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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災害韌性規劃相關文獻回顧

第二節、 國內相關計畫

壹、 國土計畫

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

並追求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國土計畫法,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經立法院審議完成三 讀程序、民國 105 年 05 月 01 日總統公布後,行政院預訂於ㄧ年內辦理「定期公布國土白 皮書」、「研訂國土計畫法之 21 項子法」、「擬訂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及「公告各級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

目前全國國土計畫預訂於 106 年 08 月完成草案,107 年 05 月 01 日公告實施;直轄市、

縣(市)國土計畫於 106 年 03 月由內政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擬定計畫,各直轄市、

縣(市)分批辦理擬定計畫,一併於 109 年 05 月 01 日前公告實施,而國土功能分區於直轄市、

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01 日前公告實施。相關時程規劃 如表 2-3:

表 2-3 法定工作事項時程規劃表

項目 時程規劃

全國國土計畫 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107.05.01 前公告實施)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日期,一併公告實施。(109.05.01 前公告實施)

國土功能分區 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依中央 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111.05.01 前公告實施)

國土白皮書 每隔兩年定期公布。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國土計畫法專區

全國國土計畫法為以全國國土為範圍,所擬訂定之目標性、政策性及整體性之國土計 畫,並指導直轄市、縣(市)訂定實質發展及管制之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國土計 畫法以「功能分區、分級管理」為主要架構,將全國土地分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 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等四大主要分區。為將現行之土地使用分 區與國土計畫法銜接,內政部營建署於「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與相關子法之制訂」案之總 結報告書對此提出「轉換機制」之建議,都市計畫地區應轉換為為城鄉發展地區;國家公 園與保護區之地區劃為國土保育地區;非都市土地使用,依個別原則分別轉換至國土保育 地區、農業發展地區或城鄉發展地區,如圖 2-6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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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6 區域計畫法轉換為國土計畫法(草案)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貳、 區域計畫

自 2010 年起各縣市政策擬定區域計畫,而未來區域計畫將轉成地方層級國土計畫。

區域計畫有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目的,故可與韌性規劃連結,如區域計畫 中之自然資源之開發及保育、區域性部門計畫、土地使用分及土地空間利用畫…等,應將 韌性規劃納為考量。若韌性規劃能落實於空間規劃層面,則更能達到減災作用,如境敏感 地區、土地使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劃定,而土地使用計畫與都市計畫則為良好的規劃工 具,然區域計畫又為前兩項之上位計畫,其計畫內容之指導原則須由上到下落實,方能引 導各類土地有效利用,並達成韌性規劃落實於空間規劃之目的。

表 2-4 區域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應載明項目表

區域計畫法

第七條

區域計畫應以文字及圖表,表明左列事項:

1. 區域範圍 2. 自然環境 3. 發展歷史 4. 區域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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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

5. 人口及經濟成長、土地使用、運輸需要、資源開發等預測 6. 計畫目標

7. 城鄉發展模式

8. 自然資源之開發及保育

9. 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及土地分區管制 10. 區域性產業發展計畫

11. 區域性運輸系統計畫 12. 區域性公共設施計畫 13. 區域性觀光遊憩設施計畫 14. 區域性環境保護設施計畫 15. 實質設施發展順序

16. 實質機構 17. 其他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五條

本法第七條第九款所定之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包括土地使用基本方 針、環境敏感地區、土地使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及檢討等相關 事項。

前項所定環境敏感地區,包括天然災害、生態、文化景觀、資源生產 及其他環境敏感等地區。

資料來源:區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參、 氣候變遷調適計畫

一、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於民國 101 年 6 月 25 日核定通過「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

亦於 101 年 12 月完成「地方氣候變遷調適計畫規劃作業指引」,引導地方政府研擬地方氣 候變遷調適策略與行動方案。其內容依未來臺灣氣候變遷下遭氣溫上升與降雨型態改變、

極端天氣事件發生的強度與頻率升高及海平面上升之衝擊與挑戰,擬訂八項調適領域,並 逐項提出因應調適策略。

(一) 災害:洪災、坡地災害、乾旱

降低淹水風險,並考量嚴重之水土複合型災害,隨著災害發生頻率與強度之加強 防災體系之應變與復原能力。

(二) 維生基礎設施:能源供給、供水及水利系統、交通、通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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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維生基礎設施應考慮不同之災害類型,確認所在區位之安全性、功能,於災 時可正常維持運作,盡量避免受到災害之破壞與衝擊。

(三) 水資源:水文、河川流量、供水系統、農業灌溉之衝擊及複合型災害風險

因降雨型態及水文特性改變,考量複合型災害風險,避免水工結構物遭洪水破壞,

並促進水資源供需平衡,達到水資源之永續經營。

(四) 土地使用:土地使用的衝擊、土地使用規劃與管理面臨的挑戰

藉由提供多一些綠色基盤設施,及根據災害特性調整土地使用型態,利用空間規 劃手法,達到減緩及調適之功能。

(五) 海岸:海平面上升、颱風暴潮、極端降雨事件、海水暖化、海岸地區不當使用 避免海岸防護工程、景觀與資源受到災害影響,保護海岸自然環境。

(六) 能源供給及產業:災害造成之產業損失、能源系統安全與供應 維持穩定之能源供給,同時減少產業因災害造成之經濟損失。

(七) 農業生產及生物多樣性:農業損失、生物多樣性衝擊

發展適應氣候變遷之農業生產型態,並降低氣候變遷對各生態系統之影響。

(八) 健康:氣溫及降雨造成之相關疾病

因溫度上升提高傳染性疾病流行的風險,應加強公共衛生與整合醫療資源。

二、地方氣候變遷調適計畫 (一)推動背景及歷程

全球暖化造成溫度上升、降雨型態改變、海平面上升及其他極端氣候事件等衝擊,

不論是自然、經濟、文化等領域皆受到全球暖化的影響,如今全球暖化已然成為各國 家重視的議題之一。行政院於 101 年 06 月 25 日核定「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

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擬地方氣候變遷調適計畫內容,由中央引導地方政府對全球 氣候變遷帶來之衝擊與挑戰擬定因應作為,亦啟蒙地方政府追求永續發展之契機。

行政院中華民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 101 年 12 月完成訂定「地方氣候變遷調適計畫 規劃作業指引」,以臺北市、屏東縣政府為示範縣市,引導其他地方政府研擬地方氣候 變遷調適對策與,因地方之自然環境、經濟、文化……之條件不盡相同,各地方政府 可依當地特色條件,擬定一套具在地特性之地方氣候變遷調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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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將氣候變遷調適由中央推廣至地方,於總體氣候變遷調適之目標確立後,國家 發展委員會自民國 100 年起推動地方氣候變遷調適計畫,至民國 103 年已補助 18 個地 方政府完成調適計畫,「第一階段地方氣候變遷調適計畫」涵蓋直轄縣市、縣(市)為基 隆市、宜蘭縣、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嘉義市、南投縣、雲林 縣等;為持續協助地方政府落實調適作為,民國 104 年更特別針對需要優先推動領域 或高脆弱度地區辦理「第二階段地方氣候變遷調適計畫」,包含桃園市、雲林縣、嘉義 縣(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政府。

圖 2-7 地方氣候變遷調適計畫之推動歷程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彙整

(二)地方氣候變遷調適計畫內容

地方政府運用採策略規劃(strategic planning)理念與程序執行氣候變遷調適之相關 規劃工作,並強調於有限資源條件下重視環境條件之分析,相關內容如下:

1. 前置作業:地方政府為推動之主要權責單位,考量當地之特色條件,評估氣候變 遷對該地之衝擊,或可委託專業規劃機執行氣候變遷調適規劃工作,並建立規劃 平台會議以作為主要決策機制。

2. 規劃前基本分析:首先蒐集地方之自然與社會經濟環境特性相關資料,再對地方 政府之施政計畫、各部會調適行動方案等,分析氣候變遷對其產生之影響。

3. 優先調適領域界定:以氣候變遷對於地方之衝擊程度評定出優先順序,界定應優 先調適領域。

4. 各領域氣候變遷脆弱度評估:評估地方各領域於氣候變遷下之暴露程度、敏感性、

潛在衝擊、能容納或因應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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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地方氣候變遷調適策略與行動計畫:以氣候變遷調適之願景延伸出能因應之氣候 變遷之調適策略,以前幾項之評估做策略之排序,並於建立衡量調適績效的指標 後,研擬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

6. 計畫執行方式與相關配合措施:建立滾動式規劃以持續推動氣候變遷調適工作,

並實施教育、傳播與公民參與等輔助配合措施。

7. 完成地方氣候變遷調適計畫:地方氣候變遷調適計畫完成後須加以落實,配合地 方政府施政計畫及實際狀況予以彈性調整。

圖 2-8 地方氣候變遷調適計畫作業流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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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空間災害韌性相關計畫

一、 國土保育區相關計畫

水利署於民國 106 年 1 月提出國土保育區之重大政策及業務重點,以逕流分擔、與水 共生,打造出保水韌性城市以及水岸融合、環境優化,推動海岸環境營造及保育等措施為 主要施政內容,以兩年作為短期目標提出短期行動方案。

(一) 水與安全-洪流分擔、與水共生

1. 政府部門間需務實面對氣候變遷下極端氣候及複合型災害嚴峻挑戰,以跨域整合 及流域土地共同承納洪水之新思維,合力推動整體國土及水資源保育與治水工 作。

2. 推動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經濟部、內政部、農委會及地方政府,應自法令規範、

技術及制度面共同配合與合作,落實開發計畫審議及查核機制,建立風險管理機

技術及制度面共同配合與合作,落實開發計畫審議及查核機制,建立風險管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