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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與遴聘現況分析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台中市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與遴聘現況分析

本節探討重點包括台中市現行相關法規與校長甄選、遴聘現況之分析。

壹、校長甄選與遴聘相關法規

台中市政府過去辦理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任用,主要是依據民國六十九年所 頒布的「台灣省國民小學教育人員遴用、遷調辦法」、民國七十四年教育部訂定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民國八十六年「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 及介聘辦法」(原名「國民中小學教育人員甄選儲訓及遷調辦法」),此時期除 了兼重資歷評分與儲訓成績之外,更加重要的是增加了甄試(包含筆試與口試)

的程序。

精省之後由於相關法規之適法性遭到存疑,復因國民教育法增修條文於民國 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公佈施行,有關國民中小學校長之任用改以遴選方式產生,依 規定須成立遴選委員會遴選出缺學校之校長。台中市政府自八十八年八月一日出 缺之學校首度辦理校長遴選,共計遴選出國中校長一名、國小校長九名;八十九 年二月出缺之學校計遴選出國中校長一名、國小校長七名;依此方式計每年一月 及七月各遴選出缺學校校長。持平而論,台中市國民中小學校長之遴選實質已具 備組織、運作方式及遴選委員會,但有關校長遴選之相關法規依相關法規最早是 在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公佈之「台中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為 因應校長屆齡退休與校長尚未屆齡即申請退休,因此台中市政府自八十九年度開 始自辦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相關法規計有九十三年八月九日府教學字第

0930126676 號函訂定之「台中市市立中小學候用校長主任甄選委員會設置要點」、

台 中 市 國 民 小 學 候 用 校 長 甄 選 儲 訓 作 業 要 點 、台中市國民中學候用校長甄 選儲訓作業要點。

「台中市市立中小學候用校長主任甄選委員會設置要點」主要是依據國民中 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規定訂定,

其任務包括:(一)審議甄選實施計畫、簡章及報名表。(二)審議初選、複選相 關試務籌備工作。(三)審議甄選錄取名單。(四)審議甄選其他相關事項。

就組織成員而言包括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或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

由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十一人包括教育局局長、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

中小學校長代表三人、教師代表一人、中小學家長代表一人、學者專家代表三人。

台 中 市 國 民 中 小 學 候 用 校 長 甄 選 儲 訓 作 業 要 點 主 要 是 臺中市政府為 儲備品德高尚、身心健康、具有優異教育專業素養及卓越領導才能之教育人員,

以任該市國民中小學校長,該要點規定申請甄選人員應具備之基本條件如下:

(一)本市市立中小學現職教師或教育局現職教育行政人員,具有國民中(小)教 師資格,未滿六十歲,在本市服務滿五年以上者。

(二)最近三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

(三)服務成績優良(最近五年內考績未考列四條三款或丙等以下者)。

申請甄選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大學教育學系畢業;或其他院、系畢業曾 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並曾任國民中(小)學主任二年以上,成績優 良者。

(二)師範專科學校或大學、獨立學院專修科畢業,並曾任國民中(小)學主任三 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具有第一項、第二項學歷之一,並曾任國民中(小)學教師二年及薦任第七 職等教育行政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甄選作業流程如表 2-7 所示。

表 2-7 校長甄選作業流程

貳、校長甄選

台中市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過去與國內其他縣市一樣統一由台灣省教育廳 辦理,市政府教育局僅負責校長甄選相關配合作業,包括成立校長甄審委員會負 責校長缺額統計、受理校長甄審積分審查等作業。精省之後台中市政府於八十九 年度甄選國小候用校長五名及國中候用校長五名(其中包含教育行政組一名),九 十年度甄選國小校長候用五名及國中候用校長五名,九十一年度甄選國小候用校 長三名,九十二年度甄選國中小候用校長各為三、十名,九十三年度甄選國中小 候用校長各五、十名,九十四年度甄選國中小候用校長各為五、十名。

有鑒於教改之後學校權力丕變,致使學校的行政權、教師的專業權、家長的 參與權、學生的受教權、社會的論述權等時有模糊不清糾纏不已等事件發生,台 中市教育會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三、十四日,曾針對有意參加九十三年度國小校長 甄選之現任主任及教師辦理台中市九十三年度國小校長甄選人員研習會,會中邀 請之講習人員包括教育當局長官、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家長協會理事長,分別 從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國民中小學實務現場及家長立場分別論述台中市教育現 況、現行教育重點工作、中小學學校教育發展趨勢、教育專業倫理及教育法令、

推動學習型組織、教育行政(領導、溝通、作決定、評量)、校務實務解疑、親 職教育及如何應答筆試等,對於有意校長之現任主任及教師,收穫可謂相當豐碩。

一、校長甄選程序

校長甄選程序比照過去台灣省政府辦理台灣省各縣市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方 式辦理,為因應精省後相關法規之適法性遭受質疑,因此台中市政府依法訂定台 中市市立中小學候用校長主任甄選委員會設置要點、台中 市 國 民 小 學 候 用 校 長 甄 選 儲 訓 作 業 要 點 、台中市國民中學候用校長甄選儲訓作業要點,以作為相關

甄選儲訓之依據。其程序如下:

(一)第一次甄選委員會會議包括:

1.審議甄選實施計畫、簡章及報名表。

2.審議初選、複選相關試務籌備工作。

3.審議甄選錄取名單。

4.審議甄選其他相關事項。

(二)函送甄選簡章及甄選報名、積分表

(三)甄選報名包括:

1.積分審查 2.收甄選報名費 3.核發准考證

(四)聘請他校校長複審積分

(五)第二次甄選委員會會議包括:

1.筆試、筆試試卷評閱、筆試試卷拆封及分數建檔、筆試成績核算 2.口試、口試成績及總成績核算

(六)第三次甄選委員會會議

(七)簽請市長核定公布甄選錄取名單

(八)參加校長儲訓

(九)儲訓期滿實習

就整個甄選程序而言,可謂相當嚴謹而完備。

二、校長甄選方式

就校長甄選方式而言,校長之資歷表現是校長甄選之最前置作業,具有篩選 與過濾人才之重要功能,台中市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之資歷表現自民國八十九年

辦理以來國中校長規定積分達七十分以上者,得參加甄選。積分佔甄選總成績百 分之二十,積分項目包括資格條件、學歷、經歷(服務成績、服務年資)、進修;

國小校長規定積分達八十分以上者,得參加甄選。積分佔甄選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積分項目與國中相同僅配分比例部分稍有不同。

其次,校長甄選之過程中亦十分重視校長的甄試情形,藉由提升筆試與口試 的信度與有效性,市政府曾經有過一番努力;而有關校長之儲訓的課程設計與授 課方式以及實習的內涵,亦是提升校長品質的重要過程,台中市國民中小學校長 儲訓皆委由中等學校教師研習會及國民學校教師研習會辦理;另有關實習部分,

除了除訓期間的一至二週實習之外,儲訓結束之後依甄選簡章規定至台中市政府 教育局及學校見習期間為八週。

以下分別就校長甄選制度各層面逐一析述之:

(一)資歷評分階段

資歷評分在重視受試者應具一定的資歷,才能擔任校長職務,發揮職務功能;

資歷評分主要項目包括:資格條件、服務成績、學歷、服務年資、進修等作為參 加甄選的先備條件,通過這一層的資歷評分者國中須達70分、國小則為80分,才 能取得第二階段的測驗(筆試與口試)的機會。

1.在資格條件方面規定

(1)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條各款之規定者。

(2)最近三年來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行政處分者。

(3)服務成績優良。

(4)未滿六十歲,在本市服務滿五年以上者。

2.在學歷方面的規定

現行校長甄選資歷評分的學歷規定,依受試者不同學歷而有不同的計分方 式。最高學歷為研究所畢業具有博士學位者採計32分、研究所畢業具有碩士學位

者採計31分、大學畢業具有學士學位者採計30分、師範專科或大專院校教育科系 畢業者採計29分,基於以上之規定,校長甄選學歷以為最基本條件,顯示出對校 長的學歷程度並未特別要求。但是若基於教學領導的需要,現行校長甄選對學歷 的要求應可提高至大學畢業甚至研究所畢業,也可以擴大其分數之差距,以符合 世界各國提升校長學歷的共同趨勢。九十四年度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學歷改採具 有博士學位者採計32分、研究所畢業具有碩士學位者採計29分、大學畢業具有學 士學位者採計26分、師範專科或大專院校教育科系畢業者採計25分,大致來說已 符合世界各國提升校長學歷的共同趨勢。

3. 在服務成績方面的規定(包括考核與獎懲)

服務成績包括最近三年的考核,成績考核四條一款為3分、成績考核四條二款 為2分。然而現階段大部分教職員的成績考核均被評為四條一款,顯示出現行國小 教職員考核制度流於形式,未能有效彰顯獎善懲惡的激勵與警惕作用,惟其亦有

服務成績包括最近三年的考核,成績考核四條一款為3分、成績考核四條二款 為2分。然而現階段大部分教職員的成績考核均被評為四條一款,顯示出現行國小 教職員考核制度流於形式,未能有效彰顯獎善懲惡的激勵與警惕作用,惟其亦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