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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設計納入綜合治水策略之探討

第三章 綜合治水理念導入都市計畫與都市設計連結操作策略初擬

第二節 都市設計納入綜合治水策略之探討

承接前一節有關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減洪計畫規劃作業程序,本研究擬延 續該架構,針對都市設計方法提出具體落實於整體地區街廓及單一建築基地之 治水方案,以區域排水、綠色基盤及雨水下水道系統考量地區整體治水減災之 土地管理策略總體架構,連結都市計畫與都市設計不同尺度間之調適作為。

壹、綜合治水策略落實於土地管理之都市設計操作手 段

綜合治水策略落實於都市土地管理之操作方向與手段依循內政部建築研 究所 103 年度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有關減洪規劃作業手冊之研議,計畫內容已提 出防減洪策略落實於都市計畫之操作方向與手段,分別在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 中落實土地使用與公共設施計畫有關容積控管或公設多目標使用增設雨水貯 留,並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新增有關土地開發逕流分擔量之規範等。本 研究延伸該都市計畫之防減洪策略,依照都市計畫法第 15 條及第 22 條內容規 定所擬訂之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別融入全市型都市設計綱要計畫及地區性 都市設計審議準則,以都市設計為主要策略手法,探討其對於治水防洪之效益,

如圖 3-2 所示。

圖 3-2 綜合治水策略落實於土地管理之都市設計操作手段

(資料來源:改繪自蔡綽芳、柳文成等,2014)

貳、都市設計規範與審議內容有關綜合治水策略之課 題與建議

依據前述對六都都市設計規範與審議內容有關綜合治水策略之探討 後,接著擬定現有都市設計中,與審議內容有關綜合治水策略之課題,

以及本研究研擬之策略與建議方向,並於 104 年 6 月 11 日邀集相關專家 學者,針對各項課題與本研究初步擬定之建議進行指導與意見交流,詳 見附件二;以下即針對各項課題內容與綜整專家學者之意見結果進行說 明:

一、課題一:都市設計審議內容有關綜合治水策略分散於各審議主要事項中,

欠缺整體系統性考量

都市設計審議原則落實綜合治水策略層面,本研究透過前章分析之 六都都市設計審議內容,彙整各縣市都市設計畫範與審議如表 3-3,根據 其資料顯示,目前各縣市都市設計審議內容雖有綠化、保水、建築退縮 與地下室開挖率與基地保水、排水相關等規範事項,但其分散於開放系 統空間配置、環境保護設施配置、建築基地細分規模限制事項及地下開 挖限制事項及景觀計畫事項當中,而現行審議方式多著重於塑造地方風 格與環境意象,該重要性容易被忽略或僅作消極之處理,無法實質達成 其功效。

表 3-3 都市設計規範與審議重點彙整表

審議主要事項 各縣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項目內容 開放系統空間配置

• 開放空間獎勵申請

• 都市防災(鄰棟間隔、法定退縮、防災通道)

• 公共服務空間

人行空間或步道系統動線配置 • 人行步道與轉角空間之留設

• 人行空間配置原則、舖面、設施物

審議主要事項 各縣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項目內容

圖 3-3 都市設計審議原則/準則建議新增項目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二、課題二:現有各都之都市設計欠缺整體地區性都市設計規劃方案為依歸 我國現階段都市設計審議範圍多以規模較小之單一建築基地為主,

較少以地區大街廓為規劃單元做區域性整體都市設計,因此受審單位在 面對都市設計進行保水防洪規劃時,單一基地開發容易忽略與周邊環境 特性之銜接,往往未能充分考量各項防洪保水設施與週遭臨近之其他設 施是否能依區域排水特性加以連結應用。

建議未來應依循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建構整體性地區都 市設計規劃方案,做為個別建築基地開發之上位指導,串聯各項防洪保 水設施使其成一系統,提升減災效果,降低環境衝擊。

三、課題三:都市設計審議適用範圍與基地規模不同,易忽略規模較小且淹水 潛勢高之基地應亦施作防減洪相關都市設計

依據文獻分析,六都之都市設計審議適用範圍與基地規模不同,除 都市計畫書記載應經都市設計審議之地區外,以私人開發而言,多數受 審地區為住宅區或商業區建築基地面積大於 6,000 平方公尺或總樓地 板面積大於 30,000 平方公尺及建築高度達下限規定者。而以公共事業 開發而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事業之建築基地面積達下限規定或總工 程預算金額下限規定者尚須受審。都市設計審議適用範圍若僅侷限於上 述基地規模大小之限制,將可能忽略規模較小且淹水潛勢高之基地亦應 納入防減洪相關設施。

建議未來可依循地區淹水潛勢模擬及都市排水系統規劃,檢視應須 納入治水防洪相關調適策略但未達都市設計審議適用範圍之小規模建築 基地,以新增條款方式將其納入都市設計審議範圍。

四、課題四:現行國內建築開發保水標準過低,導致開發衝擊無法彌補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 305 條規定,建築基地應具備 原裸露基地涵養或貯留滲透雨水之能力,其建築基地保水指標應大於 0.5 與基地內應保留法定空地比率之乘積(如圖 3-4)。即使預留之法定空地 提升至 90%且地底均為非開挖範圍,其入滲量仍比開發前少,表示目前法 規規定標準無法彌補因開發而喪失之原有入滲量,難以降低開發所致之 環境衝擊,原始水文循環受到破壞後將難以回復。

圖 3-4 建築技術規則 305 條雨水貯集規定示意圖

(資料來源:徐佳鴻等,2014)

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 條之 3 規定,都市計畫地區新 建、增建或改建之建築物,除山坡地建築已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規劃設 置滯洪設施、個別興建農舍、建築基地面積 300 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增加 建築面積之增建或改建部分者外,應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每平方公 尺不得低於 0.045 立方公尺設計容量(如圖 3-5)。有關上述量體多規劃 配置於筏式基礎內,地面層設施較少,導致實際透水率低,喪失原有環 境景觀設計之附加效益。

圖 3-5 建築技術規則 4-3 條雨水貯集規定示意圖

(資料來源:徐佳鴻等,2014)

五、課題五:都市設計審議防減洪相關措施僅有圖面要求,欠缺實質內容審查

(一)目前都市設計審查之圖說欠缺雨水貯留、排水及滲透系統圖:未來應因應 基地排水與公共排水系統,檢視基地貯留及滲透區域配置之合理性,否則 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及入滲規定僅流於形式,無法達成其實質效益。

(二)開挖率未及範圍之綠化及透水效率未受檢討:目前都市設計審議內容雖有 規定綠覆面積,但無規範其地下層是否具有實質透水功能,許多實務開發 業者在地下開挖範圍以外之地面層雖有使用透水鋪面或植栽,但地下層卻 使用了不透水之材料,無法達成綠化及透水效益。

(三)因應開挖率之規範,許多開發業者採取地下多層開挖方式以解決停車空間 不足問題,與開挖率規範原意相違背,造成更大之環境衝擊。

參、都市設計納入治水減災策略之總體架構

都市水資源管理應該從水的「路徑」和「總量」兩項主要方向著手,

在開發時納入「貯留」(storage)和「下滲」 (infiltration)的機制。

王价巨(2012)指出「貯留」是讓水能停留在適當的地方,例如:

廣場、公園、學校、大樓中庭等,以都市設計手法讓水停留在每塊基地,

各自擔負部份水資源貯存、雨水調節、滯洪功能,就可減少地表徑流與 洪峰集中,亦可收集雨水再利用。而「入滲」是指讓水流動的路徑以垂 直取代水平,透過裸露地的保留或景觀植栽,讓雨水可自然下滲,除了 避免地表逕流快速集中造成淹水情形,亦能使土壤內的水份也能透過自 然蒸發,將水氣回歸大氣層,調節微氣候,有效避免降水與土壤流失及 地下水減少的問題。其常見的相同原理手法包含建築基地中留設草溝、

雨水花園、綠屋頂等。

臺灣近年來屢受短時間強降雨的威脅,而現階段單一設施都僅能負 擔一小部分功能,個別作用相對有限。影響成效之關鍵乃為將設施連結 成「網絡系統」,以更大的腹地考量水的貯留、下滲與蒸散,方能將致災 因子轉化為資源。

據此,本研究將以「綠色基盤與都市永續排水系統」檢視都市水流

「路徑」,分析各項雨水貯留或滯洪設施配置之系統性及合理性,另以地 區「淹水潛勢模擬」檢視現有法規訂定有關雨水貯留及滯洪設施之「總 量」規範是否合宜,檢討區域(地區)及單一建築基地應分擔之逕流量 為何,操作概念如圖 3-6 所示。

圖 3-6 都市永續暴雨管理架構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經前述都市設計審議有關綜合治水策略之課題分析,可發現我國目前都市 設計有關防減洪調適作為乃以單一建築基地為主,不但欠缺大環境下系統性之 規劃方案,基地內部之雨水貯留或入滲設施之規劃亦欠缺合宜性考量,使規劃 設計往往落於形式,難以發揮其真正效用,甚至與原規劃理念背道而馳。

有鑑於此,為有效整合都市暴雨管理(Stormwater management)作法,本 研究將運用四度空間(點、線、面及垂直立體空間)的保水及排水概念,並非 第一時間將水送走,取而代之的是將雨水貯留在適當的地方,同時考量與洪災 控管與氣候變遷調適之效益。依據此理念與前章文獻分析指出:「綠色基盤之 功能與效益包含協助城鄉環境適應或減緩氣候變遷造成的災害,如協助暴雨貯 存或截流,增加自然排水以減少洪泛等」,暴雨管理應回應至不同空間尺度,

依據從集水區、都市到鄰里社區及單一建築基地之不同層次,從區域計畫、都 市計畫至都市設計擬定不同對策。本研究期透過綜理都市排水系統與綠色基盤 間之關係,宏觀地區水文與都市紋理,由大範圍空間系統之功能定位指導小範 圍之規劃應用,考量四度空間之防減洪設施連結,討論個別單一建築基地如何

依據從集水區、都市到鄰里社區及單一建築基地之不同層次,從區域計畫、都 市計畫至都市設計擬定不同對策。本研究期透過綜理都市排水系統與綠色基盤 間之關係,宏觀地區水文與都市紋理,由大範圍空間系統之功能定位指導小範 圍之規劃應用,考量四度空間之防減洪設施連結,討論個別單一建築基地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