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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建築防災計畫準則之研擬

第三節 建築防災計畫準則初擬

經由前述分析而架構建築防災之體系,並組合歸納出防災計 畫之檢討與對策項目,本節將各項目之基本考量與對策,以及達 成安全之可能之設計方法等初擬準則。防災計畫本應按各建築物 之既有條件提出適切合理,因應之作業。某一建築物所採用之對 策項目及內容,並不保證其他建築物必能沿用。因此計畫準則無 法作成一律適用之基準,而僅能顯示安全確保之基本原則;至於 具體對策之選擇或採用則必須依據各建築物之條件,又為達成對 策目的可能有數種設計方法,各種設計方法又有其設計基準。

計畫準則用來提供某特定建築物製訂防災計畫書時之指導 方針。

一、 總則

(一) 定義

建築防災計畫應綜合用途、構造、設備之構成及其營 運、維護之方式等建築特定條件,以安全為目的策定之。

計畫內容除應符合現行法規之相關規定外,還需配合建 築個別之條件提出確保安全計畫。

建築物之安全指生命之安全及財產之安全,防災計畫以 人命安全為優先,應絕對確保本準則以火災為對象以建築物 防火避難安全為範圍,並維護財產至最小程度之損失。

(二) 建築防災計畫策定應掌握之特性

建築防災計畫之策定應掌握下示特性:

1、 綜合性

(1) 材料、構法、空間構成、設備系統,使用對象等建 築構成內容之綜合。

(2) 起火防止、初期滅火、火勢擴大防止、延燒防止、

排煙、避難,等各項防火安全對策之綜合。

(3) 設計、施工、維護、使用等各時程之綜合。

2、 體系性

防災計劃之體系應架構建築構成內容與防火安全

對策成一安全體系(Frame Work),有計畫的組合體系

(fail-safe)之手法以確保防災對策之確實性。

fool-proof:指緊急時不論發生任何狀況,所定防災

建築物增建時,應充分檢討增建部份與既存部份之

三、 起火、初期擴大防止 (一) 起火防止

為防止起火,除檢討火源之使用、可燃物之放置、內裝 計畫外應將管理體制、使用計畫一併納入檢討。

1、 起火防止對策 (1) 火源對策

火源對策必須檢討火源使用器具、使用燃料

(電、瓦斯、液態燃料)其它附屬設備之設置條件 等項目,使用瓦斯器具時除考慮火災外,因瓦斯漏 洩產生氣爆之危險亦應慮及通風換氣設備之設置 條件,防火管理體制等亦應納入檢討。

(2) 內裝材料之選擇

火源使用室,可燃物多之貯藏室,不特定多數 人之用途空間或天花板內等防火管理上不易目視 之空間,儘量採用不燃材料或準不燃材料以防止著 火。

(3) 可燃物之貯藏

貯藏可燃物之倉庫、貯藏室等應適當配置,使 貯藏之可燃物不致成為火災延燒之媒體,又設置於 室內牆上之棚架容易變成延燒擴大之媒介應儘量 採用不燃材料。

(4) 起火防止之管理

為預防火災發生,管理者除管理火源、可燃物 以降低火災發生之機率外,一般使用者之防災指 導、監視等亦應納入日常管理計畫中。

2、 感知、通報等設備

為早期發現火災發生之警報設備包括感知(探 測)、警報、通報等設備。

警報設備之設置應具備早期發現火災發生場所、發 出警報通知避難、啟動初期滅火設備、通報消防機關等

功能。

為使防火安全因防災設備或防災機器與人之行動 相互結合而提昇效果,火災初期階段警報設備與人之行 動間界面銜接處理應充分檢討,使警報設備應按火災發 生擴大過程指導各項行動使設備與管理體制相結合以 發揮最大之機能。

(二) 初期擴大防止

為防止火災初期之擴大,除檢討內裝不燃化、防火區劃 化、初期滅火設備等對策項目外,尚須配合居室之用途、規 模、管理體制等條件擬定對策。

1、 初期擴大防止對策 (1) 內裝不燃化

為防止或延遲火勢擴大,居室內裝材料應儘量 不燃化,使室內不容易著火或抑制火勢之急速成 長,以利初期滅火,即使初期無法全面滅火亦可延 遲閃燃點時間以確保必要之避難時間,降低人命之 傷亡。

(2) 區劃化

為使火災發生初期滅火失敗後,火災侷限在出 火室內或延遲其延燒擴大,使滅火救助行動容易進 行並確保避難時間。應檢討設置必要之防火區劃,

並儘量採用防火耐火性能高之區劃材料。

(3) 初期滅火設備

為防止火災初期擴大除導入內裝不燃化、區劃 化之防止對策外,應設置初期滅火設備。以減少燒 失範圍、抑制發煙量,而縮小避難範圍以利整體防 火避難功能。

初期滅火設備包括手動滅火設備、自動滅火設 備等依建築物之構造、規模、形態、使用狀況等配 合消防法規設置之。

四、 防止延燒

(一) 內部之延燒防止 1、 區劃計劃

為防止建築物延燒,應按建築物之用途、規模、構 造、形態、使用特性等設定適當的區劃。

區劃應檢討避難計畫,防排煙計畫之相互關連性後 計畫之。構成區劃之牆、樓板、防火門等應有必要之防 火耐火時效防止延燒。

2、 防火區劃與不燃區劃

區劃除防止延燒外,應能確保避難路徑及消防活動 據點。區劃包含防火、防煙區劃。防火區劃應為防耐火 構造,防煙區劃應為不燃材構造。區劃計劃時應考量整 體構成。

3、 防火區劃計畫

(1) 防火區劃之種類與設定

防火區劃由區劃範圍及區劃構材之性能所構 成。相關法規依建物之用途、規模、構造等已有規 定。可大分成層間區劃、垂直貫通空間區劃、面積 區劃、用途區劃等四種類。

防火區劃計畫時,除滿足法規規定外應掌握區 劃之基本精神,充分考量個別建築物之特有條件,

設定最適當之防火區劃。

(2) 防火門之計畫

防火區劃開口部應設置具有與區劃牆同等遮 斷火、煙性能之防火門,構成區劃之一部份,防止 經由開口部延燒或煙擴散影響避難以確保區劃之 必要機能。防火門因有平時開關之需要成為區劃之 弱點,計畫時應考慮使用方法、設置地點後選定適 當種類之防火門。

防火門之設計基準如下:

開閉狀態與種類 適用區劃 構造基準

開口門窗應保持適當距離使噴出火炎不致到達,設置相同耐 火構造之水平雨遮或垂直袖壁遮斷火炎或設置防火門窗等 方法。

五、 避難

(一) 避難計畫 1、 避難行動

所謂避難係指因地震或火災等緊急狀況發生時,為 維護生命全移動至安全場所之行為稱之。

建築防災計畫應依脫離出火室、退出出火樓層、離 開建築物等連貫性之避難行動,策定避難計劃並評估其 安全性。

2、 人員特性

避難計劃之避難對象應包括常時停留之居住者或 工作者及暫時停留之外來者等所有建築物內之人員,並 充分檢討其類別、人數、避難能力後訂定對策計畫。

3、 使用形態

避難計畫應充分掌握建築物之用途、使用狀況等使 用形態,使用者、管理者是否單一或多數等所有型態後 策定計畫。

4、 避難計畫之原則

(1) 兩方向避難之確保

建築物內之各部份,不論火災發生之機率多寡 而假定都可能發生,則建築物內之任一部份原則上 必須設定兩方向以上之避難路徑,不得已時,應將 單一方向避難路徑部份侷限至最小限度。

(2) 避難路徑之構成

避難路徑應儘量單純明快,避免路徑曲折或樓 梯位置不明或轉換,避難設施應有充分之容量且平 衡配置,避免避難出口、樓梯位置等偏離配置影響 避難安全性能。

(3) 安全區劃之設定

大規模或高層化等避難時間長之建築物,從居 室至避難樓梯間之避難路徑上,原則上依先後次序 設定階段性之安全區劃以提昇避難安全性能。

(4) 避難設施之防護

避難設施應能防護火災危險提供避難行動使 用,且隨著安全區劃之層次提昇防護層次,避難樓 梯或特別安全梯之樓梯間及排煙室計畫時應絕對 確保其安全。

(5) 人員生理心理之考量

避難行動時,避難人員之判斷力,行為能力無 法維持平時狀態,計畫時應考慮緊急狀態下人員生 理及心理之因素。

(6) 行動不便者之考量

病人殘障者、幼兒、高齡者等無法期待與一般 成人同等之避難能力,收容多數行動不便者之建築 物,應依特性策定避難計畫。

(二) 避難安全之評估 1、 避難預測

依據避難設施之計畫內容,將避難狀況作定量預測 並歸納特性,檢討避難上安全問題之有無,回饋計畫之 改善或修正,並將避難流動之特性反映至防排煙等防火 對策上,謀求計畫之綜合效果。

2、 避難設施評估

利用避難預測方法,定量預測避難時間或滯留人數 作為評估設施之位置、寬度、面積之依據,確認計畫之 有效性,預測方法由容許避難時間及避難計算所構成。

3、 避難預測之條件項目

避難預測方法所使用之避難者特性值,避難流動特 性值應合理設定作為計算評估之標準。預測方法中應包 括下列之基準值:

1、避難者之特性值 • 避難人員密度(用途別)

• 避難步行速度(居室、走廊)

2、空間之特性值 • 最大滯留人員密度(走廊、排煙室)

3、避難流動特性值 • 水平部份之流動係數

• 垂直部份之流動係數

4、評估用之預設值

• 火災室之開始避難時間

• 非火災室之開始避難時間

• 居室之容許避難時間

• 走廊之容許避難時間

• 樓層之容許避難時間 六、 煙控

(一) 煙控 1、 煙控

(1) 煙控之目的

煙控之目的首先必須防止火災發生時,濃煙經 由防煙區劃往其他區劃蔓延,其次利用排煙機或煙

煙控之目的首先必須防止火災發生時,濃煙經 由防煙區劃往其他區劃蔓延,其次利用排煙機或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