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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八節 國內外關於民眾自付醫療費用之研究與探討

一、國外關於民眾自付醫療費用之研究與文獻

以民眾自付醫療費用為主題的研究文獻,在國內外均非常缺乏。相關 的文獻,多半在下列兩類的文獻中出現:

(一) 國家衛生保健支出帳 (National Health Accounts);及 (二) 健康保險部分負擔 (health insurance cost sharing)。

但是,這兩類的文獻,其研究重點,均與本研究不同,所能供參考者很有 限。然而,國家衛生保健支出帳雖未著力於本研究的重點─隱性部分負擔,

但這當中比較值得參考的研究結果,是比較不同國家間其家戶自付醫療費 用佔該國家總醫療保健費用之比率。

國家衛生保健支出帳,是近幾年來國際上,特別是OECD 國家衛生經 濟學研究的一項主要課題。研究重點在於計算一個國家的公、私部門合計 的總醫療花費以及財源籌措來源。OECD 國家的醫療保健公正性之長期研 究中也發現,絕大多數國家的自付醫療費用均呈現累退性(regressive),對 低所得者較不利。(Van Doorslaer et al.1999) 一個國家其醫療制度若包含越 多的自付醫療費用,其醫療服務的財務負擔對低收入者愈重。(Stoddart &

Barer et al 1998,Barer & Evans et al 1994,紀駿輝 1997) 盧瑞芬,蕭慶倫 (2001),比較 1997 年的資料時,發現台灣的該項數據為 34.5%,比起其他 OECD 國家來說屬偏高。在列入比較的 8 個其他 OECD 國家中,僅韓國 (44.8%)和美國(50.9%)高於我國;多數國家均低於 20%。我國的民眾自付 醫療費用比美國和韓國低是理所當然的:美國沒有全民健保制度;韓國雖

有全民健保制度,但其制度卻素以高部分負擔著稱(其大部分醫療服務之 部分負擔為50%)。

至於健康保險部分負擔的研究,絕大多數文獻均偏重在兩類:一為部 分負擔對醫療服務使用及支出的影響;[Manning & Newhouse et al. 1987]

一為部分負擔如何降低福利損失(welfare loss)[Feldman & Dowd 1991],這 部分的文獻可供本研究參考的就更少了。

在探討部分負擔與福利損失的研究輿論辯中,有一理論對本計畫建構

「隱性部分負擔」概念提供重要的理論基礎,也就是供給者誘發需求 (Supplier-Induced Demand, SID)理論。此理論強調,民眾就醫時,有相當大 的一部份醫療使用其決策在於供給者,而非消費者。[Labelle & Stoddard et al. 1994, Rice 1992, Blomqvist 1991, Reinhardt 1985, Evans 1974]

在資訊不對稱的醫療市場裡,醫師藉著其在資訊上的優勢,影響病人 對醫療服務的需求,以滿足醫師自身的利益,此即稱為是「供給者誘發需 求」(Supplier-induced demand,SID),也就是 Roemer(1960)所稱的「A built bed is a filled bed.」。在其他狀況皆相同下,醫師所提供給病人之服務,如 果在病人具有同等之專業知識時能予以拒絕者,即為醫師誘發需求。

而國內學者藍忠孚也對「供給誘發需求」之行為提出不同的看法:

1.在「醫師創造需求」假說中,認為醫師具有醫療服務代理人的權威,便 必定可以誘使病人增加需求,此論點似乎把醫師的權威過度膨脹了。

2.求醫行為中,初診是由病人或病人家屬決定,只有部分複診才是由醫師 決定。

3.往往醫師人數的增加是病人求醫總次數增加情形而定,所以是醫師創造 需求量或是需求量促使醫師數增加仍有爭議之處。(陳仁惠,1994)

一般而言,當地區醫師數增多時,病人交通時間與等候時間將會相對 降 低 , 這 便 可 能 促 使 病 人 醫 療 需 求 增 加(Andersen,1976;Andersen & Aday,1978 Harris,1975)。

也就是說,當消費者決定要去就醫後,接下來所發生之醫療行為,多 半是由醫師來決定,或影響消費者來決定。例如:要使用那種診斷措施及 設備、要使用那種治療措施、要服用什麼藥及其量之多寡、需不需要作某 種手術、需不需要住院、需不需要複診...等等,這些醫療「消費」,主要的 決定權多在醫師。在這樣的情況下,除了初次就醫的決定多由消費者決定 以外,絕大多數的醫療服務之使用,都是由醫師來決定,或指導消費者作 決定的(Evans 1984, Evans 1974, 紀駿輝 1997)。

而本研究所定義的「隱性部分負擔」─主要由醫療供給者所決定的醫 療服務之相關費用─之主要條件就是建立在供給者誘發需求的理論基礎 上。而美國衛生經濟學界的主流(也是台灣衛生經濟學界的主流)之理論基 礎 的 新 古 典 經 濟 學 派 及 其 學 者 , 卻 多 否 定 供 給 者 誘 發 需 求 的 存 在 [Pauly1994] 。新古典經濟學派學者之所以否定供給者誘發需求,與其學術

「基本信仰」有關。新古典經濟學派的最基本行為假設之一,乃是「消費 者主權」(consumer sovereignty);也就是只有消費者知道其福利與偏好(效 用函數utility function),因而一切的消費行為(需求 demand)均由消費者做 決定。因此,本研究所依賴的衛生經濟學理論,不是建立在主流的新古典 學派,而是依據非主流,由Sen 所主導(Sen 1977),由 Culyer 及 Evans 加 以發揚的「外福利經濟學」(extra-welfarism)之分析架構(Culyer 1989, Culyer

& Evans 1996, Hurley 2000, Evans 1983, Evans & Wolfson 1980)。在外福利 經濟學的理論架構下,消費者不一定是唯一的決策者,特別是當市場資訊 不對稱時,供給者對消費決策可以有相當程度的影響力。在這樣的架構 下,「供給者誘發需求」是可能發生的。(紀俊輝,1997)

二、國內民眾自付醫療費用之研究與文獻

於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體制下,民眾自付醫療費用的情況可依「全民健 保給付與否」以及「醫療機構收取費用的合法性」分為下列兩大類:

1. 全民健保不給付者

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內之醫療項目(全民健保法39Ⅲ∼ⅩⅡ、

41Ⅱ∼Ⅳ),醫療機構依法得向就醫民眾就該項目收取費用。包括特定手 術、成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等。

2. 全民健保有給付者

這一部份可再分為醫療機構合法收取與非法收取兩部分:

(1) 醫療機構合法收取者:在健保給付範圍內,民眾亦應自行負 擔一定比率之門、急診及住院費用(健保法33、35),即所謂 部分負擔制度。

(2) 醫療機構非法收取者:包括健保給付但因該項目核退率高而 事前向民眾收取,以及健保給付下醫療機構自立名目向被保 險人收取者兩種情況。前者健保法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三條 規定醫療機構應自行負責經審核而不為給付之項目,後者同 法第五十八條禁止醫療機構在健保給付範圍內向民眾收取費 用。

三、目前國內相關研究之研究方法及研究結果

保險對象醫療費用自付額之資料除部分負擔於全民健保申報資料中 可取得,來源較正確可靠外,其餘全民健保不給付項目及醫療機構非法向 民眾所收取之資料均難獲得較正確之估算值。目前有下列三種獲得資料之 方式:(1)主計處「國民醫療收支調查」 (行政院主計處 2000):資料收集 頗為完整一致,但醫療支出並非其主要調查項目,缺乏更詳細之資料,且 囿於回憶誤差,有低估醫療支出之現象;(2) 國民醫療保健支出調查;(石 曜堂及葉金川等1992, 1994; 江東亮 1994)(3)發放問卷:受限於樣本數 及回憶期長短,誤差可能相當大。

目前國內對於保險對象自付醫療費用之研究包括,全民健保實施前,

石耀堂及葉金川等人(1992)以衛生署於 1992 年 4 月至 6 月進行的「國民醫 療保健支出調查」為資料,調查以全台灣地區現行住戶為母群體,共抽樣 5500 戶,採結構式問卷面訪調查。推算 1992 年台灣地區民眾自付醫療費 用為 10,088 元,是全人口平均自付費用 6,340 元的 1.6 倍。謝啟瑞、陳肇 男(1993)以 1989 年主計處舉辦之「老人狀況調查」為資料,觀察三個月,

發現平均每位老人於就醫時自付4,691 元的費用,有健康保險者自付 3,143 元,無保險者之支出則為6,704 元,佔全數醫藥費用的 20%∼30%。全民 健保實施後之研究,盧瑞芬、蕭慶倫 (2001) 利用主計處「國民醫療收支 調查」以及 13 組醫療保健支出之相關研究資料,經過檢測與調整,以直 接推算法估出1998 年民眾每人每年自付醫療費用為 6,902 元,占所有醫療 保健支出34.5%。依衛生署之統計 (衛生署 2000),我國在 1999 年的家庭 醫療保健支出佔該年總醫療保健支出的 30.75%。李丞華和周穎政(2000) 彙整分析國內全民健康保險費用明細及醫令明細的資料檔,以及國內衛生 統計、醫療機構服務量調查、與國內其他統計年報,研究結果則顯示我國

在1998 年平均每人每年自付的醫療費用為美元 202 元,即新台幣 6,755 元 [1998 年新台幣對美元銀行間成交之收盤匯率為 33.44 (中央銀行網站,

2004)]。白淑芬 (2002) 則以問卷進行癌症病患就醫自付費用資料之收集,

樣本數 204 人,研究結果顯示癌症病患於 2001 年年平均自付醫療費用為 308,744 元。

至目前為止,尚未有國內研究獲取誤差較小且完整之民眾醫療費用自 付額資料,以估算保險對象自付醫療費用之總額。醫療機構非法向民眾收 取自付額之估算亦有其政策評估與改革上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