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國土保育地區之災害韌性參考準則

第六章 三大功能分區災害韌性規劃參考準則

第二節、 國土保育地區之災害韌性參考準則

壹、 國土保育地區概述

國土保育地區依據全國國土計畫規定,係為國土保育及保安的目的,國土保育地區將依 據保育程度予以劃分不同分類,以進行適當土地使用管制。應考量及分析災害潛勢,透過土 地使用管制,避免不當的土地開發行為;對於嚴重山坡地地質災害、地層下陷等災害敏感地 區,應積極推動保安、復育等工作。因此在進行規劃前必須考量該區的環境敏感程度、自然 環境及災害特性。環境敏感地區又分為第一級敏感地區及第二級敏感地區兩類,分別說明如 下:

一、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

以加強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及不破壞原生態環境與景觀資源為保育及發展原則,

管制的策略多以嚴格禁止開發與保護為原則,又可分為四類進行管制,其管制目的分 別說明如下:

1. 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避免天然災害(災害敏感)

2. 保護各種珍貴稀有之自然資源(生態敏感)

3. 保存深具文化歷史價值之法定古蹟(文化景觀敏感)

117

4. 維護重要生產資源(資源利用敏感)

原區域計畫內容環境敏感地區第一級,按土地資源敏感特性,區分為災害、生態、

文化景觀、資源利用等 4 類,針對氣候變遷與土地使用提出韌性規劃參考準則:

1. 災害敏感:優先評估淹水潛勢、坡地災害等易受氣候變遷影響地區之開發利用。

如:其中項目有特定水土保持地區、洪氾區一級管制區等,應配合相關法令與主管 機關進行管制。

2. 生態敏感:屬生態核心區者,應依法減少或禁止人為干擾,維持原有生態均衡,以 不破壞生態環境進行適宜之土地使用。

3. 文化景觀敏感:評估古蹟文化是否受強降雨、淹水潛勢之影響。

4. 資源利用敏感:優先保全水資源相關環境敏感地區之完整性,維護資源永續利用及 避免不當開發而導致資源耗竭,並宜採低密度開發利用。

二、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

考量部分環境敏感地區對於開發行為的容受力有限,為兼顧保育與開發、加強管 制條件,所規範之土地開發,依敏感程度高低訂定開發的限制條件,提供有條件開發 之彈性空間,又可分為五類進行管制,其管制目的分別說明如下:

1. 加強管制條件,規範土地使用種類及強度。

2. 開發行為應落實整體規劃開發為原則。

3. 針對敏感地區特性,提出具體防範及補救措施。

4.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訂定開發總量及標準,作為使用分區或使用地檢討變更依 據。

環境敏感地區第二級按土地資源敏感特性,區分為災害、生態、文化景觀、資源 利用、其他 5 類針對氣候變遷提出敏感地區之調適策略:

1. 災害敏感:優先評估活動斷層、淹水潛勢及土石流潛勢等,易受氣候變遷影響地區 之開發利用,應加強管制條件,規範災害敏感地區之土地使用種類與強度。

2. 生態敏感:屬生態核心區者應依法減少或禁止人為干擾,配合各項保護地區之相關 法令與主管機關進行管制與保護。

3. 文化景觀敏感:評估古蹟文化是否受極端氣候造成災害影響。

4. 資源利用敏感:優先保全相關環境敏感地區資源之完整性,應避免不當開發而導致 資源耗竭,若要開發宜採低密度之開發利用。

118

5. 其他。

貳、 國土保育地區災害韌性參考準則

依據本章第一節之災害韌性共同參考準則,針對國土保育地區提出災害韌性規劃之策略,

並依據前述內容在國土保育地區選取的災害韌性規劃之重點項目為「暴露」(包含:淹水、土石 流及地震潛勢),於本節研訂災害韌性規劃參考準則。

一、必須考量資源、景觀、生態及易致災條件對於該本類型地區之影響,限制或避免開 發,以免造成環境及資源之破壞。

二、持續更新環境敏感地區圖資,並納入環境影響評估基地調查考量。

三、必須考量災害對於該類型地區之影響,以及對開發行為的容受力,避免因不當開發 導致災害發生,應盡量避免於該區進行開發行為,若要開發宜採取低密度的開發。

四、視災害敏感之程度進行處理,如維持原貌或設置緩衝空間,以確保該地區之永續發 展及利用,增加其韌性。

五、在國家公園地區應持續監測氣候變遷可能對生態環境造成的影響,並評估面臨氣候 變遷帶來的災害是否會造成環境破壞加劇。

六、在天然地形與自然景觀上受災之風險較高,應在國家公園計畫中增列災害防治策略 與措施。

七、為避免因不當開發導致災害發生,應盡量避免於都市計畫保護區進行開發行為。

八、若要進行開發行為,考量極端氣候可能造成嚴重之災害,應運用減災措施進行規劃 或預留緩衝空間。

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