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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優先推動之個案

第七章 我國行政法人推動現況及展望

第二節 目前優先推動之個案

壹、推動現況

一、行政法人法草案

「行政法人法」草案於 92 年 4 月 9 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函 請考試院同意會銜,考試院於同年月 17 日第 10 屆第 30 次會議討論 通過後,即由二院於同年月 22 日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同年 5 月 29 日,立法院法制委員會召開「行政法人」法制化公聽會。本法草案未 能於第五屆立委任期屆滿前完成立法,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屆期 不續審,將重行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在「行政法人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之前,已有「國立中正文 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於 91 年 12 月 24 日由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

該中心改制為行政法人之前,係依據教育部 81 年 12 月 18 日發布施 行之「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暫行組織規程」運作,該中心曾於 83 年推 動財團法人化,但未獲立法院同意。時值行政院推動行政機關法人 化,該中心具有強烈之改制意願。經立法院於 92 年 12 月 23 日召開 朝野協商,並於 93 年 1 月 12 日完成三讀通過「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

置條例草案」,該中心成為我國第一個法人機關,並已於 93 年 3 月 1 日掛牌運作。

三、第一波優先推動個案

經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討論通過列入第一優先推動之個 案,包括:國家教育研究院、國家臺灣文學館、國立臺灣交響樂團、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等四個優先推動個案,說明如次: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

國家教育研究院係整併教育部教育研究委員會、國立編譯館、國 立教育資料館、國立教育研究院籌備處、教育部人文及社會學科教育 指導委員會及科學教育指導委員會之業務,以從事教育基礎理論與實 務、教育政策與制度、教育生態等研究,兼以課程教材研發、學力指 標與教育發展指標之建立、教育人力資源研發、教育研究資訊之服務 及國際教育之比較與交流為主要功能。其設置條例草案業經行政院於 92 年 10 月 15 日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國家臺灣文學館:

配合政府組織再造,將籌備中之「國立臺灣文學館」改 以行政法 人組織型態成立,以建立彈性精簡之行政組織,提昇行政效能,且該 館係屬國家級之文學館。此為新設之行政法人,其設置條例業經行政 院於 92 年 10 月 15 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中。惟該館已於 92 年 10 月 17 日開館,目前人力運用上暫以約聘僱人員進用,以利將來該館設置條 例完成立法後,能順利運作。

(三)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先將原左營運動選手訓練中心調整為任務編 組之「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以持續推動國家運動選手培訓業務。

復基於我國運動培訓現況、衡酌各國國家級訓練機構營運模式,並考 量其組織營運之專業性及效能等因素,乃配合政府組織再造推展法人 化之政策,優先改以行政法人組織型態成立,將其名稱定為「國家運 動訓練中心」,其設置條例行政院已於 92 年 10 月 15 日送請立法院審 議。

(四)國立臺灣交響樂團: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設置條例」草案已於 92 年 9 月 29 日由文建 會報請行政院審查,行政院審查過程中,以教育部所屬「國家音樂廳 交響樂團」是否併入國立臺灣交響樂團,請文建會就未來發展及營運 效率加以考量;上開草案行政院已退回文建會通盤檢討,並經行政院 決定暫緩討論。

三、第二波優先推動個案

經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討論通過,列入第二波優先推動之 個案為「國家農業研究院」。為解決政府農業研究機關科技人力進用 及待遇問題,提升我國農業研究水準,依 91 年 7 月 26 日「行政院 2002 年產業科技策略會議」獲致結論,建議將政府農業研究單位整 合成立國家農業研究院,並推動財團法人化。嗣經多次會議討論,認 為就國家農業研究院之定位及任務需要言,該院係以組織變革方式,

將原由行政機關實施之公共任務專業化並提升效能,為負有履行特定 公共任務之公法人,得依法律授權行使公權力,並需由國家給與必要 之財政支持及監督,自以行政法人化為宜。爰經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 委員會討論通過列為第二波優先推動個案,並規劃將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 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茶業改良場及 種苗改良繁殖場等九個試驗機關整合後轉型成立行政法人型態之國 家農業研究所。「國家農業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已由行政院於 93 年 4 月送請行政院審查。

上述優先推動個案中,國家教育研究院、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及國 家農業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均已於 94 年 3 月 7 日重行送請立法院審 議中。

四、第三波優先推動個案

94 年 1 月 25 日核定之第三波優先推動個案計有內政部警政署警 察廣播電台等六個個案,另行政院規劃推動行政法人化類型計有研 究、試驗、社教、文化及監理審議等五種類型,並預計自 94 年至 97

年止,四年中協助十二個中央及地方機關完成行政法人設置條例草案

院辦理登記。 據民法成立,無須訂定特別

依行政院頒布之「行政法人建制原則」規劃,現由政府捐助以民 法財團法人型態成立者,如符合前述設置條件,得訂定一定期限進行 檢討,決定改採公法人或維持民法財團法人。惟因財團法人係依民法 所設立,且多數已運行有一定之基礎,在無法確保行政法人制度絕對 優於財團法人制度之前提下,將財團法人改制為行政法人仍有其存在 之風險。

另立法院三讀通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並作成附帶決 議,請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全面清查所有 由政府出資或捐助之財團法人,如能自負盈虧者,應朝向民營化組織 型態轉型;如無法自負盈虧者,應予裁撤;其餘如能轉型為行政法人 者,應予轉型 163。是以,未來財團法人是否適合轉型為行政法人,

仍有待進一步評估。

二、實務面問題:

(一)推動行政法人化進程不明確,各改制(或新設置)行政法人機 關之現況差異頗大:

推動行政法人之主要目的是希望藉由行政法人制度之設計,適度 鬆綁行政機關人事、會計之規範,以提升公共任務之經營績效與彈 性。目前就行政法人之法制體系而言,已研訂「行政法人法」草案作 為行政法人之基準法,另「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已賦予中央行 政機關設立行政法人之法源依據,而個別行政法人另訂有設置條例,

亦有於作用法中明定行政法人組織(例如「大學法」修正草案)。就 制度建置程序而言,似宜先確立基準法之通則性規定為原則,其次就 性質相近之業務訂定通則性之設置法律,再就個別機關業務之特殊

163 立法院作成本附帶決議時雖未載明其理由,惟就財團法人組織功能之檢討,

其存在之問題主要為民主治理不足,因政府捐助在百分之五十以下私法型態 之財團法人係脫離行政體系之外,立法機關無從法經由人事、預算、業務等 行政事務直接進行監督,而財團法人之負責人亦無向立法機關負責之義務。

此外公私界限模糊,使政府政策執行有「公法遁入私法」之疑慮,以致原有 規範公部門之法規體系無從適用於財團法人,且財團法人亦負有執行特定公 共任務之責任,其行為亦可能影響人民權益,此種公私界限之混淆,反而有 可能失去制度創設之目的而徒增困擾。

性、功能與目的,訂定個別之組織法令,使行政法人能包容多元性之 業務類型。但因「行政法人法」草案目前尚未完成立法程序,而列入 優先推動法人化之機關,除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已完成立法 外,其餘個別組織條例亦大多未獲立法院三讀通過,在立法時程上顯 得不明確,亦導致各該機關面臨組織變革之不確定狀態,造成人員之 不安以及業務推展之困難。

其次,各優先推動行政法人化之機關,其背景與發展進度亦不一 致,在推動轉型過程中,仍有其他相關問題必須處理。例如:國家教 育研究院、國家農業研究院在轉型為行政法人之同時,必須面臨不同 機關整併之壓力。

(二)機關組織成員對於行政法人制度不夠瞭解,產生不必要的疑慮 與抗拒。

(三)各優先推動行政法人化機關對於行政法人制度的接受程度不 一,將會影響行政法人制度之推動成功與否。

三、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改制行政法人後之問題

93 年 7 月間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藝術總監朱宗慶發表書面聲明,

正式辭去藝術總監一職。他說,階段性任務已完成,「沒有情緒問題,

沒有草率決定」。但外界對於朱宗慶的去職,卻多盛傳為「與董事會 不合」,他與董事會的矛盾正式浮上檯面 164。以民間公司或法人之經 營模式來看,總經理或執行長必須負起營運及發展責任,只有表現不 好去職,極少因為「與董事會不合」之理由辭職。另就行政法人制度 之運作而言,董事會與藝術總監雙方角色認知與扮演必須達成共識,

才能使制度行得通,以中正文化中心為例,藝術總監是否一定要限於 藝術專才,看法見仁見智,惟必須具有經營管理之觀念。從該中心藝 術總監的去職,綜理該中心改制後衍生之問題說明如下:

才能使制度行得通,以中正文化中心為例,藝術總監是否一定要限於 藝術專才,看法見仁見智,惟必須具有經營管理之觀念。從該中心藝 術總監的去職,綜理該中心改制後衍生之問題說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