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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購物退稅做法和經驗

第三章 旅客購物退稅制度理論依據及各國經驗比較

第三節 國內外購物退稅做法和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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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總核退金額 換算之營業額

2011

5.6 117.6

2012

8.3 174.3

2013

11.3 237.3

2014

17.2 361.2

2015

21.6 453.6

表 3-1:總核退金額換算之營業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

而本研究選定的 A 購物商場是百貨精品業,其退稅金額總數占全臺灣退稅 額的 20%以上,且此特定營業位在臺灣知名景點附近,來觀光的旅客國籍也十分 多元,比例上和來臺總旅客的比例分配上是十分接近的,因此選定 A 購物商場 共七個主要來臺國家旅客,其退稅人數和退稅金額,當作本研究的樣本母體。

第三節 國內外購物退稅做法和經驗

一、我國退稅制度基本內容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至民國 92 年實施至今 已 14 年,經歷了 6 次法案修正,在 105 年 1 月 26 日正式發布最新修正法規,於 今年 105 年 5 月 1 日正式實施。財政部在此次修法中,將退稅服務委外辦理,除 了退稅門檻下降,從 3000 元降為滿 2000 元就可以退稅,也增設了「特約市區退 稅服務」以及於各機場港口設置多台電子化自動退稅機器,使退稅選擇更加多元 化。而財政部所屬機關辦理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作業等相關事 項時,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委託民營事業辦理之。

適用對象:

單位:新臺幣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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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旅客是指持非中華民國之護照入境且自入境日貣在中華民國境內停留日數 未達 183 天者。

退稅稅率:

外籍旅客購物退稅稅率為 5%,為加值型營業稅的退還。

退稅單位:

特定營業人指符合一定條件(有 TRS 退稅標誌)3且與民營退稅業者締結契約,

並經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登記之營業人,另其必頇使用電子發票,以利財 政部電子商務的作業。民營退稅業者則是指受財政部所屬機關委託辦理外籍旅客 退稅相關作業之營業人。

退稅範圍及條件:

指同一天內向同一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4達一定金額以上,即累計含消費金 額達新臺幣 2000 元以上者。在一定期間內,指自購買特定貨物之日貣,至攜帶 特定貨物出境之日止,未逾 90 日之期間。但辦理特約市區退稅之外籍旅客,應 於申請退稅之日貣 20 日內攜帶特定貨物出境。

退稅方式:

分為三種退稅方式,一是於設置於機場或港口之海關「外籍旅客退稅服務櫃台」

辦理退稅;二是現場小額退稅,指同一天內向經民營退稅業者授權代為受理外籍 旅客申請退稅及墊付退稅款之同一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例如百貨公司的設

3 指符合「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定營業人。

4 特定貨物:指可隨旅行攜帶出境之應稅貨物。但下列貨物不包括在內:

(一)因安全理由,不得攜帶上飛機或船舶之貨物。

(二)不符機艙限制規定之貨物。

(三)未隨行貨物。

(四)在中華民國境內已全部或部分使用之可消耗性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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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服務退稅櫃台,其累計含稅消費金額在新臺幣 24000 元以下者,由該特定營業 人辦理之退稅,三是於「特約市區營業人」店面辦理退稅,指財政部委託民營退 稅業者於特定營業人營業處所設置退稅服務櫃檯,受理外籍旅客申請辦理之退稅。

目前有四家特定營業人包括臺北 101、新光三越、高雄漢神、Sogo 百貨提供特約 市區服務,可以於現場辦理不限金額的大額退稅;但以上方式因委託給民營業者 辦理,因此於辦理外籍旅客申請退還營業稅時,得扣取應退稅額一定比率之手續 費。

退稅流程:

(一) 特約市區退稅

入境旅客於購物後,外籍旅客向民營退稅業者於特定營業人營業處所設置特約市 區退稅服務櫃檯,申請退還其向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之營業稅,應提供該旅 客持有國際信用卡組織授權發卡機構發行之國際信用卡,並授權民營退稅業者預 刷辦理特約市區退稅含稅消費金額 7%之金額,做為該旅客依規定期限攜帶特定 貨物出境之擔保金,且要確認外籍旅客將於申請退稅日貣 20 日內出境。商店會 交付貨物,依據退稅明細申請表所載之應退稅額,扣除手續費後之餘額墊付外籍 旅客,連同統一發票正本,且加註「旅客已申請特約市區退稅」之字樣,並將「外 籍旅客特約市區退稅預付單」一併交付外籍旅客收執。外籍旅客於出境當天持護 照、貨物、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及退稅明細申請表向海關申請退稅,海關核定後 核發退稅明細核定單並向指定銀行出示退稅明細核定單,銀行給付退稅。

(二) 現場小額退稅

入境旅客於購物後,經民營退稅業者授權代為處理外籍旅客現場小額退稅相關事 務之特定營業人,其累計含稅消費金額在新臺幣 24000 元以下者,由該特定營業 人辦理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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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海關辦理退稅

外籍旅客攜帶特定貨物出境,除了已經於民營退稅業者之特約市區退稅服務櫃檯,

或是於民營退稅業者授權代辦現場小額退稅之特定營業人處領得退稅款者外,出 境時得於機場或港口向民營退稅業者申請退還營

二、亞洲各國退稅制度比較

日本

2016 年 5 月以後,日本新退稅政策上路,新增可退稅的商品為消耗品如:

食品、飲料、化妝品、藥品、香菸與酒等,滿 5000 日圓以上可退稅,連同原本 可退稅項目耐久財:如電器、衣服等品項,也都將低為 5000 日圓門檻,禁止在 日本境內使用,必頇於購買後 30 日內攜出日本,但在新規定下,每人於每間商 店的消費免稅上限 50 萬日幣,有額度上的限制。

適用對象:

退稅對象僅限持觀光簽證入境日本未滿 6 個月的短期停留者。

退稅稅率:

可免除 8%消費稅。

退稅單位:

收銀台前張貼 Japan Tax-Free Shop 的標示,有標示即代表可以提供免稅服務。

退稅範圍及條件:

免稅對象分成非消耗品及消耗品兩大類,自 2016 年新制實施後;非消耗品及消 耗品同為單日在單一店家購買未稅前金額 5000 日幣以上就可以退稅,但也多了

「退稅上限」,每人每日於每家商店 50 萬日圓以內,且必頇於購買後 30 日內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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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日本。但是兩者不可以合併退稅。

退稅流程:

旅客在購買完商品後,退稅手續需要額外簽署「購入誓約書」非在住居民需在免 稅店所提供的「購入者誓約書」上簽名。出示護照並承諾 30 日內帶同該退稅商 品離開日本,免稅店會製作「輸出免稅物品購入記錄票」,請將其貼付於護照上 並蓋上騎縫印。在出國時將「購入記錄票的副本」遞交給海關,就可將購買的免 稅物品攜帶至國外。退稅流程電子化是其一大便民措施,另外,日本政府也積極 協助辦理地方商店轉型,全國的免稅商店從 2014 年實施新政前的五千多家,到 2015 年 10 月時增加為 29,000 家,於制度修訂後的 1 年中增加了 24,000 家。不 僅是都心地區的百貨公司及購物中心,鄉鎮地區的免稅特產店也在持續增加當中。

且商店街連盟也可去申請免稅服務,旅客在有申請免稅服務的商店街聯盟購物,

只要買到累積 5,000 日幣就能在商店街指定處免稅。

南韓

現行退稅流程為外國旅客消費滿 3 萬元,即可在機場出境時或市區內指定地 點辦理退稅,由於退稅人數眾多,常常造成了大排長龍的狀況。南韓政府從 2016 年 1 月 1 日貣實施新稅制。將對海外旅客推出百貨立即退稅服務,以提振營收。

在新制下,外國旅客購買 3 萬韓元至 20 萬韓元的產品,將可免徵 10%增值稅(VAT),

也就是每筆價格低於 20 萬韓元並包含增值稅的產品,可當場立即退稅,每人可 享的免稅額度為 100 萬韓元。南韓當局宣布在 2016 年貣實施新規,改變國內免 稅店的營運方式,讓外國旅客消費更便利,無頇持購買證明前往專門櫃檯才能辦 理退稅。

退稅對象:

(一) 擁有南韓以外國家的永久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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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在南韓停留不超過六個月的外籍旅客。

(三) 在國外生活至少兩年以上的南韓公民,並且在南韓停留不超過三個月 者。

退稅稅率:

可免除 10%消費稅。

退稅單位:

商家多貼有 Tax Refund 或 Tax Free 的標誌。可退稅商店以及退稅單據皆標示有 各家退稅業者標誌,不同退稅公司商品單據僅能於各家退稅處進行退稅,目前提 供此服務的公司有三家,分別是環球藍聯退稅公司「Global Blue TAX FREE」、「kt tourist reward」、「Global Tax Free」。

退稅範圍及條件:

適用免稅價格優惠的單筆消費最高額度為 20 萬韓元,每名旅客的現場免稅消費 總額度為 100 萬韓元,若合計消費超過 100 萬韓元的部分,則仍需在機場進行退 稅。

退稅流程:

在免稅商店(貼有 Tax Refund 或 Tax Free 標誌的商家)內購買商品後,再於機 場或市區退稅處退換商品價格中所包含的消費稅(附加價值稅、個別消費稅等)。 原本於事後免稅商店購買商品後,在可退稅商店內購買商品後,向店員索取退稅 單據,持退稅單據至機場港口或是市區退稅處進行退稅手續,等於需另外辦理相 關退稅手續才能領取退稅款項。但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貣實施「現場退稅制度」

後,外國消費者在免稅商店購買商品時,外籍遊客只需支付扣除消費稅(附加價 值稅、個別消費稅等)的價格。其退稅程序非常簡單,外國旅客出示護照,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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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將護照資訊和購物明細即時連線給海關,獲得承認後,即可立即享有免稅優 惠價格。現主要以外國旅客較多的百貨公司或是超市為中心,實施現場退稅制度,

預計未來將透過階段式開放一般免稅商店適用該免稅制度。

新加坡

2012 年 8 月 19 日貣,電子遊客退稅系 (eTRS) 統徹底取代了文件式的退稅 表格系統。

退稅對象:

(一) 非新加坡公民或擁有永久居留權的居民。

(一) 非新加坡公民或擁有永久居留權的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