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三大功能分區災害韌性規劃參考準則
第四節、 城鄉發展地區之災害韌性參考準則
壹、 城鄉發展地區概述
城鄉發展地區依據全國國土計畫規定,係依本法第 20 條規定,城鄉發展地區依據都市化 程度及發展需求加以劃設,並按發展程度,予以分類。首先都市計畫地區都市發展用地為都 市化程度高且住宅及產業活動高度集中的地區,且依本法第 23 條後段規定,仍依都市計畫法 及相關法規實施管制。
貳、 城鄉發展地區災害韌性參考準則
依據本章第一節之災害韌性共同參考準則,針對城鄉發展地區提出災害韌性規劃之策略,
並依據前述內容在城鄉發展地區選取的災害韌性規劃之重點項目為「人口」(包含:人口密度、
老年人口、身心障礙人口、低收入戶人口及幼年人口)、「產業」(包含:工業、服務業)、「暴露」
(包含:淹水、土石流及地震潛勢)、「土地使用」(包含:農業、住宅、商業、工業用地及建物面 積)、「應變能力」(包含:醫療設施、消防與警察及避難處所)、「所得」(包含:儲蓄額、可支配 所得)、「調適能力」(包含:公有土地、公共設施用地及就業率)、「學習力」(包含:教育程度)共 8 項,於本節研訂災害韌性規劃參考準則。
一、韌性評估項目「人口」之災害韌性規劃參考準則:
1. 都市計畫人口數,應優先考量環境容受力,就各該縣(市)範圍之資源條件評估可 承載之人口數,並與人口移動與土地使用之關聯性等因素納入綜合分析後予以 推估。
2. 逐步將低人口密度。
3. 考慮人口結構的多元,並免老化區過度集中。
4. 鼓勵農業區、原住民人口回流。
5. 於開發時將環境容受力納入考量。
6. 新開發區引入之人口考量人口結構之多元性。
二、韌性評估項目「產業」之災害韌性規劃參考準則:
1. 產業應多元發展,例如:農業區應發展各式不同種類之農作。
2. 基礎設施、基礎設備應有備援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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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韌性評估項目「暴露」之災害韌性規劃參考準則:
1. 中低災害潛勢區考慮降低開發強度,並搭配相關減災措施。
2. 避免位於中高災害風險區。
3. 距離已公告活動斷層兩側各 15 公尺範圍內,應進行容積管制,周邊建築應進行 必要之耐震規範。
4. 避免於坡地災害潛勢區開發。
5. 結合原住民傳統智慧,判定災害風險區。
四、韌性評估項目「土地使用」之災害韌性規劃參考準則:
1. 淹水潛勢地區:都會地區導入低衝擊開發(LID)設施。
2. 土壤液化高潛勢地區:既有建築應優先辦理建物結構補強;未來尚未開發建築基 地應進行地質改良。
3. 坡地災害潛勢區應避免開發。
4. 公共設施開發加入綠色基盤設施概念。
5. 農業區應儘量具備滯洪之效果。
6. 工業園區開發加入綠色基盤設施,以增加其耐災性。
7. 於開發時將海綿城市概念納入都市設計審議規範,要求建築基地及公共設施達 到都市防洪規劃,增加都市防洪能力。
8. 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應維持開放空間,如確有開發建築需要,應加強建築結 構及管理措施。
9. 開放空間加入綠色基盤設施概念。
五、韌性評估項目「應變能力」、「所得」之災害韌性規劃參考準則:
1. 定期討論與檢視防災計畫,於減災、整備、應變及復原重建階段是否可減少人 員的傷亡,以評估地區之韌性程度。
2. 檢核防災設施是否足夠因應災害的衝擊,以評估其韌性程度。
3. 對於公共設施、醫療、消防等防災緊急應變設施,應建立設施安全性之風險評 估機制。
4. 宜加入綠色基盤設施(公園、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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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應檢視、評估現有公共設施(如:道路、開放空間)之脆弱度與防護能力,並強化 耐震與防護計畫。
6. 需落實極端氣候之適應力評估,據以提升應變能力。
7. 都市地區較鄉村地區有較高之所得,在災後較有可支配的金錢進行災後的復原 重建工作,因此韌性程度較高。
8. 政府應制定災後重建費用之相關管理辦法,將募款的經費進行公平的分配與管 理,使居民不因所得差距之限制而降低其韌性。
9. 透過災害保險制度,使受災民眾與產業可以減少龐大重建經費帶來的負擔。
10. 設立共同基金負擔天然災害的理賠風險。
11. 災後常因經費問題無法進行快速的重建,可能導致原住民保留地之鄉村區之韌 性程度降低。
12. 考慮創辦文教基金會以管理外界募款與捐贈的經費,將這些妥善運用於原住民 部落之重建。
六、韌性評估項目「調適力」、「學習力」之災害韌性規劃參考準則:
1. 提高居民風險知覺、調適行為功效與尋求支援能力。
2. 社區事務參與程度可代表地區居民對於公眾事務之熱心程度,若參與率高,則 在自然災害發生後,居民將積極幫助復原工作、縮短復原時間。
3. 預算資源分配也會影響復原速度。
4. 針對基礎設施進行強化,包含:河川、堤防、水閘門、雨水下水道及抽排水設施 等之規劃與建置並設置預警系統,使其在災時能不受影響或迅速恢復,以提升 該地區之韌性。
5. 工業區或農業區相關產業若位於易受災地區,則需針對重要基礎設施進行強化,
使其在災時能順利運作或災後能迅速恢復。
6. 鼓勵民眾能主動參與防災社區活動,災前能共同討論災害的因應策略,災後能 依據災前的共識進行復原重建工作。
7. 設置維生管線設施(水、電、瓦斯)時,應有耐風、水災及地震等之安全考量,
同時應使系統多元化、據點分散化及替代措施具體化之規劃與建置。
8. 應將海綿城市列入建設目標之一,強化都市公共設施之基地截水、保水功能;
妥善運用都市公園綠地、停車場等公共設施之雨水貯蓄及入滲減洪等功能;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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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道路與建築及設施之雨水貯留、透水面積及使用透水材質,以增加都市保水 能力並降低淹水風險及損失。
9. 相關災害潛勢資料之揭露。
10. 開發時能考量到過去發生過的災害風險,透過經驗學習而衍生出應對機制,在 災害來臨時,可減少損失提升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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