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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參章 準則解說及建築防火避難 相關設計規範

第六節 防災管理•維護保全

誤用、濫用之下,原有逃生避難功能被破壞殆盡,致火災發 生時,必然產生傷亡。例如:使用者為方便經營擅自加設室 內梯,破壞原有之防火區劃;違規廣告招牌封閉建築物之緊 急進出口;更甚者,封閉原有安全梯,致使營業場所,僅剩 一處出入口可供進出,此出入口若為起火點或人為之縱火,

該營業場所幾乎無逃生之路。台中市衛爾康西餐廳火災案

(死者六十四名,傷者十一名)、天龍三溫暖火災案(死者 十八名,傷者七名)、論情西餐廳火災案(死者二十三名,

傷者二十一名)即屬此典型案例。另使用者常不當使用易燃 室內裝修材料,火災發生時產生大量高熱濃煙及火焰,若未 及時關閉空調系統之防火閘門、隔絕濃煙擴散、並開啟排煙 設備,迅速排煙,致使受難者被濃煙嗆暈、嗆傷,缺氧致死 或墜樓身亡。嘉年華大樓火災案(死者十一名,傷者八名)

於八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淩晨二點二十四分,由於住宿者不 熟環境,且尚在睡眠中發生火災,驚醒時已濃煙密佈,不易 找尋出正確之逃生路線而受困罹難。另在收集之火災案例中 顯示員工平時疏於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對於火災之預防、

用火、用電、防止縱火之警覺性不高,火災發生時未能早期 警報、初期滅火、即時疏散、延誤逃生避難時間。亦成為傷 亡事故發生之要因。

另建築物之防災計畫於管理維護上首重於設計簡單明 瞭且不離日常生活習慣。於緊急事故發生時,亦能從容使 用、操作消防設備,故應有“日常動線即避難動線”之設計 觀念及設備機器應能使管理者及使用者易於檢修維護之空 間。故設計單位於建築設計時應與建築物之管理者或使用者 事先商量充份溝通,於建築物竣工後,建築物防災設計之理 念能夠充分正確傳達給日後之管理者或使用者,並於建築物 領得使用執照後,納入建築物之管理維護計畫。

巨星鑽 KTV 火災案 嘉年華大樓火災案

自強保齡球館火災案 論情西餐廳火災案

天龍三溫暖火災案 台中市衛爾康西餐廳火災案

(二) 維護保全

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

能購買”之銷售策略,即屬一例。

2、 維護保全計劃

建築物防災性能之自主性,非單純維持原有之建築 物性能設計及設備,必須隨著新材料、新設備、新工法 提高防災性能依日本建築基準法第八條之規定除前述 之定期檢查外,所有人或管理人對於有關維持保全計劃 必須提出報告,其計劃書應記載之事項經日本建設省告 示如下:

(1) 建築物之利用計劃

用途、利用計劃、將來之增建改建計劃之預測。

(2) 維持保全之實施體制

組織、業務之委託、專門技術人員 (3) 維持保全之責任範圍

計劃負責人之責任範圍 (4) 對佔有者之指導

事故、故障時之措施、使用限制 (5) 有關點檢計劃

(6) 有關修繕計劃

(7) 書類、文件、圖說之保管 (8) 資金計劃

(9) 計劃變更之手續 (10) 其他必要之事項 3、 平時之維護管理

(1) 防災管理組織及自衛消防編組

建築物由於用途、規模不一,所以防災管理方 式互異。一般而言,一棟僅為單一事業單位所有 者,則由該事業單位製作“消防防護計劃”而防火 管理人則成為該消防防護計劃之防災管理組織之 重心,而一棟建築物有數個事業單位時防火管理權 人為多數時)則必須提出共同之“消防防護計劃”

由各防火管理權人召開協議,協議製作全棟大樓之 防災管理協議事項。

防災管理組織應區分:(一)日常防災管理組及 (二)緊急災難時之自衛消防組織。

(2) 平時之火災預防與消防設備之檢查維護

防災管理組織之成立目的有二:1)火災之預 防。2)建築設備之檢查故防災管理組織亦因依建 築物規模、用途、使用人數等不同分別組織管理(圖 3-6-1)。另消防設備,除法定檢查外,在防火安全 之觀點上.仍須加強自主之檢查。此部份因需要專 業技術,所以在管理組織上應有專門之技術人員或 委託專業技師或機構。故此部份工作項目概述如 下:

a. 平時預防火災之管理:

* 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 定期針對使用火源、瓦斯、電器等設備實施 檢查、管理,每月至少應檢查一次。

* 依火災預防編組表明定各樓層、用途之防火 責任者、防火員。

* 防火員應對所有火源(瓦斯爐、火爐、吸菸、

鍋爐)、瓦斯、電器設施進行檢查管理。

* 施工中應製作「施工中限制火源使用」及會 同確認之安全計劃。

* 防止縱火之措施。

* 加強對出入口特定出入者之招呼及監視。

* 可燃物或危險物品之儲藏、管理。

b. 建築消防設備及防火避難設備自主檢查。

* 防火避難設施自主檢查及管理。

* 防火管理人應對場所內之防火避難設施訂

定自主檢查計劃,各責任區之防火責任者、

防火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 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 管理權人為維護管理消防安全設備,應訂

「消防安全設備之檢查實施計劃」每六個月 進行一次外觀檢查、機能檢查、綜合檢查。

(本項係屬專業技術及知識應委託專業技 術人員及機構辦理)

(3) 增建、修建、改建、室內裝修施工時之對策

大規模之增建、改建、用途變更、室內裝修時,

原建築物之防災計劃必須重新修定,小規模變更應 視變更情形,檢查其對於消防設備是否有無妨礙,

並做徹底之檢視,例如感知器之功能,撒水系統之 有效範圍,緊急廣播系統等必須作檢討,另變更圖 說亦應送達管理組織,作為日後管理之依據。

另為防止增建、修建、改建、用途變更、室內 裝修變更之施工中之火災發生,施工單位須提出作 業計劃,防火管理人對於施工時之危險品、瓦斯焊 接器等…)出入施工地點之限制,施工地點使用火 器時,應提出申請,並需嚴格管理及通知當地消防 機關。故此部份之工作項目概述如下:

a. 建築物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

事先與當地消防機關協調。並製作施工中之消 防計劃。

b. 防火管理人應將下列事項,徹底周知施工單位 及人員:

* 使用熔接、熔斷等火源施工時,應事先備妥 滅火器。

* 施工人員不得在防火管理人指定場所以外

之場所使用火源或吸煙。

* 每一施工場所應指定一名火氣負責人,按施 工狀況定期報告防火管理人。

* 攜帶危險物品進入施工場所時,應先取得防 火管理人之同意。

* 為預防縱火,施工現場應特別注意各項用火 電設備及可燃性物質之整理。

4、 緊急災難時之管理組織 (1) 自衛消防組織

災難發生時滅火行動確實、迅速,故事先必須 分配工作及任務,指揮系統亦必須明確,且必須有 一良好之防災管理組織。一般防災管理組織之指揮 官為管理權人,隊長由防火管理人兼任。

設有防災中心之建築物自衛防災組織應設於 防災中心,平常之防災中心業務由自衛消防組織行 之,另旅館、醫院、工廠、宿舍等設有寢室之建築 物應編組含有日間、夜間、平時、假日交換輪值之 自衛防災組織,另夜間活動人數極端稀少場所,應 動員鄰近寢室人員之支援計劃。

(2) 自衛消防滅火行動順序 a. 火災之確定及通報

現場之確認、通知防災中心、通知消防機關。

b. 初期滅火

使用滅火器、消防栓做初步滅火之工作。

c. 避難誘導

緊急廣播及避難命令之傳達,誘導避難者至安 全梯。

d. 安全防護之措施

開啟排煙口、關閉防火門及防火鐵捲門、關閉 空調設備及昇降機。

e. 火災情報之提供

火災狀況、避難狀況、消防防災設備狀況之提 供。

f. 其他

傷患之救護、貴重物品之搬運。

(3) 緊急搶救計劃

依上述火災滅火行動之順序,隊長應擬定緊急 搶救計劃,實際操演訓練組織人員,以便災難發生 時組織人員能從容的進行搶災工作。此部份工作項 目概述如下:

a. 自衛消防編組

* 隊 長:於自衛消防活動時,擔任指揮發號 施令,同時與消防隊保持密切連繫,順暢展 開滅火行動。

* 副隊長:輔助隊長,隊長不在時,代行其職 務。

* 地區分隊長:指揮責任區之防火員進行初期 自衛消防活動之工作。建立假日、夜間等之 巡邏體制(大部份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

「日間、平常」時之從業人員數通常明顯多 於「夜間、假日」之從業人員數,例如設有 就寢設施(如旅館、飯店、醫院、社會福利 設施等),應製作「夜間、假日自衛消防編 組」;另其防火管理業務,亦可委託大樓管 理公司(或保全公司)。若夜間之從業人數 明顯多於日間之從業人數,則編組另定之。

* 自衛消防隊之裝備平時應好維護保養之工 作。

b. 安全防護訓練

* 關閉防火門、防火鐵捲門、防火閘門訓練。

* 昇降機、電扶梯之緊急處理。

* 確認及警戒瓦斯洩漏時之狀況。

* 瓦斯災害緊急處置

#瓦斯洩漏時,即關閉附近瓦斯開關,並嚴 禁煙火。

#立即通報瓦斯公司、一一九及場所內廣播 疏散人員至安全場所。

c. 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 防火管理人應積極參加消防機關或防火團 體舉辦之講習會,同時應隨時對從業人員辦 理防火講習。

* 消 防 防 護 計 劃 之 內 容 及 各 從 業 人 員 之 任 務,應透過防災教育周知所有從業人員。

* 實施自衛消防編組訓練,使其於災難時能迅 速展開活動。

* 定期實施訓練。其中有住宿設施及夜間營業 之場所,應每年進行一次以上夜間或假日之 假定訓練。

* 自衛消防計劃如下:

#通報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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