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先進國家制度之簡介
第一節 日本獨立行政法人制度
壹、制度成立 一、行政改革背景
日本獨立行政法人制度之成立,係基於1997年12月3日行政改革 會議最終報告書之建議2。此行政改革會議為橋本龍太郎內閣所提出 六大改革方針(即:財政構造改革、行政改革、經濟構造改革、金融 制度改革、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教育改革)中,為檢討「行政改革」
課題,於1996年11月所設之諮詢機關。1996年10月秋天日本國會大 選,由於當時財政構造有改革急迫性,加以住專(處理住宅金融專門 公司之不良債權問題)、愛滋藥害(因輸血感染愛滋病)等問題、弊 端發生,實歸咎於戰後以來一成不變之官僚制度,乃由各政黨締結公 約,呼籲應重新檢視中央省廳組織任務之應有做法,使行政改革議題 成為該次選舉之重要議題3。選後,基於「三黨政策合意」,決定於 總理主導下,以民間人士為中心設置直屬於內閣之機關。至1998年6 月止,計歷經45次會議。最終報告書分就:「強化內閣機能」、「改 編中央省廳組織」、「行政機能之減量及效率化」、「改革公務員制 度」以及「改革資訊公開制度、地方行財政制度」,分別提出具體建 議。
該報告書中,針對「行政機能之減量與效率化」目標,提出「行 政事業或事務於民營或民間委託之同時,有民營化或民間委託困難 者,基於政策規劃立案機能與實施機能分離觀點,在實施機能部分,
靈活運用外局制度及獨立行政法人制度,以使其能自律而有效率之經 營」建議。接續歷經「獨立行政法人通則法」等法令之整備,至200 1年1月16日正式施行。然有關獨立行政法人之倡議,最早仍始於大選
2 參照 http://www.kantei.go.jp/jp/gyokaku/report-final。
3 獨立行政法人制度研究會編『獨立行政法人制度 解說』(2002 年),7 頁。
時自民黨於上揭公約中,提出引進英國政署( executive agency)制度 之構想。1997年3月行政改革會議第8次會議中,瞭解外國行政組織及 行政改革之現狀說明後,針對英國政署制度,提示主要議題為「英國 政署制度可否參考、該制度有何特徵值得重視,與日本特殊法人制度 有何關聯」4。
二、制度化過程
1997 年 5 月行政改革會議針對主要議題彙整各委員意見,有所謂
「中間整理」5。於中央省廳組織改革部分,有關「政策規劃機能與 實施機能分離」之理解,大致認為:(1)應將中央省廳之實施機能 分出,單純化為規劃、立案及調整之機能,僅負責提出各種政策之選 項,此於行政高度複雜化下,有助於貫徹目標管理,防止政策僵化,
排除不透明之行政指導。(2)政策規劃機能與實施機能之區別,必 須從具有不同性質及內容之政策規劃機能中,細膩分析何者可保留於 中央省廳,何者可由外部組織,而實施機能中,有些包括權力作用性 質,如具有權力作用性質,於採取一般國家行政機關型態之外,尚有 如何形式可考慮。(3)且如經檢討認為某種程度尚有分離可能,仍 必須個別檢討其弊端。(4)即使二者機能分離,仍須強化對於國民 之說明責任、加強政治上指導力及其促成。
基此,實施部門之選定方法及對象,可有不同型態,針對擔負實 施機能之部門,其責任分擔、營運管理,引進英國政署制度之檢討。
包括:制度引進之問題點、制度具體構造、可英國政署化之業務等。
問題點中,特別應注意:(1)必須使英國政署之概念明確,理解英 國政署化必須採取執行幹部契約制、定有數值目標之業務評價、賦予 業務執行之裁量權等制度,避免僅流於表面工夫而留有舊有行政本位 主義之色彩。(2)針對已經存在之特殊法人型態有何不足、英國政 署化如何能減省經費、人事會計方面與各省間之關係如何、與國會之 關係等問題,由於英國政署制度有該外國情勢之背景,引進之際,仍
4 獨立行政法人制度研究會編,同註 2,12 頁。
5 參照 http://www.kantei.go.jp/jp/gyokaku/975naka23.html
須以日本既有外局制度及特殊法人二制度為基礎,思考其改善策略。
(3)初步決定英國政署化實施之業務對象,為成本效益低、政府所 處理業務中由公務員為權力行使或裁量較少之業務為對象,如執照發 給、護照、官舍營繕、登記印刷、統計、專利審查、測量、國有財產 及國立公園之管理等,而自衛隊或國稅廳業務予以除外;至於具有成 本效益者,則歸為民營化範疇。
1997 年 6 月行政改革會議提出中間報告 6,確立獨立行政法人制 度,詳述該制度創設之基本觀點以及概要內容。從垂直減量 7觀點所 設計之組織型態,有獨立行政法人及外局(指於中央行政組織中「總 理府」及「省」以外之組織,多冠以「廳」或「委員會」之名稱)。
針對獨立行政法人制度設計之概要,為:(1)區別規劃立案事務與 實施事務,後者為使其能提升效率、服務品質、確保透明性,應於國 家行政組織外設立有獨立法人格之組織(暫稱為獨立行政法人)。(2)
該法人必須就其業務營運明確規定其目標及方法,業務結果應引進評 鑑及改善機制,財務經營及商業會計制度,定期檢討該事業有無存續 必要、可否民營化。(3)有關評鑑基準必須進一步檢討。(4)職員 應具有公務員身分,或非公務員身分,尚未決定。
中間報告之後,大約集中於職員身分、評鑑機制以及對象業務之 討論。其中,關於獨立行政法人之對象範圍,經與各省廳折衝結果,
限定於實驗研究機構等,討論其法人化之可行性;而爭議最大之國立 大學獨立行政法人化可行性問題,則暫予擱置,至最終報告時,僅明 示此為長期檢討課題之一。而就職員身分問題,有關公務員型或非公 務員型之討論,於中間報告提出前,即有爭執,由於社民黨強烈主張 應保障職員身分,遂於中間報告後之小委員會中,確立設置公務員型 之方向 8。
6 參照 http://www.kantei.go.jp/jp/gyokaku/0905nakaho-30.html
7 「垂直減量」(outsourcing)與「水平減量」對稱,前者為國家行政組織之縮 編問題,而後者民營化、行政委託或管制緩和等官與民角色分擔問題,參照蔡 秀卿「日本獨立行政法人制度」月旦法學 84 號(2002 年 5 月),67 頁。
8 參照蔡秀卿「日本獨立行政法人制度」月旦法學 84 期(91 年 5 月),63 頁。
三、立法推動
(一)中央省廳等改革基本法
1997 年 12 月 3 日最終報告書發表後,隨即進行法制化推動。首 先,經內閣決議公布「行政改革會議最終報告書之因應方針」,據此,
宣示給予最終報告書內容之最大尊重,並立即建立中央組織改造等工 作之準備體制(成立「中央省廳等改造準備委員會」以及於內閣府內 設「準備室」),擬於次屆國會會期提出「中央省廳等改革基本法」。
本法主要在使由行政改革會議最終報告書所提案各項改革之實施,其 改革之基本方針、應採取之措施策略等得以明確化,並能於法案作業 上,與最終報告書內容所呈現之精神,無過猶不及之慮 9。基本法中,
涉及獨立行政法人之規定,主要為:獨立行政法人之一般性規定(目 的及法令依據)、營運之基本要求(目標計畫之設立、評鑑委員會及 職員身分、勞資關係之處理等事項)以及設施等機構之重新檢討,明 示其獨立行政法人化之可能性。本法於 1998 年 6 月公布,同時,基 本法成立後,設立「中央省廳等改革推動本部」及事務局,上開準備 委員會及準備室即予廢止10。
(二)獨立行政法人之基本法制 1.獨立行政法人通則法
依據基本法第 52 條規定,於內閣所成立集中統一處理有關中央 組織改造事務之機構,即「中央省廳等改革推動本部」,其所掌事務 之一,即負責規劃創設獨立行政法人制度所涉之相關法律及法規命 令,此設置為時 3 年,至 2001 年 6 月終了。1999 年 4 月由推動本部 根據事先所決定之「中央省廳等改革大綱」中對於獨立行政法人之說 明,提出「獨立行政法人通則法」、相關整備法案及各省設置法等法 案;同時,於如何運用方面,作成「中央省廳等改革推動之方針」,
9 參照獨立行政法人制度研究會編,同註 2,18 頁。
10 中央行政機關之調整,計將 1 府 22 省廳裁併成 1 府 12 省廳。128 局亦減為 96 局,減少百分之 25,2001 年 1 月各新省廳組織開始運作。
其中依基本法所設之基準,具體檢討計 89 個事業或事務獨立行政法 人化應注意事項,以補充法令不足 11。「獨立行政法人通則法」於 1999 年 7 月公布,2001 年 1 月 6 日施行;「有關獨立行政法人通則法施行 之相關法律整備法」,亦於同日施行。
2.獨立行政法人個別法
通則法成立後,1999 年 11 月進行包括各省廳下法人個別法案之 草擬作業。個別法案係規定各法人之名稱、目的、業務範圍等一般事 項,原本須由各省廳草擬,各省廳下之獨立行政法人所立之個別法,
不得違反通則法之意旨。初步自預定獨立行政法人化之 86 項事業及 事務中,作成 59 個法人個別法草案,1999 年 12 月 22 日公布,與通 則法同日施行。但與法人設立有關作用法或省組織法之修正,其施行 日期則另以政令規定,例如「有關獨立行政法人國立公文書館設立相 關政令之整備」政令第一條規定預定成立日為 2001 年 4 月 1 日。
3.獨立行政法人相關政令之公布
除 59 案個別法外,2000 年 6 月經內閣會議決議,公布有關獨立 行政法人之政令。包括:涉及通則法組織、營運及管理等共通事項之 政令,通則法等法律施行相關政令整備及過渡措施之政令,因應各獨 立行政法人等設立相關政令整備之政令,各省廳獨立行政法人評鑑委 員會令。
四、實踐步驟
針對 2001 年 4 月 1 日各獨立行政法人之成立,以及其後其他事
針對 2001 年 4 月 1 日各獨立行政法人之成立,以及其後其他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