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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參章 準則解說及建築防火避難 相關設計規範

第五節 滅火救助計畫

消防活動的基本目的:(1)滅火、防止延燒以降低火災之損害 程度。(2)救助或誘導避難保護人命不受火災之侵襲,其中更以迅 速行動搶救人命最為重要。當火災現場出現求救者時,不論火災 大小、延燒有無,消防隊均以救助為第一優先。

火災中可能出現不利救災之狀況有:

1、斷電,無照明。

2、救災人員無法進入搶救。

3、水源不足。

4、濃煙侵襲、阻斷及亂流充斥、通訊不良等。

一、 滅火救助與建築計劃 (一) 進入與消防活動

1、 道路及基地內通路:為提供消防活動,消防車容易接近 建築或進入基地內是必要之條件,基地內應確保雲梯車 可以接近建築物之必要空間。

2、 外部進入救助:樓梯或走廊等避難路徑遭火煙侵入時,

避難者從開窗、陽台或屋頂求救,消防隊可利用雲梯 車、直昇機或鄰樓建築物進行從受災建築物外部進入之 救助。

3、 內部進入救助:消防隊進入建築物內部進行滅火活動,

並以防災中心為救災據點,利用監視控制設備系統,掌 握火災進展狀況,進行必要之活動。

4、 進入障礙原因:建築物門窗設置鐵窗、廣告物、格柵等 防礙人之進入基地內通路;停車、違建等阻塞防礙救助 車輛之進入。

(二) 救助與建築計畫

1、 消防隊之救助:係指火災等災害發生時,將無法自行避 難或避難落後者救出至安全之場所稱之。

2、 緊急進口:緊急進口在建築計畫階段即應納入考慮,設 置位置應使消防隊容易進入,火災時不受火煙污染,經 由該進口可通達該層樓之任一部份。建築消防法規均有

相當規定。

3、 緊 急 昇 降 機 : 消 防 隊 之 雲 梯 車 一 般 使 用 界 限 均 為 31~40m,高層、超高層建築無法直接從外部進入,消 防進入之樓層通常為火災層及火災上一層或下一層,一 般利用緊急昇降機進入。高層建築之消防活動係以緊急 昇降機之梯廳作為最前線之據點使用,該據點之必要機 能、設施、構造、消防設備等必須充分考慮。建築消防 法規均有相關規定。

二、 滅火救助必要之消防設備

為因應上述四種不利救災狀況,建築物本身需具備數種有效 可供搶救用之必要設施,用意在於當火勢擴大,消防隊抵達進行 滅火搶救活動時,可就近使用建築物本身提供之必要設施,達成 撲滅火勢、救助人命之目的。

建築物發生火災時,為有效提供消防隊之滅火救助活動,建 築物本身應具備有相關設施及設備。消防法規上均有詳細設置規 定。滅火救助必要之設備、設施內容包括:

供電用之「緊急電源插座」。提供逃生通道必要照度之

「緊急照明裝置」。

提供搶救人員易於進入火場之「緊急進口」及「緊急用 昇降機」。

提供可由消防幫浦車供應內部搶救所需消防用水之「連 結送水管」。

提供建築物內部火場排煙之「排煙設備」。

提供建築物內部供救災人員有效使用無線電通訊之「無 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各項重要設備、設施分述如下:

(一) 緊急電源及配線保護

壓降容許量所決定之係數)

≦RG≧2.2(D:需要率,防災設備 D=1)。一旦選擇 設置之發電機組,經 RG1∼RG4等值之計算後,發現不

E(HP)=1.36×RE×K×Cp E :原動機出力(PS)

RE 值一樣有最佳之設計範圍,1.3D≦RE≧2.2(D:

需要率),一旦超出該範圍,則應重新設計、選擇其組 合方式,直到 RE 值在理由範圍內。

4、 發電機室之必要換氣量

發電設備設於室內者,除了應確保原動機(引擎)

運轉時所需之空氣量外,並應使發電機室內之溫度維持 在 40℃以下。為達此目的,便必須設置換氣設備。發 電機室內之最大換氣量,出現在發電機運轉時;一旦停 止則維持一般之換氣量。其必要換氣量之決定基準如表 3-5-1 所示:

表 3-5-1:發電機室之必要換氣量決定基準表

(水冷式) (氣冷式)

運轉時 1.引擎燃燒空氣量

2.室溫維持 40℃以下所 需之換氣量

維持冷器(radiator)

冷卻性能之空氣量

停止時 一般所考量之換氣量為 15∼30m3/m3.h 5、 耐熱配線及配線保護

消防安全設備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規定應 接緊急電源之對象範圍,故各種滅火、警報、廣播、標 示、照明、排煙、緊急插座等設備、裝置,其電源、操 作及標示回路應予以特定保護,俾火災時能正常無誤動 作,發揮既有功能。

依規定,各消防安全設備之配線,應依下表施予耐 燃或耐熱保護,俾供消防專業人員在設計施工時能明確 遵循,如表 3-5-2 所示。

表 3-5-2:各消防安全設備之配線耐燃或耐熱保護範圍表

(二) 緊急進口

建築物一旦發生火災且不能自居室內部進行逃生時,便 只有依賴公設消防力之及時進入搶救,才能減低人命傷亡之 不良後果。建築法規對於超過 30 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規 定應設置「緊急用昇降機」,期藉建築物本身提供之必要設 施,米補消防隊救援能力之不足。然對於高度在 30 公尺以 下之高層建築物而言,在無「緊急用昇降機」可用的情形下,

消防隊之主要救助活動,只有藉雲梯車之操作由外部進入搶 救。此時如建築物外部無適當之有效開口部,消防隊勢將無 法及時進入,延誤搶救先機,災情可能因而擴大。因此建築 法規對於此種未達「緊急用昇降機」設置基準之高層建築 物,另訂有應設置供消防隊於火災時能自建築物外部快速進 入搶救之「緊急進口」。

建築物一旦發生火災,往往需要消防隊之及時救助,而 欲落實火場中之救助活動,則非進入建築物內部無以奏功。

因此在消防作業之需求下,建築物外圍除應提供消防車雲梯 車)可正常作業之空間外建築物本身亦應提供讓消防人員得 以緊急進入之進口或有效開口。

為使消防人員能經由雲梯車順利攜帶必要裝備進入建 築物內部從事滅火及人命救助、誘導避難活動,建築物所提 供之「緊急進口」,應同時設有利於消防作業具一定尺寸之 陽台及明示其設置位置之紅色表示燈。此外,為便於雲梯車 之停放與佈署昇梯接近該進口或有效開口部應臨接一定寬 度以上之通路、道路及空地;否則即使設有「緊急進口」,

在消防雲梯車無法順利進駐之情況下,消防人員仍無法緊急 進入建築物內部及時展開救助行動。

(三) 緊急用昇降機

當火災發生並且擴大蔓延時,往往需要透過公設消防隊 迅速有效之搶救活動,才能使災害減至最低程度。因此建築

物一旦發生火災,很可能立即衍生對公設消防力之依賴性需 求。鑑於一旦發生火災,建築物高層部份不易從外部進行搶 救,因此建築、消防相關法令遂要求特定建築物(如超高層 建築物)應設置「緊急用昇降機」。「緊急用昇降機」除應 符合一般昇降機之設置要求外應另設置緊急電源、呼返裝 置;且緊急昇降機間應有防火區劃,使用不燃性材料裝修及 設置排煙設備等。

1、 「緊急用昇降機」應有之構成如下:

(1) 具有一定規模以上之載重能力,機箱容積及規定值 以上之昇降速度,並具緊急運轉功能及附設電話裝 置。

(2) 具耐火性能要求以上構造並獨立區劃之昇降機管 道間並設有機械室。

(3) 各層應設具一定面積及輔助設備之昇降機間,並以 耐火構造之壁體、樓板區劃之。

(4) 應接至緊急電源。

(5) 建築物內「緊急用昇降機」之操作應用,應由中央 管理室管理。

2、 設置時應特別考慮特殊運轉機能 (1) 緊急運轉機械

為於緊急時有效使用俾利搶救活動之順利進 行,「緊急用昇降機」應考慮是否具有下列特別運 轉機能:

a. 特別呼返運轉

供平時乘坐載貨使用中之(緊急用)昇降 機,火災時為能直接供消防隊緊急使用,應能 呼返至特定樓層(避難層或其直上層、直下 層)。該裝置之設置位置一般係於避難層或其 直上層、直下層之川堂內設置特別(緊急)呼 返押扳,或於中央管理室內設置特別(緊急)

呼返開關。當消防人員操作特別呼返裝置時,

災時用以進行滅火之設施,而是供消防隊實施滅火活動時之 專用設施,因此屬於「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施」之一。

「連結送水管」係指建築物內為供給消防用水所設之送 水管。如建築物預先設有該送水管,則火災時即使消防隊未 延伸水帶至所需樓層,也能藉由該送水管而自所需樓層(必 要樓層)之出水口,取得消防用水。至於「連結」,係指該 送水管設有能接受供自消防幫浦車之消防用水之連結送水 口及在建築物各層設有連結消防水帶之出水口而言。

1、 構成

一般係在地面層配置送水口,而在各樓層之樓梯間 或緊急用昇降機間附近設置出水口,再配以立管連結而 成。火災時,消防人員將消防幫浦車之出水口與設於建 築物地面層之送水口相連結後,將消防用水送至建築物 內各層出水口,俟進入內部之消防人員將水帶瞄子與出 水口相連結後即可順利進行滅火搶救。

「連結送水口」之構成,依配管方式而分:1.平時 配管內無水之乾式型,2.平時配管內蓄滿消防用水之濕 式型。一般為防止消防泵送水時之水錘作用(Water Hammer),消防單位大多建議採用濕式型。「連結送 水口」之構成組件,除前述之「出水口」、「送水口」、

及「立管」外,不論乾式、濕式都應於送水口處附設「逆 止閥」。「逆止閥」具有當幫浦加壓送水停止時,防止 加壓水逆流之功能,也同時因具有此種功能致配管內之 加壓水不能正常排出,因此需另設排水閥。

「連結送水口」之活用方式如圖 3-5-1 所示。

圖 3-5-1:「連結送水口」之活用方式

圖 3-5-1:「連結送水口」之活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