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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第一節 研究動機

我國於1995 年 3 月開始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全民健保),健保 財務問題一直是個關鍵性的焦點。全民健保的實施大幅降低了民眾就醫的 財務障礙,增加民眾就醫的可近性及選擇性,使全國人民都能獲得最基本 的醫療保障,同時更帶動了醫療費用上漲(Cheng &Chiang,1997)。從 1999 年3 月開始,全民健保財務亮起了紅燈,同年 8 月實施部分負擔新制,加 重被保險人就醫之負擔,至今平均每月仍然出現 20-40 億之赤字,引起各 界注意。

全民健保推行之初,為了避免民眾因保險制度下,減少醫療費用的負 擔而產生道德危機,造成不必要的醫療浪費,在秉持著使用者付費的原則 下,推行了部分負擔制度。即便已經實施了部分負擔制度,醫療支出仍然 不斷的上漲,全民健康保險財務於 1998 年首度出現赤字,次年赤字更高 達210.13 億元,顯示部分負擔制度似乎未達到預期的效果(林慧修,2002)。

於是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乃於 1999 年 8 月起實施新制部分負 擔,特別針對高診次、藥費及復建(含中醫傷科)三方面對利用程度高之保 險對象加收部分負擔。2002 年 9 月再實施檢驗檢查部份負擔。之後,衛生 署委託學者專家研究發現,高利用部分負擔並無具體成效,於是便於2003 年12 月 1 日公告,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門診高利用部分負擔及在 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實施之門診檢驗檢查部分負擔。此外,健保局訂定不 同層級醫療院所之部分負擔金額不同,目的是為了落實醫療網所推行之轉 診制度,但全民健保實施以來,轉診制度並未如預期的推展順利。

健保局自 1998 年 7 月開始推行牙醫種額預算支付制度,並逐步加入 其他醫療部門,到 2002 年 7 月開始實施醫院總額預算制度時,已經將全 民健保給付的所有醫療服務部門納入總額預算支付制度。全民健康保險費 的收取,是以「量出為入」的方式為主,因此對醫療費用的掌握,是全民 健保財務的重要工作。我國的全民健保制度下的醫療費用之成長,在總額 預算制下得以有效的控制。在總額預算制下,中央健康保險局由過去開辦 9 年來以控制醫療費用的成長為政策重點,逐漸轉移到醫療品質的提升。

全民健保的醫療支出在總額預算制下似乎較能有效控制,但總額預算 制僅能控制「中央健保局」的醫療支出,而非我國的整體醫療支出。醫療 供給者在總額預算制下,因健保局所能獲得的支付總額被限制住了,是否 會將其所期待的財源悄悄的轉移到民眾身上,仍是值得探討之問題。

本研究之產生動機有兩點:第一、對於全民健保制度下,民眾自付醫 療費用多寡的關切。第二、健保局無法得知民眾自付醫療費用。本研究之 重點 ─ 「民眾自付醫療費用」包含了下列項目:

1. 全民健保法規所定之自行負擔 (部分負擔) 的醫療費用;

2. 醫療院所之掛號費;

3. 全民健保有給付的醫療項目,但被醫療供給者以「健保不給付」

  為由而收取的費用;

4. 全民健保不給付的醫療服務之費用;

5. 民眾購買非處方藥之費用,但不含非治療相關之維生素及補品;

6. 民眾使用西醫及中醫以外之非主流醫學的醫療服務及醫療相關藥   品或器材所付之費用;

7. 民眾使用未與中央健保局契約之醫療院所之醫療服務所付之費  用; 

8. 其他自願性的民眾自付醫療相關費用;以及 9. 民眾購買醫療附加險之保費。

本研究所蒐集之「民眾自付醫療費用」項目並不包含住院部分,只討 論門診部分。上述這些民眾自付醫療費用之多寡及其成長,就全民健保制 度來看,是非常重要的資訊。其主要理由包含以下三點:

第一個理由,全民健保制度為一公營之社會保險制度,在所有由政府 或公共部門負責醫療財源籌措的國家,包括所有實施全民健保制度的國 家,均面臨同樣的挑戰。也就是當公共財源限制了該國醫療支出的成長 時,醫療供給者往往轉而向私財源─也就是民眾自付醫療費用方向去擴 充。[Evans 1998, 1996a, 1996b] 若政府未能有效抑制此趨勢時,將會使國 家的總醫療支出快速成長。國家總體醫療花費的成長,已成為多數國家共 同關心的議題。而原因是,一方面在國際比較上,醫療花費越多的國家,

其國民的平均健康指標不一定優於其他國家,那些醫療花費高的國家,其 所花的醫療費用是否值得仍令人懷疑。[WHO 2000] 另一方面,當一個國 家將很多的資源投入醫療服務時,將會擠壓其他民生所需以及經濟發展所 需的資源。同時,以促進國人健康為目的來看,醫療服務並非影響健康的 唯一因素。其他如環境衛生,職業衛生、交通安全、公共安全、飲食衛生、

教育、…等等,均對國人健康有很大的影響,同時也需要社會 (公共財源 及私財源) 投入資源。若在醫療服務投入大量的資源,在其有限的資源下,

會減少可供使用於這些活動的資源,且將對國人健康造成負面影響。此 外,當私財源佔一個國家的總醫療支出的比重逐漸增加,即使有全民健保 制度,民眾就醫的可近性仍然受到妨礙。

第二個理由則是健保局自2002 年 7 月開始醫院總額院制度後,已將 全民健保的醫療支出全面納入總額預算支付制度。在此制度下,可有效的 節制全民健保的醫療支出及其成長。但有效的節制全民健保醫療支出並不 等於有效的節制全國醫療支出。尤其當總額預算制度限制了醫療供給者的 公共財源後,醫療供給者要增加財源的方式自然會轉向保險對象的私財 源。如果未對保險對象自付醫療費用成長加以監督管制,則實施總額預算 制度的結果將會使全民健保的醫療支出得以有效節制,但卻讓民眾自付醫 療費用快速成長。

第三個理由,是在全民健保制度下,若任憑醫療服務的私財源(民眾自 付醫療費用)成長,將會促使民眾對全民健保制度提出一個嚴正的疑問和批 判:「我繳了保費,卻還要付出那麼多的醫療費用,這樣的全民健保,對 我有何用處?」當多數的民眾都有這樣的疑問時,將會是動搖全民健保制 度的時刻。屆時,多數的民眾將會減低或失去對全民健保制度的支持,使 得全民健保制度的正當性產生危機,而終將導致存續性危機,故健保局更 應極力的防範。

本研究的重點之一,也是本研究和以往的研究較不同的地方,是收集 並分析民眾自付醫療費用中「隱性部分負擔」的數據。所謂「隱性部分負 擔」(hidden cost-sharing)並沒有統一的定義;也無法以完全客觀的方法來 定義。這也就是為什麼極少有人從事這方面的研究,且在已出版的中英文 學術文獻中幾乎找不到相關的實證研究;即使是理論的討論也相當缺乏。

本研究將焦點放在「隱性部分負擔」,並為其下定義的目的,在將民 眾自付醫療費用進一步區分開來探討。本研究將民眾自付醫療費用粗略的

(1) 主要由醫療供給者所決定的醫療服務之相關費用;及 (2) 主要由民眾自願選擇並決定的醫療服務之相關費用。

在這二類中,第一類即為本研究所定義的「隱性部分負擔」。隱性部 分負擔是在法定的部分負擔以外,民眾難以控制的額外醫療部分負擔。由 廣義的部分負擔(cost-sharing) 來看,法定的部分負擔加上隱性部分負擔才 是總共的部分負擔,或實質的部分負擔,因為這些財務負擔是民眾在就醫 時無法、或難以避免的財務負擔。

由社會的觀點,這項廣義的部分負擔才是我們應密切監督的。一方面 它深深影響到在全民健保制度下,民眾就醫的可近性;同時,它也對全國 總醫療總支出有很大的影響。在過去,不論國內外,均已有不少的實證研 究分析法定的部分負擔及其影響。但是,針對隱性部分負擔的分析,或廣 義的部分負擔的研究卻極少;若是以個人為單位來分析隱性部分負擔,則 文獻上幾乎找不到。關於「隱性部分負擔」的操作定義及測量,將在研究 分析方法一節中詳述。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本研究的目的,在評估目前全民健保下民眾自付醫療費用之多寡及民 眾醫療費用負擔,建立總額預算支付制度下民眾自付醫療費用的基準線,

以及建立未來例行收集分析民眾自付醫療費用的實施與分析方法,更探討 影響民眾自付醫療費用的因素。這些研究目的可詳細分為下列三個:

第一個目的:

探討影響民眾自付醫療費用之因素。

第二個目的:

建立民眾自付醫療費用的例行調查方法。

第三個目的:

評估全民健保制度下,特別是總額預算支付制度實施後,民眾自付的醫療 費用之總金額;以及評估民眾自付醫療費用中屬於「隱性部分負擔」之總 金額。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首先從整個健保體制的外在環境即全民健康保險開始深入介 紹,由第一節、『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切入;接著由第二節、『總額預算支 付制度』描述其實施狀況;第三節為『自付費用』;第四節『部分負擔制 度』、第五節『門診費用部分負擔』、第六節『住院費用部分負擔』及第七 節的『差額負擔』;最後第八節則以『國內外關於民眾自付醫療費用之研 究與探討』作為本章結尾。

第一節 全民健康保險制度

一、全民健康保險之特色

我國全民建康保險制度有下列特色:(陳聽安,2003) (一) 強制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是以達成社會政策為目的,為一種非商業性的健康保險,又 稱社會性的健康保險,除非靠政府的公權力,否則便不易達成。

全民健康保險是以達成社會政策為目的,為一種非商業性的健康保險,又 稱社會性的健康保險,除非靠政府的公權力,否則便不易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