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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學童的專注力與專注行為的內涵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國小學童的專注力與專注行為的內涵

本節包括:壹、注意力的性質;貳、國小學童的專注力;參、專注行為的 內涵。

壹、 注意力的性質

注意力是人類中樞神經系統最根本的心智能力或腦功能,也是人類學習的 基礎(楊坤堂,2000)。心理學家視注意力為選取一種或多種外在刺激或內在心 理事件,並加以反應的心理能力或歷程(張春興,1991)。個體在從事學習時,

不僅是刺激的被動接受者,而且含有主動的成份(陳君如,2003)。假若個體欠 缺此種能力,就很難有知覺和記憶,且較複雜的認知功能以及思考和口語的發 展都會受到影響(宋淑慧,1994)。

James於1980年提出注意力的性質有兩大特徵:1.集中焦點(focalization):

當個體面臨各種刺激時,必須決定哪些刺激是個體有興趣或必須反應的,因此 集中焦點隱含著選擇性。2.專心(concentration):在許多刺激中,必須集中精神,

才能接收到重要或感興趣的訊息(引自陳君如,2003)。

胡永崇(2001b)認為注意力包含幾個向度(dimension):1.速度:指刺激 呈現至學習者加以注意所需的時距。2.廣度:指學習者同一時間所能注意到的 訊息量。3.集中度:指學習者注意力專注、聚焦的程度。4.持續度:指學習者注 意力集中所持續的時距長短。5.選擇性注意力:指學習者是否能將注意力的資 源集中於學習重點或最主要的資訊。6.切換性:指學習者可否隨教學進行,將 注意力作適度的切換。

宋淑慧(1992)編寫之「多向度注意力測驗」則將注意力分為五個向度:

1.選擇性注意力:指個體在眾多刺激中,對重要的刺激加以注意並反應,較不 重要或不需要反應的刺激予以屏除。2.轉移性注意力:指個體能因應環境的需 要,轉移其注意力,對不同的刺激作反應。3.分離性注意力:指不超過認知資

源總數的情況下,個體同時注意兩項以上刺激,且能分別對不同的刺激做不同 的反應。4.自動性注意力:指個體經由練習,對於同一個刺激反應所需的認知 資源減少,且反應速度和正確率提高,遺漏或錯誤反應減少。5.持續性注意力:

指個體能連續注意一段時間的能力。

綜合言之,注意力是心智活動的一種醒覺狀態。在訊息處理的整個歷程中,

如果個體對外來的刺激訊息未加以注意,則此訊息將在極短時間內即行遺忘(張 春興,1996)。因此,引起學生注意是教學歷程中的首要事項,學生在學習時,

要先能將注意力集中在有關的議題上,並且具備持續一段時間的能力,這樣才 能獲得有效的學習。

貳、 國小學童的專注力

專注力是學習的必要條件,兒童必須主動去注意某事,才會有學習的發生。

楊幸真(1992)指出,國小學生學習不佳的原因,缺乏注意力是主要因素;兒 童在閱讀或聽講時,如果注意力被心中某個想法吸引,就會漏掉所讀或所聽的 訊息。而無論是做功課或是從事其他活動,單憑一時的專注力仍不夠,還需要 能持續一段時間,若兒童在學習時總是動來動去,無法維持足夠的注意時距,

學習成就就很難達到令人滿意的程度(陳君如,2003)。

影響國小學童維持注意力的因素中,年齡是一項重要的參考指標。宋維村 與侯育銘(1997)指出,二歲孩子的注意力通常不會持續超過十五分鐘,只要 一個新奇、強烈的刺激就足以使他們分心。四歲以前的注意力主要是由外界主 導,四至六歲轉化成內在主導,較不易分心。到了六至十二歲,就具備專心的 策略,知道何時及如何專心,且其注意力廣度會增加。林崇德(1995)也指出,

七至十歲兒童可以維持注意力約二十分鐘,十至十二歲兒童在二十五分鐘,十 二歲以上兒童在三十分鐘左右,如果教材新穎,教法得當,高年級學生保持四 十分鐘的注意力是可以做到的。

年齡影響注意力也得到理論的支持。根據皮亞傑的認知發展理論,低年級 學童正處於具體運思期(七~十一歲),此一時期兒童的思維能力只限於眼見的 具體情境或熟悉的經驗(張春興,1996)。因此,注意力大部份會被教學的具體 性和教師營造的教學環境所吸引,神經活動的抑制能力還沒有發展完全,所以 上課時會不自主地思考不集中,玩弄玩具,做作業時也需要老師及家長從旁督 促(吳忠魁,2000)。

除了年齡因素,生理、心理、環境和作業性質也會影響注意力的持久性,

只要其中一個因素出現負面的影響,要維持注意力就很難(多湖輝,1991)。教 師應隨時注意學生的學習狀況,給予必要的即時協助,如擦黑版、收發簿子、

回答問題等活動機會,讓學生獲得注意力的調適,以避免注意力疲乏現象。

參、 專注行為的內涵

專注行為(on-task behavior)是指學生在課堂上投入心力於課業活動的行 為,例如對正在進行的教學活動予以注視、傾聽、提出問題、適當表達意見、

做作業等(張芬芬,1993)。依據鄒小蘭與李惠蘭(2002)所編製的「國小兒童 專注力量表」,與專注力有「正向相關」的描述如:上課專心、做事勤快、專注 力不錯、能認真聽講、注意力集中、能自我學習等;「負向相關」的描述如:無 法專心學習、易受外物干擾、無法按時完成作業、上課愛玩弄小東西、注意力 不能持久、做事草率等。

陳君如(2003)的研究指出,一般學生主動專注於學科學習的時間大約為 一個學校全天時間的三分之一,低年級學生只花大約九十五分鐘專注於學科學 習上,五年級學生只花大約一百三十分鐘,學生其餘非專注時間大多在從事:

1.過渡活動:如傳紙條或削鉛筆。2.等待協助:如等待教師評分。3.分心活動:

如做白日夢、閒聊或違規行為。Scott 與 Bushell 於 1974 年的研究則發現,學生 的非專注行為與教師接觸學生時間的長短有關。當教師接觸某位學生的時間增 加,則其他學生越容易產生非專注行為(引自邱玉婷,2001)。

與專注行為相關的研究頗多,Kern, Childs, Dunlap, Clarke 與 Falk(1994)的 研究以依照教師的指示行動、注視上課的教材等做為專注行為的定義,若受試 者超過 3 秒沒有依照指示行動則定義為不專注。在 Ervin, Dupaul, Kern 與 Friman

(1998)的研究中,其所謂專注行為是指受試者以主動的或被動的態度完成上 課的指派工作,如寫字、朗讀、舉手發言、注視正在進行的教學活動或人物等;

其不專注行為是指受試者在觀察時距內出現任何的問題行為,如大叫、做手勢、

與同學講話、玩弄東西、扮鬼臉,或受試者超過 3 秒沒有進行教師的指派任務 等稱之。

國內部份,嚴英慈(2002)的研究中,其專注行為是指上課期間,受試者 能夠依教師的指示而行動。司念雲(2002)將上課準時就坐、老師指示後在 3 秒內行動、注視著教師的指導活動、寫作業時專心等定義為用功行為。林怡汎

(2004)的專注行為定義包括:1.在肢體上配合教師的口令。2.專注的看著老師 或同學。3.能注意聽老師或同學說話。許凰停(2006)對於專注行為的定義皆 以時間秒數做為觀察判定學生是否專注的依據,如:對老師的指示在 3 秒內做 出反應、眼睛注視與課堂無關的方向不超過 3 秒、獨立作業練習停頓不超過 3 秒。

綜而言之,各研究者對於專注行為的操作性定義雖不同,大致上均強調專 注的行為表現需在視覺、聽覺及動作上配合教師的指示並做出反應。許多學生 可能不知何謂「集中注意力」,因此教師應明確指導及示範專注行為,例如:將 雙手放在桌面上、眼睛看著老師、耳朵聽老師講話、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作業等。

胡永崇(2001b)指出,注意力的改善只是讓學生處於較佳的學習狀態而已,

並無法讓學生自動產生學習,因此,教師應於學生保持較佳之專注行為時,即 時進行有效之教學,幫助學生獲致教學內容的習得。教學過程中,應盡量顧及 到所有的學生,而不是只集中於與某些學生對話,忽視了其他學生。對於學生 出現非專注行為,也應及時給予提醒,避免其繼續表現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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