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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災相關法令(與空間規劃相關)

第二章 災害韌性規劃相關文獻回顧

第四節、 防災相關法令(與空間規劃相關)

本節將參考與蒐集國內與防災相關之法令,如:國土計畫法與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與 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與都市計劃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以及其他有關防災之法規,做為 後續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防災計畫之參考依據。

壹、 國土計畫法與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於民國 105 年 5 月 1 日在行政院發布實施的國土計畫法及民國 105 年 6 月 17 日發布實 施的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中對有關防災規劃之內容均有所規定,其中國土計畫法第一條:

「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

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追求國家永續發展」即說明了 國土空間與防災整合之重要性,因此,本研究乃節略整理國土計畫法及國土計畫法施行細 則有關防災及國土空間規劃相關之規定,如表 2-7 與表 2-8 所示:

表 2-7 國土計畫法有關防災及空間規劃之規定

條次 內容

第 6 條

國土計畫之規劃基本原則如下:

一、 國土規劃應配合國際公約及相關國際性規範,共同促進國土之永續發展。

二、

三、 國土保育地區應以保育及保安為原則,並得禁止或限制使用。

國土規劃應考量自然條件及水資源供應能力,並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 防災及應變能力。

四、 海洋資源地區應以資源永續利用為原則,整合多元需求,建立使用秩序。

五、 農業發展地區應以確保糧食安全為原則,積極保護重要農業生產環境及基 礎設施,並應避免零星發展。

六、 城鄉發展地區應以集約發展、成長管理為原則,創造寧適和諧之生活環境 及有效率之生產環境確保完整之配套公共設施。

七、 都會區域應配合區域特色與整體發展需要,加強跨域整合,達成資源互補、

強化區域機能提升競爭力。

八、 特定區域應考量重要自然地形、地貌、地物、文化特色及其他法令所定之 條件,實施整體規劃。

九、國土規劃涉及原住民族之土地,應尊重及保存其傳統文化、領域及智慧,

並建立互利共榮機制。

十、國土規劃應力求民眾參與多元化及資訊公開化。

十一、 土地使用應兼顧環境保育原則,建立公平及有效率之管制機制。

第 9 條

全國國土計畫之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範圍及計畫年期。

二、國土永續發展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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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內容

一、

二、

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三、為配合中央或地方之重大建設。

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前項更新地區之劃定或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變更,上級主管機關得指定該管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辦理。

資料來源:都市更新條例

二、 水土保持法

水土保持法與空間韌性相關之內容,其中第十六條與第二十條之內容與山坡地及 空間防災最具相關性,表 2-13 為法條及其內容說明。

表 2-13 水土保持法與空間韌性相關之內容

條次 內容

第 1 條

為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以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源,減免災害,

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增進國民福祉,特制定本法。

水土保持,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加強水土保持推廣、教育、宣導及試驗研究,並會同有 關機關訂定計畫實施之。

第 8 條

下列地區之治理或經營、使用行為,應經調查規劃,依水土保持技術規 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一、 集水區之治理。

二、 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

三、 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

四、 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等。

五、 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建築用地,或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

六、 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

七、 防止海岸、湖泊及水庫沿岸或水道兩岸之侵蝕或崩塌。

八、 沙漠、沙灘、沙丘地或風衝地帶之防風定砂及災害防護。

九、 都市計畫範圍內保護區之治理。

十、 其他因土地開發利用,為維護水土資源及其品質,或防治災害需實 施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前項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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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 內容

第 19 條

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地區,其長期水土保持計畫之擬定重點 如下:

一、水庫集水區:以涵養水源、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淨化 水質,維護自然生態環境為重點。

二、主要河川集水區:以保護水土資源,防治沖蝕、崩塌,防止洪水災 害,維護自然生態環境為重點。

三、海岸、湖泊沿岸、水道兩岸:以防止崩塌、侵蝕、維護自然生態環 境、保護鄰近土地為重點。

四、沙丘地、沙灘:以防風、定砂為重點。

五、其他地區: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情形指定之。

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地區,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但攸關 水資源之重大建設、不涉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及經環境影響評估 審查通過之自然遊憩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訂定 之。

資料來源:水土保持法

三、 修正全國區域計畫與防災規劃有關之計畫3

修正全國區域計畫有關防災規劃之相關計畫,包含農業相關產業、區域性運輸系統計 畫、土地使用基本方針、國土保育土地使用基本原則四項,整理以下內容。

(一) 農業相關產業

劃分國有林區為自然保護區、國土保安區、森林育樂區及林木經營區等 4 種,

強化現有自然保護區之完整性,建構森林護管系統及森林火災防災機制,逐年收回 出租造林地,訂於休耕農地,規劃推動短期經濟林造林,以促進農地活化,題生土 地使用效率。

(二) 區域性運輸系統計畫-落實罹災防災救災,提高抗災能力 1. 建立交通設施安全性風險評估之能力。

2. 建置交通設施營運管理資料庫及強化監測作業。

3. 配合國土開發與保育計畫,擬定交通設施分等級之開發與復建原則。

4. 研發交通設施氣候變遷調適新技術,提升防災預警時效。

3修正全國區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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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土地使用基本方針

1. 各層級土地使用計畫應蒐集災害潛勢及防災地圖等相關資訊,掌握轄區易致災地 點、災害發生歷史及特性,納入環境敏感地區之規劃參考,並據以檢討土地使用 分區及使用地。

2. 針對都市計畫及非都市土地開發案,雖已規定開發基地須依據災害潛勢,檢討規 劃滯洪相關設施,要求自行吸收因開發增加之逕流量。未來並應研議將既有建成 區或計畫區及周圍一定範圍內之災害潛勢、防災地圖及脆弱度評估等資料納入都 市計畫及開發計畫內容,進行整體評估。

(四) 國土保育土地使用基本原則

1. 環境敏感地區土地使用指導原則

為因應氣候變遷,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考量安全防災需要,積極調整海岸地區 之土地使用計畫(都市計畫、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地及管理措施)。為防治海岸 災害,預防海水倒灌、國土流失,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劃 研擬縣(市)區域計畫時,應參照「整體海岸管理計畫」針對海岸侵蝕、洪氾溢淹、 暴 潮溢淹、地層下陷、其他潛在災害等因子,所劃設之「海岸防護區位」,檢討直轄市、

縣(市)區域計畫之防災對策,並調整相關土地使用計畫。

2. 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管制事項

鼓勵開發案留設人工濕地或生態滯洪池等設施,強化基地污水自然淨化及滯洪 防災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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