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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水里商工年度終了之經費保留處理作業

Ⅰ.作業要項表 項目編號 主 1-06

項目名稱 國立水里商工年度終了之經費保留處理作業 承辦處室 主計室

承辦人員 主計室同仁(分機 281、282) 相關單位 本校各單位

起訖時間 每年 1 月至 12 月(經常性業務)

注意事項 一、 依教育部國教署下列規定,在其規定期限內完成保留申請相關作業:

(一)在年度即將結束前,應加速執行預算,各案結算後如有餘款,除 報准同意繼續使用外,請於本(12)月 15 日前繳回,以利經費再 運用。

(二)年度終了已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之工作項目,因無法於年底前完 工結算,確有需要必須保留繼續支出者,請於 12 月 31 日下班前 檢齊下列文件各 3 份(免備文),送國教署業務科各承辦人審查 後,彙送主計室及部本部會計處核轉行政院辦理保留手續。(請先 電子傳送承辦人俾事先審查)

1.保留申請表(Word 檔,業務單位、會計處及批示等 3 欄免填,另 工作計劃、經資門、三級用途別及會簽號碼等欄位,如為國教署 補助款免填,如為校內預算則需填寫,其餘均應查填)

2.保留申請表(Excel 檔,含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兩個工作表,請確 實依保留經費原編預算之年度填列)

3.分配表

4.契約主要條文影本(含案名、甲乙雙方名稱、契約金額及簽約日 期之部分條文即可,請勿檢附契約全部內容)

5.保留分析表

(三)若契約發生於年度終了前,係因作業時程未能及時付款,惟如經 費能於次年 1 月 15 日前撥付完畢,則視同辦理完成,請勿申辦保 留。

二、 各業務單位申請歲入或歲出保留案件,所填具之經費保留申請表,其保 留項目及金額應與所附之相關證明文件相符,歲出部分並區分為「國庫 已撥發數」及「國庫尚未撥發數」,俾利主計室彙辦。

有關法令 一、 預算法 二、 決算法

三、 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 四、 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五、 中央政府總決算編製要點

辦理方式 一、 11 月 30 日前本室將截至 11 月底止之經費支用明細表(包含本年度及以 前年度本預算及補助款內尚未核銷之餘額)張貼於主計室佈告欄,提醒各 處室積極辦理核銷事宜。

二、 「教育部國教署○○○會計年度結束期間經費支出及申請保留應行注意 事項」,約於 12 月 10 日公佈於校園公告,請各業務單位依上述注意事項 儘速辦理經費請撥、核銷及保留事宜。

三、 12 月 25 日前各業務單位應將當年度仍需支付或核銷轉正之案件送達主計 室辦理,至於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如必須保留繼續支用 者,應將經費保留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送達主計室。

四、 12 月 30 日前主計室完成經費保留等申請表各 3 份,送教育部國教署主管 科各業務承辦人審查後(依規定先將電子傳送承辦人員事先審查),彙送 主計室及教育部會計處核轉行政院辦理保留。

Ⅱ. 國立水里商工年度終了之經費保留處理作業流程圖

「教育部國教署○○○會計年度結束期間經費支 出及申請保留應行注意事項」,貼於校園公告,請 各業務單位依上述注意事項加速辦理經費請撥、

核銷及保留事宜。

(12 月 10 日)

1.各業務單位應將當年度欲辦理支付或核銷轉正 之案件送達主計室辦理

2.各單位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

如必須保留繼續支用者,應將相關文件送達主 計室

(12 月 25 日)

會主計室完成經費保留等申請表各 3 份,送教育部 國教署主管科各業務承辦人審查後(依規定先電 子傳送承辦人員事先審查),彙送主計室及教育 部會計處核轉行政院辦理保留

(12 月 30 日前)

開始

(11 月 30 日前)

本 校 經 費 支 用 明 細 表 張 貼 於 主 計 室佈告欄

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