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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國民住宅與社會住宅之相關探討

這幾年社會住宅的議題引起各方熱烈討論,興建社會住宅體現政府對弱勢族群居住 問題的重視,故此節乃蒐集國民住宅與社會住宅之相關文獻進行探討。

壹、 國民住宅轉型為社會住宅之相關問題

國民住宅,是我國住宅政策長期使用的名詞,到了 2004 年行政院修正社會福利政 策綱領,才在官方文件首次提及社會住宅。 2007 年 7 月,內政部通過住宅法草案,更 臚列「社會住宅」專章。由此觀之,由國民住宅轉而採用社會住宅的理念,似乎已經成 為一種必然的趨勢。茲略述國民住宅與社會住宅的理念、比較、轉型的優勢,以及轉型 的問題:

(一) 國民住宅的理念

依據內政部所編社會工作辭典的解釋,國民住宅(public housing)是各國房屋立法 的基本精神,在於推行房屋政策,使收入較低,無力擁有住宅的國民,能獲得適當的住 所[30]。我國於1975 年公布施行國民住宅條例,其立法目的即在於透過政府統籌規劃辦 理國民住宅事務,以出售、出租、貸款自建或提供貸款利息補貼,提供收入較低家庭居 住之住宅。

(二) 社會住宅的理念

社會住宅(social housing)一詞,係由歐洲國家引進的新名詞,社會住宅是指政府 興建,或民間擁有之合於標準的房屋,以低於市場租金或免費出租給所得較低的家戶,

如勞工,或特殊的對象,如老人、身心障礙者、精神病、物質濫用戒治者、家庭暴力受 害者、遊民等;或政府補助房租給所得較低的家戶向民間租屋居住;或政府補助所得較 低的家戶購買自用住宅[31]。另外,依據內政部通過的住宅法草案的界定,社會住宅指 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用以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居住之住宅(第 22 條)。

至於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是指低所得家庭、單親家庭、生育子女三人以上、65 歲以上 之老人、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身心障礙者、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原住民、災民、遊民等(第7 條)。

(三) 國民住宅與社會住宅之比較

如果將國民住宅與社會住宅的理念作一簡單之比較,可歸納如表 2‐11所示:

表2-11 國民住宅與社會住宅比較表

國民住宅 社會住宅

本 質 非營利住宅(non-profit)住宅去商品化(decommodification)

經 營 主 體 公部門 公部門 稱「社會出租住宅」(Social Rented Housing),但國民住宅則另有出售與貸款人民自 建等方式。至於經營主體、適用對象、目的等方面,則是大同小異,其稍有不同之處,

在於社會住宅的涵蓋面較為寬廣。換言之,在經營上,社會住宅除了政府部門主導之外,

也鼓勵非營利組織參與;在對象上,社會住宅除了照顧經濟弱勢群體之外,也擴及社會 弱勢群體;在目的上,社會住宅除了達成「人人適其屋」之外,也顧及提升居住品質。

(四) 轉型之優勢

國民住宅一詞,在台灣已行之有年,何以現在必須轉型為社會住宅?追究其轉型的 優勢,至少有三:

(1) 順應福利多元主義的思潮:自 1986 年諾門強森(Norman Johnson)提出福利多元主 義(welfare pluralism)之後,對於社會福利的提供,除了政府部門之外,企業部門與 非營利部門也扮演重要的角色。在社會住宅方面,由政府結合非營利組織,共同協助 弱勢群體改善居住條件,正可符合福利多元主義的潮流。

(2) 因應社會弱勢者的居住問題:基本上,國民住宅的適用對象,以經濟收入較低家庭為 主,而未能兼顧社會弱勢者。但是隨著家庭結構與功能的快速變遷,老人、單親、家 庭暴力與性侵害被害者的居住問題,已逐漸浮現,而有待解決。再者,身心障礙者、

愛滋病患者等福利人口的安置場所,也時常遭到社會排除。這些社會弱勢群體的居住 問題,已超出國民住宅的範疇,必須改由社會住宅的策略來處理。

(3) 配合住宅政策的轉變:依據內政部營建署 2006 年 10 月所發布之住宅狀況調查報告顯 示,2005 年底臺閩地區住宅總計約有 740 萬餘宅,空閒住宅約有 103 萬餘宅,而 2006 年 12 月底台閩地區總戶數約為 739 萬餘戶,其住宅供給率已超過 100%。換言之,

當前的住宅問題,不是數量不足,而是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沒有能力購買或貸款自建住 宅,甚至難以承租適合居住或負擔得起的住宅。所以,政策上不再由政府興建國民住 宅,而改由政府核定興辦社會住宅,以出租方式,解決低所得及其他福利人口群的居 住問題。

(五) 轉型之後之相關問題

就住宅福利而言,由國民住宅轉型為社會住宅,可以照顧更多的福利人口群,其立 意良善,且具優勢,應予肯定。但是,轉型之後也可能衍生一些問題,例如:

(1) 民眾對於社會住宅的瞭解有限:在台灣,大多數人對於「社會住宅」一詞,可能還很 陌生。影響所及,民間對於投資興建社會住宅,可能採取觀望的態度;民意代表對於 政府有關社會住宅的預算,也可能有所保留。

(2) 出租住宅給弱勢者可能有所疑慮:社會住宅的實施方式,係以出租為主。而且,出租

的對象是經濟或社會的弱勢者,因此公部門的承辦人員,或者非營利部門,對於弱勢 者能否按時支付租金?會不會影響四周住家的生活品質?難免放心不下,而降低其相 關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

(3) 社會福利機構如何善用社會住宅:通常,社會福利機構以直接服務居多,現在 必須安排或協助其服務對象居住於社會住宅,尤其涉及房租與將來歸還住屋的權益問 題,可能一時也不知如何是好。

(4) 擔心社會住宅重蹈平價住宅的覆轍:台北市曾於 1970 年起,在安康、延吉、五分埔、

福民等地區興建平價住宅,免費出借或出租低收入者居住,以改善其住宅環境。不過,

平價住宅的供給量有限,成效不彰,而且被污名化為「貧民窟」。目前,台北市政府 已計畫將平價住宅全部重建,作為社會福利設施之用。基於前車之鑑,難免擔心社會 住宅會步入平價住宅的後塵。

(5) 國民住宅現住戶的權益有無保障:在政策規劃上,將來住宅法草案一旦完成立 法程序,國民住宅條例將同步廢止。因此,國民住宅的現住戶可能擔心其權益未能繼 續獲得保障,甚至成為「政策足球」(policy football)的犧牲品,被踢來踢去。

針對上述問題,可能想到的解決方案,一是加強社會住宅理念的宣導,以釋群疑;

二是選擇適當地區先行試辦社會住宅,經過評估與改進之後,再予逐步推廣。

貳、 各國公營住宅作法與比率[32]

參考崔媽媽基金會網站,本研究在此彙整出當前各國公營出租住宅之作法與比率,

如表 2‐12所示。

表2-12 各國公營住宅作法與數量(比率)一覽表

國家

公營出 租住宅 比率

作法

荷蘭 34%

20 世紀初開始推動,為目前社會住宅比例最高國家達 34%(其中 阿姆斯特丹高達50%),採政府補助(提供土地、建築補貼、貸款)

由非營利住宅協會經營,其組織運作、財務皆獨立,盈餘用於照顧弱 勢居住服務。租金計算由政府每年調整,申請方式公開透明,以評點 制度分配先後。特色為各區平均分佈、透過住宅設計混居,維護居住 區域品質,並結合照護服務。

英國 20%

19 世紀為緩和勞工及地主間衝突,訂定「住宅法」並開始興建公 營住宅,目前約有800 萬人居住此類住宅,由地方政府與住宅協會分 別持有管理,以低於市場價格之租金補貼,透過評點制,保障住宅需 求最大者,並提供多元的補貼系統網絡,滿足各式需求,且遵守規範 者可終身居住。

德國 16.2%

(1999 年)

於二戰後開始大量推動,主要採政府補貼(土地、貸款)民間投資興 建模式,完成後在入住對象與租金訂定上均需受規範,出租人只可收 取成本租金,租賃期間不會提高租金,並設定最低居住水準,對適當 的住宅面積、房間數有所規範。

美國 6.2%

1950 年代起興建大量公有租出住宅提供弱勢團體,近年來為減低標 籤化與種族隔離問題,提倡混居政策並改善既有公有出租住宅品質,

並配合住宅補貼,解決中低收入住宅問題。

日本 6.1%

英國 20% 33%

美國 6.2% 40%

香港 29% 46%

新加坡 8.7% -

韓國 4.4% 49%

台北市 0.64% 14%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參、 台北市公營出租住宅數量

本研究彙整出目前國內台北市公營出租住宅數量統計資料,如表2‐14所示。

表2-14 台北市公營出租住宅數量統計表

地區 項目 數量(戶) 申辦單位 出租國宅 3824 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中繼住宅 394 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平價住宅 1544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公營住宅 110 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小計:5872(戶)

台北市

佔台北市住宅總量 0.64%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本研究彙整出目前國內台北市 12 個行政區公營出租住宅數量統計資料,如表 2‐1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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