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申請單位所提計畫(不含委託研究計畫)經費之編列,應依本部補助 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附件二)規定辦理。
3、申請補助計畫,下列經費不予補助:
(1)人事費。但因特殊需要,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2)內部場地使用費。但內部場地有對外收費,且供辦理計畫使用者,
不在此限。
(3) 行政管理費:包括機關、學校或團體內部之水電費、電話費、
燃料費及設備維護等費用。但因配合本部政策需要者,不在此限。
4、委辦計畫經依政府採購法完成採購程序者,研擬方式如下:
(1) 契約之訂定:應訂定契約以確立權利義務。但執行期間在一週 以內,並為本部所轄之機關學校者,得不訂定契約,改以公文替代,
以簡化行政作業程序。
(2) 重提經費明細表:應重提經費明細表作為契約之一部分;其經 費之編列應與原招標公告內容相符且不違反採購公平原則,並於政府 相關法令規定之基準範圍內編列及執行。
(3) 追加減帳之約定:採購案得視實際需要於契約或公文內為追加 減帳之約定,有關未執行或因業務量增減項目之經費,應以追加減帳 處理。
5、委辦計畫採行政協助方式辦理者,應訂定協議書,確立雙方權利義務。
6、委辦計畫採行政指示辦理者,應於計畫書或公文內載明雙方權利義務關 係。
(二)計畫核定:
1、補助計畫:
(1) 本部應通知受補助單位(計畫項目經費核定表格式請參考附件 一之一),並於核定公文中敘明「教育部核定計畫經費」、「教育部 核定(全額或部分)補助經費」;補助直轄市、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 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經費者,並應敘明納入地方預 算或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2) 補助計畫經核定為部分補助者,除具特殊原因經本部同意者 外,不得變更為全額補助,且不得以變更為全額補助為由要求增列經 費。
2、委辦計畫:本部應通知受委辦單位(計畫項目經費核定表格式請參考附 件一之二),並於核定公文中敘明「教育部核定計畫經費」。
第三章 計畫經費撥付
五、各計畫執行單位應儘速依下列規定,檢附領據送本部辦理撥款:
(一)受補助之地方政府請款時,其經費如屬需納入預算辦理者,應出具納入預算 證明。但已成立附屬單位預算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得免附之。
(二)經費撥付原則:
(2)金額超過新臺幣四百萬元至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分二期按計畫
(一)補助計畫:本部補助各機關、學校或團體經費所採購之設備,應於設備上以 標籤註記「教育部補助」字樣,並在財產帳上列明,備供查核。
(二)委辦計畫:
1、本部委辦各機關、學校或團體經費所採購之設備,屬本部財產,應列入 本部財產帳。委辦契約內應約定受委辦單位為財產代管單位,並於設備採 購完竣後,編製採購清冊詳列財產明細,送本部辦理財產產籍登記。
2、計畫結束後,受委辦單位如需繼續使用設備,本部得視實際狀況依相關 規定辦理贈與或移撥受委辦單位或另定財產代管契約。
第五章 計畫經費之流用及勻支
八、計畫經費之流用及勻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人事費除經本部同意或因政策調薪、依法令規定調增相關費用致不敷使用者 外,不得流入。
(二)行政管理費除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流入。
(三)資本門經費不得流用至經常門。
(四)經常門經費流用至資本門:
1、非跨年度計畫:得由各機關、學校或團體循其內部行政程序先行辦理,
並於經費流用當年度結束前,檢附「教育部補助(委辦)計畫經常門經費 流用至資本門報告表」(附表二之一),將流用情形報本部備查。
2、跨年度計畫:報經本部同意後,得辦理經費流用。
3、原編列購置耐用年限二年以上且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之資本門項目,
如實際執行支出未達新臺幣一萬元者,仍視為資本門經費。
(五)除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外,各計畫一級用途別項目流入未超過百分之二十,
流出未超過百分之三十者,由各機關、學校或團體循其內部行政程序自行辦 理;逾上開比例者,仍應報本部同意後辦理。
(六) 各機關、學校或團體向本部申請經費流用時,應檢附「教育部補助(委辦)
計畫經費流用申請表」(附表二之二)。
(七) 指定項目補助計畫新增本部原未核定二級用途別項目,應檢送「教育部補助
(委辦)計畫經費調整對照表」(附表三)報本部辦理。
(八) 除前款及原計畫已有規定者外,各計畫二級用途別項目間互相勻支,得循執 行單位內部行政程序自行辦理。
第六章 計畫預算規模變更
九、因業務實際執行需要,須變更計畫預算規模者,應檢送「教育部補助(委辦)計畫 經費調整對照表」(附表三)報本部辦理。
第七章 計畫產生收入及結餘款繳回
十、各機關、學校或團體因執行本部計畫,除利息收入免予繳回外,所產生之下列收入,
應全數或按原補助比率繳回本部:
十一、計畫經費之結餘款,除委辦計畫經依政府採購法完成採購程序者應依契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