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泰國疆域與邊境之形成
第三節 國家安全政策的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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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國家安全政策的變遷 一、泰國早期國家安全政策
自 從 19 世 紀 西 方 國 家 進 入 印 度 支 那 半 島 區 域 以 來 , 尤 其 是 在 拉 塔 納 科 新 (Ratanakosin)時期(指 1767-1932 年)統治初期,泰國的國家安全就持續地受到威脅。
其周邊的國家都已被西方國家佔領統治,只剩下泰國還維持著獨立自主的局面而被西 方各國所覬覦。泰國當時沒有採取激烈的反抗西方勢力的方法維護國家的安全,而是 使用溫和姑息的手段,來應對發生在其周邊的危機,才使得本國沒有變成西方國家的 殖民地。
泰 國 採 取 溫 和 姑 息 的 方 法 為 : 第 一 、 當 時 的 泰 國 國 王 拉 瑪 五 世 皇 朱 拉 隆 功 (Chulalongkong)推動現代化,對泰國傳統不文明的制度進行了全面而深刻的改革,諸 如政府組織改造、廢除副王制、廢除奴隸制度、改革財政制度、教育制度、司法制度 等,鼓勵泰國人民把西方文化融入到泰國社會中。五世皇從小就受到西方思想的薰 陶,深深了解西方國家的軍事力量之強大,泰國無論如何是無法與之抗衡的,只有從 國家內部著手,改善國家的不良制度和社會的不良惡習,方能從根本上改善國家的本 質。
第二、利用權力平衡政策(Balance of Power) 發展出與西方國家之間的特殊關係。
也就是如果泰國跟某一國簽訂了對本身不利的不平等條約,同樣也會跟另一國家簽訂 同一類的不平等條約。這種權力平衡政策使得沒有任何一個國家能對泰國產生最大的 影響力。11 泰國早於 1855 年 4 月 18 日就與英國簽署暹英友好與商業條約(Treaty of Friendship and Commerce Between Siam and UK),即鮑林條約。條約規定暹羅放棄皇家 貿易獨佔權;允許英商直接與暹羅私人貿易;允許英國在暹羅設立領事館;英國公民 在暹羅享有領事裁判權及永久居留權;允許英國艦隊進入湄南河口;對英國商品只徵 收 3%關稅;鴉片、黃金、大米免稅進口等等。12這個條約於 1856 年 4 月正式簽署 後 , 其 他 國 家 , 如 : 美 國 (1856) 、 法 國 (1856) 、 丹 麥 (1858) 、 瑞 士 (1858) 、 葡 萄 牙 (1859)、荷蘭(1860)、德國(1862)、瑞典(1868)、比利時(1868)、挪威(1868)、義大利 (1868)、西班牙(1870)、日本(1898)等相繼與暹羅簽訂類似的條約。受這些條約影響,
外國商船絡繹到曼谷做生意,西方國家的商務公司紛紛到曼谷設立辦事處,曼谷的稻 米出口大增,直至拉瑪王朝四世皇去世 (1868 年) ,暹羅對外貿易量約增加一倍。13
11 Thanasarit Satavetin, Southeast Asia: Development of Politics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 (Bangkok:
Ramkhamhaeng University, 2012), p.27.
12 陳鴻瑜,泰國史,臺灣商務印書館,臺北市,2014 年,頁 203。
13 同上註,頁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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鮑林條約是一個不平等條約,嚴重損害了泰國的司法獨立權、關稅自主權;國家 資源被劫掠,以滿足英、法等國的需索。但是泰國政府巧妙利用了權力平衡政策,使 各國都能在泰國得到所求,這樣,不但保全了泰國的主權的存在,而且促進了經濟發 展。
泰國沒有成為英、法兩國殖民地,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法國併吞寮國後,英國不 希望看到法國的勢力伸入暹羅,擔心此一情況如果繼續發展下去,那麼不出十年,暹 羅必將被法國併吞,英國要防衛的地區將遭到更大的危險。英、法經由談判,於 1896 年 1 月 15 日簽署「英國和法國關於暹羅王國和其他問題宣言」(Declaration between Great Britain and France with regard to the Kingdom of Siam and Other Matters),主要內容 如下:1.雙方保證不出兵湄南河盆地,要求暹羅不得在湄公河右岸 25 公里內駐軍。2.雙 方同意維護暹羅的獨立,任何一方不得與第三國簽署協議利用本條約所規定的限制措 施。3.雙方承認湄公河是兩國勢力範圍的分界線。根據此一協議,英國和法國均承認 暹羅的中立地位。14
二、現代國家安全政策
1939 年二次世界大戰爆發,以英、法為首的西方勢力漸漸退出亞洲,西方國家撤 出的軍隊參與了歐洲的戰爭對抗德國納粹,東南亞地區的新劫掠者變成了日本。大戰 爆發之初,泰國政府即以泰王名義發布嚴守中立立場。在歷史上,泰國跟法國、馬來 西亞一直都有邊界領土糾紛,在二戰中,各國都想藉此時機解決邊界問題。首先談泰 國跟法國的邊界問題。1940 年 6 月 12 日,泰國與法國簽訂互不侵犯條約,並解決兩 國邊界問題。說到泰、法兩國的邊界問題,必須要回到 19 世紀中葉。法國在 1859 年 控制西貢,1862 年取得越南南部三省的領土控制權,隨後於 1863 年 8 月與柬埔寨簽 訂法、柬條約,迫使柬埔寨接受法國的保護,泰國為了鞏固其對柬埔寨的控制權,也 於 12 月與柬埔寨簽訂秘密條約,泰國擁有暹粒和馬德望兩省及其他已控制的柬埔寨的 土地。法國不允許泰國如此做,幾經談判,爭執不斷,後兩國於 1867 年 8 月 15 日協 議簽屬條約,泰國同意柬埔寨成為法國的保護國,而吳哥和馬德望兩省割讓給泰國。
15 到了 19 世紀末,兩國土地爭端再起,並爆發了戰爭,泰國先後四次與法國簽訂了割 地賠款條約,喪失了大片土地。1. 1867 年 8 月 15 日簽訂和平條約(Treaty of Peace and Convention between France and Siam),泰國割讓湄公河左岸地區以及河中的島嶼,即琅 勃拉邦一部分土地給法國。2. 1902 年 10 月 7 日,兩國在曼谷簽訂「法國和暹羅條 約」(Convention between France and Siam),泰國將湄公河右岸的琅勃拉邦割讓給法
14 同上註,頁 237。
15 同上註,頁 20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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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在巴黎簽署法、暹條約(Convention between France and Siam),此條約取代了 1902 年的法、暹條約,泰國將靠近琅勃拉邦以及寮國南部占巴寨(Champassak) 的部分土地 割讓給法國。4. 1907 年 3 月 23 日,兩國簽訂有關印度支那和暹羅邊境條約(Treaty between France and Siam regulating questions connected with the Frontiers of Indo-China and Sian),泰國將暹粒、馬德望和詩梳風(Sisophon)割讓給法國。16 基於此歷史恩怨,
同年 9 月,泰國要求法國將琅勃拉邦對岸及巴寨 (Bassac) 的湄公河右岸土地交還泰 國,若越南必須脫離法國的統治,則法國應將寮國以及柬埔寨交還泰國,但問題未獲 解決。同時,泰國政府亦向國際社會呼籲重視此一問題,未受到正面的回應。當時的 首相披汶 (Luang Phibun Songkhram) 態度轉向日本,兩國簽訂秘密協議。1941 年 1 月 初,泰國與法國在柬埔寨西部邊境發生戰爭,法國受到重創,接受日本的協調,泰法 雙方於 1941 年 5 月 9 日在東京簽訂和平條約(Convention of Peace between Thailand and France),法國將馬德望和暹粒兩省割讓給泰國,並將湄公河右岸寮國土地歸還給暹 羅。17同年 12 月 21 日,泰國和日本在東京簽署泰日軍事同盟條約,為期十年,內容要 點為:一、日本和泰國將在尊重對方獨立和主權的基礎上結成同盟。二、任何一方與 他國發生武力衝突時,另一方將立即在軍事、政治和經濟上給予支持和援助。三、在 兩國聯合進行戰爭的場合,若未經對方同意,不得休戰或媾和。於是泰國加入軸心 國,於 1942 年 1 月 25 日宣布對英國與美國開戰。18
當時的暹羅駐美大使社尼巴莫(Seni Pramoj)拒絕向美國遞交宣戰書。一位外交官 違抗國家的命令卻沒有遭到撤職的處分,繼續擔任大使,與西方同盟國家進行外交的 工作,這不得不讓人懷疑泰國政治家為維護泰國之利益,或者未雨綢繆,而採取兩手 政策。19事實上,這一段歷史在泰國國內的紀錄上,泰國與日本確實是具有友好合作 關係,共同對抗同盟國。但泰國之如此做的目的有二:一是為了保護國家領土的完整 以及人民不受日本人的蹂躪,二是為了拿回在 1893 年簽訂的法暹條約中,割讓給法國 人的領土。泰國由於依附了日本,的確如願以償,收復了失地。1945 年 8 月 15 日,
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後,泰國的外交政策立刻轉向採取中立政策,宣稱對英美宣戰實 在是迫不得已,泰國人民軍隊確實是反日的,並於 1946 年自願放棄之前從法國取回的 領土。此舉得到美國的支持,沒有將泰國視為戰敗國處置,使泰國的國家利益損失減 少到最小,並從此與美國建立起親密的同盟關係。20
16 同上註,頁 237-241。
17 同上註,頁 281。
18 同上註,頁 283。
19 同上註,頁 284。
20 Thanasarit Satavetin, op.cit., p.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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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泰國與馬來西亞的邊界相連,也產生了許多邊界糾紛。在 17、18 世紀,馬 來半島上的四個王國:吉打(Kedah)、吉蘭丹(Kelantan)、登嘉樓(Terengganu)、玻璃市
(Perlis)都是暹羅的屬國,定期向暹羅朝貢。但自從英帝國主義勢力伸入馬來半島 後,暹羅在此地的勢力就日漸式微,首先,英、泰兩國於 1909 年 3 月 10 日在曼谷簽 訂條約,暹羅將吉打、吉蘭丹、登嘉樓、玻璃市及其鄰近島嶼割讓給英國,泰、馬邊 界發生重大改變。21 但在二戰期間,日本首相東條英機(General Tojo)於 1943 年在曼谷 宣布日本同意將馬來半島上的吉打、吉蘭丹、登嘉樓、玻璃市約 14.700 平方英里土地 併入泰國,泰、馬邊界再一次發生變化。22 二戰結束,日本戰敗,英、泰兩國於 1946 年 1 月 1 日再度在新加坡簽署和平條約,暹羅在戰時取得的英國領土均屬無效與失 效。23 從此,泰國的勢力完全退出馬來半島,所有曾經統治過的馬來半島上四個國家 均成為英屬殖民地。
泰國不僅在政治軍事上採用溫和姑息的方法,就是對待國內的外來族群或是外國 人,基於國家安全的考量,政府也是採用較溫和的手段來處理,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對 待大量移民入境的華人。中國人在泰國素可泰王朝時期就南來做生意,尤其在十九世 紀西方殖民時期移民到泰國以及周的邊國家的人數特別多。很多國家都有排華的問 題,產生不同種族之間的嚴重衝突,並且導致流血事件,傷亡極為慘重。24 當然泰國 也有排華問題,同樣導致很多家庭悲劇及傷亡事件,主要是因為當時任國務院長的鑾 披汶•頌堪(Luang Phibun Songkhram)的「親日排華」立場。在他 1938 年到 1944 年執政 期間,實行了多項排華的條例:25
1. 劃分禁區,禁區內禁止華人居留。1941 年 5 月 23 日他先把華富里府、巴真府 (Prachinburi)及萬佛歲府 (Chonburi) 的梭桃吧縣 (Sattahip) 劃為「戰略禁區」,居住於
1. 劃分禁區,禁區內禁止華人居留。1941 年 5 月 23 日他先把華富里府、巴真府 (Prachinburi)及萬佛歲府 (Chonburi) 的梭桃吧縣 (Sattahip) 劃為「戰略禁區」,居住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