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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四節 研究倫理

Neuman(1997)指出研究倫理就是指研究者在整個研究過程能須遵守研究單 位對研究行為的規範與要求,倫理規範用來讓研究者理解說明哪些是合法或不合 法的行為。Punch(1998)更指出因為研究過程潛藏者許多不確定性危險及不可避 免的傷害(轉引自潘淑滿,2003),也因此研究倫理更具其重要性。若能在研究 之前就先設想好研究可能面臨的倫理議題,勢必能降低或避免後續研究過程中所 可能會造成的傷害,讓研究能以最少傷害的姿態產出,帶給受訪者最多的福利與 保障。本研究遵循以下研究倫理,以避免對受訪者帶來傷害。

(一) 尊重研究者意願及告知後同意

本研究對象為現為或曾為各縣市家防中心之兒少保組兒保社工,訪談內容觸 及個人主觀情感及感受極多,故於進入研究之初便提供訪談同意書供受訪社工填 寫,並於訪談前確認受訪者期待,盡可能書面書寫於訪談同意書中。除研究者羅 列相關權益說明之外,更保留一欄供受訪者填寫,讓受訪者於訪談尚未開始前便 知悉具有隨時表達自身意見及需求的空間與彈性。再者,亦向受訪者說明本研究 不僅自願參加,更可以隨時中途退出或單方終結訪談關係,無須擔心影響本研 究。研究過程中也不會有任何對價、不公平要求等關係出現。由於本研究採滾雪 球方式進行,故也會向受訪者說明無須在意人情壓力,以其自身意願決定是否進 入訪談關係。

(二) 隱私與保密

訪談過程中,受訪者會談及許多個人事件、觀點及想法,其中更涉及對於所 屬機構的主觀評價,故研究者恪守保密義務,將受訪者以化名呈現。另有受訪者 提及若將縣市與年資等條件進行比對即可能會洩漏其身份,故經受訪者同意後,

將縣市條件放大為以直/轄市標記,以確實保密受訪者資訊。內容中談論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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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可能會提及發生年月,受訪者擔心因此未能達到保密效果,故要求研究者採 用「*」符號將其隱匿,以達保密效果。

(三) 潛在風險及傷害

該研究所談論之經驗並非普及呈現於文獻之中,對於該經驗的詮釋可能正向 亦可能是負向。訪談過程中若引起兒保社工挫折或悲傷情緒,研究者雖非諮商人 員無法進一步協助受訪者處理該經驗,但仍會秉持社工專業中傾聽、同理、支持 之態度,同時確認其可以繼續接受訪談。若情緒困難恢復則依兒保社工意願暫結 束本訪談,避免傷害。此外目前受訪者所屬縣市皆有「員工協助方案」,由心理 師提供心理諮商服務,若兒保社工因為訪談過程引起創傷反應或情緒議題,也會 提供該資訊供其運用。

本次訪談中,又曼及之卉對於重新提起該段經歷略有情緒,過程中研究者不 斷與其確認是否能持續進行訪談,避免因為本次訪談對受訪者造成二度傷害。而 受訪者對於研究者的核對皆表感謝,也表示過程中情緒尚能自我處理,無須相關 諮商資源引入。

(四) 接納、不批判

本研究以初探兒保社工經歷該事件的心路歷程,過程中會有大量情感及個人 情緒反應呈現。研究者將秉持不批判的態度與兒保社工訪談,並確認自身肢體語 言或是表情沒有出現批判或不一致的表現,且於會談初期著重關係建立,以誠懇 的態度與其互動、溝通,有助於提供更為真實的情感表達及個人想法,讓研究所 得更接近真實。此外會談中,若出現需要核對之矛盾資訊、或口語表現與肢體表 現不一致之處,研究者便立即以問句核對受訪者的所陳述內容,於會談中即刻確 認資訊的正確性。

本次訪談中,又曼對於重新回憶該經歷仍顯情緒激動,過程中訪談者大量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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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與同理,讓又曼能夠在接納的關係中述說該段經驗,也因為這樣,又曼雖與研 究者僅初次見面,也能流暢表達個人心情及感受,並分享自己在該次經驗中所面 臨的一切經歷,提供研究者更為完整的資訊。

(五) 互惠關係

本研究雖不以權力強迫受訪者進入研究關係,但因為受訪者提供其自身豐富 經驗供研究者研究,過程中不僅需一再回顧過往經驗,更需要在並未全然的信任 關係建立前及自我揭露,如此經驗對受訪者是一種挑戰。倘若受訪者於訪談過程 中再度回想過往負向經驗或苦痛,對受訪者更是傷害。但 Smith 等人(2004)研究 指出兒保社工的恐懼透過同儕及分享最能夠有效降低。故本研究透過對話的模式 重新討論受訪者該段經驗,並適時分享研究者自身因公涉訟經驗,讓訪談能夠找 到共有及普同化經驗的安慰,達到互惠關係。此外,本研究亦提供百元以下禮品 作為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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