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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改制行政法人之相關規定

第五章 行政法人現職員工權益保障及人事管理

第五節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改制行政法人之相關規定

第五節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改制行政法人之相關規定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改制為行政法人,並已於 93 年 3 月 1 日正式 掛牌運作,就作為我國第一個改制行政法人之案例而言,目前尚無法 評斷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改制行政法人其制度之好壞,未來宜視其推動 情形,就董事會之運作、監督機制之規範、財務、人事制度等各個面 向,多方蒐集經驗並調整相關缺失後再作為全面推動之參考。茲以國 立中正文化中心為例,探討其員工權益保障及人事管理規章實際運作 情形。

壹、改制行政法人後現有員工權益之保障

行政院於推動行政法人化過程中,訂有行政法人法草案就行政法 人共通事項作原則性規範,由於該法草案係屬基準法性質,又為避免 未來各機關改制行政法人有關現職公務人員權益保障之規定不一,因 此行政法人法草案規定,行政法人個別組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有關現 職員工權益之保障不得與該法牴觸。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改制為行政法 人,制定有「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該條例有關現有員工權 益保障之規定即不得與行政法人法草案牴觸,但仍有其不同之處,茲 說明如次:

一、改制前現有編制內依公務人員相關任用法律任用、派用公務人員:

(一)隨同移轉者

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任用、服務、懲戒、考績、訓練進修、俸 給保險、保障、結社、退休、資遣、撫卹、福利及其他權益事項,均 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但不能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 法令辦理之事項,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人事、主計、

政風人員亦同)。因此上述人員得依改制前原適用之組織法規,於首 長以外之職務範圍內,依規定辦理陞遷及銓敘審定,並得隨時依其適 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法令辦理退休、資遣後擔任該中心職務,但

不加發慰助金,並改依該中心人事管理規章進用。

(二)不願隨同移轉或經該中心評估不適任者

由原主管機關於一年內予以專案安置;或於機關改制之日依其適 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法令辦理退休、資遣,並一次加發 7 個月之 俸給總額慰助金。但已達屆齡退休者,依其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

二、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僱 之人員:

(一)隨同移轉者

應於改制之日辦理離職,並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 辦法發給離職儲金,其因退出原參加之公保,有損失公保投保年資 者,依規定發給保險年資損失補償,並改依該中心人事管理規章進用。

(二)不願隨同移轉者

於機關改制之日辦理離職者,除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 給與辦法規定辦理外,並加發 7 個月之月支報酬,但契約將屆滿人 員,依其提前離職之月數發給。其因退出原參加之公教人員保險或勞 工保險,有損失公保或勞保投保年資者,並發給保險年資損失補償。

三、駐衛警察及依事務管理規則進用之工友(含技工、駕駛): (一)隨同移轉者

應於改制之日依其適用之退職、資遣法令辦理退職、資遣,並改 依該中心人事管理規章進用。

(二)不願隨同移轉或經該中心評估不適任者

由原主管機關協助安置;或於改制之日依其適用之退職、資遣法 令辦理退職、資遣,並加發 7 個月之月支報酬,但已達屆齡退職之人 員,依其提前退職之月數發給。其因退出原參加之公保或勞工保險,

有損失公保或勞保投保年資者,並發給保險年資損失補償。

四、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人員,因原機關改制該 中心而隨同移轉者,由原機關列冊交由該中心繼續執行,留職停薪人 員提前申請復職者,應准其復職。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不願配 合移轉者,得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

五、前述有關公務人員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人員 之相關規定,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人員,準用之。

貳、改制行政法人後人事管理之相關規定

一、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 辦法

本辦法係依據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 125 所訂定之配套子法,業於 93 年 4 月 27 日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訂定 發布,其規範對象以該中心改制前現有編制內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之現 職公務人員(以下簡稱繼續任用人員)為範圍,茲擇要說明如次:

(一)渠等人員所擔任之職務,應與改制前所任之職務等級相當。

(二)中正文化中心應依改制前之職稱及改制後等級相當之職稱,訂定 職務對照表,以利辦理繼續任用人員之職務安置作業。

(三)繼續任用人員之陞遷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

1.應就改制前原適用之組織法規,依職務高低、性質及業務需要,訂 定陞遷序列表。

2.陞遷職務對照表內具官等職等之職務時,須具有該項職務之公務人 員任用資格,並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

3.陞任該中心職務,未具職務對照表內具官等職等職務之任用資格 者,應依本條例第 22 條第 4 項之規定辦理退休、資遣,結算公務人 員年資。

4.陞遷職務對照表內具官等職等之職務時,應經該中心藝術總監核定 並先派代理後,送教育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

(四)以其銓敘審定之職務參加考績,考績由藝術總監核定後,送教育

125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現有編制 內依公務人員相關任用法律任用、派用公務人員於機關改制之日隨同移轉本 中心繼續任用者……,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均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 法令辦理。但不能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之事項,由行政院會同 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

部依送審程序轉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五)依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 發給之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及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 定請領之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其所需經費於該中心年度預 算相關科目項下支應。

(六)應由政府繳付之公教人員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公務人 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由該中心編列預算支應,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撥繳事宜。至其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之相關經費,由教育部核撥 該中心後支給。其退休或在職亡故者之遺族照護,由該中心參照公務 人員之相關規定辦理。

(七)得依公務人員協會法規定,加入教育部之公務人員協會。

二、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人事管理規則

本規則係依據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 16 條規定所訂定之 配套子法,業經監督機關教育部於 94 年 2 月 18 日核定實施,其規範 對象依本規則第 3 條規定:「本中心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員工之人事管 理,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依學理上區分,以行政外部之人民為相 對人,規定其有關之權利義務者,為法規命令;以行政內部之下級機 關及行政人員為相對人,規定其組織及行為者,則為行政規則 126。 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規則包括機關內部之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 定 127。是以,本規則雖係根據法律之授權制定,但因其係以規範行 政內部為目的,性質應屬行政規則,茲就其重點說明如次:

(一)職薪

1.職稱:職等區分為 11 個職等,職稱則包括藝術總監、副總監、經 理、資深主任、主任、總編輯、資深組長、組長、資深統籌舞監 1 至 2 等、統籌舞監 1 至 3 等、技術長、資深技術專員、技術專員 1 至 3

126 陳敏『行政法總論』(92 年月 1 月), 540 頁。

127 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一、關於 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

等、高級工程師 1 至 2 等、工程師 1 至 3 等、高專 1 至 2 等、專員 1 至 3 等、助理 1 至 2 等。

2.薪資及獎金:包括本薪、職務津貼(主管加給)、津貼(技術及加 班津貼)及獎金(績效獎金、年終獎金、其他獎金)。

(二)任用與遷調

1.組織與人員編制之核定:各部門之組織人員編制,由各部門主管按 其組織職掌及工作負荷擬定,人員工作分配表報藝術總監核定後實 施;組織及人員編制變更時,應簽報藝術總監核可。

2.任用:新進員工均須先行試用,試用不合格者應予解職,試用合格 者,則由各單位主管報人事單位,經藝術總監核可後正式任用。

3.人員增補:各單位因業務需要,須增聘員工時,應由各部門向人事 單位申請,並提出用人資格需求,再由出缺單位會同人事單位辦理聘 用事宜。

4.遷調:由人事單位將各單位出缺員額彙整後公告,並受理各單位人 員報名,報經藝術總監核定後,再由出缺單位會同人事單位辦理聘用 事宜,依成績序列,簽報藝術總監核定。

(三)離職、免職、資遣與留職停薪

1.員工因故不能繼續服務時,須於規定時間內提出辭職報告書經核准 後生效,並於辦妥移交及離職手續後,始得離職。

2.對於免職、資遣及留職停薪之要件均加以明定 128。 (四)服務

1.給假:規定員工辦理請假之手續及特別休假核給之方式等。

2.考勤:對於遲到、考勤記錄、加班及加班指派等加以規範。

(五)獎懲:規範獎懲之要件、種類及核定程序等。

(六)考核:規定員工考核之程序及評分標準等。

(七)福利:規定慶弔金、慰問金、旅遊及藝文補助費之發給要件及金 額等。

128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人事管理規則第 15 條規定免職之要件;第 16 條規定資遣之

128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人事管理規則第 15 條規定免職之要件;第 16 條規定資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