究過程,五位受訪者皆於庭期結束後不久接獲不起訴處分,該階段即 以回歸工作崗位為工作重點。然而經歷過該事件後的兒保社工,是否已經不同於 過往?在與案家的關係中、與機構的關係中、甚至是對司法及個人專業的認知都 已經改變,以下便針對兒保社工與系統間關係的變化,進行討論,試圖理解是類 事件對兒保社工的影響為何。
壹、 關係轉變 一、與案家關係的轉變
個案進行安置、剝親或對案家提起訴訟處遇之後,是否還需要針對該家庭進 行家庭處遇,或者是否由同一兒保社工進行該處遇,各縣市不一而足。有的縣市 進行安置處遇或評估案家狀況穩定之後,便會轉案給長期處遇方案(或組別)的 兒保社工(統稱為二線或二組),但有的縣市就還是由同一位兒保社工進行後續 相關處遇。本次訪談中,可以發現即便不需要再與案家工作(例如已經剝奪親權)
也需要清楚的跟案家切割,拉出最後工作底線。
「不用工作,他打來就跟他申明我們的立場這樣而已啊!根本不用跟他工 作,因為可能孩子不會回去啊!因為他已經沒有親權了啊!不用做家庭處遇 啊!」(以藍)
「那喪葬的部份就回歸到戶籍地去協助,那我們就是以事發的那個現場的部 份積極去做處理,後續的部份就是給戶籍地他們去做。那個案件就變成說也 沒有再任何的延續服務部份。」(又曼)
但多數兒少案件會面臨還是需要與案家工作,重新調整案家親職,以利後續 案主返家,此時兒保社工就需要承接後面所有的處遇工作,但同時帶著一顆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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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提告的受傷的心,經歷了法院的對立關係,又如何與案家工作呢?受訪者不約 而同皆提出切割,這是一種特別的工作方法,並未在相關的專業書籍中探討過,
屬於實務智慧累積結果。允許司法進行,認同這是個案的權益,接納案家的該種 行徑,但同時也讓個案知悉這樣的挑戰行為不代表家庭處遇會終止,社工與政府 單位還是持續關注案家功能,提升親職的目標不會因為任何干擾而產生改變。
「其實跟其他家長的工作方向其實是差不多的,只是我們必須花在對立還 有…就是要繞太多時間在這個他這麼在意的這個點上。」(之卉)
「(和爸爸的關係)沒有影響啊!通常…就是切割嘛!這個事情就交給司法 去處理,然後我們這件事情就是我們繼續做,讓案家知道說就是你可以有告 我的權利,那我尊重嘛!可是ㄟ!在訴訟以外的事情,我們還是要繼續處理 下去。對!那我不會介意啊!也希望你也不要特別有不一樣的回應方式,訴 訟就是讓訴訟交給司法去處理。」(友易)
本次訪談的過程中,透過與案家工作關係的改變可以看見兒保社工專業的展 現,企圖不讓訴訟一事影響工作關係,讓自己盡可能維持專業,不因案家的提告 而對案家挾以報復之心,而是依照工作規範進行處遇或結案,顯見已內化專業能 力且穩妥執行著,能夠讓訴訟的影響降到最少,呈現中立的角色。李宜貞(2011)
指出兒保社工於處遇案家經驗中受挫時,會對案家有更多的提防以保護自己。實 務中,可見到兒保社工透過依法行政來自我保護,在這層屏障之下,依舊強調案 家及案主權益,專業表現處處可見。
二、與機構關係的轉變
兒保社工在面對訴訟一事時,從個人感受到接受與因應會經歷許多階段,過 程中免不了需要機構挺身而出提供資源或主動為兒保社工倡導及改善一些體制 上的不合理,讓工作環境與體制變得比較友善。而這樣期待的目的與前述討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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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呼應,即兒保社工不再希望這是個人議題,而是能與機構共同面對不友善的體 制與法律,並調整出友善的兒少保工作環境。所以當遇到該狀況,但兒保社工卻 見到機構龜縮於後,等著兒保社工單獨面對時,與機構間的關係產生了裂痕。
「你(機構)到底有沒有要出頭,你不是站在後面推推推啊!什麼都叫社工 衝衝衝。啊,出了事情的時候就社工你去面對,社工你要提告怎樣怎樣。我 覺得這是很不合理。」(以藍)
「那單位這樣子的一個狀況我會覺得給我們就是沒有一些後盾的感覺。那其 實我一直都很想離職啦。」(又曼)
「這就是你很難在這種涉訟的情節裡找到一個支持你的力量。因為支持你的 力量理論上應該來自於你工作的環境。可是那個工作環境並沒有支撐的…它 沒有想要支撐你的立場或動機,所以它就不太愛管。它就只想要就讓它結束 就好。」(友易)
兒保社工與機構間關係出現裂痕時,開始思索的方向就會包含離職一事,文 獻中(白立德,2013;余漢儀,2012)提及這樣的工作風險成了壓垮駱駝的最後 一根稻草。看著機構不思改善,而自己又無力倡導,彷彿這樣的訴訟在未來還是 會再度發生,逃離的心清楚可測。只是兒保社工還是會擔心,倘若因為離職而難 以取的相關資源,那未來肯定更為艱辛,因而暫緩離職念頭,惟思變的心早已落 根,無怪乎眾多文獻討論著保護性社工的離職率,這也是影響社工流動的一個因 素。
「我只要等到他…就是檢察官那邊有任何的訊息下來,我就要離職了。我就 在等,我不想如果我是被因為業務過失致死然後就離職了,一旦有什麼狀 況…我還在府內的時候就是這種態度對我,一旦有什麼狀況如果我在這個時 間離職那我可能更請求不到任何的協助。」(又曼)
「上面簽都跟我說是個人文件啊,我現在好認同這件事,這真的是我自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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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又不是告中心,我如果我如果離開這個工作崗位,他告的還是我,假設我 這個司法官司還沒有結束的話,啊真的是我自己的事。」(芷真)
「如果我要離職的話,真的要慎選,沒有司法訴訟的時候,對,就是不能再...
我自己還是會覺得如果就是其實那時候跑了很多次了出庭或者是...就整個 跑了很多次,我那時候就會覺得如果今天我是在別的單位,我要這樣子跑我 覺得也真的太吃力了。」(芷真)
「某一段時間這個東西跳出來的時候如果那段時間能量沒那麼好,你就會覺 得有那麼多社工的工作可以做,我為什麼一定要做這個工作然後一直要跟這 些很偏執的家長不斷的攪和在一起。」(之卉)
保護性兒保社工業務負荷過重是眾多文獻討論的重點,也因此 2010 年制定 之「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目的就是希望可以合理兒保社工 工作量。但現階段工作單位皆以個案量及行政內容來計算兒保社工的工作量,從 未曾想過當兒保社工面臨重大案件或訴訟案件或棘手案件時,應該有不同的工作 量統計方式,應該併計兒保社工的工作質,而非僅從量來計算。本次訪談兒保社 工便指出該種概念,然而這卻不是機構目前認同或採用的工作量計數方式,忽略 跟淡化許多兒保社工的付出,也讓兒保社工與機構之間的關係產生質變。
「他本來就應該給我公假啊,對啊,但是問題是那個如果...我不知道,可能 因為我現在工作太多了,都會覺得我就是做不完。」(芷真)
「可是那是一個額外的工作,而且額外的工作是沒有人會去計算你的工作量 或者是你花的時間的成本或者是要去應付的成本。對!所以就沒有辦法去反 應這個問題這樣。」(友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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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訴訟影響
一、對司法系統的認知與理解
司法,一個陌生的體制,若不是因為兒少保護案件需要進入司法,兒保社工 很少能夠真正接觸到法院,然而擔任代理人的訴訟跟自身係被告的訴訟,卻又大 相逕庭。兒保社工真正進入司法後,才發現刑事法庭有許多過往未曾經歷的狀 況,例如本次訪談不斷討論的,訴訟主體錯誤、已經不起訴的案件再度被告,讓 兒保社工對於法院周全性有所疑慮,也提醒其在面對司法案件時需要更加謹慎。
「就是有這麼瞎的制度,因為從它們地檢署一個檢察官一個月可以分到一百 多件的案量來看起來的確這種提告的亂象是很普遍的。任何人都可以去按鈴 申告啊!」(以藍)
「我說這話再我們自己工作裡面的經驗啦,很常就是說可能提醒了說ㄟ我那 個資料不能寄到戶籍地喔,可能資料都還是會寄去。啊我覺得法院會出錯的 可能性是有的。」(芷真)
現階段公民意識抬頭,訴訟成為人民的權益,人民權益受損時可以隨時提起 告訴,由於會有誣告罪的可能以致於民眾會對於訴訟他人較為保留。但訪談過程 中友易也提到一個概念,就是現階段為強調政府機關的友善,大量降低甚至嚴禁 官告民的現象,讓人民可以毫無顧忌的對兒保社工提起告訴,也無須擔負相關後 果,形成一種濫訴現象。法院對於這樣的濫訴現象並未多加把關,而是透過檢察 官進行偵辦,讓兒保社工覺得自己陷在隨時都會被提告的工作風險之中,法院體 制未積極思考協助因公涉訟社工相關配套,形成另一種不友善社工之司法環境。
「任何人就有什麼不滿,他只要…他也不用做告訴人不用先做一些搜証不 用,他只要講出什麼人做了什麼事,他就可以提告了。搜証是誰搜証,檢察 官你要去幫我找証據啊!頂多我沒有提供証據你找不到証據就是不起訴而
「任何人就有什麼不滿,他只要…他也不用做告訴人不用先做一些搜証不 用,他只要講出什麼人做了什麼事,他就可以提告了。搜証是誰搜証,檢察 官你要去幫我找証據啊!頂多我沒有提供証據你找不到証據就是不起訴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