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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服務產業之發展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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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國內行動電話市場發展沿革、特點與現況分析

3.2 行動電話服務產業之發展歷程

(1)主流標準:AMPS9

(2)使用頻段:824~893MHz (3)涵蓋範圍:有限區域 (4)資訊型態:類比語音

(5)背景說明:AMPS(Advance Mobile Phone System)屬於第一代 行動電話系統,並且由美國主導之 AMPS 規格行動電話市占率高 居全球第一長達數年。我國也於 1989 年 7 月引進美規 AMPS 行 動電話系統。但由於龐大市場需求所帶來的客戶數及通訊話務產 值形成爆發性成長,再加上安全性不夠、頻寬利用率低與不能國 際漫遊等缺點,使得第一代行動電話系統很快面臨發展的瓶頸,

於是促進第二代行動電話系統的發展。

2、第二代行動電話系統 (1)時間:1992 年~至今

(2)主流標準:GSM、TDMA、CDMA10 (3)使用頻段:900、1800、1900MHz (4)涵蓋範圍:跨區、可全球漫遊 (5)資訊型態:數位語音

(6)背 景 說 明 : 歐 洲 電 信 標 準 協 會(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Institute, ETSI)設立後,提出 GSM 為歐洲統一標準,奠

9第 一 代 行 動 電 話 系 統 標 準,除AMPS 系 統 標 準 外,尚 有 英 國 所 發 展 之 TACS(Total Access Communication System, 完 全 存 取 通 訊 系 統 ), 及 由 北 歐 瑞 典 易 利 信 (Ericsson)所 發 展 之 NMT(Nordic Mobile Telephone, 北 歐 行 動 電 話 )系 統 。

定歐洲行動電話業者成為第二代行動電話霸主的地位。而美國也 提出以分碼多工存取(Code Division Multiple Access, CDMA)技術 為基礎的 IS-95A 標準以及將 AMPS 系統以分時多工存取(Time Division Multiple Access, TDMA)方式數位化的 D-AMPS 標準。這 當中 GSM 及 IS-95 為行動電話發展中第二代數位系統的代表,

是根據全新的傳輸觀念發展出來的技術,目前被全世界各地的業 者廣為採用。

低功率行動電話(Personal Handy-phone System, PHS)此系統 乃是由日本自行研發的數位式無線電話系統,發射功率遠低於一 般的 GSM 行動電話,所以它是唯一可在醫院使用之行動電話系 統。PHS 世界由為細胞基地台來發送訊號,涵蓋範圍較小,移動 速率也較慢,因此相當適合於人口頻密的都會區。

3、第 2.5 代行動電話系統 (1)時間:2001 年之後 (2)主流標準:GPRS11

(3)使用頻段:900、1800、1900MHz (4)涵蓋範圍:跨區、可全球漫遊 (5)資訊型態:數位(HDR)

(6)背景說明:第 2.5 代的出現在於第二代與第三代標準及規格差 異頗大,因此定出 2.5 代此替代方案作為過渡時期的因應對策,

11 2.5 代 行 動 電 話 系 統 標 準 , 除 GPRS 系 統 標 準 外 , 尚 有 GSM 規 格 之 升 級 版 EDGE(Enhanced Data Rates for GSM Evolution) 系 統 。

也 就 是 2.5G 方案。整合封包無線電服務(General Packet Radio Service, GPRS)是 由 歐 洲 電 信 標 準 協 會 (ETSI)發 展 出 來 的 通 訊 技 術標準,以 GSM 為基礎,運用「封包交換」的技術進行資料傳 輸,其傳輸速率為現行 GSM 傳輸環境的 10 倍以上;GPRS 強化 了 GSM 的數據傳輸能力,以「封包交換」取代「電路交換」,有 效運用頻譜資源,讓更多人共享網路資源。此外,GPRS 具有「恆 久連線、瞬間上網、高速傳輸、以量計費」四大特點,更符合通 訊、資訊、多媒體三合一的消費趨勢。而我國替統業者也在 2001 年陸續提供 GPRS 數據加值服務。

4、第三代行動電話系統 (1)時間:2001 年之後

(2)主流標準:W-CDMA、CDMA2000、TD-SCDMA (3)使用頻段:1885~2025MHz、2110~2200MHz

(4)涵蓋範圍:全球、可全球漫遊 (5)資訊型態:數位多媒體

(6) 背 景 說 明 : 在 1985 年 , 國 際 電 信 聯 盟 (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ITU)提 出 當 時 命 名 為 未 來 公 用 陸 地 行 動 科 技 系 統 (Future Public Land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s System,FPLMTS)的第三代行動通訊標準,隨後於 1996 年改名為 國際行動通訊系統(International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s-2000, IMT-2000)。ITU 於 2000 年 5 月正式批准三個 3G 標準,分別為

洲 規 格 GSM 的 無 線 基 地 台 等 基 礎 設 備 , 主 要 主 導 者 為 NTT DoCoMo 與易利信(Ericsson);而 CDMA2000 則是 CDMAOne 規 格的延伸,主要主導者為美商高通(Qualcomm)。由於節省龐大的 設備費用,目前歐洲普遍支持 W-CDMA,而 CDMA2000 此標準 則以日、韓為領導推動國家,美國、中南美洲部份國家及紐澳也 有採用。至於大陸則力推 TD-SCDMA 標準,該政府持續挹注大 量資金加速系統及設備研發與產業化的腳步,再加上相關廠商也 已相繼投入 TD-SCDMA 的研發,逐步建構 TD-SCDMA 的產業 鏈,因此 TD-SCDMA 此標準將在中國的 3G 市場占有一席之地。

茲將行動通訊技術規格之發展歷程繪製如圖 3.2:

1G 2G 2.5G 3G 3.5G

1995 2003 2005 2007

圖3.2 行動通訊技術規格之發展歷程 資料來源:(1)李松晃【8】

(2)資策會市場情報中心【74】

AMP S

GSM

9.6kbps

TACS

NMT

CDMA

14.4kbps

GPRS 43-115 kbps

CDMA2000 1x

144kbps

EDGE 384kbp

WCDMA 2Mbps

CDMA2000 1xEV-DV 2Mbps

TD-SCDMA 2Mbps

數位式 類比式

HSDPA 14Mbps

3.2.2 我國行動電話服務產業發展沿革

我國行動電話服務產業之發展沿革,可由開放電信自由化開 始介紹起,分別有開放用戶終端設備,通過電信三法12、 行 動 電 話業務與固網業務的開放等。另外,3G 執照的發放,以及在近 期才發放的 WiMAX 執照,都可視為我國電信自由化之重要突破。

3.2.2.1 電信自由化之目的【59】

由於全球興起自由化的風潮,電信服務市場發生了很大的變 化,逐漸由傳統的獨占轉變成開放競爭,發生此重大轉變原因在 於科技的進步、市場需求的改變及獨占事業經營無效率。

交通部『91 年電信政策白皮書』【60】中指出,所謂電信自 由化是指在尊重電信服務市場機能,減少政府不必要干預的前提 下,將傳統獨占的電信服務業開放給其他民間業者進入市場,以 建立公平競爭之市場結構的一種過程。在『91 年電信政策白皮書』

亦提及,在電信自由化的過程當中,電信服務業的開放視各種業 務自由獨占性消失的程度之高低,在順序上有所不同,電信服務 項 目 的 自 然 獨 占 性 亦 受 到 市 場 需 求 規 模 與 資 訊 科 技 發 展 兩 項 因 素的影響。多數國家在 1980 年代晚期,均先開放終端設備市場,

而加值網路服務市場則為下一個開發的重點,至於基本網路則由 於自然獨占性程度相對較高,以及電信服務業組織調適與國際競 爭力考量因素等因素,仍有許多國家以獨占型態經營部分之基本

12電 信 三 法 係 指「 電 信 法 」、「 電 信 總 局 組 織 條 例 」及 新 增 的「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組 織 條 例 」。

1996 年 1 月 16 日 立 法 院 通 過 電 信 三 法 , 同 年 2 月 5 日 總 統 公 布 實 施 電 信 三 法 。

網 路 業 務 。 因 此 , 電 信 自 由 化 的 目 的 為 引 進 市 場 機 能 以 促 進 競 爭,增進消費者的權益,在引進市場機能之後,經營效率低落與 研發能力不彰的事業會被市場機能所淘汰,故市場力量就能使電 信服務產業自動產生績效提昇之誘因與研發的動力。

3.2.2.2 我國電信自由化過程

我國電信自由化之推動,由亞太營運中心及國家資訊基礎建 設兩大政策所促成。並遵照 WTO 入會有關電信之承諾,以階段 性、漸進性逐步開放電信市場。至今已完成行動通信、衛星通信、

固定通信等多項電信業務之開放,在民國 90 年 7 月開放語音轉 售服務及 91 年 2 月釋出第三代行動業務執照,並於 96 年 7 月釋 出 WiMAX 行動通訊業務執照,我國電信市場開放程度已與國際 電信市場發展同步,甚至有超過全球通訊技術水準的表現。

為因應 1980 年代開始的全球性電信自由化潮流,1989 年 6 月電信總局開放民營業者經營加值網路服務,之後繼續進行電信 相關法規的修訂,於 1996 年完成『電信三法』,完成電信總局之 改 制 及 成 立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 並 開 放 行 動 通 信 業 務 及 衛 星 通 信 業 務,之後就逐步邁向電信自由化,讓我國電信產業由原本中華電 信獨占的局面,轉變成競爭市場的形態,各民營業者陸續投入我 國電信市場這個領域。

依據我國之電信自由化進程與推動策略,約可概分為以下三 大階段:

信加值業務。

第二階段(民國 85 年至民國 87 年):通過電信三法,完成電 信總局之改組及中華電信之公司化,並開放行動通信業務及衛星 通信業務。此階段開放的行動通信業務,將競爭機制導入行動電 話市場,促使行動電話業務資費水準大為降低,也影響行動電話 業務用戶數大幅成長。

第三階段(民國 88 年至民國 90 年):開放固定通信綜合網路 業務、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及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 業務,以及開放語音轉售業務。此階段強調以基礎建設為中心之 競爭,且為配合國家通信基礎建設之推動,故對申請人設置較多 門檻,並鼓勵業者投資建設市內網路,透過網路建設的競爭間接 引發價格與服務的競爭,以配合國家通信基礎建設之推動。

施曉娟【28】針對電信自由化白皮書中,提出管制政策改變 較為顯著的部分,主要可分為三個階段的革新【60】13

一、1996 年 1 月修訂『電信三法』

1.電信事業經營權與監督權之分離

完成電信總局之改組及成立中華電信公司,電信總局與中華 電信公司公司化,正式開始我國電信產業結構性變革,此次修法 重新釐訂電信總局的角色,讓他專職於監督、管理的工作,而新 成立的中華電信公司則專職於經營部分,也能以更靈活的方式,

提供更具多元化、競爭力的電信服務。

13 交 通 部 電 信 總 局 (2002),《 91 年 電 信 政 策 白 皮 書 》

2.將電信事業分為第一類與第二類電信

過去電信事業系全由電信總局獨占,修法後依據電信服務的 特性,即公共性的高低、投資與經營規模的大小,將電信事業劃 分為兩類;第一類電信事業指設置電信機線設備,提供電信服務 之事業,而第二類電信則是為第一類以外之電信事業。

3.開放外資進入

在電信事業獨占的時代,外資被禁止進入本國電信市場,開 放電信經營權之後,允許外資投資第一類電信事業,但總持股比 例不得超過五分之一,且外籍董監事比例不得過半。在第二電信 事業上,外資則無上述限制。

4.禁止交叉補貼14

電信事業過去為獨占的時代,交叉補貼被視為政府利用經濟 手段照顧多數民眾利益的做法,但隨著電信自由化,交叉補貼不 再為適當之作法,此作法視為扭曲經濟資源、造成不公平競爭的 手段。所以在修正法案中明定,同時經營第一類與第二類電信事 業者不得交叉補貼。

二、1999 年 11 月修正之『電信法』

配合世界貿易組織入會談判以及因應固定網路通訊服務的開 放,修正原條文中無法執行之規定。

14交 叉 補 貼(Cross-Subsidization)指 利 用 一 部 分 業 務 所 產 生 之 盈 餘 來 補 貼 其 他 業 務 所 產 生

之 虧 損 , 而 造 成 交 叉 補 貼 之 原 因 在 於 各 樣 業 務 並 未 自 負 盈 虧 , 而 是 某 項 業 務 有 超 額 利 潤,並 利 用 此 方 式 來 完 成 業 務 間 之 補 貼。在 電 信 產 業 係 指 由 於 電 信 自 由 化 與 開 放 競 爭 的 環 境 下,電 信 資 源 的 利 用 應 回 歸 市 場 經 濟 法 則,方 能 達 成 資 源 的 有 效 運 用,符 合 公 平 競

1. 放寬外國人持股比例限制:外國人直接持股比例必須小於等於 百分之二十,直接加間接必須小於等於百分之六十。

2. 建立分離會計制度: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依其所經營業務項目,

建立分離之會計制度,分別計算盈餘,不得交叉補貼。

3. 修正電信事業之資費管制機制:價格管制法由「報酬率管制法」

改為「價格調整上限法」。管制對象為第一類電信事業優勢業 者之主要資費項目。

三、2001 年 11 月行政院會通過電信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隨者兩岸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為了吸引外資參與國內電信事 業,方便業者與國外進行合作,並導引我國的電信事業走向國際 化,再度修改電信法,放寬外資直接投資國內電信事業之比率,

不 僅 將 外 資 持 股 比 例 從 原 本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提 高 到 百 分 之 四 十 九,還放寬外資投資市內電話、長途電話與寬頻網路等第一類電 信事業限制。

3.2.3 我國行動電話服務業者介紹

1997 年交通部開放行動電話服務產業民營當時,共有六家民 營業者與當時國營之中華電信共七家業者,其中六家民營業者取 得八家行動電話營運特許執照(2 張全區經營執照與 6 張單區經 營 執 照 )。 但 至 今 , 我 國 行 動 電 話 服 務 業 者 歷 經 聯 盟 、 併 購 等 程 序,僅剩下中華電信、遠傳電信、台灣大哥大等電信三雄,以及 專於經營第三代行動電話業務的亞太行動寬頻與威寶電信。雖然 有些業者已被併購而消失,但本研究由於研究期間的關係,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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