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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國內設置無障礙客房之相關文獻探討

第五節 小結

第五節 小結

現行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歷 20 年之法規演變,已就無障 礙客房之淨寬度、迴轉直徑及設施設備操作可能性提出對應之設計 重點,從安全與便利的角度,應已能滿足多數行動不便使用者之基 本限度需求。

本研究經檢視設計規範,提列幾項無障礙客房客間及設施設備 可能影響使用情形之項目,可於研究後續訪談過程中與行動不便使 用者及旅館業者進行討論。

一、位置

設計規範所述無障礙客房應設於無障礙通路可到達之 處,且應出入方便,惟所描述之可到達及出入方便,尚須 經營者及規劃設計者將行動不便者之移動性與體能狀態納 入考量。

以輪椅使用者來說,操作輪椅進行移動的速度較一般 人走路的速度(約為 1.3m/s)為慢,手動輪椅為 0.44 至 0.64m/s、電動輪椅為 0.7m/s(許博爾,2012)。無障礙客房 離電梯之遠近,於走廊符合室內通路規定時,皆能滿足可 到達且出入方便之條件,惟就使用者便利性而言,無障礙 客房距離電梯位置應對使用者便利性有所影響。

而無障礙客房是否具對外景觀之位置,雖非規範應納 入討論之範圍,在觀光旅遊地區仍可能對其使用情形有所 影響。

二、衛浴設備

(一)迴轉直徑:已較一般性規範之直徑 150 公分降低為 135 公分,且迴轉空間邊緣 20 公分範圍內,可以膝蓋淨容納 空間計入,應有助於經營者及規劃設計者之設置彈性。

但因淋浴間所參照規範之迴轉空間要求仍為直徑 150 公 分,實際執行上是否可依直徑 135 公分辦理。

(二)扶手等輔助設施:於研究計畫初期,洽詢業者表示衛浴 設備中之扶手等輔助設施,易引起非行動不便之住宿者 之反感,係無障礙客房無法供非行動不便者住宿之重要 因素。經本研究檢視規範中扶手等輔助設施之規定係要 求其有效位置、便於扶握、防滑、穩固及安全效果,並 未要求其材質與形式,除設置位置、有效長度與間距等,

是否能以功能性作為核檢依據,以給予旅館業者及規劃 設計者更多設置彈性。

(三)衛浴形式:因現行無障礙客房相關規定並未限制旅館業 者採行之衛浴形式為淋浴或浴缸,於都會區之商務或觀 光旅館時衛浴形式並未有太大之差異,但於溫泉等特殊 觀光景點時,衛浴形式可能對其使用情形有所影響。

三、設施設備使用性

國內多數觀光旅館為讓使用者能有更好之休憩體驗與 便利性,多於客房設有迷你吧檯、咖啡機、影音設備組合 及冰箱等設備,惟行動不便使用者需要較寬之操作空間,

易有無法妥為運用之情形,設施設備使用性雖不會高度影 響其入住意願,但仍為業者可作為提升服務考量之項目。

內政部所訂無障礙客房設計規範內容已考量能使行動不便者妥 為利用客房內設施與設備之可能性,但比較值得更深入探討的部 分,在於觀光旅館之住宿行為亦為遊憩體驗之重點,現行規範內容 尚處滿足能用之基本住宿需求之睡眠及盥洗行為,而高齡者亦或行 動不便者能否自主使用客房中之其他諸如影音設備、空調、冰箱、

膠囊咖啡機及所有備品,甚至打開窗戶走至陽台感受外部自然環 境,以達到好用與享受之遊憩體驗,現階段仍取決於經營者與規劃 設計者之構思。

再者,國內旅館客房在國內高齡化趨勢及國際觀光客逐年增加 之情形下,是否需要思考使多數客房均能友善滿足含括高齡者、嬰 幼兒、部分行動不便者等,所有人均能易於移動利用之基本需求,

以降低差別化,作為提高整體客房住用率,及拓展住宿客源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