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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國內法規

國內建築物火災安全的相關法規,主要規定於建築法系的

「建築技術規則 」、消防法系的「消防法施行細則」與「各類 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這些條文涵蓋防止起火、控制火 災、避難逃生、煙霧控制與消防救助等對策的各項要求,尚稱齊 備。防災計畫用來整合相關規定後評估基本安全性能。

國內防災相關法令概述如下,另國內建築防火設計規定摘要 如表 1-3-1 所示。

(一) 建管法令

依據民國三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公佈之「建築技術規 則」中與建築防災有關之部分: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對於建築物防火性 能的規定,除在第一章第一條(用語定義)有五項規定 外,主要條文規定詳列於第三章建築物之防火(第六十 三條∼第一百一十六條):係以建築物的防火、防火避 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之設置等規定為主。第四章防火避難 設施及消防設備。其中第三章及第四章內容略列如下:

(1) 第三章第一節,適用範圍。

(2) 第三章第二節,防火區內建築物及其建築限制。

(3) 第三章第三節,防火建築物及防火構造。

(4) 第三章第四節,防火區劃。

(5) 第三章第五節,內部裝修限制。

(6) 第四章第一節,出入口、走廊、樓梯。

(7) 第四章第二節,排煙設備。

(8) 第四章第三節,緊急照明設備。

(9) 第四章第四節,緊急用昇降機。

(10) 第四章第五節,緊急進口設備。

(11) 第四章第六節,防火間隔。

(12) 第四章第七節,消防設備。

2、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一章「地下建築 物」第 194 條之 1 規定 ,內政部於 86 年 6 月訂頒「地 下建築物防災計畫書及管理維護計畫書內容」乙種,其 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1) 防災計畫書部分:

a. 計畫書內容

* 「全案概要」說明資料:基地概要說明,建 築概要說明,設備概要說明。

* 「防災計畫概要」說明資料:防災計畫之基 本原則,防災消防計畫要點。

* 「防災消防等相關設施設備之計畫」資料:

避難計畫與避難時間之檢討,標示設備,防 火區劃,防煙區劃,排煙設備,滅火設備,

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警報設備,緊急供 電系統,中央管理室(防災中心)設置,防 災設備一覽表。

* 「室內裝修材料及構造」之說明資料:內部 裝修及構造之計畫說明。

*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內政部)指定之 資料。

b. 計畫圖內容

* 防災設施配置圖

* 消防相關設備、設施配置圖

* 其他設備配置圖

* 構造詳細圖 (2) 管理維護計畫書部分:

a. 防災管理委員會組織。

b. 防災管理內容。

c. 自衛消防編組、平時訓練與應變計畫。

d. 共同防火管理制度(規約)。

e. 火警疏散程序。

3、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篇」第四十二條∼第七十七 條:

(1) 包括消防栓設置、自動撒水設備、火警自動警報器 等進一步之防火設備規格與性能標準。

(2) 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於中華民國 八十四年二月十五日內政部台(84)內營字第 8472154 號令訂定發布之「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 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本辦法後於民國八十七 年四月進行部份修正。本辦法適用之舊有建築物,

係指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建築法修正公 佈施行前興建之建築物。

(二) 消防法令

早期國內所有關於建築防火與消防方法全部都在「建築 技術規則」範圍中,然因應實務需要及世界潮流所趨,於民 國七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公佈「各類消防場所消防安全設施 標準」,內容共分三篇合計一百一十條。其設置標準是在「建 築技術規則」中有關消防設備之設置、規格及性能等架構下 將其合併,以更消防專業知識所訂定更嚴格的標準,用以彌 補「建築技術規則」不足的部份。目前主要之消防法令為「消 防法」及「消防法施行細則」,其內容大多為定義消防工作 範圍與主管之機關、火災預防方式、災害搶救等事宜。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內,其條文於 85 年 3 月發布修正後 ,計有一百九十八條,可稱甚為詳盡,

主要略列如下:

1、 第一編:總則總計三條,針對特殊用途、構造或無國家 標準,無檢驗規定之認可制度。

2、 第二編:消防設計編計二十七條,規定建築物分類,及

依面積、樓層及用途應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

3、 第三編:消防安全設備編計一六八條,分五章。

(1) 第一章:滅火設備 (2) 第二章:警報設備 (3) 第三章:避難逃生設備

(4) 第四章: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

(5) 第五章:附則(規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規格)

表 1-3-1:國內建築防火設計規定摘要表 緊急用昇降機 106∼107

二 、 國外法規

參酌日、英、美之相關規定,為維護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生 命、降低火災危害,各先進國家針對建築物火災安全之規定均有 詳細、嚴格的要求。但因法規僅作最低限度之要求,以日本為例,

對於具特殊用途、規模、條件與需求的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規定 應事先提出防災計畫的審核認可後,作為建造執照核發的依據。

然而,並無特別為車站建築研訂的防火法規與防災計畫,此將日 本、英國、美國相關防火法規與防災計畫的架構,略述如次。

(一) 日本

日本之建築防災相關法規體系是由「建築基準法」與「消 防法」所構成。其架構如圖 1-2 所示。

1、 日本建設省於 1981 年 7 月以行政命令方式,提出建築 物防災計畫記載事項架構 ,作為日本建築中心執行審 查評定工作之參考依據,其內容如下:

(1) 建築物的概要─位置、構造、規模、用途…等 (2) 防災計畫基本方針─避難層位置、防火區畫構成、

安全區劃的位置與構成、避難設 施的位置、避難 通路的設置…等。

(3) 基地與道路─避難層的出入口、基地內道路與周邊 道路、廣場之關係、消防隊的入 口道路…等。

(4) 防災設備─種類、配置…等。

(5) 火災感知與通報─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煙或熱探測 器、緊急電話之種類與配置、避難標示的方法…等。

(6) 避難─避難設施的配置

─避難時間計算 a. 預定收容人數

b. 預定避難路線(步行距離、走廊、開口部的寬 度、樓梯數…等)

c. 設定安全率

d. 設定容許避難時間

第8章:滅火•救助

考慮方法、建築計畫、必要設備…等。

第9章:維護管理

維護管理體系、防災中心等。

上述日本建築中心所訂的防災計畫內容,除施工技術規 範外,其他與火災安全有關的規範與對策,均已含蓋在內,

甚為詳盡齊備,可作為我國研訂防災計畫內容之參考。

圖 1-3-1:日本防火法規架構圖

單體規定:建築物的敷地、構造、設備等 相關規定

實體規定:建築簇群間的相關規定,包 括用途、型態、道路關係、

防火區劃、美化…等相關規

手續規定

行政救濟 建築規定 行政規定 建築基準法消防法

總體規定(法規的目的)

制度規定 實體規定

其他罰則 總則 火災預防 危險物 消防檢定 警防、滅火 火災調查 救急

(二) 英國

英 國 火 災 安 全 的 相 關 條 文 , 主 要 規 定 於 建 築 規 則

(Building Regulation)的核可文件(Approved Document)B,

其架構包括下列五部分:

1、 B1 避難設計(Means of Escape)

確保室內人員,於火災發生時,獲得安全的避難設 計。

2、 B2 室內火焰延燒〔表面裝飾〕(Internal Fire Spread [Linings])

確保室內裝修(飾)材料表面延燒受到抑制。

3、 B3 室 內 火 焰 延 燒 〔 結 構 〕 (Internal Fire Spread [Structure])

確保火災時建築物之穩定性;確保建築物與鄰棟之 間有充份安全的防火間隔 ;確保建築物內密閉空間的 延燒受到抑制。

4、 B4 室外火災延燒(Exteral Fire Spread)

確保外牆及屋頂具有適當抵抗火災延燒的能力,且 鄰棟間延燒受到限制。

5、 B5 消防救助的通路及設施

確保消防車輛順利到達建築物,且建築物內消防設 施能有助於消防人員,搶救室內及屋外周遭人員。

上述英國的火災安全法規,除煙霧控制的規定較為缺乏 外,其他有關建築物防火對策的要求,均有詳盡規定;第 B1 章係針對避難逃生對策,第 B2 章係針對防止起火對策,

第 B3 及 B4 章係針對控制火災對策,第 B5 章係針對消防救 助對策,尚稱齊備,可作為我國防災計畫性能規定的參考。

(三) 美國

美國建築防災相關法規,適用於新建的建築物防災規定 主要是依「建築法」(building code)的規定;而既有的建 築物則是依「消防法」(fire code)的規定來維護。有關建 築物火災安全法規體系如下圖所示:

圖 1-3-2:美國防火法規基本架構圖

現以 ICBO/UBC 說明火災安 全法規的架構;UBC 的火 災安全規定,主要條列於第 7.8.9.10.章內,其章節略列如次。

第7章:耐火材料與構造

構件與結構之耐火性能、結合處耐火系統 、 火焰抑制與通風阻止、貫穿部火焰阻塞…等。

材料測試與分級、火焰延燒允許值、織物壁面 覆 蓋材料…等。

第9章:火災防護系統

滅火系統、煙霧控制與排放…等。

第 10 章:逃生設計

避難路徑、出入口、通道、逃生設計基本需求…

等 。

上述美國的火災安全法規,除消防救助對策主要於建築 消防法規(Building Fire Code)規定外,其他有關建築物防

建築法規消防法規

N.F.P.A

(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U.B.C. (Uniform Building Code) N.B.C. (National Building Code) S.B.C. (Standard Building Code) B.B.C. (basic Building Code)

火對策的要求,均有詳盡規定;第 7 章係針對控制火災對 策,第 8 章係針對防止起火對策,第 9 章係針對煙霧控制對 策,第 10 章係針對避難逃生對策,尚稱齊備,足資借鏡。

三、 法規之要旨

一般消防法規偏重在初期滅火及消防救助;建築法規偏重在 防火避難,包括結構體之防火、耐火性能、防火區劃、內裝限制、

避難樓梯。排煙設備、緊急昇降梯、緊急進口、緊急照明則兩者 均有觸及。

四、 性能法規與規格法規之探討

建築物的火災安全對策,目前都依據前述建築及消防法規之 相關規定,或再加上其它特殊規定,羅列成規格書作為設計前提 條件。但是,這些規格式法規並未說明目的何在,必須達成何種

建築物的火災安全對策,目前都依據前述建築及消防法規之 相關規定,或再加上其它特殊規定,羅列成規格書作為設計前提 條件。但是,這些規格式法規並未說明目的何在,必須達成何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