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國內現有都市設計審議組織及審議制度現況研析
面對氣候變遷之衝擊影響,我國有關綜合治水理念落實於都市空間管理之 討論日趨成熟,其策略由早期傳統工程方法逐漸轉變為結構性和非結構性兩種 併行的治水新思維,近年亦於地區街廓或單一建築基地開發時導入出流管制及 逕流分擔之概念,訂定雨水貯留或下滲之相關規定。若由都市計畫體制檢視之,
綜合治水策略現階段可運用於都市計畫中之土地使用計畫、公共設施計畫及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都市設計內容中,其方法包含土地使用項目及強度、公 共設施兼具雨水貯留或滯洪功能及建蔽率及綠覆率及地下開挖率規定等。
有鑒於於治水減災相關之法令內容多數規範於都市設計審查機制與建築 管理工程機制,因此本研究為強化綜合治水相關策略於都市計畫與建築設計間 之連結,將以都市設計為主要策略手法,於本節中介紹都市設計之基本概念,
並檢核臺灣六都之都市設計審議制度,探究其委員會組織、審議流程、審議範 疇及內容。
壹、都市設計之意義與功能
都市設計係指就一地區內有關都市活動、交通動線、建築及構造物之配置、
造型與外觀、開放空間、都市景觀等事項予以規劃設計,以塑造都市風格與提 升生活品質。其目的與功能在於連接都市計畫與建築管理之落差、塑造地方風 格與環境意象、避免環境不當開發、保存具有歷史人文價值之空間場所、使都 市環境建設作有秩序之發並建設現代化的人性居住環境。(廖世璋,1999)
依據上述都市設計之定義,本研究強調其中提升土地使用效率及防止粗略 草率不當開發之目標,期望未來我國都市設計能夠強化其「防、減災」功能,
加以融入有關「綜合治水理念實際策略作為」,避免都市計畫方面之策略概念 性過強,無法落實於實務開發之執行項目內容。
貳、都市設計與我國國土空間計畫體系及相關法規之 關係
目前我國國土空間計畫體系,在國土計畫法尚未正式通過前,以「國土空 間策略發展體系」接軌,現行國土空間體系由上而下依序為國土空間策略發展 計畫、全國區域計畫、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都市計畫與非都市土地使 用管制計畫、國家公園計畫。其中都市設計乃連接都市土地,依照都市計畫法 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容規定之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中,分別融入都市設 計工作,連結都市計畫與建築管理之落差,如圖 2-12。
圖 2-12 都市設計與國土空間現有計畫體系之關係
(資料來源 : 改繪自廖世璋,1999)
參、國內都市設計審議機制
議題。
二、都市設計審議流程
都市設計審議中,主要參與之角色分別為申請者、業務單位、幹事 會及審議委員會,各項角色之定義與功能分別說明如下:
1. 申請者:為實際撰寫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者,申請案件並接受各階段 審議,就各階段審議會之意見分列為法令規定要求事項與建議項等,
判定是否再行修正計畫內容與否。如審查意見係屬法令規定而設計內 容明顯有違反者,自應加以修正;如屬法令以外之諸等建議事項,例 如建築配置計畫的調整、建築量體高度的調整、基地公共開放空間的 留設區位與規模的調派、立面造型與建築色彩的選擇等,則均可由設 計人及申請人自行斟酌採納與否。(何友鋒等,2010)
2. 業務單位:通常為各縣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或城鄉發展局之「都市設計 科」,職司都市設計審議案件之申請與書圖文件完備之審核,確認申請 都市設計審議案件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與都市設計審議原則或 管制要點之規定,並於審議過程中提出相關建議於調整方向,以此作 為都市設計審議之討論基礎。
3. 幹事會:其成員大多為公部門相關單位人員,為都市設計審議簡化程 序中進行實質審查之角色,一般審議案件中則職司初步審議。各幹事 會或相關局處透過豐富之都市設計審議執行經驗,就實質設計提出初 步審核意見提供申請者參考,進而依據其意見調整建築設計或提出回 應說明,使審議程序之進行更加順利完備。
4. 審議委員會:係針對業務單位提案內容與都市設計審議原則規定之內 容進行討論審議,檢視其是否符合都市設計審議原則或要點之規定,
並提出都市設計之原則性規範建議(高度、開挖率等突破),並就與周 邊都市環境整合關係及觀點,提出建築設計調整建議,進而決定都市 設計審議案件是否通過都市設計審議。(徐佳鴻等,2014)
一般而言,各縣市政府因考量都市設計審議案件數量龐大,為提升 審議效率,目前六都之都市審議流程,依申請審議案件之規模與性質之
不同,設有不同之都市設計審議程序,如圖 2-13,大多可分為「簡化程 序」及「一般程序」,惟桃園市將兩種審議流程分為「第一審議會」及「第 二審議會」,但無論或後者,皆以審議地區之建築基地規模或涉及之原則 性或重大性設計內容、法規、容積獎勵、環境影響程度,決定其應依循 何種審議程序,如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申 請容積在基準容積以下、七層樓以下建築或基地面積 2,000 平方公尺以 下之案件,授權作業單位依原則審查通過後同意備查,除有必要得免經 一般程序之審查。而「簡化程序」及「一般程序」之差別主要在於委員 會直接審議或授權由幹事會及小組會議辦理審議事宜。
圖 2-13 都市設計審議(一般程序)流程圖
(資料來源:改繪自徐佳鴻等,2014)
三、都市設計審議範疇與內容
各地方政府依據地區特性與都市設計準則之不同,其審議範疇雖不 盡相同,然因都市設計之理念、目標及功能大致相同,綜觀六都之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都市設計審議要點或審議原則規定,其審議範疇均 訂有共通適用條件,包含都市計畫說明書中載明須經審議地區、大規模 開發建築物、特種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公共建築之案件等,其在審 議通過後方得申請建造執照。本研究參考徐佳鴻等(2014)綜合治水理念 落實於都市計畫審議制度及相關規範之研究(二)-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 開發許可,將六都共通性審議範疇整理參見表 2-2 並說明如下:
(一)都市計畫各使用分區除工業區外建築基地面積大於 6,000 平方公尺、總 樓地板面積大於 30,000 平方公尺或建築高度達下限規定。
(二)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事業之建築基地面積下限規定或總工程預算金額下限 規定。
(三)依法辦理容積移轉且移入之容積達接受基地原基準容積下限倍率規定,或 因接受容積移入增加之樓地板面積達下限規定之開發案。
(四)保護區、古蹟、保存區或其他特定區域之周邊公私營建工程面積達下限規 定。
(五)其他經各縣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認定並經公告之建築、特定區域、公共 設施或工程。
六都現行都市設計審議基礎乃依據地方自治條例,主要包含各地方 政府都市計畫施行細則、各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都市設計審議 原則、準則或管制要點。而六都都市設計審議內容因地制宜均不盡相同,
但其審議項目大致可分為都市活動、都市意象、交通動線、建築量體與 立面外觀等。六都之都市設計審議原則重點項目整理如表 2-3 所示:
(一)臺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內容分為原則性、通案性與地區性,其分別擬訂不 同之都市設計管制項目,如:綠化、交通、建物設計、地下開挖率與特定 區管制等。
(二)新北市:審議內容主要係依都市計畫定其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九條都市設 計內容應表明事項,區分為公共開放空間、人行空間動線、交通運輸系統、
建築基地規模、建築量體設計、環境保護設施、景觀計畫與維護管理計畫。
(三)桃園市:審議內容依不同之項目區分為建築退縮、配置原則建築基地內留 設之公共開放空間、建築物高度、形式、色彩、停車空間及基地車輛出入 口位置、下水道系統、都市防災空間等。
(四)臺中市:審議內容依不同之項目區分為土地使用管制、景觀及開放空間、
建築與色彩、交通系統與停車空間、 景觀植栽綠美化、街道傢俱、廣告物、
管理維護計畫。
(五)臺南市:審議內容依不同之項目區分為私人建築開發類與公共工程建築類 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包含基地退縮綠化、人車動線規劃、轉角通視性、透 水鋪面面積、建築立面設計、基地面積達一定規模經評估有設置滯洪池必 要者,應留設適當之景觀防災生態池。
(六)高雄市:審議內容依不同項目區分為一般建築開發類與公共工程建築類都 市設計審議原則,包含人行車行規劃原則、基地綠化、汽機車停車空間配 置、自行車停車空間設置;建築外觀、圍牆與容積獎勵及容積移轉基地環 境補償措施。
表 2-2 六都都市設計審議內容項目分類綜整表
縣 市 別 都市設計審議主要內容項目
縣 市 別 都市設計審議主要內容項目
縣 市 別 都市設計審議主要內容項目
依據上述分析,可發現都市設計審議內容多以基地綠美化、交通動 線規劃、開放空間設置與建築設計等為主,有關綜合治水之相關規定僅 以建築基地之建蔽率、開挖率、綠化、透水鋪面或綠建築基地保水部分 說明,著墨較少,因此,本研究將於下節研析都市設計準則有關綜合治 水策略之審議內容,加以落實都市設計審議納入防洪治水理念之新思 維。
肆、小結
經本節彙整有關都市設計審議組織、流程與內容相關文獻,發現在我國在
經本節彙整有關都市設計審議組織、流程與內容相關文獻,發現在我國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