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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無障礙網路空間的發展

2.2 國外無障礙網路空間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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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國外無障礙網路空間發展

本節將介紹美洲、歐洲、亞洲和大洋洲等世界主要國家在網路空間無障礙 化的法制、政策或計畫,或許能夠成為我國的他山之石。

2.2.1 美國

美國透過制定一連串法律保障身心障礙者各方面的權益,在 1973 年通過復 健法第 504 條款(Section 504 of Rehabilitation Act),強調反對歧視與權利均等,

規定凡是聯邦行政機構、承攬聯邦政府契約者或受聯邦政府資助者,均不得歧 視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權利,以及學校必須為身心障礙學生打造無障礙的學習環 境 。 1988 年通過身心障礙者輔助科技法 (Technology-Related Assistance for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Act, TRAIDA),規定政府應提供身心障礙者合適的 輔 助 科 技 設 備 與 服 務 。 1990 年 通 過 美 國 身 心 障 礙 者 法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ADA),擴大 1973 年復健法的保障範圍,包括就業、公共服務 與運輸、公共設施與商業設備、電訊傳播等各項重要生活權益。1996 年通過電 訊傳播法(Telecommunication Act),其中第 255 條款規範電訊設備與用戶端設備 製造商提供無障礙的設備,並要求美國無障礙委員會(US Access Board)制定電 訊設備與用戶端設備的可及性、易用性和相容性的標準。1998 年 8 月修訂復健 法第 508 條款(Section 508 of Rehabilitation Act),規範聯邦政府各部門發展、採 購、維運或使用電子與資訊科技時,必須確保身心障礙者的可及性;同樣由美 國無障礙委員會參考 WCAG,制定電子與資訊科技可及性標準(Electronic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ccessibility Standards),為美國政府網站無障礙化的主 要法源(Jaeger, 2004)。

美國無障礙委員會(Access Board)為一獨立的聯邦政府機構,成立於 1973 年,為身心障礙者無障礙發展的主管機關,同時也是美國資訊無障礙設計之主 要資源提供者。美國聯邦政府總務署(General Services Administration, GSA)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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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可及性與勞動處(IT Accessibility & Workforce Division, ITAW)則為提倡並 統合 Section 508 的執行機關,其教育聯邦政府公務人員建置可支援 Section 508 的國家基礎建設,並建置 Section 508 網站,讓聯邦政府公務人員與大眾在需要 電子與資訊科技產品暨服務時,能夠藉此取得相關資源,是政府單位 Section 508 資訊的主要提供者(杜順榮,2006)。

2.2.2 英國

英國於 1995 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歧視法(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 1995),

禁止歧視身心障礙者,提供他們在就業,物品、設備和服務供給,不動產交易,

教育,以及公共運輸等權利的全面性保障,並規範無障礙環境應及於網路空間。

英國要求政府網站建置必須符合 WCAG,內閣辦公室(Cabinet Office)於 2002 年 5 月制訂英國政府網站規範(Guidelines for UK Government websites),其中第 2.4 節即為政府網站建置無障礙網頁的標準與查核點(Office of the e-Envoy, 2003)。

英國身心障礙者無障礙發展的主管機關為內閣辦公室(Cabinet Office),而 皇家全國視障者協會(Royal 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Blind, RNIB)與身心障礙者 權利委員會(Disability Rights Commission, DRC)為英國兩大主要推動身心障礙 者歧視法(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與無障礙網站的組織。皇家全國視障者協 會成立於 1838 年,是專門致力於服務並滿足視障者需要所設立的慈善機構;而 身 心 障礙 者權 利委 員 會於 2007 年 10 月併 入 新成 立之 平等 人 權委 員 會 (Commission for Equality and Human Rights, CEHR),為目前保障身心障礙者權 益的政府機關(杜順榮,2006)。

2.2.3 澳洲

澳洲在 1992 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歧視法(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 1992),

提供身心障礙者在就業,教育,公共設施,物品、服務和設備供給,住宿,土 地交易,社團活動,運動,以及等權利之全面性保障,並同樣認為無障礙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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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包括網路空間。澳洲亦遵循 WCAG 制定無障礙網站建置標準,澳洲財政暨 行政部(Department of Finance and Administration, DFA)下的澳洲政府資訊管理 辦公室(Australian Government Information Management Office, AGIMO)於 2000 年公布基本網站標準指導方針(Guide to Minimum Website Standards)3,為澳洲政 府部會與單位建置官方網站時,必須遵循的網站建置最低標準(杜順榮,2006)。

澳 洲 政 府 訂定 一 系 列網 站 建置 原 則 , 如 網站 標 準 原 則 (Website Standards:

Principles v1.0)、網站標準之共同網站要素(Website Standards: Common Website Elements v1.2)、政府網站指引(Guidelines for State Government Websites)等,目 的為維持所有無障礙政府網站一致性,增進無障礙政府網站資訊與服務的可及 性與使用性,並提供正確可信的線上資訊與服務(Public Sector Commission, 2010)。重要的是,澳洲政府的無障礙網路空間要求及於澳洲所有商業網站(葉 耀明,2006)。

澳洲身心障礙者無障礙發展的主管機關為澳洲國家人權委員會(Australian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AHRC),成立於 1986 年,原名為人權與機會平等委 員會(Human Rights and Equal Opportunity Commission),著重原住民、身心障礙、

年齡、性別、種族等五大類型的平等與反歧視,並提供相關議題的申訴管道;

同時為無障礙網頁的主管機關,製作《網站無障礙:身心障礙者歧視法諮詢報 告》(World Wide Web Access: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 Advisory Notes),提供 網頁設計者與網站營運者如何兼顧網頁可及性與豐富性之參考(AHRC, 2010)。

2.2.4 歐盟

歐洲聯盟(簡稱歐盟)(European Union, EU)在 2000 年 6 月公布「2002 電

3 澳洲政府資訊管理辦公室(Australian Government Information Management Office, AGIMO)的 前身為資訊經濟國家辦公室(National Office for the Information Economy, NOIE),於 2004 年 4 月 正 式 更 名 為 AGIMO , 並 於 同 年 10 月 併 入 澳 洲 財 政 暨 行 政 部 。 資 料 來 源 :

子化歐洲行動計畫」(eEurope Action Plan 2002),強調知識經濟時代的全民參與。

隨著政府資訊與服務愈來愈能夠透過網路取得,確保每位民眾對政府網站的近 用如同對政府機關的近用一樣重要。因此,考量身心障礙者的特殊需要,政府 網站設計必須盡可能最大化其可及性和輔具相容性,以 WCAG 做為主要參考 依據(EU, 2000)。

歐盟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 EC)於 2008 年 12 月提出「朝向無 障礙資訊社會」(Towards an Accessible Information Society)公報,對網頁可及性 (Web Accessibility)與電子化可及性(e-Accessibility)二者的發展方向歸結幾點建 議,特別重要的是(EC, 200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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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以 刺激電 子化 可及 性發展 , 其 發展現 況可歸 納成三 項主 要問 題 (EC, 2007b):

1. 電子化可及性赤字(eAccessibility deficit):對於那些已經成為社經生活 重要部分的日常 ICT 產品與服務,身心障礙者仍持續面臨使用方面的 困難。

2. 電子化可及性落差(eAccessibility gap):相較於澳洲、美國與加拿大,

歐洲整體在身心障礙者的電子化可及性現狀和政策均仍加強。

3. 電子化可及性拼裝(eAccessibility patchwork):歐洲整體在電子化可及 性現狀和政策呈現拼湊的情況,缺乏一致性的周全規劃。

2.2.5 日本

為了有效領導日本的 IT 策略發展,日本國會在 2000 年通過「高度資訊通 信網路社會形成基本法」(簡稱 IT 基本法)(Basic Law on the Formation of an Advanced Information and Telecommunications Network Society, IT Basic Law),

其中第八條條文明訂,在形成一個高度資訊通信網路社會時,必須努力糾正因 地域限制、年齡、生理狀況和其他因素所造成的機會與技能落差。此外,根據 該法在內閣中特別成立「高度資訊通信網路社會推動戰略本部」(簡稱 IT 戰略 本部)(Strategic Headquarters for the Promotion of an Advanced Information and Telecommunications Network Society, IT Strategic Headquarters),主要任務係為了 創 造 高 度 資 訊 通 信 網 路 社 會 , 迅 速 且 密 集 地 推 動 政 策 措 施 (IT Strategic Headquarters, 2000)。首先,在 2001 年開始推動「e-Japan 策略」(e-Japan Strategy),

目標在五年內成為世界最先進的 IT 國家,策略發展分成五大方向:

1. 發展世界最先進的資訊通信網路;

2. 提倡教育與人力資源發展;

3. 簡化電子商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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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確保資訊通信網路的安全性與可靠性。

在 e-Japan 策略中,將縮短數位落差列入跨領域議題(Cross Cutting Issue),

針對地域限制或年齡和生理限制所造成的落差現象,規劃不同的因應對策(IT Strategic Headquarters, 2001)。

e-Japan 策略設定的高速網路使用目標在 2005 年成功達成,日本總務省 (Ministry of Internal Affairs and Communications, MIC)接續在 2006 年推動

「u-Japan 策略」,「U」代表的意涵是 Ubiquitous(無所不在),目標希望實現一 個全民隨時隨地都能享受 IT 效益的「無所不在網路社會」(Ubiquitous Network Society) (MIC, 2006)。在新的 IT 改革策略之 IT 基礎建設發展計畫項下,將實 現無數位落差的 IT 社會列為要點之一,其目標有二(IT Strategic Headquarters, 2006):

1. 建設一個採用通用設計的 IT 社會;

2. 發展每個人隨時、隨地、為任何目的,均能使用的易連網路基礎建設。

面對高齡化社會的形成,日本工業標準委員會(Japanese Industrial Standards Committee, JISC)在 2004 年制定「年長者與身心障礙者規範─資通設備、軟體 與服務」(日本產業標準(JIS) X 8341)(Guidelines for older persons and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software and services),希望因此確保並改善年長者與身心障礙者在資通設備、軟體和服務 等方面的可及性(Junichi, 2005)。JIS X 8341 目前共分成六部分,其中第三部分 (JIS X 8341-3)即參考 WCAG 而制定的日本無障礙網頁規範,同樣有 4 項原則、

12 條規範和 61 個成功準則(JISC, 2010)。

2.2.6 新加坡

新加坡很早即意識到 ICT 對未來發展的重要性,自 1980 年起,每五年推 動新的電子化計畫,從基礎建設到生活應用,從政府部門到日常生活各領域,

目標將新加坡全面打造成智慧科技生活島。2006 年,新加坡資訊通信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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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communications Development Authority, iDA)正式宣布邁入為期十年的「智 慧國 2015」(Intelligent Nation 2015, iN2015)計畫。iN2015 計畫規劃將新加坡發 展成全民都能享受 ICT 益處的數位包容社會,計畫項目觸及社會各面向,包括 年長者、低收入者與身心障礙者。透過正確的計畫與目標,資訊通信能夠成為 建立數位包容社會並豐富全民生活的有效平衡者。為了達成數位包容社會的目 標,iN2015 指導委員會(iN2015 Steering Committee)提出以下策略要點(iDA, 2006):

1. 消弭數位落差(Bridging the digital divide) (1) 促進年長者參與(Engaging the Elderly);

(2) 援助低收入學生(Equipping the Needy Students);

(3) 授能身心障礙者(Empowering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4) 提供全民近用機會(Providing Access for All)。

2. 豐富生活(Enriching Lives)

(1) 全民隨時隨地的個人化資訊(Personalised Information to Anyone, Anytime, Anywhere);

(2) 使用者導向服務(User-centred Services)。

新加坡身心障礙者協會(Disabled People's Association of Singapore, DPA)正 式成立於 1986 年,在 1996 年向新加坡政府慈善團體委員會(Commissioner of Charities)註冊,並於 1997 年成為國家社會服務理事會(National Council of Social Service, NCSS)的準會員之一。該協會願景在為身心障礙者發聲,透過協助身心 障礙者獨立生活,使他們能夠全面參與社會,而且享有平等權益;同時提倡「全 面網頁可及性」(Universal Web Accessibility, UWA),並且提供網頁可及性審查 與認證服務(DPA,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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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小結

前述對美國、英國、澳洲、歐盟、日本和新加坡各國的無障礙網路空間發 展之簡介,展現先進國家對身心障礙者在資訊社會中數位資源運用權益的重視,

甚至積極地以法律規範網路空間無障礙化,並且主要參考 WCAG 制訂國家的 無障礙網頁規範,以逐步落實網頁內容能夠被身心障礙者取用之願景。雖然各 國持續推動無障礙網路空間,但是網站無障礙化的範圍仍侷限於公部門網站,

對身心障礙者的使用效益提升有限,與日常生活更為貼近的商務網站或社團網 站之無障礙化,應列為後續發展的迫切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