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國民中小學人事人員工作特性與職能角色轉變
壹、國民中小學人事人員工作特性探析
一、國民中小學人事機構之設置
公立學校人事機構係指國立、直轄市、縣(市)立公立學校所設置之人事室 或人事管理員(考銓報告書,2009)。以下茲將國民中小學人事機構的設置依據,
與目前臺東縣國民中小學人事機構的設置現況作一說明:
(一)人事機構設置的依據
為健全人事機構組織,提高人事人員素養,行政院於民國七十六年九月十一 日公布之「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第四點規定:各級人事 機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標準表」及
「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學校事業機構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之規定設置。
因此有關地方公立學校人事機構之設置,依「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 標準表」第二條規定:所轄人數 30 人以上者,得設人事室或人事管理員。未滿 30 人者,得設兼任人事機構,如表 2-1-1。
至於國民中小學人事機構的職務列等則係依據考試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八 日修正之「子、公立學校職員職務列等表之二」規定,國民中學 70 班以上之人事 室主任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未滿 70 班國民中學之人事室主任列薦任第七 職等,國民小學 100 班以上之人事室主任列薦任第七職等,100 班以下列委任第五 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之人事管理員。
表 2-1-1 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學校、事業機構人事人員員額配置標準- 僅摘列各級學校部分
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二)臺東縣國民中小學人事機構及人事員額設置的現況
公立學校人事機構設置標準雖然業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修訂放寬為所轄人數 在 30 人以上者,得設人事室,但因員額成長率的管制及縣府財政狀況等因素,
未能落實此設置標準。目前臺東縣國民中小學人事機構及人事人員員額的設置,
茲詳述如下:
1.國民中學
臺東縣國民中學共有 21 所,新生國中、東海國中、寶桑國中、卑南國中及豐 田國中等 5 所設置人事室主任列薦任第七職等,新生國中及東海國中均設有薦任 第七職等主任及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助理員各 1 人,池上國 中及新港國中 2 所置人事管理員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其餘 14 所國中 均係由幹事或護理師兼任辦理人事業務。臺東縣立蘭嶼中學 1 所,置人事室主任 1 人列薦任第八職等,專任辦理人事業務。
未滿 50 人 51 人以上
機關員額
未滿 30 3050 51200 201500 5011000 10012000 2001 以上 人事人員
設置比例
或 人 數 兼任 兼任或 1 人 1.5% 1% 0.8% 0.7% 0.6%
說
明
一、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依人事制度暨業務性質不同,區 分行政機關、各級學校、事業機構三大類型七小類別。
二、本標準以機關員額數多寡為計算基礎,但 50 人以下採定額標準計算;51 人 以上採分段計算,機關總員額遞增,其人事人員設置比例依次遞減。例如某 中央二級機關之總員額為 560 人,其人事人員設置標準為 200 人乘以 3%,201
-500 人為 2.7%,501-1000 人為 1.4%,則其計算方式為:200×3%+300×2.7 %
+60×1.4 %=6+8.1+0.8=14.9=15(人)
三、本標準有關人數計算,計至小數點一位後採取四捨五入。
2.國民小學
臺東縣國民小學共有 90 所,仁愛國小、新生國小、豐榮國小、馬蘭國小等 4 所設置人事管理員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其餘 86 所均係由幹事或護理 師兼任辦理人事業務。
綜上所述,臺東縣因各學校員額較少,故依 98 學年度國民中小教職員編制一 覽表得知,計有 6 所國民中學、4 所國民小學設置專任之人事人員共計 12 位,專 責辦理人事業務,其餘均由幹事或護理人員兼任辦理人事業務。
二、國民中小學人事機構的運作性質
依我國憲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
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此十一要項 即是構成人事行政系統整體之十一個部分,「人事管理條例」及「行政院所屬各級 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之條文內容探析,我國之人事機構的性質不同與一 般行政機關,以下分別說明之:
(一)人事一條鞭體制
我國現行公務體系有人事、主計、政風三類人員採「一條鞭」的運作制度。「一 條鞭」的思考,係由於訓政時期的特殊政治環境及防弊任務需求,而於民國 29 年 12 月 20 日國民政府發布「各機關人事管理暫行辦法」,以為實施統一人事管理之 依據。民國 31 年 9 月 2 日由民國政府公布「人事管理條例」,中央及地方機關分 別於 31 年 11 月 1 日、32 年 7 月 1 日實施,此即為各級人事機構及人事人員之設 置管理建立穩固且長遠之基礎,掌理機關為考試院銓敘部。民國 56 年 7 月 27 日 依據動員勘亂時期臨時條款第 5 項規定,發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規程」,並 於民國 56 年 9 月 16 日成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統籌辦理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 關之人事行政業務,其有關考銓業務受考試院指揮監督。民國 76 年 9 月 11 日訂 定頒布「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明定人事機構設置及業務 職掌劃分、人事人員任用、人事主管甄審培育、職期調任、考訓、績優人事人員 選拔、業務績效考核、人事主管會報、加強人事服務等事項。
我國是五權憲政的體制,考試院獨立於行政院之外,因此人事行政職權獨立於 行政權之外,人事權與行政權分立制衡,人事行政總主管機關(考試院)至各級 人事機構(考選部、銓敘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所屬各級人事機構)自成一條鞭 系統(許南雄,2002)。吳泰成(1997)認為一條鞭制度具有五大特色,分別是(1) 有特別法規範制度的運作 (2)在中央有特定的主管機關 (3)主管機關對體系內人 員有任免、考績、獎懲與指揮監督主導權 (4)強調層級節制並對所在機關制衡防 弊 (5)機構設置及員額編制職稱另以法令規定而自成體系。
國民中小學的人事機構居處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指揮監督系統下,而直接隸 屬於縣市政府人事處管轄督導,其設置、員額編制及職稱均另有法令依據,尤其 專任人事人員的任免考績獎懲之權亦掌控在縣市政府人事處,國民中小學人事機 構具有一條鞭的獨立超然地位。也因此角色特性及人事主管人員任期 3 年一任之 規範等,使得學校教職員不將人事人員視為同一族類,產生隔離。
(二)幕僚單位性質
「人事管理條例」第 6 條第 2 項規定:「人事管理人員應遵守各機關之處務規 程與其他通則,並秉承原機關主管長官依法辦理其事務。」,故人事機構是配合行 政部門所需之人力、財力、物力,提供必要之輔佐或服務之單位,學校人事機關 即扮演著校長的人事幕僚角色。健全的人事幕僚機構應協助首長達到五項功能:
1.規劃與執行人事法規;2.擬訂人力資源運用與發展之計畫與措施;3.提供有關 用人行政的諮詢意見;4.編製系統與完整的人事資訊(料);5.推行保障福利與激 勵工作意願的措施(引自蔡良文,1999)。
(三)雙重隸屬監督體系
人事管理條例第 6 條:「人事管理人員由銓敘部指揮監督,……前項人員,仍 應遵守各機關之處務規程與其他通則,並秉承原機關主管長官依法辦理其事務」。 人事人員一方面是學校的一份子,應接受校長的指揮監督,依法推動人事行政工 作,然而一方面卻又因為一條鞭之獨特體系,須接受人事主管機關的監督考核,
雖僅有國民中小學專任人事人員的任免、考績、獎懲等權限掌握於縣市政府人事 處,但無論專任或兼任人事人員均仍應秉承縣市政府人事處的指揮監督行事,因
此經常在業務推動上同時接受雙重的期望與壓力,甚至有時期望相互牴觸、無法 兩者兼顧,經常令人事人員無所適從而倍感壓力。人事人員在身分歸屬上形成所 謂雙重隸屬關係,受 2 種指揮系統的雙重壓力下,產生兩難窘境,造成了角色衝 突。
三、國民中小學人事人員的工作職掌
人事人員所職掌的服務內涵廣泛,舉凡同仁之生育、傷病、殘病、退休、撫 卹、死亡等權益皆息息相關,而更具體意義人事服務是以達成「求才、用才、育 才、留才」為目的的一種複雜的學問,依據人事管理條例第 4 條明訂人事管理機 構之職掌包含:(1)關於本機關有關人事規章之擬訂事項(2)關於本機關職員送 請銓敘案件之查催及擬議事項(3)關於本機關職員考勤之紀錄及訓練之籌辦事項
(4)關於本機關職員考績考成之籌辦事項(5)關於本機關職員撫卹之簽擬及福 利之規劃事項(6)關於本機關職員任免遷調獎懲及其他人事之登記事項(7)關 於本機關職員俸級之簽擬事項(8)關於本機關需用人員依法舉行考試之建議事項
(9)關於本機關人事管理之建議及改進事項(10)關於所屬機關有關人事案件之 依法核辦事項(11)關於人事調查統計資料之搜集事項(12)關於銓敘機關交辦 事項。晚近學者認為「人事工作」除前述考試、任用、訓練……等靜態事項外,
更兼顧公教人員的人格尊重、工作士氣、平衡與滿足、行為激勵等心理的、動態 的其他課題。
依國民中小學人事單位之業務職掌,除人事管理條例規定者外,又須同時熟 稔教育人員和公務人員兩套相異的人事法規,係在一般單行政機關之人事機構所 負責之業務,又加諸另一套法令規定,且在學校人事機構大部分僅有一人的編制 下,使得學校的人事人員承受更大的壓力。茲依臺東縣國民中學之職務說明書所
依國民中小學人事單位之業務職掌,除人事管理條例規定者外,又須同時熟 稔教育人員和公務人員兩套相異的人事法規,係在一般單行政機關之人事機構所 負責之業務,又加諸另一套法令規定,且在學校人事機構大部分僅有一人的編制 下,使得學校的人事人員承受更大的壓力。茲依臺東縣國民中學之職務說明書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