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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運動社團定義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國小運動社團定義

本節主要探討國小運動社團,先將學校社團、學校運動社團、學校運動代表 隊分別定義,再對運動社團之沿革、運動社團之種類和運動社團之功能進行說明:

一、學校社團、運動社團、運動代表隊之定義

社團是不受地理區域的限制,大可至世界性的人民團體,小可至學校學生的 自發性組織(徐睦桓,2008)。近年來,人民透過社會團體參與社會工作的意識 逐漸增強,為了顧及社會的需要,各類不同形式的社會團體逐漸成立,其中包括 政治、經濟、文化、教育、宗教、社會交際和遊樂的社團;也有形形式式的志願 組織、興趣小組和自發形成的小團體等,這些團體都是促成社會進步的動力(李 建雄,2006)。而學校與一般社會團體其組織目的及作用有所差異,在社會上肩 負不同的責任與義務,然而學校社團的組成與一般社會組織在某些物質與精神上 的要素,卻有相關之處(鄭國隆,2009)。

綜合多位學者研究,國內社團依性質分類有服務性社團、學術性社團、康樂 性社團、文化性社團、及運動性社團等多項,這些社團都是非營利性組織,都具 導正社會不良習俗,促成社會進步的動力。Wolf(1990)指出,非營利性組織之 社團,具有公共服務的使命,是非營利或具慈善性質的法人機構、經營宗旨與過 程必須排除私人利益、可享免稅之優待、其捐助者享有減免稅待遇的法律地位等 五項特質。而構成社團的組織要素可分為:(一)物質的要素:人員、經費、設 備、器材、活動空間等;(二)精神的要素:社團的組織章程,包括宗旨、任務、

使命、制度、規範、組織及職掌、認同、權利與義務(張良漢、蘇士博,2000)。

本研究是以國民小學學校社團為主,因此針對學生社團加以定義。

(一)學校社團

校內性質的社團是學生主動參加或邀伴參加,且自立學習(翁志成,1992)。

由此可知,社團是同儕團體的一種,在校園內亦是校內的次級團體,並具有志願 性組織的特質(楊永森,2002)。民國82年9月教育部新頒課程標準提到,團體活 動課程之目標著重在培養學生性向、興趣、增進人際關係、學習自治自愛、促進

社會適應、建立法治觀念並充實生活內容等,使學生成為合群、守法的好學生(教 育部,1993)。綜合多位學者觀點社團活動具備多方面的功能,社團活動的功能 整理如下:

1.拓展學生的學習領域:社團活動為學校正式課程的延伸,並可將學科的知識 落實在實作當中。在多樣且多元的社團活動中,不但跳脫了正規課程的學習範圍,

更可使學生接觸更多不同的多元刺激,更擴大了學生學習的空間,培養個人宏寬 的視野。

2.完成自我實現:藉由社團活動,滿足個體需求,激發自我潛能。同時藉由社 團活動來探索自我的才能,達到自我肯定。

3.發展多元化的興趣:透過多樣化的社團活動,可發展學生多元化的興趣,展 現個人不同的才華,提昇自我自信心。

4.建立良好的人際關係:學生可藉由社團擴大交友圈,學習人與人相處的經驗 及社交技巧,與他人建立和諧的群性關係(李珮菁,2010)。

國民小學之「社團活動」課程是經由「團體活動」課程發展而來,而「團體 活動」課程的前身,最早稱之為「課外活動」(蔡慶成,2008)。洪國峰與呂秋 慧(2002)亦認為,社團活動即以學生為主體,為學生自願參加的活動,並依學 生的興趣、性向、能力及需求,進而選擇參加社團的類型。學生社團成立的緣起 主要有兩種,一種是高等以上學校具領導力的學生,募集共同志趣與意願的同學,

自動籌組並經學校管理當局核准成立的組織。一種是國民中學以下的學生社團因 學生心智尚未成熟,組織能力不足,而由學校或依學生的興趣,或依家長的建議,

或依學校各科教師的專長,主動成立的課外活動組織(徐睦桓,2008)。

在國內多位學者研究下,國內社團並無特定分類模式,在眾多分類中以運動 性社團較多,因此說明運動性社團在學校當中是比較受學生喜愛。廖松圳(2006)

指出,體育性社團之特性較具挑戰性與開創性,參與體育性社團的學童個性較為 開朗、外向,其行動力與意志力為成功的要素,故體育性社團在國小階段可做為 推動重點。

(二)運動社團

學校運動社團為學校被動或主動正式成立的運動性質社團,以提供學生參與 課餘身體活動或運動技能訓練為目的,在運動指導老師的指導與管理下,與校內 外運動社團進行區域性交流之運動團體;學校運動社團的推廣,乃是學校體育發 展的重要策略(教育部體育司,2003b)。而學生利用課餘時間參與社團,來從事 鍛鍊身體、運動競技、運動休閒等相關宗旨之活動內容,且活動是透過學生自發、

自主及自治的團體,稱為運動性社團(沈莉菁,2002)。此外,運動性質的社團

也可稱為體育社團(張文彬,1998)。李珮菁(2010)認為國民小學對於學生運 動性社團的名稱上較分歧,部分學者將之歸類為運動性社團、體育性社團、體能 性社團,也有將其歸類為康樂性社團,儘管在名稱上有所差異,其社團活動的範 圍皆以強健體魄、提昇運動技巧並且養成規律運動習慣為主。

教育部體育司(2003)定義為,學校運動社團係指學校正式成立之運動性質 社團,以提供學生活動參與機會為目的,只要具有興趣之學生均可參與,在指導 教師指導下進行活動,與校內外團隊進行區域性交流之團隊;運動社團是利用學 生正式課程以外的時間,實施運動休閒教育,使學生在課餘之外能視一正當消遣,

並發展個性、群性、知性及特性,幫助學生適應現實社會生活環境的一種活動。

因此可將運動社團之定義為,由學校利用早休時間、午休時間、放學後的時間,

或寒暑營隊的方式進行運動性質之社團,其指導老師由學校教師或校外體育特殊 專長人士擔任,並依學生興趣、志願自由參加之社團,其中學校運動代表隊或寒 暑假育樂營不包含在內,社團課程內容以運動為主軸,其目的在提升學生運動技 術及培養終身運動技能(潘政宏,2011)。

能讓學生達到鍛鍊身體與運動技巧為目的的社團,都可以稱為運動社團如各 種球類、田徑、游泳等社團(翁志成,1992)。學生參與運動性社團,可幫助學 生從運動中獲得,培養良好運動嗜好、興趣;也能從團體生活中發展良好的人際 關係,促進同學之間的情感交流,對技術的提升及運動風氣的發展上,都具有正 面、積極的意義(張思敏,1991)。此外,運動社團可培養學生協調性、速度和 平衡感等身體各種技巧的機會,社團成員也藉由運動參與增進體適能,更能促進 學生體驗正面的運動經驗,養成終身運動的習慣(洪升呈,2009)。而運動社團 也是長以來,在學校體育中扮演著一個重要角色,是社會體育的搖籃,生學習運 動技能,養成規律運動習慣的場所;是國家體育的根基,培育優秀運動員強而有 利的推手;更是影響國家政策執行成效最重要的關鍵(楊宗文,1994)。所以運 動社團除了可訓練學生運動技巧外,也可讓學生培養運動興趣和養成規律運動的 良好習慣,最終不只可讓運動人口成長,也可達成全民運動、終生運動之目的。

(三)學校運動代表隊

學校體育是社會體育的搖籃,亦是推展國家體育的基礎,具培育優秀運動人 才,使體育活動對內全民化及對外運動競技國際化,實扮有舉足輕重的角色。張 大昌(2003)。學校運動代表隊是配合學校體育政策,組織團隊、選拔人才等,

形成的運動團隊。教育部體育司(2003)在「學校運動團隊暨規律運動人口調查 報告」中指出學校運動代表隊,是指學校正式成立之運動性質代表隊,以提升選 手技術水準為主要目的,同時選拔具潛力或優異技術之選手,由教練進行經常性

訓練,並代表學校對外比賽之隊伍。而學校代表隊是透過規劃及系統性之訓練以 達一定之目標。其成員產生、團隊訓練、組織及管理,是為教練團的重責大任。

(陳進豐,2004)。

運動代表隊是學校特殊的體育課程,只有少數運動菁英才能加入,而且務必 長期以課餘自由時間,或是假日、假期時間,不間斷的持續訓練(葉憲清,2005)。

運動代表隊也是經由一定選拔程序所拔躍出之優秀學生運動選手,並有專門之專 任教練及教師進行長期競技訓練與回饋,且代表學校出賽及對外技術性交流之運 動團隊(謝旻凱、蕭嘉惠,2011)。Coakley(1994)指出從事教育工作者,一般 認為運動代表隊對於學校教育的推展有著相當的貢獻,也多半同意代表隊的重要 功能:透過運動訓練的參與,培養對課業的興趣;建立責任感、成就感和團隊精 神等未來社會生活所需的技能;提供學生體能訓練的機會並激發其對身體活動的 興趣;成為學校特色或精神的象徵,有助校園意識和凝聚力的強化;促進學生家 長、校友與社區民眾對學校活動的支持;以及給予學生於社會所認同的活動中發 展和表現技能的學習情境等。

運動代表隊也可稱為校隊,翁志成(1999)認為「校隊的組成,其運動技術 水準的層級較高,必須在學校明確的目標,所形成強勢的政策支持下,選拔組織 而成的,因此他律多於自律,採取較嚴謹的培訓及集訓;選拔的變項較多,也較

運動代表隊也可稱為校隊,翁志成(1999)認為「校隊的組成,其運動技術 水準的層級較高,必須在學校明確的目標,所形成強勢的政策支持下,選拔組織 而成的,因此他律多於自律,採取較嚴謹的培訓及集訓;選拔的變項較多,也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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