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四節 都市設計準則有關綜合治水策略研析
依據前一節資料分析內容顯示,現階段而言,各縣市都市設計審議項目內 容較偏重於建築或景觀設計,有關環境保護或防、減災之內容篇幅較少,隨著 近年來全球氣候變遷,極端氣候現象日益頻繁,降雨強度逐漸增強,成災機率 大為增加,因地制宜而發展之都市計畫主要及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 點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規範內容之調整,應隨之不斷演繹,爰此,本研究期於 都市開發過程中逐漸納入永續思維與韌性城鄉觀點,將綜合治水理念落實於都 市計畫及設計審議之相關機制。
本研究綜整六都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原則、準則)規範內容中有關綜合治 水之各項策(詳見附件一),並將六都策略整理歸納如表 2-3,其中建築基地 內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或法定空地環境保護設施配置事項為綜合治水策略之 重點項目,本節將比較分析六都對於同一策略之不同規範,作為研擬體系完整 之都市設計審議作業參考手冊之基礎。
表 2-3 六都綜合治水相關都市設計審議內容綜整表
1. 超過 2公尺以上之人行空間(含公有人行道),依地區環境及周遭街廓 情況、其超過 2公尺部分應留設綠帶及設施帶。
2. 面臨10公尺以上道路且寬度3公尺以上之人行空間,除供必要性之人行 穿越進出外,道路與人行空間介面需以喬、灌木複層植栽方式連續設 置植栽槽。
(二)人行空間若有給排水溝、箱涵、電信管線等設施設備開口,其蓋板舖面均 須使用與人行空間舖面一致之化妝蓋板,但不能影響排水等原有功能,且 不得使用鍍鋅格柵等開放性溝蓋板影響人行出入。
(三)人行空間鋪面宜採用透水環保材質。
三、桃園市
建築退縮之開放空間應綠化或供步道使用,並得計入法定空地面 積。
四、台南市
(一)道路植栽綠化
在留設 3 公尺(含)以上寬度之人行步道應規劃含喬木之植栽空間,
植樹穴面積應依樹木大小決定,但不宜小於 1.5 平方公尺,且植樹穴得 設計鋪面進行鋪蓋,並可配合人行道佈設形式,實施連續性帶狀設計,
但鋪面材質應使用透水性及排水性佳之材質。
五、高雄市
有關本市退縮地與公有人行道共構之都市設計審議個案,其公有人 行道共構材質部分基於考量市場因素與景觀風貌活潑性,原則以灰色系 之透水性高壓混凝土磚或花崗岩為主,另尺寸不予規定
貳、地下開挖率
一、台北市
建築基地地下層開挖規模,應依都市計畫規定辦理,都市計畫未規
定者,依表 2-4 規定辦理:(惟基地條件特殊或對社區確有具體貢獻者,
挖規模,為地下層開挖面積佔建築基地面積之建蔽率加 20%為上限。但 如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等之都市設計相關管制則無相關規定。
四、台南市
降低地下室開挖率:基地開發應視地區特性盡量降低建蔽率以及地 下室之開挖率。
五、高雄市
(一)申請容積獎勵或容積移轉之建築基地,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各該都市計畫 已訂定較嚴格之地下室開挖率及建築物設計規定者,從其規定:建築基地 之地下室開挖率不宜超過 80%,惟針對基地保水及植栽等提出具體對策,
經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地下室開挖率得酌予提高。
(二)基地開挖應強調對基地保水、喬木生長或增加雨水回收設施且符合基地綠 建築基準為原則。
(三)實施容積移轉審查地區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1.地下室之開挖規定
(1)高層建築部分,依建築技術規則有關高層建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非高層建築部分,地下開挖率≦(1-X/2)%。
(X=移入容積/基地基準容積)
建築基地如就下列事項:施工安全、停車設備、基地保水及植栽綠 化處理,提出具體妥善因應計畫並經都設會或與建築執照預審小組聯席 會議同意者,其地下開挖率得酌予提高。
參、基地透水
一、台北市
(一)公園之地坪或鋪面、水道及排水系統,依下列原則設置:
1. 為避免暴雨時園區逕流水溢流,公園之地坪或鋪面宜使用透水性材質,
減少使用不透水人工構材;且於適當地點設置適當設施以儲存延滯地 面之逕流水。
2. 公園水道流速在每秒1公尺以下者,以植生方式保護溝岸腹地,並儘可 能綠化水道;流速在每秒超過1公尺者,視流速採用適合之卵石或塊石,
以乾砌方式保護溝岸腹地。
3. 排水系統宜採用地下化之透水性構造,以增加逕流下滲率。
(二)公園之排水系統,應採地下化之透水性構造,以增加逕流下滲率,並依下 列規定設置:
1. 盲溝下之清碎石底層,應距地下水位2公尺以上,以避免逕流直接污染 地下水。
2. 盲溝周圍應以適當材料或工法隔離周邊土層,以避免泥沙填塞清碎石 孔隙,降低透水功能。
3. 盲溝尺寸應考量維修人員施作之可行性,並配合該區20年最大逕流水 量設計。
二、新北市
基地透水面積應大於法定空地 80%檢討。
三、桃園市
(一)桃園航空貨運園區暨客運園區特定區內公園綠覆率應達 70%以上,並以 透水性舖面舖設,並應配合相鄰近之開放空間整體設計。
(二)建築基地所留設之法定空地應配合整體景觀設計,其植栽綠化比例應達法 定空地面積 1/2 以上為原則,其餘應維持原透水性,並應考慮防災與緊急
救護通行之需求。
(三)下水道系統應為分流式下水道,其雨水下水道應為透水性下水道系統,總 透水量(含不透水空地)以能達最高透水率為原則,污水下水道放流水應 考慮回收以供特定區澆灌利用。
四、台中市
(一)前點空地面積每滿 64 平方公尺,至少植樹一棵,該樹需為圓形樹冠之喬 木,樹冠底離地淨高 1.8 公尺以上,根部保留適當之透水面積及覆土深度。
(二)廣場、平面停車場須種植樹木,其樹冠水平投影所占面積不得小於百分之 三十,其樹冠形狀及淨高規格同第十五點第三款說明,廣場之舖面材質應 維持 50%以上之透水舖面。
五、台南市
(一)滲透式地表:建築物之法定空地應採用自然之覆土,減少不易透水之材料 覆蓋或採用易於雨水滲透之材料。
六、高雄市
「綠覆率」規定若條列於都市計畫說明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者,
其執行仍應依各都市計畫說明書規定辦理。以凹子底原農十六細部計畫 區規定為例,則視申請案之地面層開放空間及法定空地有無施作透水性 鋪面為準,若依上開規定附設者則需依據前款規定辦理,未依上開規定 附設者,則須依「高雄市建築基地實施綠化審查辦法」規定逐條檢討並 附設。
肆、基地保水(滯洪、雨水貯留設施)
一、台北市
另有鑑於近期容積移入接受基地之申請案日益增加,因量體及開發 強度較周遭環境高,應相對提出回饋措施,如增加地面層開放空間、基 地綠化及保水設計、依「綠建築指標」規劃設計等,作為申請容積移入
目,以爭取可移入之合理容積額度。
二、新北市
(一)建築基地地面排水設施請沿地界線屋基設置並儘量將地面水匯集入筏基中,
過多之逕流始可排入外部公共排水溝,並請儘量設滲透井或其他保水設計,
以減少公共排水溝負擔。
(二)基地排水設施以排入樹穴、草溝或降低高度等遲滯地表雨水逕流之方式,
以避免降水直接排入地區公共排水溝;另請於基地周邊境界線旁側加設草 溝或粗礫石之滲透側溝,以利減緩都市洪峰、增加基地之保水能力。
(三)雨水貯留滯洪池:
1. 新建工程地下室設有筏式基礎者,應利用其筏基水箱作為雨水貯留滯 洪池,其所貯留之回收雨水應可作為庭園植栽澆灌用。
2. 依「新北市都市計畫規定設置雨水貯留及涵養水分再利用相關設施申 請作業規範」檢討。
3.請明白標示排水方向及保水設施之位置及剖面。
(四)綠屋頂:屋頂或露台之平台建議以綠屋頂(薄層綠化)設計,以有效達到 該平台隔熱降溫之目的,並可截留雨水減緩雨水逕流量。新建建物之屋頂、
露台綠化其可綠化面積應達屋頂面積之 1/2 以上。
三、台中市
屋頂應予實施綠化為屋頂花園,並應於竣工前綠化完成,並不得增 加任何附建設施,但經委員會許可者不在此限。
四、台南市
(一)景觀生態池:大面積之基地應留設景觀生態池或以植被覆蓋之「貯留滲水 低地」之緩坡方式涵養雨水減緩雨水排入溝渠之速度。
(二)基地保水設施:建築物及其基地應設置保水設施以貯存雨水再利用以及減 緩雨水流入溝渠、河川之時間。
(三)屋頂陽台地下室之地面層盡量作成花園以涵養雨水。
(四)景觀防災生態池
1. 對於自然水體,尊重其存在形式,避免非必要之人工干預。
2. 考量水域之物理特性,保留水體滯留、氾濫之空間。
(五)公有公共工程增加藍帶面積:公共設施用地應依本市景觀防災生態池都市 設計審議原則設置景觀防災生態池或儘量設置人工濕地,一方面以自然方 式淨化水質,一方面增加水生動植物棲地空間。並且結構材料應儘量使用 多孔隙可透水之材料,以提供動植物棲息生長空間,並使雨水能滲入地層 內涵養水分。
(六)增加都市保水性:儘量強化都市地區之生態水循環功能,都市開放空間應 有生態水循環規劃,以涵養地下水,增加地面水入滲功能,以達滯洪及減 洪目標。
(七)透水性舖面使用:車道及人行道路面應儘可能使用透水材料或透水設計,
使雨水直接滲透至地下土壤。
五、高雄市
五、高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