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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兒保社工因公涉訟之司法經驗初探,不僅國外研究稀少,國內迄今也未曾有 相關研究。多數聚焦於兒保社工人身安全議題之研究,卻未將兒保社工因公涉訟 一概念納入。故本研究嘗試透過多位實務工作者經驗累積及訪談對話,期待初步 釐清訴訟行為所帶來的深切影響,並進一步從兒少保工作體制、機構體制及司法 體制三方面提出討論議題及相關建議,企圖為這個特殊情況尋找更多元的方向與 可能舒緩兒保社工工作壓力及情緒壓力之可行方向。

一、 兒少保工作體制

(一) 加強實務智慧傳承及社工在職訓練以因應該工作風險

既然兒少保體制面臨如此艱難的處境,而且已不再是個人化議題,體制便需 要因應這些年的變化而有所調整,重新認知體制上的改變,正視兒保社工該經 驗,透過教育訓練及傳承,讓新進兒保社工亦能知悉並意識到此係工作風險,如 何面對及因應該風險。

訪談中可發現資深兒保社工具有與案家工作及回應訴訟之實務智慧,但卻因 為高流動率而未能將此經驗加以傳承,機構應更為積極思考該經驗傳承之可能 性,以及留住實務經驗豐富、工作能力佳之資深兒保社工,讓經驗得以傳承。

(二) 建立團體決策機制

AHA 提醒兒保社工團體決策的重要性,故體制需要協助兒保社工擺脫因公涉 訟的污名化,並協助兒保社工透過團體決策來面對及因應該事件。唯於體制尚未 建立之時,兒保社工則可以採用該點,於機構中積極建立團體決策團體,或在工 會中積極倡導建立該機制,讓議題公共化、解決策略團體化,而非兒保社工單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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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戰,辛苦的面對所有司法階段及批評。

(三) 建立彈性標準化程序

團體決策固然重要,可以協助兒保社工建立穩固且足以對外回應之策略,但 該作為仍有賴兒保社工扮演積極主動角色,且若機制不願積極回應,缺乏建立團 體決策之意識,恐淪為僅係會議簽名,徒具虛名之形式,甚而有將責任簡化於兒 保社工身上。

顧及單一社工困難從己身出發倡導出該機制,又或者礙於時間、機構文化等 壓力,難以落實,此時便建議依據 AHA 意見:建立機構程序或標準。透過該標準 化程序,建立兒保社工依法行政之依據。惟社會工作所需處遇評估之狀況多元,

非單一程序可以含括,故該程序仍須有機構及社工督導協助,從中彈性調整,俾 利兒保社工運用於多元且複雜的家庭處遇。

(四) 階段性立法保障

倘若集結順利,亦可以階段性規劃法制化之可能性,逐步倡導直到立法,於 法規中明確規範兒保社工出庭應訊之保障、人身安全維護方法。並將訴訟行為由 機構代理,透過機構全面承擔,而非再由兒保社工個人出面回應,甚至如同英美 法制中,由法院發出相關執行令之後,再由兒保社工執行法庭裁定,讓法官保留 的程序先行,避免兒保社工需要消耗時間精力與案家拉扯,能夠更快進入與案家 的工作期。

二、 機構體制

從訪談中,多少可以發現機構於因應兒保社工因公涉訟事件的被動性。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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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同意聘用律師或提供律師費用補助、被動依兒保社工需求提供所需協助(當 然更多時候是不提供的),將機構責任置身事外,彷彿這都是兒保社工在外惹出 來的禍端一般,消極因應職場倫理中機構應照顧職員的規範。而兒保社工也因為 被告污名及不敢多為自身需求發聲的狀況下,隱忍並單獨面對。雙方所採該種因 應方式並不能真正解決該議題,加上現今公民意識高漲,只會讓該議題如滾雪求 般越滾越大,且無真正解決的一天。故機構要能真正正視該議題,並接納這就是 兒少保工作的逆境、風險,是處理該議題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一) 建立因公涉訟訓練及告知程序

當該議題成為兒少保工作的重要現象之一時,隨之而來的教育訓練、福利資 源告知、因應因公涉訟 SOP 程序編撰等相關配套就需要順應成形,並實際落實於 機構之中,讓因公涉訟不再是秘密,也不再是個別兒保社工的錯誤。當兒保社工 能提前知悉因應方法,事發時也能知悉因應方向及資源,對兒保社工依法行政無 疑是一大保障。過程中倘若機構還能更進一步以團體決策方式協助兒保社工,陪 伴兒保社工分析、討論因應策略,個別性訂定交戰守則,讓兒保社工更有彈性回 應司法,則是更為周全的處理方式。

在職訓練應說明兒少保工作風險,並將因公涉訟列為一重要議題加以討論,

讓兒保社工清楚知悉當面臨該狀況時如何因應及處理,機構及網絡可以提供何種 協助,使因公涉訟不再是隱諱的議題。此外,針對法律常識、司法因應策略、法 庭及訴訟類型介紹等皆納入在職訓練之中,讓兒保社工得以在事前清楚理解。

(二) 計數工作質與量時,併計因公涉訟衍生之業務量

進入司法的兒保社工,並非真空因應司法即可,手上在案的案件或行政工作 並非因此停擺,然而受訪者卻表示其實已經沒有在有更多時間及體力處理手上的 案件,顯見司法案件確實壓榨了兒保社工的工作時間。故建議機構在該段時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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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並調整兒保社工工作量,讓兒保社工不因司法事件過渡內耗,如此一來也不 過是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而已。

(三) 積極倡導法官保留之審判體系之成立

在訪談過程中明顯可見兒保社工倡導的困難,但這並不代表倡導工作不重 要,而是當理解了兒保社工的困難之後,艱辛的倡導工作就會落到機構的手上。

一個國家機器、一個掌握有更多資源的組織,應在理解兒保社工的困難之後,轉 而接手該工作,故建議機構應積極倡導立法,讓法官保留程序先行,行政機關以 執行法院裁定為己足。倘若有特殊緊急案件,亦應建立緊急之法官保留程序,讓 依法行政不再只是薄弱的行政機關分層決行而已,而是具有更大的法院裁定支 撐。

(四) 提高司法回應層級,由機構代為回應因公涉訟案件

此外,在該立法尚為成立之前,機構也應重視如何保護兒保社工,逐步倡導 兒保社工涉訟不再係兒保社工個人議題,所有回應皆由機構代行,如同受訪者又 曼所提「他也有告那個醫療院所,對,那我記得…後來我們到場去接受訊問的時 候是他們那個醫療院所的院長到場,然後他們請律師陪同這樣子...而不是比如說 當天 care 的護士」,將應訊的層級拉高至機構,由機構來回應整個事件,而非資 源薄弱之兒保社工。

(五) 積極建立與法院之聯繫管道,達到專業間溝通融合

實務中已有社政與法院溝通管道或聯繫會議,但多數僅針對需合作案件進行 討論,未就社工因公涉訟之安全性議提及因應機制加以討論,故期待透過現有管 道拓寬更多困境議題的討論。此外亦期待透過該管道讓法院理解社工專業以及訴 訟可能形成之原因,避免檢察官或法官是在法庭上才第一次認識社工專業,且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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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評估為何兒保社工因公涉訟。管道的建立及專業對話需要長期經營,而機構應 對此責無旁貸,讓法院知悉兒保社工所提出請求背後的期待及焦慮為何,也是相 當重要的。當然機構也透過這樣的對話釐清法院依照程序辦理之重要性為何,透 過專業間的瞭解,從中建立有利雙方之配套措施,既能符合法律程序又能解決社 工安全議題,達到雙贏局面。

三、 司法體制

(一) 因公涉訟案件保護社工個人資料機制的建立

訪談中,不難聽聞因為資料不清而導致法院錯傳兒保社工,或到庭上才發現 被告係兒保社工,該狀況其實可以在事前準備工作時便可發現,故若書記官或檢 察官願意在分案階段便對案件有更多瞭解或閱讀,即可避免該狀況。

(二) 建立專業間對話機制,建立一站式偵查制度

專業間的對話有助於檢察官對於社工專業的理解,建議有機會可增加專業間 的研習或會議,讓兩專業間可以互相理解熟悉,而非專業本位各持己見,也能讓 檢察官理解兒保社工堅持的「兒童最佳利益」為何?以及為何要有這些堅持?清 楚的對話可以減輕彼此間的隔閡,也有助於兒保社工面對及因應訴訟,甚至可以 透過研習或會議討論兒保社工因公涉訟現象,趁機建立簡便偵查路徑或一站式調 查(如同性侵害案件一站式服務),即兒保社工只需於單一地點、一次出庭及完 成偵查手續。透過縣市交流,將簡便偵查路徑從單一縣市逐漸擴大至全省,如此 一來,不僅減輕法院負擔,也減少社工心理及因應壓力,更有助於行政機關與司 法機關間合作機制之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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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建立法官保留制度

英美國家,於執行兒少保護業務時,係採法官保留制度,由法院扮演強制公 權力介入的角色,所有兒保社工欲對案件進行的侵害權利等類別的行為,都需要 透過法院來啟動,或由兒保社工向法院聲請相關命令而啟動。這樣的制度,讓兒 保社工成為執行命令之窗口。不如台灣現行制度,兒保社工主動像法院提起相關

英美國家,於執行兒少保護業務時,係採法官保留制度,由法院扮演強制公 權力介入的角色,所有兒保社工欲對案件進行的侵害權利等類別的行為,都需要 透過法院來啟動,或由兒保社工向法院聲請相關命令而啟動。這樣的制度,讓兒 保社工成為執行命令之窗口。不如台灣現行制度,兒保社工主動像法院提起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