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都市防災相關文獻回顧
第二節 國內外防救災體系及相關法令
一、我國之防救災體系及相關法令
(一) 我國之防救災體系
我國之防救災體系,其包含「災前之預防」及「災後之應變」
二部分,主要包括有行政、都計、建管及消防層面等,民國 83 年 1 月之前,主要以消防及建管單一建築物之防救災為主,如消防法 之相關規定,及建管單位於建築物施工前建照之核發、完工後使用 執照之核發等;整體防救措施係依據「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 法」,台北市、高雄市及台灣省(88 年 7 月 1 日精省,原隸屬省府 單位改隸行政院各部會)各訂防救災措施及處理要點,辦理防救災 工作。
為建立中央及地方完整防災體系,於民國 89 年訂「災害防救 法」,明訂防救災之目標及實施項目並將都市防災規劃納入,其防 救災組織體系共分為中央、縣(市)及鄉(鎮、市、區)等三級防災會 報,於災害發生時設立應對之救災指揮組織,並由中央防災會報訂 定「防災基本計畫」,指定行政機關或公共事業訂定「防災業務計 畫」,各級地方防災會報訂定「地區防災計畫」,以落實防災業務之 執行,但目前均以災害之彙報與搶救為主,其災害防救體系分述如 下:
1.中央防災會報:其任務包括有決定防災之基本方針、核定防 災基本計畫及中央防災業務主管機關之防災業務計畫、核定重要防 災政策與措施、訂定及推行全國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核定全國緊 急災害之應變措施、督導、考核中央及直轄市、縣(市)防災相關 事項、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事項。
2.中央防救(處理)中心:由各災害主管機關的首長擔任指揮 官,其任務包括有統合指揮、督導、協調參與防救(處理)中心編 組的各部會及地方層級防救(處理中心),執行災害應變事宜。
3.緊急應變小組:依據相關防災計畫執行災害防救事項、配合
中央防救處理中心之指示,從事各項災害應變措施、災情蒐集及傳
4.災害防救法對於災害防救的組織層級規定,本研究整理如下
(二)台灣現行防災相關法令
(3)災害防救計畫
災害防救法對於各級政府應擬定之災害防救計畫,災害防計畫 共分為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防救計畫,在 此三種計畫的內容方面,本法規定應對於災害預防、緊急應變及災 後復原三方面皆應有內容擬定。
(4)災害預防事項
與災害預防之相關規定在災害防救法中共有五條。內容包括為 減少災害之預防、各級政府應實施之防救災項目、有效執行緊急應 變之措施、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平時應實施之準備工作、及準 備工作之相關規定。
(5)災害應變措施
在災害應變措施之相關規定方面,在本法中共有九條,屬於著 墨較多的地方。詳細的規定了災害發生時各級相關政府應該實施之 應變措施及災害應變中心成立的相關規定。
(6)災害復原重建
災害復原重建部份,本法共規定有兩條,都是政策性的宣示條 文,並沒有太大的實質作用。
(7)其他規定除了以上七項所提之內容,最後也有相關罰則及 附則。內容上主要是對於災害救助方面的相關規定。
2.其他防救災相關法令表
由於防災業務之內容牽涉甚廣,就其不同法源與行政執掌分 類如表 2-4。
表 2-4 防災相關法規彙整
有關針對舊有建物密集、畸零破舊
有關建築物防火避雜設施及消防設
建築物橫力係數之規定
二、日本防救災體系及相關法令
(二)中央防災會議
為建立統合的防災體制,中央在總理府成立「中央防災會議」, 內閣總理大臣(即首相)擔任主席,內閣秘書長、各防災關係省廳首 長(國務大臣)、專家學者擔任委員,並由首相任命之。該會議主要 任務如下:
1.訂定及推行防災基本計畫。
2.訂定及推行緊急災害應變措施計畫。
3.首相交議防災重要事項之審議。
4.其他依法令所定之事項。
首相得就下列事項,指示中央防災會議審議內容有兩點:1.
防災基本方針。2.防災綜合調整重要策略。中央防災會議得對防災 相關機關(構)首長要求提出資料、陳述意見及其他必要協助,另為 遂行所掌事務,並得對地方防災會議提出勸告與指示。
(三)地方防災會議
基本法規定設立地方防災會議。其中,「都道府縣防災會議」
由都道府縣知事擔任主席,都道府縣及中央派駐地方機關、市町 村、消防機關、陸上自衛隊警備區域方面總監、教育委員會、警察 本部長、指定公共機關、指定公共事業分支機構、轄內指定地方公 共事業或地方團體之首長、負責人、指派代表擔任委員,每年定期 召開一次。
(四)災害對策本部
都道府縣及市町村於轄內全部或部分地區,有發生災害之虞或 發生災害時,如認為有必要採取災害預防措施或災害應變對策,地 方行政首長諮詢防災會報的意見,成立「災害對策本部」,使救災 動作迅速且適當之應變,指示所屬單位做必要處置。
(五)防災基本計畫
基本法規定,中央防災會議須作成防災基本計畫,並依據對災 害發生與預防之科學研究成果,以及災害應急對策模擬試練效果,
每年加以檢討,必要時應予修正。前述防災基本計畫之作成與修正 應於中央防災會議時,同首相報告,並公告周知全國各都道府縣知 事及指定行政機關首長,以便各該機關研擬防災業務計畫及地域防 災計畫時,有所遵循。基本法另規定各行政機關首長須依據防災基 本計畫,就所掌理業務作成防災業務計畫並每年定期檢討修正之。
(六)日本防災相關法令
日本早在阪神大震災之前即已建立災害對策基本法、災害救助 法、建築基準法、大規模地震對策特別推置法、地震保險法等法制,
日本平成七年(一九九五年)阪神大地震後即頒訂「建築物耐震改 修促進法」「受災市街地復興特別推置法」,並修改「建築基準法」,
公布「官廳施設總合耐震計畫基準」。
日本建設省於一九九六年亦針對政府機關建築物頒布一套「官廳設 施總合耐震計畫基準」之政令,該基準對於國家機關之建築物及其 附帶設施之位置、規模和耐震安全性均要求比一般建築物更嚴格之 基準,以避免政府機關遭受震災摧毀而破壞救災行動之運作。平成 九年 (一九九七年)制訂「密集市街地防災街區整備促進法」。
三、美國防救災體系及相關法令
美國災變管理體系包括三個次級體系:聯邦急難管理署、州與 地方政府及其他公私立組織。
(一)聯邦危機管理總署
聯邦危機管理總署之全名為 Federal Emergency Management Agency,其任務為統籌支援全美國的災害事宜,透過減災、備災、
救災、保險及消災等工作,減少災害所帶來的損失。該署統合了國
防部、商業部、住宅及都市發展部與其他相關部門,有效整合了事 隊(Urban Search and Rescue Team》
1.減災司 (Mitigation):
負責對災區的瞭解、確定、規劃與評估,在救災應變時提供地 理資訊系統(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GIS)協助地方政府 救災工作。
2.整備訓練演習司 (Preparedness Training and Exercises) 負責一切緊急事務處理的準備工作。轄下設有「緊急事務管 理學院」(Emergency Management Institute),負責培訓各級防 災作業人員。並配合各級地方政府舉辦大規模動員演習,其最終 目標,是希望各地方政府有能力負擔起災變的自救工作。
3.搶救應變復原司 (Response and Recovery)
負責災害發生後的救災工作,它可整合動員二十六個部會和 美國紅十字會,進行災害搶救工作。災難發生後,負責立即於 「聯
邦危機管理總署」(FEMA)咸立聯邦指揮中心,由相關部會派員進 駐,全天候二十四小時作業,協助地方對災害損失之調查,下設 有後勤處,專門負責提供救災物資及機械之補給。
4.聯邦保險局(Federal Insurance Administration)
負責水災保險業務,並監督私人保險公司代賣聯邦水災保險 5.消防署 (U.S Fire Administration)
負責協調各地消防局,提供新資料、儀器、工具和信念。設有
「消防學校」,免費訓練各地消防人員,負責都市搜索及救援 (Urban Search and Rescue)之工作。
(三)美國防救災相關法令
美國的營建規範則是將全美分為一至四級的地震危險區。同 時,加州的建築法規範,每三年均會再加以檢討修改,一九八九年 北加州舊金山大地震及一九九四年南加州的北嶺大地震發生之 後,相關單位立即針對不健全的法規加以修正,對建物的耐震度再 加以更嚴格的限制。美國在震災之後,重要工作之一,即為全面檢 討並修正防災法令,加強建築物耐震度,是以能儘量避免日後再遭 遇相同的災情;而美國主要之防災依據 FEMA 防救災制度(聯邦應變 救災計畫)進行規劃。
四、各國防救災體系及相關法令之比較
(一)各國防救災體系之比較
都市防災應與日常生活結合,結合居民意識,強調地區特性,
瞭解危險要因,不僅要落實救災避難規劃,更需要與生活結合的都 市救災避難規劃。故各國針對不同地方特性,政府層級之層級分工 制度亦有為不同,故致日本、美國、台灣本身之防災體系各不為相 同,而比較各國之防救災體制如表 2-7:
表 2-7 美、日、台防救災體系之比較
表 2-8 各國防救災相關法令比較表
(資料來源:2001,蕭江碧、張益三,都市計畫防災規劃標準及管理體系之建構。) 軍隊動員支
援防救災法 令
兵役法第38條後備軍 人召集
自衛隊法第 38 條
地區防災法
令 無 1971 年 東京震災預防條例
山 坡 地 防 災 法令
1990年
山坡開發辦法 2000年
水土保持法
地滑等防止法 森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