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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部分負擔制度介紹

一、部分負擔制度的意義

我國全民健康保險的三大目標為:一、達成社會公平,照顧弱勢人口;

二、控制醫療費用,平衡財務;三、節制醫療浪費。為達到第二項目標,

政府在實施健保的策略中明確指出,醫療給付應在「不浪費」、「不虧損」

的二大原則下,採行部分負擔制度,以提高病人就診時的正確成本意識。

部分負擔(cost-sharing)原意為成本的部分負擔,即病人在使用醫療 照護(health care service)後,需自行負擔其部分成本,而非完全由第三者 (third party)代為支付。也就是指健康保險制度中,被保險人必須自掏腰包 給付之部分或全部之醫療費用,其內涵又有狹義和廣義之別。狹義的部分 負擔指的是:「被保險人在健保有給付的醫療服務中,必須自掏腰包給付 之部分醫療費用」;廣義的部分負擔則是指「被保險人自掏腰包所付的一 切醫療費用,包括健保不給付之醫療服務」。以我國的全民健保的部分負 擔為例,目前已實施的門診、住院、藥費以及復健等部分負擔都是狹義的 部分負擔;而各醫院、診所收的「掛號費」,醫院向民眾收取的「非保險 病床差額費用」,以及用各種名目向病人收取的差額或額外的醫療費用,

即是所謂廣義的部分(紀駿輝,1999)。

而本研究所探討的部分負擔,則是以廣義的部分負擔:「被保險人自 掏腰包所付的一切醫療費用,包括健保不給付之醫療服務」作為本研究「自 付醫療費用」的依據。

二、部分負擔的型式

由各國的實施情形觀察,部分負擔實施的方式主要有二:直接支付方 式(direct payment method)及核退方式(reimbursement method)。前者 如西德、英國的醫藥費等,係由患者直接支付所需負擔部分的醫藥費用給 予醫療機構,其餘由醫療機構檢具單據向保險業者請求支付。後者是由患 者預先支付醫療費用給予醫療機構,再由保險人按一定比率費用核退給受 益患者(陳聽安、徐偉初、周麗芳,1997)。

我國開辦全民健保之初即有採行「部分負擔制度」,一般門診、急診、

牙醫及中醫的部分負擔費用採院所層級定額差別課徵;住院則依住院日數 多寡定率部分負擔,並訂有每次住院及每年住院自行負擔金額的上限。

部分負擔的類型有:定額部分負擔(co-payment)<病人每次看病,不論 實際醫療費用多少,均負擔固定金額的費用>、定率部分負擔(co-insurance)<

病人負擔固定百分比的醫療費用>、總額部分負擔(deductible)<每人或每一 個家庭,每年在健康保險機構開始給付前,要自己付出一定金額的醫療費 用>、最高限額( maximum limit of sharing)<被保險人每次或某段時間內,

在未超過最高限額之時,需全額負擔;若超過該限額後,則由保險人全額 負擔>、以及最高給付額(ceiling of reimbursement)<被保險人每次或某段時 間內,在最高給付額內完全免費;若超過該限額,則須由被保險人自行負 擔超過之費用>。國際間則多採行混合型態。其中定率負擔制使保險對象 負擔的費用與實際醫療花費成正比,可增加其成本意識,抑制功能最佳(方 玫文,1997;紀駿輝,1997)。部分負擔的類型及優缺點比較,如下表 2-2 所示:

表2-2、部分負擔的類型及其優缺點比較表

(co-insurance)

1.被保險人負擔的費用與實際

表2-2、部分負擔的類型及其優缺點比較表(續)

類 型 優 點 缺 點

最高限額

( maximum limit of sharing)

1.對於重症患者與長期病人,可

(ceiling of reimbursement)

部分負擔的「客觀功能」可歸納為:

1. 增加健保機構的財源 2. 減少醫療服務的使用量 3. 減少醫療費用(健保支出) 4. 醫療資源的重分配

5. 改變被保險人及醫療提供者醫療服務之生產及消費型態。

而部分負擔的「主觀功能」較常見的有:

1. 抑制醫療資源的濫用與浪費

2. 抑制不當或過度的醫療服務之使用

3. 提高分配效率,減少社會福利損失(welfare loss)。

四、部分負擔的理論基礎

部分負擔的理論基礎是來自於「新古典經濟學(neoclassic economics)」

對消費者行為之一系列假設,當這些假設應用到健康保險及醫療服務時,

則衍生出下列幾個假設:(紀駿輝,1999)

1. 消費者(病人)知道什麼醫療服務對自己的福利最佳。

2. 消費者有充份的資訊來選擇醫療服務。

3. 一切的醫療服務之使用完全是由消費者(病人)選擇與決定。

4. 消費者可從使用醫療服務中獲得福利,至於消費者的健康狀況是否 需要該醫療服務,則無關緊要。

如接受上述行為假設可以發現,在健康保險的制度之下(不論是公營或 民營),因消費者不必面對實際的市場價格,會傾向於使用超過相當於其意 願付費數量的醫療服務,而造成「社會福利損失」。為降低此福利損失,

實施部分負擔制度及暫促使消費者面對部分價格,將使那些「意願付費值」

較低的人,減少醫療服務的使用。

部分負擔若要能發揮合理抑制醫療費用的功效,應先滿足三項前提條 件:(周麗芳,1999)

1. 被保險人確實有道德危險的就醫行為,需求不當的數量或種類的醫 療服務:滿足與否,取決於被保險人疾病嚴重程度、醫療需求的急 迫性、需求價格彈性與所得彈性。

2. 被保險人擁有足夠的消費者主權(consumer sovereignty),可以左右 醫師的診療行為,使之配合供給過度的醫療服務:滿足與否,取決 於醫師與病人之間的互動模式、醫師的供給模式以及診療支付模 式。

3. 部分負擔的額度足以影響被保險人的醫療需求行為:則視不同負擔 的形式及其額度而定。

由以上所提之部分負擔的理論基礎可知,若要探討部份負擔的實施對 醫療服務與費用上的影響,必須是建立在一個假說上:一切的醫療服務之 使用(是否就醫及就醫次數)是由病人決定。

五、部分負擔制對消費者的影響

部分負擔制度對不同病症的消費者有不同的影響,主要取決於三個因 素:(紀駿輝,1999)

1.該病況的嚴重程度:病況越嚴重,則部分負擔對消費者財務的影響越小。

而此所謂的「嚴重度」是很主觀的,由消費者本身決定,因此會因為人 的特性(如忍受痛苦、不便之程度,及自我診治的能力等)而異。

2.替代性療法:如果某些處置的部分負擔加重了,不過卻存在著其他可替 代的處置,而這些處置的部分負擔或費用沒有增加,則會促使部分消費 者會去使用這些「替代品」。

3.所得或財富:部分負擔至對民眾造成的財務負擔並不平等。同樣是一次 門診需要多付 100 元,對一個月收入 3 萬元和一個 10 萬元的人所造成 的負擔是截然不同的。在這種情形下,部分負擔對低所得者在使用醫療 服務的抑制作用,必然遠大於較高所得者。同時對於那些較不受部分負 擔影響的病症及相關醫療服務的使用,必然也會對低所得者造成較大的 財務負擔。

第五節 門診費用部份負擔

表2-4、1995 年 4 月實施之門診部分負擔

1999 年 8 月 1 日起,不分醫院層級,藥費超過 100 元開始加收 20 元

表2-6、復健治療(含中醫傷科)部份負擔

部份負擔金額

類型 醫療層級

同療程第一次

(即基本部份負擔)

同療程第二至第六次

醫學中心 210 元 50

區域醫院 140 元 50

地區醫院 50 元 50

復健治療 (含中醫傷科)

基層診所 50 元 50

資料來源:鄭文輝,2002;中央健保局網站,2004

註: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ㄧ,免依規定自行負擔門診復健(含中醫傷科)費用:(1999 年 8 月修訂)

1. 於山地離島地區醫院診所接受治療者

2. 其診療項目為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所訂之中度治療-複雜(編號 42010A、42011B、42018C、42012C)及複雜治療(編號 42013A、42014B、42015C、

42019C)

四、檢驗部分負擔

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原被保險人至區域醫院及醫學中心求診時,

所做檢驗需要再負擔費用,超過100 元者,開始加收 20 元部分負擔費用,

部分負擔費用上限為300 元。然而,衛生署已於 2003 年 12 月 1 日公告,

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取消在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實施之門診檢驗 檢查部分負擔。(見表 2-7)

表2-7、檢驗部分負擔

衛生署委託台大醫管所薛亞聖教授之研究發現,高利用部分負擔並無 具體成效,建議取消。衛生署參採全民健保監理委員會對於全民健保門診 部分負擔之政策建議,已於 2003 年 12 月 1 日公告,自 2004 年 1 月 1 日 起,正式取消門診高利用部分負擔。

表2-8、高診次部分負擔

實施日期 1999.8.1 2000.1.1 2001.7.1 2004.1.1

就醫次數 6 歲以下 6 歲以下 6 歲以下

25 - 48 次 0 元 0 元 0 元

49-156 次 0 元 0 元 0 元

157 次以上 0 元 0 元 0 元

就醫次數 7 - 64 歲 7 - 64 歲 7 - 64 歲

25 - 48 次 0 元 50 元 50 元

49-156 次 50 元 50 元 50 元

157 次以上 100 元 100 元 100 元

就醫次數 65 歲以上 65 歲以上 65 歲以上

25 - 48 次 0 元 50 元 0 元

49-156 次 50 元 50 元 50 元

157 次以上 100 元 100 元 100 元

取 消

資料來源:張嘉珍,2003;中央健保局網站,2004

註: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ㄧ,免依規定自行負擔門診高利用者費用:(1999 年 8 月修 訂)

1. 於山地離島地區醫院診所門診者 2. 持兒童健康手冊就診者

第六節 住院費用部份負擔

全民健保部分負擔是採用定率及定額部份負擔方式規劃,住院費用是 以病房種類和住院日數訂定不同的部份負擔比率。因此住院天數越長,自 行負擔比率愈高;而且慢性病房的負擔比率,要比急性病房低。這項規定 的目的,是希望民眾生病住院後,經過醫院認為傷病已經治癒,或過了急 性期,靜應該回家治療或轉住慢性病房。

住院部份負擔限額部分是為鼓勵民眾盡早治癒後出院及減少住院費 用負擔,對於入住急性病房 30 日以下或慢性病房 180 日以下,所應自行 負擔費用訂有最高限額,其金額自2002 年 1 月 1 日起亦做調整:

A.同一疾病每次住院部份負擔上限為 24000 元。

B.同年住院部份負擔上限為 40000 元。

表2-9、住院部份負擔-覽表

一般門診 病房別

5% 10% 20% 30%

急性病房 - 30 日內 31~61 日 61 日後

慢性病房 30 日內 31~90 日 91~180 日 181 日以後 資料來源:全民健保雙週刊,2004

第七節 差額負擔

一、差額負擔介紹

Philip 等人(1990)提出「差額負擔」(Balance billing)就是當病人就醫之 費用超出保險單位所認定給付之最高額,此超過給付額之費用由被保險人 自行負擔。也就是當醫師所訂的價格與保險公司所支付的價格有差距時,

Philip 等人(1990)提出「差額負擔」(Balance billing)就是當病人就醫之 費用超出保險單位所認定給付之最高額,此超過給付額之費用由被保險人 自行負擔。也就是當醫師所訂的價格與保險公司所支付的價格有差距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