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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國中訓導人員現況

壹、國中學校行政意涵

探討學校行政的意涵,主要在了解學校行政人員的工作,其次在探討學校行 政的內涵,分述如下:

一、學校行政工作

有關學校行政工作,可由不同的觀點切入探究,以下列舉並分析學者的 看法,再統整研究者的見解於後:

謝文全(2005)將學校行政的具體工作事務分為五個面向,分別是訓輔 行政、人事行政、教務行政、總務行政、公關行政。其詳細事務內容如下:

(一)訓輔行政:

係指與學生相關之行政事務。例如:學生的行為管理與輔導、常規制訂與執 行、學生安全維護等事務。

(二)人事行政:

係指與學校人員有關的行政事務。例如:學校人員的甄選任用、考核升遷、

退休撫卹、在職進修等事務。

(三)教務行政:

係指與課程教學相關的行政事務。例如:課程與教學目標之訂定、學生成績 考查、教學發展研究、學生編班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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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總務行政:

係指與經費設備有關之行政事務。例如:財物購置及管理、文書檔案處理、

設備維護等事務。

(五)公關行政:

係指與社會環境有關的行政事務。例如:社區關係的建立、社區資源運用、

社區服務等事務。

吳清山(2004)分析學校行政工作範圍包括:學校教務工作、學校訓導工作、

學校總務工作、學校輔導工作、學校人事工作、學校會計工作。

此外,謝文全(2005)更進一步將學校行政依歷程面向,詳細分析為以下層 次:1.計畫:詳盡規劃工作任務。2.決定:對工作細目進行評估抉擇。3.組織:

對於工作或成員進行分工與組合。4.溝通:意見分享與協調的歷程。5.領導:指 引及激勵成員的行政行為。6.評鑑:對於執行計畫進行檢討改進。7.興革:針對 工作事務不斷力求進步發展。

陳寶山(2005)將學校行政業務的處理過程劃分為三個部分,分別是計畫、

執行與考核。首先,「計畫」係指學校行政人員對於自身之行政業務內涵,能秉 持謹慎的態度與運用專業的知識技能,研擬具體可行的執行方案。其次,「執行」

係指學校行政人員能群策群力,在預設期限內完成工作任務,達成目標並獲得最 大成果。最後,「考核」係指學校行政人員能把握客觀、公開、切實及公正原則,

檢視工作任務的分配及績效,以作為調整與改進行政業務的依據。

二、學校行政之內涵

秦夢群等(2007)整理 2000 年後各學者對學校行政之定義,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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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上述觀點,學校行政基於教育之內涵,協助學校最重要的教學活動,進 行教育進步的手段,以達成教育之目的,其中包括計劃、決策、組織、執行、溝 通、協調、領導與興革等行政歷程,在有限資源的情況下,達到最大的成效。

貳、國中訓導人員聘用

依據《臺北市立國民中學組織規程》(2009 年 7 月 30 日修正)第三條規定:

「各校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及輔導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教務處:

課程發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評量、教學設備、資訊與網路 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教學研究及教學評鑑,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 導等事項。(二)訓導處:公民教育、民主法治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 育衛生保健、學生團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及出納等事項。(四)輔導室:學生資料蒐集與 分析,實施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調查學生學習興趣成就與志願,進行 輔導與諮商,並辦理特殊教育及親職教育等事項。六班以下者設教導處,職掌前 項教務處及訓導處業務。」第四條規定:「各校得視學校規模大小及校務發展需 要,於處(室)之下分設各組辦事:教學組、註冊組、設備組、資訊組、訓育組、

生活教育組、體育組、衛生組、文書組、事務組、出納組、輔導組、資料組、教 務組、訓導組。設有特殊教育班級者,得增設特教組或其他特殊教育組別。」其 中教務處包含:教學組、註冊組、設備組、資訊組;訓導處包含:訓育組、生活 教育組(簡稱生教組)、體育組、衛生組;總務處包含:文書組、事務組、出納 組;輔導室包含:輔導組、資料組。

另依據《國民教育法》(2006 年 2 月 3 日修正)第十條之規定:「國民小學 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設 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任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 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第十八條規定「國民小學及國 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其甄選、儲訓、登記、檢定、遷 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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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事、工友或護士,其人員數按照學校大小及配課之安排,以研究者目前服務學 校之訓導處的組織架構圖,如下圖2-1-2:

圖2-1-2 訓導處行政組織架構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本研究之對象為訓導人員,即是訓導處中教師兼任之主任與各組長,舉凡學 生在校非課業生活上一切業務,如:社團、校外教學、秩序、整潔與體育競賽活 動…等,通常包含在職務之內,如下表 2-1-2,尤其在許多突發事件的處理,訓 導人員常是站在第一線,不論對規定職務內容包含之廣,要全面參與,或是各行 政單位交辦與協辦與學生訓導相關工作之執行、計劃及考核,皆須多方面了解各 方所需及協調各方意見,方能使訓導業務順利進行。

訓導處

訓育組

生教組

體育組

衛生組

獎懲委員會 交通安全教

育委員會 春暉專案小

組 校園災害危 機處理小組

17 表 2-1-2 訓導人員行政事務

單位 行政事務內容

訓育組 1.推行民族精神教育事項。

2.策劃團體活動 3.校外教學事項。

4.策劃及訓練幼童軍活動。

5.指導學生自治活動事項。

6.推行社區活動。

7.各種訓導章則之擬定事項。

生教組 1.處理學生偶發事件事項。

2.辦理交通安全教育及排路隊事項。

3.編排導護輪值及組訓學生糾察隊事項。

4.處理拾遺物品事項。

5.辦理民主法治教育宣導。

6.辦理整潔、秩序、禮貌等生活教育事項。

7.訂定學生輔導與管教辦法事項。

8.辦理春暉專案及校外巡查。

體育組 1.辦理校內外運動會及各項體育競賽事項。

2.運動場所及體育設備之管理與維護事項。

3.主持早操或課間活動事項。

4.各項體育競賽訓練及校隊選拔事項。

5.辦理學生體適能測驗事項。

衛生組 1.規劃全校衛生保健工作及其設備事項。

2.指導晨間檢查事項。

3.辦理學校環境衛生及主持整潔活動事項。

4.辦理健康檢查及協助預防接種事項。

5.學生視力保健、口腔衛生、疾病防治及缺點矯正事項。

6.衛生保健器材及藥品之使用保管整補事項。

7.改進膳食營養及飲料衛生事項。

8.衛生保健資料統計分析及彙報事項。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參、國中訓導人員責任與權利

學校之行政人員除總務處各組長、人事室、會計室、護士及幹事工友外,大 多由教師所兼任,身為教育工作者,應以學生之權益為第一優先,故本小段先以 擔任訓導人員之責任,再以權利內容來加以探討,其順序隱含著教育工作者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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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處理重要性取捨之意涵。

一、責任:

包含公務人員義務、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等四部分。學校行政人 員依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人員。」因此具有

「依法令」與「從事公務」兩項要件者,即為公務人員。但學校職務有教師兼任 行政者,應稱之為「準公務員」,仍應受「公務員服務法」之規範。

(一)公務人員義務:

依照「公務員服務法」所應負擔的義務,如憲法規定人民有服兵役、納稅及 受國民教育的義務。學校行政人員多數為教師兼任,故除公務員之義務,另有教 師之義務,依照「教育人員條例」有以下規範:(1)遵守聘約規定。(2)負起 教學訓導輔導責任。(3)在外兼課或兼職之限制。(4)不得任意辭聘。(5)

不得假借權利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6)遵守「教育 專業人員獎懲標準」之規定。

(二)行政責任:

「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 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由此可見遵守法令而執行職務是學校行政人員具體之責任;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九條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1)撤職、(2)休職、

(3)降級、(4)減俸、(5)記過、(6)申誡」此六種處分。

故學校行政人員必須依法行政,不可侵犯他人之權益與自由,如憲法第二十 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應受法律懲戒外,應負 刑事及民事責任。」因此以下兩點將討論學校行政人員執行職務,應考量之刑事 與民事之責任。

(三)刑事責任:

與學校行政人員有相關之刑事法條林林總總有:貪污、過失傷害、偽造文書 等二十八條之多,在此依訓導人員職務較易碰觸到的法條羅列並說明如下:

1. 普通傷害罪: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體之傷害,則構成傷害罪。

2. 公然侮辱罪:教師在校門口或是馬路上,甚或是校外巡查時罵學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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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會涉及公然侮辱罪。

3. 猥褻罪:教師猥褻學生,會依利用權勢姦淫猥褻罪處理;在兩性關係上,

現另有「性別平等法」規定之。

(四)民事責任:

刑法是公法,民法即是私法,規定私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的關係,學校 行政人員若是違反民法之相關規定,必須要接受民法的制裁,擔負民事上的責任。

民法上的責任主要分類為以下六項:損害賠償、回復權利、強制履行、無效及撤 銷、人格及權利剝奪;除了民法上的責任,學校行政人員尚有「國家賠償法」的

民法上的責任主要分類為以下六項:損害賠償、回復權利、強制履行、無效及撤 銷、人格及權利剝奪;除了民法上的責任,學校行政人員尚有「國家賠償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