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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行動電話服務產業之定義與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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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國內行動電話市場發展沿革、特點與現況分析

3.1 國內行動電話服務產業之定義與特性

3.1.1 行動電話服務產業定義與分類

「行動電話」係指「用戶利用行動電話系統終端設備,經由 行動電話網路與其他行動電話用戶通話,或經由公眾電話網路與 一般電話用戶通話」7【63】。而行動電話業務係指「經營者設置 行動電話系統,提供國內陸地無線電通信服務之業務」8【58】。

另外,根據我國電信法第十一條規定,將電信事業分為第一類電 信事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其個別定義如下:

第 一 類 電 信 事 業 指 設 置 電 信 機 線 設 備 , 提 供 電 信 服 務 之 事 業。前項電信機線設備指連接發信端與受信端之網路傳輸設備、

與網路傳輸設備形成一體而設置之交換設備、以及二者之附屬設 備。第二類電信事業指第一類電信事業以外之電信事業。

第一類電信事業,主要包括固定通訊網路服務、行動通訊網 路服務以及衛星通信網路服務;而第二類電信事業,則包括基本 的一般電信業務與特殊業務。而根據電信法第12條第一類電信事 業須經主管機關交通部特許並發給執照才可營業,為特許制;而 電 信 法 第17條 則 說 明 第 二 類 電 信 事 業 因 為 不 從 事 傳 輸 網 路 基 礎 建 設 , 所 以 不 限 制 執 照 數 目 , 經 交 通 部 電 信 總 局 許 可 後 即 可 營

7 2002 年 中 華 電 信 客 戶 服 務 白 皮 書

8 交 通 部 電 信 總 局 , http://www.dgt.gov.tw/flash/index.shtml

業,為許可制。茲將電信服務事業之分類範圍如圖3.1所示:

圖3.1 電信服務業之分類及範圍 資料來源:王莉雅【3】

因此,本研究所稱之行動電話服務產業,係指隸屬於第一類 電信事業,執掌各項行動電話業務、提供門號的系統服務商。

固 定 通 信 網 路

行 動 通 信 網 路

衛 星 通 信 網 路

基 本 電 信 轉 售 業 務

加 值 網 路 業 務

市 內 電 話、長 途 電 話 、 國 際 電 話、數 據 通 信 、 寬 頻 通 信 、 電 信 出 租

低 功 率 無 線 電 話、中 繼 式 無 線 電 話、行 動 數 據 通 信、無 線 電 叫 人、行 動 電 話

衛 星 固 定 通 信、衛 星 行 動 通 信、衛 星 廣 播 電 視 節 目 中 繼 出 租

語 音 轉 售 、 電 信 轉 售

Internet、Voice mail、e-mail、EDI、

存 轉 語 音 、 其 他

3.1.2 我國行動電話服務產業特性

電信服務具有無形性、即時性、多樣性、科技性及普及性等 服 務 特 性 【58】。陳炳宏【24】提出我國行動電話服務產業之市 場特性主要可以分四個面向來分析:分別為國民營並行制、本土 集團全面介入、全球產業結盟、業者競爭分析等。

1.國民營並行制

根據民國 85 年通過之『電信法』規定,專注於電信政策與 電信市場管理的電信總局,應與經營電信事業的國營中華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分立,這些政策正式確立了我國現有的電信事業國民 營並行制度的產業結構特色。由於中華電信前屬的電信總局已壟 斷行動電話市場多年,其設備等成本早已陸續攤提完畢,因此即 使開放民營後,在市場競爭上還是佔盡優勢,因此使民營業者認 為行動電話市場缺乏公平的遊戲規則。

2.本土集團全面介入

台 灣 重 量 級 的 企 業 集 團 都 爭 相 搶 攻 行 動 電 話 產 業 這 個 新 興 產業,各企業集團如此熱衷,主要被該產業極高的投資報酬率所 吸引,例如根據電信總局 83 年業務實際估算,其行動電話業務 收入約 200 億元新台幣,其營運成本加上法定報酬率卻只有數十 億新台幣,投資報酬率將近三倍【25】。根據民國 85 年一項調查 顯示,民國 84 年排名全國前十大企業集團當中,只有排名第八 的華隆集團沒有介入行動電話服務產業的計畫,其餘九家皆分別 結合國內外企業集團,企圖介入分食國內電信大餅【20】。

3.全球產業結盟

電信自由化風潮改變各國內部電信產業的基本結構,也進一 步造成全球電信產業結構性的變化,亦即推動電信產業全球化發 展 【14】。電信自由化政策使政府開放行動電話民營,而不再由 電信總局獨佔市場,改變產業結構。行動電話業務開放民營也吸 引許多跨國電信集團與國內企業集團結盟,共同瓜分台灣行動電 話市場。以台灣電信事業發展來看,除資金因素外,技術的引進 與升級也應是外國電信集團能介入台灣市場的利基之一;此外,

若從國外業者經營來看,與國外業者結盟,也有藉由國外電信集 團的品牌印象與知名度,來塑造消費者對業者的專業形象,以吸 引更多用戶的優點【17】。

4.業者競爭分析

根據民國 87 年所進行的行動電話使用調查,民眾選擇電信 服務業者的三大考量是通話品質、費率與全區服務【5】。而目前 行 動 電 話 業 者 的 費 率 設 計 特 色 包 括 :『 組 合 式 費 率 』、『 免 通 話 費 方案』、『優惠手機價格』、『創新費率方案』、『常期優惠措施』等

【5】。另外,電信服務業者除打價格戰外,優勢通路也是業者間 競爭的主要策略之一。由於通路攸關市場佔有率高低,因此不論 公、民營業者都視通路行銷為攻佔市場的致命武器,紛紛採取高 度 保 密 策 略 , 但 又 密 切 觀 察 彼 此 動 態 【17】。在推廣策略方面,

各民營業者推廣策略目標大多為建立品牌知名度,像是在大眾傳

而林嘉洽【13】也曾於 2001 年提出國內行動電話服務業之 特性:

1.量身訂做的資費方案

各家業者為滿足消費者不同費率之需求,都競相推出各種資 費方案,及推出各種配套之專案計畫來吸引潛在的客戶群。現在 各家電信業者普遍都能月租費抵通話費,而且綁約條件也愈來愈 寬鬆,保證金與設定費也都有大幅調降,以及更多元的續約優惠 活動。

2.提供多元化加值服務

現階段行動電話仍以全區業者較具競爭優勢,不僅具有規模 經濟之優勢,在資費上不斷以低價吸引客戶,並且擁有較多基地 台而有較好之通訊品質,也因此推出多項加值型服務。例如:台 灣 大 哥 大 推 出 音 樂 達 人 加 值 服 務 , 提 供 上 萬 首 音 樂 供 消 費 者 抓 取,你可以下載最新手機鈴聲、來電答鈴、MP3 歌曲,也可以點 首好聽的歌曲給你的好友,操作起來方便又能吸引年輕族群的注 意。各家也都有推出現在最流行的行動上網加值服務,消費者只 須購買無線網卡,就可以隨時隨地使用筆記型電腦上網,並可享 受高速的無線傳輸速度,實現「移動」和「速度」兼具的全行動 生活。

3.須繳納特許費

根據我國電信總局公佈之電信法規,不論無線通信或其他第 一類電信事業,皆屬於特許之寡占事業。因此,為防止其獲取不

當之超額利潤及基於公平、正義原則,將對特許經營的各項第一 類電信服務業者,收取實質的特許費。民國 85 年 5 月 31 日交通 部 公 告 開 放 四 項 行 動 通 信 業 務 有 關 特 許 費 收 費 標 準 規 定 :「 經 營 者取得特許執照後,每年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收取特許費,未 來並得視情況調整之。」

4.強調經營之規模經濟

依 據 電 信 法 對 於 第 一 類 電 信 事 業 定 義 為 :「 設 置 電 信 基 線 設 備,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電信基線設備係指連接發信端與受 信端之網路傳輸設備、與網路傳輸設備形成一體而設置之交換設 備,以及兩者之附屬設備。故對第一類電信事業而言,初期即必 須投入龐大之經費以建構基地台及各項基礎設備,因此必須透過 用戶數之提升以及用戶的平均貢獻度提高,來逐步攤提龐大的固 定成本,以達到經營之規模經濟。

行動電話服務產業為高度進入障礙的產業,以致就算較小的 廠 商 進 入 了 市 場 想 與 資 本 額 較 大 的 廠 商 競 爭 都 不 是 件 容 易 之 事,再加上行動電話用戶通常不具有轉換性,因此新進廠商不僅 要努力開發潛在用戶更要吸引其他固有用戶成為自己的用戶,唯 有如此才能在行動電話服務市場立足,否則將可能成為被併購的 對象。由於行動電話服務市場屬於高度接受新資訊及新觀念的產 業,因此也常常形成許多流行的風潮,廠商必須及時接受用戶的 想法,以及用最快的速度掌握市場的脈動,才能成為市場中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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