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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倡導及行動策略

第四章 研究結果

第四節 議題倡導及行動策略

倡導,起源於看見案主於結構中自我實現的困難或障礙,進而透過該工作方 法協助個案克服障礙並實現生活目標的方法之一(Payne,2005)。當自我實現的困 難轉換至兒保社工身上時,倡導的工作方法就必須在工作場域中實踐,於是倡導 的工作落在了這些有因公涉訟的兒保社工身上,也落在了所有系統網絡身上。只 是公民環境及兒少保護工作脈絡多元且複雜,要能在實務中倡導並實踐並非易 事,故本章節企圖透過議題的討論,試圖激起各界對於該議題的意識覺醒,並透 過對兒保社工處境與實務行動困境的理解,重新採用更鉅視的眼光及策略協助及 建構出改善的環境,讓實務與體制得以共同調整。

壹、 議題倡導 一、污名化的訴訟

法院,一個二元對立的機關-不是有罪就是無罪,會進入司法體制,也是因 為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事實遭提告而進入訴訟,這樣的訴訟本身就有定罪可能。即 便未遭定罪,也會讓人覺得如果不是做了什麼錯事,怎麼會需要上法院,這是一 種社會氛圍所建構出來的感受,議論進入法院的污名勝過於法院所定的罪。在這 樣的社會氛圍之下,兒保社工暫不論是否因為工作進入訴訟,被告這個動作本身 就具有強大的社會歸類。平時致力於維護自身形象、奉公守法的公民,從不曾讓 自己涉入該不良歸類之中,而今卻因為被告而進入司法,且要不斷解釋自己並沒 有犯錯,司法污名的十字架已經沈重的壓在兒保社工身上。

司法本身就已經具有負向的社會歸類,若再加上兒保社工因公涉訟,「若不 是工作有問題怎麼會被告」,這樣的直覺反應更讓兒保社工在工作領域中陷入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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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化感受之中。不僅同儕會有此感受,主管也可能帶著這樣的眼光來看待兒保社 工因公涉訟一事,這樣的思考方向讓兒保社工陷入更大的污名陷阱之中,兒保社 工該如何回應即便自己工作沒有問題,也會面臨這樣的工作風險。

「我覺得法院會很容易讓人有污名的感受,對。那這個東西不是你對或錯,

因為你等於是你就是一個被判定的狀態。」(之卉)

「就覺得我們好好的門風為什麼因為這樣子…我們家也是一家清白的人 啊。」(之卉)

「你被告其實是在傳統的社會氛圍裡面某個程度你心裡還是會有一個角度 會認為說這其實是有點不太名譽的事情,我做的不夠好才會被人家這樣子嫌 或是告。」(友易)

「我就說我覺得我對於自己被列為被告的部份跟名譽的部份,我說我覺得我 自己在,就剛剛你提到奉公守法的部份,我們說奉公守法,其實有時候我自 己把自己定位在比較高的點,那為什麼我們要被在人生裡面被畫上這樣的一 個污點。」(又曼)

案家因為不滿兒保社工的處遇,所以透過連結一個更大的體制來「懲罰」兒 保社工。兒保社工面對龐大的司法體制,只能選擇柔性的解釋及證據的提供來因 應。而另外一種角度,則看見司法採用強大的權力來壓迫社工,這個權力感受讓 案家也同時共享,兒保社工卻無其他策略或配套來避免這樣的壓迫。若機構在此 情境之下,選擇否定或質疑兒保社工工作能力,並將該事件看成是兒保社工處理 不當所衍生的後續效應,如同落井下石,讓案家的權控行為,在法院與行政機關 中無限擴散,而兒保社工只能獨自背負這樣的污名存在於職場之中。

二、聚焦兒保社工或主體錯置的訴訟

案家因為對於兒保社工的處遇充滿情緒,於是選擇在不同階段對其提出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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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同時也發現,因為所有的處遇對口幾乎都是兒保社工,不管是緊急安置的通 知書、法庭報告書、出庭陳述,甚至日後處遇,這讓案家認為所有的不利益都是 因兒保社工而起,理所當然要「清算」也得要以兒保社工為對口。

「因為他搞不清楚狀況。第一個都是我在出庭嘛!整個行政都我在跑嘛!上 面都是我的名字嘛!」(以藍)

「我覺得他沒有這麼清楚法律的…比如說這個告訴主體到底是誰?而且我 覺得他其實,因為接觸都是我。」(之卉)

「因為都是我跟接觸而已,都是我在處理啊!那他覺得我有責任。然後他認 為他的小孩就是有受傷,然後就是應該要我要負責。」(友易)

然而,並非所有案家都認為兒保社工是為不利益行政處分的「肇事者」,但 卻因為擔心提告社會局或市政府這樣一個大單位,難以成立,推想市府或許有強 大的資源,甚至有一整群的律師群及法律顧問,敗訴也可能遭政府單位反提起誣 告,故選擇提告勢單力薄的兒保社工。倘若成立,還有國賠機會,利益相對大過 於提告社會局。因而提告社工成了案家權衡下的決定,而非只是單純「回應」兒 保社工的不利益處分。

「他們好像就是告市政府可能比較沒有辦法告贏吧,因為它是一個機關嘛,

所以他覺得告個人可能會比較有希望告個人就告贏,然後可能就是有想要訴 請國賠的…對。」(又曼)

法院工作並非全然正確無誤。在訪談過程中,之卉就提及在遭案父第二次提 告的經驗中,並沒有新的事證,但案父還是以相同的名義對其提起告訴。之卉未 等到出庭當天,事先去電書記官,向書記官說明,法院才發現錯誤,立即結束該 案件。之卉無須出庭便獲得不起訴處分書。顯見雖然接獲出庭通知,兒保社工還 需要先瞭解訴訟內容及狀況,事前向法院確認,也是一種自我保護的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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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接到傳票之後我打給書記官,跟他說這個案件他之前已經告過我。他應 該是問我說有沒有不起訴處分書?因為我沒有留這個東西,對,所以我就說 我只知道不起訴處分,但是我沒有辦法,就是我沒辦法提供啦。然後他說那 他們再去調。對,所以第二次應該後來我也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對,就結束 了。」(之卉)

另外一種來自法院的錯誤便是案家對兒保社工提起誣告訴訟,然誣告的前提 是前次訴訟遭法院判決訴訟不成立,被告便可對原告提起誣告訴訟。反觀兒少保 護訴訟案件,通常都是以機關首長為原告,兒保社工只是訴訟代理人,卻遭案家 提起誣告訴訟,明顯可見訴訟主體錯置,案家「誤告」了兒保社工。但這樣的狀 況下檢察官依舊進行案件偵查,讓兒保社工也覺得莫名其妙。

「那時候就覺得我什麼時候告過這個人,我還沒打算告這個人ㄟ,嘿啊!我 說我什麼時候有告過這個人,我就覺得地檢署很瞎。」(以藍)

「因為就是他可能告訴主體…我記得他那時候的理由也是因為他告訴主體 是弄錯的,就是不是,所以根本不是我告他的,所以告我也沒用。」(之卉)

綜觀本次訪談對象,皆係以兒保社工為訴訟對象,兒保社工需要自行準備許 多資料因應司法。但反觀英美國家,因為採用法官保留,且所有執行命令皆由法 院發出,阻卻了案家認為不利益之強制性處遇都是出自於兒保社工本意之揣測,

當然也就避免了兒保社工因公涉訟的風險,更遑論有訴訟主體或訴訟內容錯誤等 情況發生。故從此角度討論時,司法體系重新建構法院對於兒少保體制的強制介 入行為,應具有更多責任才是。

三、涉及個人及家人安全的訴訟

兒保社工進入訴訟之後,所有的個人資料都將曝光,原告可以輕易透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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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程序取得被告的資料,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兒保社工完全失去了自我防護的能 力,猶如代宰羔羊一般,隨時擔心著自己跟家人都安全,進入另外一種案主暴力 的情境之中。

當兒保社工疲於應付訴訟之餘,發現自己的基本資料全都曝光,不僅擔心自 己的安全受到威脅,更擔心住在戶籍地的家人會被報復。由於兒保社工接觸過案 家,稍微掌握到案家可能具黑道背景或不理性行為偏多,這樣的情況更讓兒保社 工擔心家人安全。這是訴訟額外帶來的可能威脅,也是潛藏在兒保社工心中久久 無法拭去的擔心。訪談中又曼提到這樣的擔心直到他搬了新家,真正換了工作單 位才放下。

「那個害怕可能不單只是來自於司法,因為我剛剛有說,他可能是透過司法 曝露了我太多個人的東西,所以我的確會覺得害怕不安。對,所以我覺得當 他結合司法要來跟我對立的時候我的確是會害怕,因為我擔心的東西變多 了。我可能不是怕我會被判刑,我是怕這個過程裡面我的家人會不會受到一 些危害,我覺得那個才是…他這個部份真的抓到了我最在乎的事情,對。」

(之卉)

「就變得好像沒辦法,我好像就得接受這個狀態,然後我還要自己要請我家 人去防範很多事情。就是我為了我的工作然後讓家人也很…就是很不安啦,

對。」(之卉)

「然後就是因為他們家屬也有一些黑道背景,其實我會很擔心家人的安全。」

(又曼)

「也是很擔心說家裡面的那個戶籍地會曝光,會被人家報復這樣子。」(芷 真)

因為擔心家人的安全,兒保社工需要花費更多的時間與力氣提醒家人如何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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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及自我保護,但即便這樣,兒保社工還是會有許多擔心,工作時也會因此而不 安寧,隨時害怕接到家人被傷害或威脅的通知。

「那時候其實家人其實會很緊張,就是我就跟他們說你們如果有人來這邊敲

「那時候其實家人其實會很緊張,就是我就跟他們說你們如果有人來這邊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