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都市防災相關文獻回顧
第一節 都市防災意涵
一、都市防災的意義
(一)都市災害
原來的自然災害,由於人為因素、都市結構使其內容變質,造 成受害規模擴大;或者是人為因素、都市結構與自然災害(條件)
互相組合而造成新的複合性災害,此為都市災害。
以下就災害類型與特性說明如下:
1.災害類型:都市災害因素繁多,可歸納為自然因素及人為因 素二大類。
(1)自然災害:如地震、海嘯、颱風、豪雨等。
(2)人為災害:大致區分為四大項:
A.都市火災與爆炸災害:使用可燃性氣體、引火性液體、
爆炸性物質或用電不慎所引起。
B.地質災害:山坡地開發、地下水過度抽取,使地層下陷。
C.產業公害:產業活動造成的污染、水污染、噪音、廢棄 物等。
D.交通事故:海、空難及路上交通事故。
2.災害特性:
災害依其所產生的原因不同而具有不同之特性,說明如下:
(1)災害預測之不確定性:由許多小事件逐漸累積影響效果。
(2)空間性和時間性:不同時間與不同空間使用特性與強度 的差異,使得人口和活動分佈所形成之動態環境各不相同。因此,
災害的形成因素、影響因素與結合條件各不相同,而導致同一災害 發生於不同的時段或不同區位所產生的災害現象也不相同。
(3)連鎖性和累積性:災害並非個別發生且立即結束,不同 地點發生的災害會互相影響,甚至波及、擴大而形成連鎖性之災
害。更常會累積不同時間、空間之影響,波及、連鎖而擴大災害之 影響區域。
(4)複合性:災害重建之困難性,災害經常不是單一的呈現,
而是不同災情的綜合。
(5)災害重建之困難性:都市災害,往往對社會、環境造成 極大之衝擊,除生命財產的損失外,對整個土地、環境等資源所造 成的破壞,往往不是短期內可以重建。都市災害對於平衡機制破壞 而導致生活環境資源之衝擊影響極為嚴重。由此可見災害與其防救 問題無法單純或獨立的探討,對災害防救觀念也應該是兼具整體性 與系統性的。
(二)都市防災的定義
都市防災係對於都市計畫區內之都市空間、都市設施、公用設 備及建築物等,對風災、水災、震災、火災、危險物災害等所發生 之一切災害之預防、災害搶救及重建之工作。
其層面應擴及至國土保全,依日本建設行政之規劃,主要涵蓋:
1.都市行政。
2.河川行政(河川整備、防砂、山坡地崩塌、海岸等災害防治 及復原)。
3.道路行政(各種層級道路規劃、道路設施及防震災之整備)。
4,建築管理行政(建築構造、防火材料、鄰棟間隔、建築沿道 綠帶等)。
這四大項之防災規劃理應涵蓋在總體防災規劃架構內。都市防 災應做一貫性、全面性的考量,使防災能面面俱到、發揮最佳功效,
並能與日常生活結合、不浪費資源的有效利用。
二、防災區劃:
實施都市防災區劃之主要目的,在於災害發生時,高密度之市 街地,不致因為火源形成延燒而導致危險擴展至其他地區,所以都 市防災區劃中重要的概念在於將不燃建築物結合以構成延燒遮斷 帶之網絡。各區劃應具備傳達消息、消防活動、醫療救護、避難引 導、指揮及調整組織等機能。
三、火災延燒防止帶
火災延燒防止帶之概念在將不燃化之建築物結合或利用道 路、河川 、公園、公共設施等都市設施,以防止火源延燒造成人 命與財產之損失。
四、避難動線
避難動線之劃設,主要作為各指定臨時避難場所、防災據點之 設施連繫動線通道,為災害發生時第一時間避難之通道。為使避難 者能安全的避難,避難動線、避難場整合所形成都市防災區劃中極 重要之防災措施。
五、避難場所
避難場所一般又為防災據點,其具備之機能包括提供居民正確 資訊、獨立消防活動能力、避難場所、收容災民、醫療救護、物資 輸送等機能,並作為災害對策總部之使用。
避難場所之層級可分為:社區型、區域型、廣域型。不同層級 之避難場所亦擔負不同之防災據點功能,在都市計畫之空間劃設及 其定位亦不相同。為劃分其機能,避難場所多設置於各市政府、區 域設施、公園、小學等公共設施、或社區中心、市民會館等公共設 施,避難場所需考量其空間機能,設施之內容及建築結構之耐震、
不燃化等。
六、救災路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