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國內設置無障礙客房之相關文獻探討
第一節 國內設置無障礙客房之法規演變
第二章 國內設置無障礙客房之相關文獻探討
國內因應國際發展趨勢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原為殘障福利法)之修訂,逐 步將無障礙客房之設置規定,由酌設殘障客房至現今應設置具一定設計標準之 無障礙客房。本章節彙整其法規演變、國內觀光旅館建築與設備標準,以及現 行無障礙客房之設計規範,並據以繪製符合國內法規之無障礙客房最小參考平 面圖,作為後續章節比較國內外無障礙客房設置面積之基礎資料。
第一節 國內設置無障礙客房之法規演變
國內設置無障礙客房之法規源於 1988 年交通部《觀光旅館業管 理規則》第 7 次修訂,時將「殘障客房」訂入規則之附表。其中,
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訂定客房 80 間以上者,門廳、主要餐廳、
公共廁所、臺階等處所應設專供殘障人士進出或使用之設備,並應 酌設殘障客房;而國際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訂定門廳、主要餐 廳、公共廁所、臺階等處所應設專供殘障人士進出或使用之設備,
並應酌設殘障客房。
同年內政部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 章新增公 共建築物殘障者使用設施條文,於第 170 條規定公共建築物設置供 殘障者使用設施,其種類及適用範圍,將國際觀光飯店列入公共建 築物之範疇,依表應設置供殘障者使用之室外引導通路、坡道及扶 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廁所盥洗室,以及浴室各一處,
並應視需要設置供殘障者使用之室內通路走廊、樓梯,以及昇降機。
其後內政部多次修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 章,
續將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及一般旅館均列於使用類組 B-4 類中,並於修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時新增無障礙客房 規範之專章,逐步建立無障礙客房更為詳盡之設計規範。
無障礙客房因屬旅館範疇,按旅館之中央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惟因內政部係掌理全國內務行政事務,含括所轄營建署掌理之全國 營建行政事務,並於《建築技術規則》修訂時,將國際觀光旅館列 為公共建築物,應設置供殘障者使用設施,爰後續無障礙客房所設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設施與設備均參照內政部主管之《建築技術規 則》及《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辦理。此制定方式之優點在 於交通部因不具建築與空間專業,難以掌握無障礙客房所需之空間 尺度及設施設備,由內政部整合於公共建築物制訂共同之無障礙設 計規範,更能滿足行動不便者之基本需要。
特別要注意的是於 1995 年交通部修訂《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將酌設殘障客房之規定廢止時,內政部尚未訂有無障礙客房之相關 規定,爰於 1995 年至 2012 年內政部修訂《建築技術規則》新增第 167-7 條規定無障礙客房設置數量前,國際觀光旅館僅需設置室外引 導通路、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廁所盥洗室,
以及浴室各一處,及視需要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室內通路走 廊、樓梯,以及昇降機,法規並未要求或建議業者視需要考量設置 無障礙客房。
另在用語部分,歷年度法規修訂時亦參照國際作法及考量社會 觀感,於 1996 年《建築技術規則》修訂時,將「殘障者」改為「行 動不便者」。《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亦於制訂專章時直接 使用「無障礙客房」之用語。
第二節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無障礙客房規定
內政部營建署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及全面朝 項無障礙化,新建或增建建築物,均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 工編第 10 章無障礙建築物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並依該章第 167 條 第 4 項訂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及依同條第 7 項規定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B-4 組者(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及一般旅 館)之無障礙客房設置數量。《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十章無障礙客房之規範內容 分為適用範圍、通則、衛浴設備、設置尺寸及房間求助鈴。以下分 別列示其內容,並為使研究資料便於閱讀,直接將須參照規範中其 他章節之事項摘錄於其中。
一、適用範圍,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無障礙客房者,其設計應 符合本章規定。
二、通則
(一)位置:無障礙客房應設於無障礙通路可到達之處,且應 出入方便。
(二)地面:無障礙客房之地面應平順、防滑。
(三)出入口:由無障礙通路進入無障礙客房之出入口應符合 本 205.2.3 及 205.2.4 之規定。
1.205.2.3 室內出入口:門扇打開時,地面應平順不得設 置門檻,且門框間之距離不得小於 90 公分;另橫向拉 門、折疊門開啟後之淨寬度不得小於 80 公分。
2.205.2.4 操作空間:通路走廊與門垂直者,門把側邊之 操作空間不得小於 45 公分;通路走廊與門平行者,門
面盆邊緣 1 公分至 3 公分。設置固定扶手者,使 用狀態時,扶手上緣高度應與洗面盆上緣齊平,
突出洗面盆邊緣長度為 25 公分,兩側扶手之內 緣距離為 70 公分至 75 公分。但設置檯面式洗面 盆或設置壁掛式洗面盆已於下方加設安全支撐 者,得免設置扶手。
(五)衛浴設備空間之浴缸或淋浴間:應符合本規範 605 節、
606 節之規定。
1.605 浴缸:
(1)淨空間:無障礙浴缸前方淨空間長度不得小於浴 缸長度,深度不得小於 80 公分。
(2)浴缸:浴缸內側長度不得大於 135 公分;浴缸外 側距地板面高度 40 公分至 45 公分;浴缸底面應 設置止滑片。
2.606 淋浴間:
(1)迴轉空間:淋浴間內應設置直徑 150 公分以上之 迴轉空間。其迴轉空間邊緣 20 公分範圍內,如 符合膝蓋淨容納空間規定者,得納入迴轉空間計 算。
(2)座椅:淋浴間應提供具扶手及背靠之沐浴椅,座 面高度為 40 公分至 45 公分,並應注意防滑。
(3)水龍頭操作桿及蓮蓬頭位置:應設置於距地板面 40 公分至 120 公分範圍內,且應距柱、牆角 30 公分以上。
第三節 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與客房相關之規定
觀光旅館依《觀光發展條例》第 2 條,係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 或一般觀光旅館,對旅客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
為規範國內觀光旅館之建築設計、構造、設備等事項,交通部 於 2003 年發布施行《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其後並由交通部 及內政部跨域協調完成 2 次修訂。該設備標準訂有國際觀光旅館及 一般觀光旅館兩者之共通性設計標準,及分就其規模訂定各別之設 計標準。按本研究無障礙客房之研究範圍為觀光旅館,亦須符合該 標準之規定,爰就其內容整理與無障礙客房較為相關之標準。
一、共通性設計標準
(一)位在住宅區者,限整幢建築物供觀光旅館使用,且其客 房樓地板面積合計不得低於計算容積率之總樓地板面積 百分之六十。
(二)旅客主要出入口之樓層應設門廳及會客場所。
(三)客房及公共用室應設置中央系統或具類似功能之空氣調 節設備。
(四)所有客房應裝設寢具、彩色電視機、冰箱及自動電話;
公共用室及門廳附近,應裝設對外之公共電話及對內之 服務電話。
(五)客房層每層樓客房數在二十間以上者,應設置備品室一 處。
(六)觀光旅館客房浴室應設置淋浴設備、沖水馬桶及洗臉盆 等,並應供應冷熱水。
(七)客房與室內停車空間應有公共空間區隔,不得直接連通。
第四節 國內無障礙客房範例及設置案例
因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中並未提供無障礙客房配置圖範 例供旅館業者及規劃設計者參考,本研究為於後續章節能與美國、
日本之無障礙客房範例圖說進行綜合探討,依設計規範之內容研擬 繪製最小空間下,符合現行規範之無障礙客房範例圖說,繪製房型 為考量行動不便使用者及及陪伴者同住需求,較具使用性之雙床房。
圖 2.1 無障礙客房平面配置圖範例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上圖之範例完整符合現行規範中有關無障礙客房及其衛浴設 備,有效寬度、迴轉直徑及操作空間設置尺寸之規定,並經計算其 空間面積約須 26㎡。
有效寬度 90cm 以上
有效寬度 90cm 以上 迴轉直徑 150cm 以上
操作空間 45cm 以上 迴轉直徑 135cm 以上
有效寬度 90cm 以上
另為瞭解觀光旅館業者之實際設置情形,本研究於後續章節之訪 談作業中,獲得臺北 S-Hotel(合尊酒店)旅館業者之協助,提供該酒 店兩間無障礙客房之平面配置圖說,供本研究於同房型內進行比較分 析,其無障礙客房之面積分別為 37 ㎡及 33 ㎡,平面配置如下圖,客 房相關設備記載於本研究附錄七之訪談紀錄。
圖 2.2 S-Hotel 無障礙客房平面配置圖 (資料來源:S-Hotel)
圖 2.3 S-Hotel 無障礙客房 (資料來源:本研究拍攝)
第五節 小結
現行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歷 20 年之法規演變,已就無障 礙客房之淨寬度、迴轉直徑及設施設備操作可能性提出對應之設計 重點,從安全與便利的角度,應已能滿足多數行動不便使用者之基 本限度需求。
本研究經檢視設計規範,提列幾項無障礙客房客間及設施設備 可能影響使用情形之項目,可於研究後續訪談過程中與行動不便使 用者及旅館業者進行討論。
一、位置
設計規範所述無障礙客房應設於無障礙通路可到達之 處,且應出入方便,惟所描述之可到達及出入方便,尚須 經營者及規劃設計者將行動不便者之移動性與體能狀態納 入考量。
以輪椅使用者來說,操作輪椅進行移動的速度較一般 人走路的速度(約為 1.3m/s)為慢,手動輪椅為 0.44 至 0.64m/s、電動輪椅為 0.7m/s(許博爾,2012)。無障礙客房 離電梯之遠近,於走廊符合室內通路規定時,皆能滿足可 到達且出入方便之條件,惟就使用者便利性而言,無障礙 客房距離電梯位置應對使用者便利性有所影響。
而無障礙客房是否具對外景觀之位置,雖非規範應納 入討論之範圍,在觀光旅遊地區仍可能對其使用情形有所
而無障礙客房是否具對外景觀之位置,雖非規範應納 入討論之範圍,在觀光旅遊地區仍可能對其使用情形有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