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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防災空間系統之規範

第二章 都市防災相關文獻回顧

第四節 都市防災空間系統之規範

一、防災避難空間的定義與機能

依據三船康道 1995(日本都市計畫學會)之研究,在選定或是 評估避難空間時,必須考量四項原則,逕而判定某地區是否為避 難設施設置必要地區、無設置必要地區或是特別避難地區,其考 量原則如下:

1.區位性

主要為考量該地區內的市街地(市區地區)合理區位,並考量 實質空間之現況,如木造房屋比例為基準。

2.接近性

考量周邊地區至避難地區之可及程度,如出入口數量、形式 與寬度等。

3.有效性

考慮避難場所分佈的安全及收容能力,通常以安全有效面積 或是平均每人所佔面積為評估指標。

4.機能性

此部份乃為定性之描述,主要評估該地區能提供避難者避難 活動的程度或避難之方式,指標為日間人口與夜間人口之比 值或是有效開放空間(空地、綠地)的計算。

二、防災避難空間設施之劃設原則

目前國內主要之防災避難空間設施劃設,以避難場所、消防、

警察、醫療、物資、道路等六項防災空間系統,分別劃設不同之 防災生活圈規模及範圍,而根據「都市計畫防災規劃作業手冊彙 編」內容,國內相關研究一般多引以「國小學區」與「鄰里單元」

為基本空間單元為基本依據,進行劃設防災空間之組成結構。

(一)防災避難生活圈

防災避難生活圈劃設,除作為避難救災之行政管理依據外,

各生活圈內可依其自身之地理區位及空間設施條件,分別訂定合 適的避難行動,並作為相互支援的小單元。防災避難圈的劃設,

同時也是警察、醫療、物資等其他救災系統之基本單元,所以避 難圈為都市防災相關設施檢討的基本依據(如表 2-10),並且進行 相關防災建設事業,才能合理且按部就班地達到安全的防災都市 理想。

(二)緊急避難與收容場所

收容場所空間系統,可分為四個層次,分別對應不同的避難 人員可停留時間的長短,也對應了災害發生之不同時序中所扮演 之角色,其中緊急避難場所是以震災發生 3 分鐘內,人員尋求緊 急避難場所,屬於個人自發性避難行為,對象則為避難圈內各開 放空間,包含基地內空地、公園與道路等。因此在對策上並無特 定指定之據點,完全視當時情況來加以運用。而臨時避難場所、

臨時收容場所與中長期收容場所,則為進行較有秩序之避難行為 所需要之場所,且需要較高的安全需求 (表 2-11) 。

表 2-10 防災生活圈劃設標準 -1500-1800 公 尺約二個鄰里

表 2-11 緊急避難與收容場所劃設標準

表 2-12 防救災路線劃設標準

以及分派各受災區域所需支援物資,對象以聯外之主要機場、港、

大型市場與車站等場所。區域據點宜考慮路運及空運之便利,每 區選定至少一處交通便利、區位適當且方便直昇機停放及車輛進 出之大型公園為據點,此據點同時也可為區域防災避難場所。

3.消防據點:

消防資源之運用,主要以消防分隊為指揮所,配合防災避難 圈之劃定,分派每一消防分隊之服務範圍,此外應利用避難據點 之中長期收容場所為臨時場所,儲備消防器材與水源,因應緊急 用途。

4.警察據點:

警察據點之設置,主要目的為進行情報資訊的收集與災後的 秩序維護,便於災害指揮中心下達正確的行動指令。

5.維生系統:

都市維生系統,其內容包含交通、供水、瓦斯、電力、通訊 與醫療衛生等項目,皆為都市基盤工程設施,也是震災發生後復 建工程之基礎。茲將維生系統之規劃、管理與維護之原則分述如 下:

(1)重要維生線幹管應佈設於主要逃生路線及防火區劃周 邊,盡量以共同管溝予以容納。

(2)給水系統:管路佈設應避免跨越斷層地帶或潛在的地質災 害地區,如確有必要應於潛在地點採用多節、柔性街道連 接管線。

(3)電力系統

A.輸送線路應予地下化,避免穿越斷層線。

B.變電設施盡量設置於防火區劃邊緣。

C.建立檢查系統便於災害發生時,檢查輸送貨儲存設施。

(4)電訊系統

A.輸送線路應予地下化,避免穿越斷層線。

B.通訊中心及儲放緊急供給設備之建築物應採防震設計。

(五)防災空間系統與災害時序之對應行動

下列表 2-14 係摘錄都市計畫防災規劃手冊彙編之災害時序之 對應行動。

表 2-14 防災空間系統與災害時序之對應行動

(資料來源:李威儀、何明錦,2000,都市計畫防災規劃手冊彙編,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