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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計 室】 校 務 章 則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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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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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校 務 章 則

【主 計 室】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2)

目錄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國內出差旅費支給一致規定 ... 2

國立水里商工收入款項帳務處理作業 ... 5

國立水里商工經費動支申請之審核作業 ... 9

附件一:國立水里商工經費動支之審核作業流程補充說明 ... 10

附件二:國立水里商工經費動支申請之審核作業應注意事項 ... 10

附 件 三 : 國 立 水 里 商 工 財 產 (物 品 )請 購 請 (修 )單 ... 11

國立水里商工經費報支之審核作業 ... 12

附件一:國立水里商工經費報支之審核作業應注意事項 ... 17

附 件 二 : 國 立 水 里 商 工 經 費 撥 款 核 銷 之 審 核 作 業 相 關 表 件 ... 21

國立水里商工預算經費報支之帳務處理作業 ... 28

非編列水里商工預算之經費動支申請及報支審核帳務處理作業 ... 32

附件一:非編列水里商工預算之經費動支申請之審核作業應注意事項 ... 39

附件二:非編列水里商工預算之經費報支之審核作業應注意事項 ... 40

附件三: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 43

國立水里商工年度終了之經費保留處理作業 ... 54

國立水里商工年度決算帳務處理作業 ... 57

國立水里商工預借經費及辦理轉正之審核作業 ... 61

附件一:國立水里商工預借經費申請單 ... 65

附件二:國立水里商工預借經費結報表 ... 66

國立水里商工概預算之編製及審議作業 ... 67

附件一:國立水里商工概預算編製及審議作業工作項目表 ... 71

附件二:國立水里商工預算編製執行之補充規定及辦理流程 ... 73

附件三: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預算編製及執行補充規定 ... 75

附錄一、主計室文書處理--法律統一用字表 ... 78

附錄二、主計室文書處理--法律統一用語表 ... 80

附錄三、主計室文書處理--標點符號用法表 ... 81

(3)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國內出差旅費支給一致規定

壹、 一般公務出差旅費支給標準:

費用別

職務等級

60 公里以上且 有在出差地區 住宿事實者每 日住宿費(檢據

覈實報支)

雜費 交 通 費 備 註

簡 任 1800

400

1.各依行程中必須搭 乘之飛機、高鐵、汽 車、火車、捷運、輪 船等費按實報支;領 有優待票而仍需全 價者,補給差價。但 機關專備交通工具 或領有免費票或搭 乘便車者,不得報 支,

2.須搭乘飛機及高鐵 者以經濟(標準)座 (艙、車)位為限,且 應事前簽准並檢附 票根或購票證明文 件,搭乘飛機者並須 檢附登機證存根,覈 實報支。

3.駕駛自用汽(機)車 者,得按同路段公民 營客運汽車最高等 級票價報支。但不得 另行報支油料、過路

(橋)停車等費用;

如發生事故亦不得 報支公款修理。

1.南投縣內出差雜費 均以 250 元計支。

2.技工、工友縣內出差 雜費以 225 元計支。

3.學生不得報支高鐵 及飛機,但如有特殊 情形者得簽請校長 核可後辦理。

4.依據教育部 103 年 7 月 11 日臺教會(四) 字第 1030102028 號 函規定辦理。

薦 任 委 任 1600 技 工 工 友 1400

學 生 400 學生代表學

校參加教育 部、國教 署、縣政府 及升學加分 各項競賽,

出差得報支 每日 200 元 雜費。

(4)

貳、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 1 2 月 2 5 日 行 政 院 院 授 主 預 字 第 1 0 3 0 1 0 3 0 2 6 號 函 修 正 自 1 0 4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一、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 或講習相關費用補助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訓練或講習期間超過五日者,除特殊情況外,訓練機構應提供受訓人員必要之 膳宿,若無膳宿設備者,應洽借或委託其他訓練機構提供,並應於調訓通知內 敘明屬訓練或講習性質及是否提供膳宿。

三、受訓人員參加訓練或講習,服務機關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補助 其於訓練或講習前後,由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起、返程日交通費。

服務機關因急要公務通知受訓人員返回處理者,除前項交通費外,得另補助其 往返服務機關、訓練機構間之交通費。

四、訓練機構未依第二點規定提供必要之住宿(包含行程與訓練或講習期間之假 日),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依據受訓人員檢附之住宿費憑證,於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住宿費每日上限數額內,補助其住宿費。但訓練機構已提供 必要之住宿,受訓人員選擇不住宿者,不予補助住宿費。

五、奉派以公假登記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 會、觀摩會、說明會等活動,有關交通費及住宿費,均比照第三點及第四點規 定辦理。

六、各機關基於業務或其他因素考量,得於本要點規定範圍內,自行訂定規定核酌 辦理。

七、本要點修正生效後,訓練或講習期間跨越新、舊規定者,其於舊規定期間適用 舊規定,於新規定期間適用新規定。

八、國營事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之費用補助,準用本 要點之規定。

各級地方政府得參照本要點之規定,自行訂定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 用補助規定;其未訂定者,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參、 出差事前注意事項:(本注意事項摘錄人事室規定)

一、各單位主管對員工出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嚴 格控管,如利用公文、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貝可處理者,不得派 遣出差。

二、教職員工出差應事先詳填出差請示單,檢附有關文件影本,送請單位主管及 人事、主計單位分別核章後,陳請校長核定。

三、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貝縮 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本縣及鄰近縣市(台中縣市、彰化 縣、雲林縣)均應當日往返,如有特殊情形需住宿者,應簽請校長核可後辦 理。

四、出差地點在新竹縣(市)以南──台南縣(市)以北區間,其出差日數不得

(5)

五、桃園縣(市)以北、高雄縣(市)以南,且於 9:00 以前報到或17:00 以 後結束會議者,出差日數得有往或返之行程,惟搭乘高鐵者則無往或返之行 程;宜蘭及花東地區出差日數得有往或返之行程。

六、遇有帶領學生出差之情形,出差日數則依既定時程辦理。

七、往返行程之核給,請出差人員自行詢問人事室。

八、出差日期期間行程經核定後,出差人員不得擅自更改,如有特殊情形必須變 更時,應陳報校長核准。

肆、 差旅費報支注意事項:

一、出差事畢,應於 15 日內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奉准留存之出差人員工作 預訂表(出差請示單上聯)及相關公文影本,由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人事室簽 證,主計室審核,陳請校長核定後支領差旅費。

二、差旅費應按照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不得繞道而行,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

並經校長核准者,所增加之經費得予報支。

伍、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請參閱 103.07.07 院授主預字第 1030101699 號函修正「國內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

陸、 本案提經 103.07.15 主管會報通過並呈請 校長核可後自 103 年 7 月 11 日起施 行,修正時亦同。

(6)

國立水里商工收入款項帳務處理作業

Ⅰ.作業要項表 項目編號 主 1-01

項目名稱 國立水里商工收入款項帳務處理作業 承辦處室 主計室

承辦人員 主計室同仁(分機 281、282) 相關單位 本校各單位

注意事項 一、 依「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第四條規定:「代收代辦費」由各 學校經家長會、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出席之會議通過,就各類費用按收支 平衡原則訂定,並由學校於收費前公告;其收支情形,並應上網公告。

二、 以普通收款收據、支出收回書及所附案據,核對貸方科目是否適當,與 借方科目是否對應,及其金額是否正確。

三、 對於收回暫付款、經費支出及歲出應付款之項目,應加強貸方科目與所 附案據及支出收回書核對,以瞭解其造成收回之原因及收回數額是否正 確。

四、 以普通收款收據、支出收回書與其相關文件核對,確定金額無誤。

五、 每月結帳及檢核會計報告中各式表報相關會計科目之金額,並確實核對 帳載公庫庫款之正確性,如發現錯誤應立即更正調整。

相關法令 一、 會計法 二、 決算法 三、 審計法 四、 國庫法

五、 國庫收支應用科目及其代號表 六、 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 七、 國庫法施行細則

八、 審計法施行細則

九、 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 十、 各機關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處理注意事項 十一、 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

十二、 國立暨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收費標準表

十三、 國立暨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及訂定 代收代辦費注意 事項

十四、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場地設施辦理甄選及推廣教育 等收支管理作 業規定

辦理方式 一、 出納組辦理:

(7)

類別、住宿類別、學生身分註記等資料予出納組,出納組人員依其提供 資料登入「彰化銀行水里坑分行」學雜費軟體,列印出每位學生之「繳 費單」,由學生依規繳費。此部分收入,依「各機關單位預算財務收支 處理注意事項」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委託金融機構代收,已掣據予繳款 人者,得免掣發收據。俟繳費完成後,由出納組人員編製「各項繳費收 入彙總表」。

2.非註冊繳費部分:收納各項收入款項並開立普通收款收據或自行收納統 一收據(申請其他單位補助款者),逐日送主計室。

二、 由各業務單位自行計算各項繳費收入數,並編製「各項收入月報表」一 式 3 份,除自留 1 份,另 2 份逕分送予出納組及主計室核對勾稽。

三、 出納組將收據或「各項繳費收入彙總表」併同彰化銀行水里坑分行收入 對帳單交由主計室。

四、 主計室依據相關規定審核收據或「各項繳費收入彙總表」,並依「高級中 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場地設施辦理甄選 及推廣教育等收支管理作業規定」區分「歲入預算」、「代收代付專帳收 入」、「代收代辦費收入」、「代收款」等。

五、 主計室依據審核完成之合法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收入款項如屬於本 校編列之歲入預算,則開立收入傳票,同時並開立支出傳票;收入款項 如非屬本校所編列之歲入預算,則僅開立收入傳票。

六、 記帳憑證送請主辦會計及校長或授權代簽人簽核。

七、 完成簽核之記帳憑證,送出納組執行;收入款項如屬於本校所編列之歲 入預算,需立即辦理繳庫事宜,由出納組根據主計室編製之支出傳票開 立國庫專戶存款支票,用印後解繳國庫。非屬歲入預算收入者,解存本 校專戶存款帳戶。

八、 出納組將收入傳票及支出傳票金額登錄於出納現金備查簿,並編製現金 結存表。

九、 主計室依據出納單位已執行之記帳憑證辦理過帳作業。

十、 主計室依記帳憑證辦理收據銷號作業,並按月追蹤收據未銷號情形。

十一、 本校專戶存款部分,由出納組與彰化銀行水里坑分行專戶存款帳戶對帳 單核對,如有差異,由出納組編製「專戶存款戶差額解釋表」。 十二、 主計室每月編製會計月報,每年六月編製半年結算報告,年度終了編

製分單位決算。

十三、 主計室將記帳憑證依不同之來源(如年度預算、代收代付專帳、委辦 款項、補助款項等),且為便於日後查閱,按月將歲入類及經費類依照 傳票編號依序順號,連同後附原始憑證一併裝訂成冊保管備查。

十四、 主計室列印會計簿籍裝訂備查。

(8)

Ⅱ.水里商工收入款項帳務處理作業流程圖

開始

主計室審核 是否通過

檢視是否屬於本校 編列之歲入預算

掣開收入傳票 掣開收入傳票及支出

傳票

主辦會計簽核記帳憑證

校長或授權代簽人簽核 記帳憑證

A

出納單位開立繳費單、普通收 款收據或自行收納統一收據

出納單位將收據、「各項繳費收 入彙總表」送主計室辦理審核

(9)

A

主計室依據記帳憑證辦理收據銷號 作業

出納組根據支出傳票開立國庫專戶 存款支票,用印後解繳國庫

出納組根據收支傳票金額登錄出納 現金備查簿,並編製現金結存表

主計室執行記帳憑證過帳作業

每月結帳、對帳

裝訂整理並保管記帳憑證及原始憑

結束

專 戶 存 款 部 分 由 出 納組對帳

編製會計報告

列印會計簿籍

(10)

國立水里商工經費動支申請之審核作業

Ⅰ.作業要項表 項目編號 主 1-02

項目名稱 國立水里商工經費動支申請之審核作業 承辦處室 主計室

承辦人員 主計室同仁(分機 281、282) 相關單位 本校各單位

起訖時間 每年 1 月至 12 月(經常性業務)

注意事項 一、主計室承辦人員依政府機關內部審核之各種相關法規、規則、準則、辦法 及條例,辦理本校涉及經費動支之申請、審核、撥款、報支與預借案件之 各項內部審核作業。

二、提醒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本崇法務實之態度及誠信原則,辦理經費報支作 業,並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之支付事實真 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三、主計室承辦人員於會辦經費動支等案件時,如發現有不妥(金額核計錯誤、

與擬動支科目之用途不符、預算已無餘額、其他有違預算執行相關法令規 定等),應先洽業務單位作必要之補充或修正,若必須提出意見者,亦應 力求具體、明確,並掌握辦理時效,另亦可建請業務單位尋求其他可行之 替代方案因應,俾利政策或業務之推展。

四、立法院預算審議期間,請主計室同仁隨時留意預算遭通案刪減或附帶決議 涉及經費可否動支等情形,俾供辦理經費審核與管控之依據。

五、主計室承辦人員應隨時注意相關法規、行政規則及解釋令函有無新增或修 訂。

相關法令 一、歲計類:

(一)預算法

(二)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三)各機關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處理注意事項

(四)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預算編製及執行補充規定 二、會計類:

(一)會計法

(二)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11)

(四)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 (五)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六)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

(七)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 (八)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九)軍公教人員兼職交通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十)行政院主計處編訂之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十一)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三、審計類:

(一)審計法

(二)審計法施行細則 四、其他類:

(一)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 (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三)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四)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相關規範及函釋 (六)主計法規輯要所收錄之其他相關法規

(七)教育部各單位預算執行及經費核撥結報共同注意事項

(八)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訓練講習與研討會相關管理措施 及改進方案

辦理方式 一、 業務單位提出經費動支簽案或請購單,應敘明計畫經費來源、計畫辦理期 程,另檢附相關計畫書、經費明細表及契約草案等供核。

二、經費動支倘須由其他單位經費共同分攤辦理者,應先簽會其他相關單位同 意,採購案需先簽會總務處,出差、鐘點費、人員進用、待遇等應先簽會 人事室。採購事項則應決定採購方式,再送主計室辦理。

三、主計室審核有無預算可供支應、計畫內容是否與預算所定用途或範圍相 符、是否已簽會相關單位。如有不符者,先洽請原申請單位修正,無法即 時改正者,則簽註意見退回原申請單位。

四、簽案經主計室審核通過後,至預算執行管制系統控管預算,依行政程序陳 請校長核定,准予動支經費。

附 件 附件一、國立水里商工經費動支之審核作業流程補充說明 附件二、國立水里商工經費動支申請之審核作業應注意事項 附件三、國立水里商工經費動支申請之審核作業相關表件

(12)

Ⅱ.國立水里商工經費動支申請之審核作業流程圖

總務處將原始憑證 黏貼於支出憑證粘存單

(付款用)

是否屬 採購案件

主計室審核支出之 原始憑證及執行程序 屬採購案件

(財物、勞務)

審核是否 已辦理驗收

非屬採購案件

相關單位會簽

校長或依分層負責 所授權之主管核定

是否符合 相關規定

簽註意見退回 原申請單位

是否核准

動支經費單位或總務處 檢齊相關原始憑證

開始

撥(付)款作業流程

(壹萬元以上)

零用金支付作業流 程(壹萬元以下)

結束

(13)

附件一:國立水里商工經費動支之審核作業流程補充說明

一、 各單位對於實施各項計畫需支用經費時,應把握時效,注意期限,並估計辦理手 續所需時間,依程序辦理支用。

二、 購置物品、材料或修繕,應由申請單位提出「財產、物品請購(修)單」。 三、 請(購)修單應由請購人(使用人)陳其單位主管,經總務處詢價或估價後會主計

室,陳請校長核准。

四、 支用旅費,應由出差人於出差前提出「出差請示單」並檢附出差相關函件,送會 人事室、主計室,陳校長核准後依規定程序報領差旅費。

五、 財物購置、旅費報支以外之其他支用經費,應由申請單位提出相關計畫、文件,

會有關單位及主計室,簽請校長核准支用之。

六、 校長對於支用經費作是否核准之批示,經批准後送總務處辦理。倘未經批准者應 退還原申請單位,並通知主計室銷案。

七、 凡支用經費未依照規定事項辦妥手續或未奉校長核准,各單位即先行辦理者,主 計室得不予受理,應由主辦單位自行負責。

八、 凡緊急事故,不克依本程序辦理時,得由其單位主管先行知會各有關單位後辦理,

但事後應補辦支用手續。

附件二:國立水里商工經費動支申請之審核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 申請動支經費應查明有無預算,並於事前依行政程序簽請動支,或填寫請購單(請 購單應寫年、月、日、規格、數量)送總務處詢價或估價後,會主計室查明有無預 算、是否與所定用途符合、是否在預算範圍,並陳校長或依分層負責所授權之主管 核准後,總務處始可依規定採購程序辦理。

二、 因緊急、突發或迫切需要必須事先辦理以應急者,得專案敘明原因,並經校長核准 後補辦相關行政程序。

三、 經費動支倘需由其他單位協辦或經費共同分攤辦理者,應先簽會或洽獲相關單位同 意後,再送主計室辦理。

四、 修繕工程或購置財物等各項採購案件,凡能一次辦理者,不得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 以化整為零方式分批辦理採購。屬集中採購項目,不論金額多寡,應由總務處依集 中採購方式辦理。各單位辦公用品、文具、影印紙、碳粉等,由總務處公開招標或 向中信局共同供應契約廠商購買,並由各單位向總務處領用。

五、 經主計室審核簽會過之資料,不得任意調整項目、品名及金額,以利預算控管及查 核。各處室如變更計畫或不再執行時,請儘速通知本室銷帳,以增加經費運用之彈 性。

(14)

附估價單 分 購字第 號

附 件 三 : 國 立 水 里 商 工 財 產 (物 品 )請 購 請 (修 )單

國 立 水 里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年 月 日 名 稱 規格 數

量 單 位

估 (詢) 價 預算動支

項 目 用途及說明 單價 總價

說明:估價金額欄應先由總務單位查填再依層次經核准後採購。

請購單位 總務單位 主計單位 機關長官 請購人 估 價 主計佐理 校 長 主 管 庶務組長 主計主任

總務主任 財 產

物 品 請 購 (修) 單

(15)

國立水里商工經費報支之審核作業

Ⅰ.作業要項表 項目編號 主 1-03

項目名稱 國立水里商工經費報支之審核作業 承辦處室 主計室

承辦人員 主計室同仁(分機 281、282) 相關單位 本校各單位

起訖時間 每年 1 月至 12 月(經常性業務)

注意事項 一、主計室承辦人員依政府機關內部審核之各種相關法規、規則、準則、辦法 及條例,辦理本校涉及經費動支之申請、審核、撥款、報支與預借案件之 各項內部審核作業。

二、提醒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本崇法務實之態度及誠信原則,辦理經費核銷作 業,並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之支付事實真 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三、主計室承辦人員於會辦經費動支等案件時,如發現有不妥(金額核計錯誤、

與擬動支科目之用途不符、預算已無餘額、其他有違預算執行相關法令規 定等),應先洽業務單位作必要之補充或修正,若必須提出意見者,亦應 力求具體、明確,並掌握辦理時效,另亦可建請業務單位尋求其他可行之 替代方案因應,俾利政策或業務之推展。

四、主計室承辦人員應隨時注意相關法規、行政規則及解釋令函有無新增或修 訂。

相 關 法 令 一、歲計類:

(一)預算法

(二)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三)中央政府總預算未能依限完成時之執行補充規定 (四)各機關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處理注意事項

(五)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預算編製及執行補充規定 二、會計類:

(一)會計法

(二)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三)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四)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

(16)

(九)軍公教人員兼職交通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十)中央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 (十一)行政院主計處編訂之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十二)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十三)本校出差旅費(膳雜及住宿)報支費用標準 三、審計類:

(一)審計法

(二)審計法施行細則 四、其他類:

(一)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 (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三)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四)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相關規範及函釋 (六)主計法規輯要所收錄之其他相關法規

辦理方式 一、動支經費單位或總務處檢齊相關原始憑證,並黏貼於支出憑證粘存單(付 款用)。

二、經費撥付若屬採購(財物、勞務)案件者,應由總務處或業務單位辦理驗 收;非屬採購案件者,則先簽會其他相關單位。

三、主計室審核支出之原始憑證及執行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如有不符者,

先洽請原申請單位修正,無法即時改正者,則簽註意見退回原申請單位,

對於收據、統一發票或支出證明單不符者,則請總務處補正。

四、立法院預算審議期間,依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提供預算遭凍結、刪減或附帶 決議涉及經費可否動支等情形予業務單位,俾供辦理經費審核與管控之依 據。

五、經費撥付案經主計室審核通過,依行政程序陳請校長核定,或依分層負責 所授權之主管核准後,壹萬元以上者,執行撥(付)款作業,壹萬元以下 者,執行零用金支付作業。

附 件 附件一、國立水里商工經費報支之審核作業應注意事項 附件二、國立水里商工經費報支之審核作業相關表件

(17)

Ⅱ.國立水里商工經費報支之審核作業流程圖

總務處將原始憑證 黏貼於支出憑證粘存單

(付款用)

是否屬 採購案件

主計室審核支出之 原始憑證及執行程序 屬採購案件

(財物、勞務)

審核是否 已辦理驗收

非屬採購案件

相關單位會簽

校長或依分層負責 所授權之主管核定

是否符合 相關規定

簽註意見退回 原申請單位

是否核准

動支經費單位或總務處 檢齊相關原始憑證

開始

撥(付)款作業流程

(壹萬元以上)

零用金支付作業流 程(壹萬元以下)

(18)

附件一:國立水里商工經費報支之審核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 共同性規定

(一) 經費報支及撥款時請檢附核准公文影本。

(二) 支付款項,應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

經手人應開具支出證明單,並依式填妥單價、數量、金額及書明不能取得 原因,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送校長或授權主管核准後據以請款。

(三) 收據應記明下列事項:受領事由、實收數額、支付機關名稱、受領人之姓 名或名稱、地址及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受領年月日。

(四) 統一發票應記明下列事項: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採購名稱及數量、單價及總價、開立統一發票日期、買受機關名稱。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

並簽名證明之。

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品代號、數量、金額者,

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 名稱者,得免加註。

二聯式及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應有「機關名稱」或「機關名稱 ×

××(各單位)」之抬頭。收銀機統一發票,則免抬頭,應輸入各機關統一編 號(無統一編號得以扣繳憑單編號替代),若未輸入統一編號,應請廠商加 註 買 受 人 名 稱 或 統 一 編 號 後 , 加 蓋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 本 校 統 一 編 號 98169184)。

(五) 本校為非營業單位,應取具二聯式發票核銷,若取具電子計算機三聯式發 票,應將扣抵聯及收執聯一併粘貼核銷。

(六) 依財政部 81 年 5 月 19 日台財稅字第 811661406 號函規定,新台幣貳仟元 以上之收據,除水電、郵電、報費、交通費等,依法免取統一發票外,儘 量以統一發票作為原始憑證報銷。

(七) 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原立據人簽名負責證明與原本 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19)

額、已付及未付金額等;其訂有合約者,應於第一次付款時檢附合約副本 或抄本。

(九) 數計畫或科目共同受益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應加具支出 科目分攤表。

數機關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應加具支出機關分攤表,由主辦機關 另行保存,或彙總附入支出憑證簿,其他各分攤機關應檢附主辦機關出具 之收據及支出機關分攤表。

(十) 請購(修)申請單、估價單、驗收單及發票上有關之品名、規格、數量應一 致。

(十一) 支出憑證粘存單金額或相關資料塗改時,經辦人應在改正處簽名或蓋章 證明。

(十二) 支出憑證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應註明折合新台幣之比率。除有特殊情 形者外,應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

(十三) 非本國文字之支出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字。

(十四) 結報金額少於發票或收據金額時,請註明實付金額並由經辦人簽名或蓋 章。

(十五) 依據公庫法第 15 條規定:支票非因付給政府之債權人,不得簽發。非 零用金(超過一萬元以上)之公款依規定應逕付廠商,若已由承辦人先 行墊付者,應簽奉核准後方可支予墊付人。

備註:請勿以個人信用卡支付貨款或代墊任何款項。

二、 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及鐘點費:

(一)鐘點費應註明時數及支給標準。

(二)稿費、審查費請註明字數、審查計畫(項目)名稱及支給標準。

(三)出席費核銷時請檢附會議簽到記錄,已支給出席費者,如係由遠地(三十 公里以外)前往且簽准支領交通費者,應以領據核實報支,惟搭乘飛機、

高鐵者應另檢附飛機、高鐵之票根或登機證。

(20)

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不得支給出席 費。其中「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要件,由各單位依會議 召開之性質,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本機關(含任務編組)人員及應邀機關學校指派出席代表,雖出席會議,

不得支領出席費。

(六)各單位處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需委由本機關以外人員或機構撰 述、翻譯或編審者,得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之規定標 準支給稿費;若由本機關人員撰述、翻譯或編審者,不得支給稿費,惟於 辦公時間外趕辦者,得依規定支給加班費。

(七)各單位定期發行刊物邀請專人撰譯、編審文稿或公開徵求稿件,除本機關 人員以編譯為職掌者外,經刊登者,得依規定標準支給稿費;未經刊登者,

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不得支給其他項目之稿費。

三、 國內出差旅費:

(一)交通費: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汽車、火車、捷運、輪船等費用,

均按實報支。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緊要公務者外,不得報支搭乘 計程車之費用。搭乘飛機、高鐵者,應事先簽准並檢據核實列支。

(二)住宿費:出差地點在本縣及鄰近縣市(台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均應當日 往返,如有特殊情形需住宿者,應簽請校長核可後辦理;其餘得依本校規 定標準數額檢據核實列支。

(三)雜費:依本校規定標準數額列報。

(四)出差事畢,應於十五日內,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報請機關 審核。

(五)臨時人員及工讀生不得報支國內差旅費。

(六)學生對外比賽之出差,其差旅費依本校規定標準數額列支。

四、 與採購有關者:

(一)採購案於經費結報時,應檢附收據或統一發票、驗收證明文件及其他足資 證明之相關文件;訂有合約者,應檢附合約副本或抄本。如無前項驗收證 明文件時,應由驗收、點數或保管人員分別簽名。惟經手人不得為驗收(證

(21)

(二)訂定契約之設備租金及維護費、清潔費、保全費等,請檢附合約影本。

(三)非消耗物品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者,總務處應辦理物品登錄作業;設備使 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單價在一萬元以上者,總務處應辦理財產登錄作業。

(四)委辦案件支付款項時,應依契約規範辦理,如契約中明訂需俟期中(期末)

報告審查通過或驗收合格後始得撥付款項者,應檢附審查通過之記錄或依 行政程序簽准後付款,以符契約規定。另是否涉及逾期而產生罰款問題,

亦應一併敘明。

(22)

附 件 二 : 國 立 水 里 商 工 經 費 撥 款 核 銷 之 審 核 作 業 相 關 表 件

一、國立水里商工支出憑證粘存單(付款用)

二、國立水里商工支出證明單

三、國立水里商工分批(期)付款表

四、國立水里商工支出科目分攤表(計畫別)

五、國立水里商工支出機關分攤表(機關別)

六、國立水里商工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23)

國 立 水 里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所 屬 年 度 :

傳 票 (付 款 憑 單 )編 號 : 黏 貼 單 據 張

第 號

工 作 (或 業 務 )計 畫 : 金 額

用 途 別 十 億 千 百 十 萬 千 百 十 元

用 途 摘 要

經 手 驗 收 或 證 明 庶 務 組 長 主 計 審 核 機 關 長 官

單 位 主 管 保 管 總 務 主 任 主 計 主 任

---憑 ---證 ---黏 ---貼 ---線 --- 說 明 :

1.對不同工作計畫或用途別之原始憑證及發票請勿混合黏貼。

2.單據黏貼時,請按憑證黏貼線由左邊至右邊對齊,面積大者在下,小者在上,

由上而下黏貼整齊,每張發票之間距離 0.5 公分,並以 10 張為限。

3.簽署欄位依職稱大小,「由上而下,由左而右」。 4.標準格式直式(210297)mm。

5.機關依其業務特性及實務需要,有自行設計使用之必要時,得從其規定格式,

惟不得牴觸相關法令規定。

(24)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支出證明單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元

受 領 人

姓 名 或 名 稱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編 號

地 址 貨 物 名 稱 廠

牌 規 格 或 支 出 事 由

單 位 數 量

單 價 實 付

金 額

不 能 取 得

單 據 原 因

經手人 (特別費支用人)

附註:

1.受領人如為機關或本機關人員,得免記其地址及其統一編號。

2.若具合法支付事實,但因特殊情形無法取得支出憑證,且本機關人員確已先行代墊款 項者,「姓名或名稱」欄可填寫本機關實際支付款項人員之姓名。

3.依行政院 95 年 12 月 29 日院授主忠字第 0950007913 號函規定,特別費因特殊情形,

不能取得支出憑證者,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並經支用人

(即首長、副首長等人員)核(簽)章後,據以請款。

4.特別費支用人核(簽)章欄位,僅於特別費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支出憑證而開具支 出證明單時,由支用人核(簽)章適用,故特加列括號註明。

(25)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分批(期)付款表

年 月 日 所 屬 年 度 月 份 年 度 月 份 說 明 應 付 總 額 (1)未訂合約( )。

(2)第 付款。

(3)合約副本或抄本粘附於 度 月份計畫支出憑證簿第 冊第 號。

(4)於支付尾款時或分批驗收後,應 附驗收證明。

截至上次已付金 額 本 次 付 款 金 額 已 付 金 額 未 付 金 額

填表人 覆核 主辦會 計人員

機關長官或 授權代簽人

使

A4

(26)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支出科目分攤表

年 月 日 所屬年度月份: 年度 月份 總金額新台幣:

科 目

金 額 說 明 附 註 編 號 計 畫

名 稱

用 途 別 科 目 名 稱

原始憑證 張 粘附於 計 畫支出憑證簿第 冊第 號。

合計新台幣

填表人 覆核 主辦會 計人員

機關長官或 授權代簽人

使

A4

(27)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支出機關分攤表

年 月 日

所屬年度月份: 年度 月份 總金額新台幣:

分攤機 關名稱

分攤 基準

分攤

金額 說明

(1)支出憑證由主辦機關另行 保存或彙總附入支出憑證 簿送審者,應加具本分攤

表。

(2)各分攤機關以主辦機關出 具之收據,附本分攤表。

(3)原始憑證 張,粘附於 月份 計畫(科 目)支出憑證簿第 冊

第號。

合計

填表人 覆核 主辦會 計人員

機關長官或 授權代簽人

(28)

編 號 科 目 金 額 字 號 萬 千 百 十 元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第 頁共 頁

姓 名 職 稱 職 等 出 差 事 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起 止 共計 日附單據 張

計 日

起 訖 地 點 工 作 記 要

交通費

飛機 汽車及

捷運 火車 輪船 住 宿 費 膳 雜 費 單 據 號 數

總 計 備 註 人事室簽

證出銷差 日期及職 級核符

領款 收據

茲收到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上款旅費已照數領訖 此據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領人 (蓋章)

出差人 單位 會計 會計 校長 主管 審核 主任

(29)

國立水里商工預算經費報支之帳務處理作業

Ⅰ.作業要項表 項目編號 主 1-04

項目名稱 國立水里商工預算經費報支之帳務處理作業 承辦處室 主計室

承辦人員 主計室同仁(分機 281、282) 相關單位 本校各單位

起訖時間 每年 1 月至 12 月(經常性業務)

注 意 事 項 一、 編製記帳憑證時,應注意是否開立正確的會計科目,其與支付或預借 轉正案件之資料(如受款人、摘要、金額)是否相符。

二、 支付案件應注意公款支付時限,機關接到應(待)付款單據時,除緊 急事項或特殊因素外,普通事項處理時限不得超過 5 日。

三、 每月結帳及檢核會計報告中各式表報相關會計科目之金額,並確實核 對帳載公庫庫款之正確性,如發現錯誤應立即更正調整。

相關法令 一、 會計法 二、 決算法 三、 審計法 四、 國庫法

五、 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 六、 國庫法施行細則

七、 審計法施行細則

八、 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 九、 各機關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處理注意事項 十、 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 辦理方式 一、 承辦單位彙整原始憑證送主計室。

二、 主計室依據相關規定審核支付案件或核銷轉正案件。

三、 主計室依據審核完成之合法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支付案件請撥經 費在 1 萬元以下者,先送出納單位以零用金支付,再由出納單位報銷,

(30)

五、 主計室分類整理完成簽核之記帳憑證。

六、 主計室每月結帳、對帳,編製會計月報,每年六月時編製半年報。

七、 主計室將記帳憑證依不同之預算來源(如年度預算、教育部補助經費 等),按照編號依序順號,連同後附原始憑證一併裝訂成冊保管備查。

八、 主計室列印會計簿籍裝訂備查。

(31)

Ⅱ.國立水里商工預算經費報支之帳務處理作業流程圖

開始

主計室:經費報支之審核作業 各單位辦理預借經費及辦理轉正之審核作業

支付案件或 核銷轉正案件

金額是否超 過 1 萬元

送出納單 位以零用 金支付

出納單位 申請零用 金撥還

掣開支出傳票

主辦會計簽核記帳憑證 掣開轉帳傳票

核銷轉正案件 支付案件

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簽核 記帳憑證

承辦單位彙整原始 憑證辦理經費報支

承辦單位將支付案件或報支 轉正案件送主計室辦理審核

(32)

主計室整理支出傳票及 轉帳傳票

結束 每月結帳、對帳 執行記帳憑證過帳作業 A

記帳憑

轉帳傳票 證類別 支出傳票

編製會計報告

裝訂整理並保管 記帳憑證及原始憑證

列印會計簿籍

領款方式如為 支用機關領回 轉發,則由出 納單位至財政 部台北區支付 處領回國庫支

(33)

非編列水里商工預算之經費動支申請及報支審核帳務處理作業

Ⅰ.作業要項表 項目編號 主 1-05

項目名稱 非編列水里商工預算之經費動支申請及報支審核帳務處理作業 承辦處室 主計室

承辦人員 主計室同仁(分機 281、282) 相關單位 本校各處室

起訖時間 每年 1 月至 12 月(經常性業務)

注意事項 一、 主計室承辦人員依政府機關內部審核之各種相關規定,辦理代辦、補 助、代收代付經費動支之申請、撥款、報支等案件之各項內部審核作業。

二、 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本崇法務實之態度及誠信原則,辦理經費核銷作 業,並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之支付事實真 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三、 主計室承辦人員於會辦經費動支、撥款、核銷等案件時,如發現有不妥 (金額合計錯誤、動支科目不符、經費已無餘額、其他有違相關法令規 定等),應先洽業務單位做必要之補充或修正,若必須提出意見者,應 力求具體、明確並掌握辦理時效,俾利政策或業務之推展。

四、 主計室承辦人員應隨時注意相關法規、行政規則及解釋令函有無新增或 修訂。

五、 編製記帳憑證時,應注意是否開立正確的會計科目,其與支付或核銷轉 正案件之資料(如受款人、摘要、金額)是否相符。

六、 支付案件應注意公款支付時限,接到應(待)付款單據時,除緊急事項或 特殊因素外,普通事項處理時限不得超過五日。

七、 每月結帳及檢核會計報告中各式表報相關會計科目之金額,並確實核對 帳載公庫庫款之正確性,如發現錯誤應立即更正調整。

相關法令 一、 會計法 二、 決算法 三、 審計法

四、 審計法施行細則

五、 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 六、 各機關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處理注意事項

(34)

十一、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

十二、 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標準數 額表 十三、 軍公教人員兼職交通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十四、 行政院主計處編定之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十五、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場地設施辦理甄選及推廣教育 等收支 管理作業規定

十六、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十七、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訓練講習與研討會相關管理 措施及改進方案

十八、 考選部建立題庫各項費用支給要點

十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招生入學試務報名費支用注意事項 二十、 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

二十一、 獎勵資源回收及變賣所得款項運用辦法 二十二、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伙食管理注意事項

二十三、 國立及台灣省私立高級中學課業輔導實施要點

二十四、 國立及台灣省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學生重補修學分補充規定 二十五、 國立暨台灣省私立高級中學學生重補修學分補充規定 二十六、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學程實施要點

二十七、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學程實施計畫

二十八、 高中職社區化建構適性學習社區計畫經費獎補助要點 二十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技能撿定各項業務支付費用標準表 辦理方式 動支申請作業:

一、 業務單位提出經費動支簽案,應敘明經費來源、計畫內容、辦理期程等,

依程序簽請動支。

二、 計畫及經費動支倘需由其他單位協辦或共同分攤經費者,應先簽會其他 相關單位同意後,再送主計室審核用途、支出標準等並執行經費控管手 續。

三、 簽案經主計室審核通過,依行政程序陳請校長核定,或依分層負責所授 權之主管核准後,始准予動支經費。

撥款核銷作業:

一、 計畫或業務執行後,承辦單位或總務處應彙整並粘貼相關原始憑證送會 計室。(如屬採購案件應依規定辦理驗收手續)

二、 主計室依據相關規定審核支付案件(原始憑證),審核通過後依程序陳請 校長核定,或依分層負責所授權之主管核准後,辦理撥款作業。

三、 主計室依據按程序核准之合法原始憑證編製支出傳票。

四、 支出傳票送請主辦會計及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簽核。

五、 完成簽核之支出傳票,送出納單位執行,出納單位依主計室所開立之支 出傳票,簽發國庫專戶存款支票,用印後辦理付款作業。

(35)

編製現金結存表。

二、 主計室依據出納單位已執行之記帳憑證辦理登帳及過帳作業。

三、 主計室每月結帳、對帳,本校專戶存款部分,由出納單位與代理公庫專 戶存款對帳單核對,如有差異,由出納單位另編製差額解釋表。

四、 主計室每月編製會計月報,每年 6 月編製半年報。教育部委辦及補助經 費部分,另依規定於計畫結束後,編製收支結算表送請教育部備查。

五、 主計室將支出傳票按照編號依序順號,連同後附原始憑證一併裝訂成冊 保管備查。惟國中技藝班經費應於課程結束後 4 週內,原始憑證應另依 順序按職群別裝訂成冊,隨同各職群經費執行概況表送南投縣政府備 查。

六、 主計室列印會計簿籍裝訂備查。

附件 附件一、非編列水里商工預算之經費動支申請之審核作業應注意事項 附件二、非編列水里商工預算之經費報支之審核作業應注意事項 附件三、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36)

Ⅱ. 非編列水里商工預算之經費動支審核作業流程圖

簽會相關單位 是否需要簽會 其他相關單位

開始

業務單位提出動支經 費申請(簽案)

確定採購事項 決定採購方式

主計室審核經費來源 及用途並執行經費

控管

有無經費、

用途、支給標準是否與 規定相符

簽註意見退回 原申請單位

校長或依分層負責所 授權之主管核定

准予動支經費

是否核准

(37)

Ⅱ. 非編列水里商工預算之經費報支之審核作業流程圖

整理付款用支出憑證粘 存單

是否屬採購案 件

主計室審核支出之 原始憑證及執行程序 屬採購案件

(財物、勞務)

審核是否 已辦理驗收

非屬採購案件

相關單位會簽

校長或依分層負責 所授權之主管核定

是否符合 相關規定

簽註意見退回 原申請單位

是否核准

動支經費單位或總務處 檢齊相關原始憑證

開始

撥(付)款作業流 程 )

(38)

Ⅱ. 非編列水里商工預算之經費帳務處理作業流程圖

開始

會計室辦理經費 撥款作業

掣開支出傳票

主辦會計簽核記帳憑證

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簽核記帳憑證

出納單位開立國庫專戶存款支票用印 後付款

出納單位根據支出傳票金額登錄出納 現金備查簿,並編製現金結存表

A

承辦單位將已核准之支 付案件送主計室

(39)

A

出納單位根據支出傳票金額登錄出納 現金備查簿,並編製現金結存表

主計室執行記帳憑證過帳作業

每月結帳、對帳

本 校 專 戶 存 款 部 分 由 出 納 單 位 對 帳

裝訂整理並保管記帳憑證及原始憑證

結束 編製會計報告

列印會計簿籍

(40)

附件一:非編列水里商工預算之經費動支申請之審核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 申請動支代辦、補助、代收代付等業務經費,應查明款項或計畫之經費來源、 敘 明計畫內容與所訂用途相符以及辦理期程,檢附相關資料 (公文影本、計畫書、

經費明細表、概算表等)供核,並於事前依行政程序簽請動支,經核准後始得辦 理。

二、 各項代辦計畫、補助款或代收付業務,如因緊急、突發或迫切需要必須事先辦 理以應急者,得專案敘明原因,並經校長或依分層負責所授權之主管核准後補 辦相關動支程序。

三、 計畫執行或經費動支倘需由其他單位配合辦理或共同分攤經費者 ,應先會辦或 洽獲相關單位同意;如為採購案需先會總務處,與學生課程或管理有關者應加 會教務處或學務處,與各職業類科有關者應加會實習處,與教職員有關者應簽 會人事室後,再送主計室辦理。

四、 修繕工程或各項採購案件,凡能一次辦理者,不得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以化 整為零方式分批辦理採購。屬集中採購項目,不論金額多寡,應由總務處依集 中採購方式辦理。各單位辦公用品、文具、影印紙、碳粉等,應由總務處公開 招標與廠商簽訂合約,並由各單位向總務處領用

五、 經主計室審核會簽過之資料,不得任意調整項目、品名、金額,以利經費控管 及查核。

(41)

附件二:非編列水里商工預算之經費報支之審核作業應注意事項

共同性規定

一、 經費撥款及報支時請檢附簽准動支之依據。

二、 支付款項,應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經手人 應開具支出證明單,並依式填妥單價、數量、金額及書明不能取得原因,經單位 主管核章後送校長或授權主管核准後據以請款。

三、 收據應記明下列事項:受領事由、實收數額、支付機關名稱、受領人之姓名或名 稱、地址及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受領年月日。

四、 統一發票應記明下列事項: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採購名 稱及數量、單價及總價、開立統一發票日期、買受機關名稱。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 證明之。

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品代號、數量、金額者,應由 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 免加註。

二聯式及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應有「機關名稱」或「機關名稱 ×××(各 單位)」之抬頭。收銀機統一發票,則免抬頭,應輸入各機關統一編號(無統一編 號得以扣繳憑單編號替代),若未輸入統一編號,應請廠商加註買受人名稱或統一 編號後,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本校統一編號 98169184)。

五、 本校為非營業單位,應取具二聯式發票核銷,若取具電子計算機三聯式發票,應 將扣抵聯及收執聯一併黏貼核銷。

六、 依財政部 81 年 5 月 19 日台財稅字第 811661406 號函規定,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之 收據,除水電、郵電、報費、交通費等,依法免取統一發票外,儘量以統一發票 作為原始憑證報銷。

七、 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原立據人簽名負責證明與原本相符之 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42)

十、 動支經費申請單、估價單、驗收單及發票上有關之品明、規格、數量應一致。

十一、 支出憑證粘存單金額或相關資料塗改時,經辦人應在改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

十二、 支出憑證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應註明折合新台幣之比率,除有特殊情形者外,

應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

十三、 非本國文字之支出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字。

十四、 結報金額少於發票或收據金額時,應註明實付金額並由經辦人簽名或蓋章。

十五、 依據公庫法第 15 條規定:支票非因付給政府之債權人,不得簽發。非零用金(超 過一萬元以上)之公款依規定應逕付廠商,若已由承辦人先行墊付者,應簽奉核 准後方可支予墊付人。

備註:請勿以個人信用卡支付貨款或代墊任何款項。

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及鐘點費 一、 鐘點費應註明時數及支給標準

二、 稿費、審查費應註明字數、審查計畫(項目)名稱及支給標準。

三、 出席費核銷時應檢附會議簽到紀錄,已支給出席費者,如係由遠地(三十)公里以 外前往且簽准支領交通費者,應以領據核實報支,惟搭乘飛機者應另檢附飛機之 票根或登機證。

四、 出席費、稿費、審查費、鐘點費及各項津貼等,應列入個人課稅所得,並依規定 代扣稅額。

五、 各單位支給出席費,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重大諮詢事項 會議為限。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不得支給出席費。其中「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 大諮詢事項會議」要件,由各單位依會議召開之性質,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本機關(含任務編組)人員及應邀機關學校指派出席代表,雖出席會議,不得支領 出席費。

六、 各單位處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需委由本機關以外人員或機構撰述、翻 譯或編審者,得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撰稿費支給要點」之規定標準支給稿費;

若由本機關人員撰述、翻譯或編審者,不得支給稿費,惟於辦公時間外趕辦者,

得依規定支給加班費。

七、 各單位定期發行刊物邀請專人撰稿、編審文稿或公開徵求稿件,除本機關人員以 編譯為執掌者外,經刊登者,得依規定標準支給稿費;未經刊登者得依規定支給

(43)

與採購有關者

一、 採購案於經費結報時,應檢附收據或統一發票、驗收證明文件及其他足資證明之 相關文件;訂有合約者,應檢附合約副本或抄本。如無前項驗收證明文件時,應 由驗收人、保管人等分別簽名,惟經手人不得為驗收(證明)人。

二、 非消耗品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者,總務處應辦理物品登錄作業;設備使用年限在 二年以上且單價在一萬元以上者,總務處應辦理財產登錄作業。

(44)

附件三: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90 年 5 月 21 日 台(90)會(三)字第 90071664 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 92 年 7 月 9 日 台會(三)字第 0920098494 號函修正公布並於 92 年 7 月 15 日施行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5 日 台會(三)字第 0950037942C 號令修 中華民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台會(三)字第 0960133897C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8 年 3 月 16 日 台會(三)字第 0980021454C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12 日 台會(三)字第 0980210462C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臺會(三)字第 0990196452C 號令修正第 6 點、第 9 點、第 13 點

;第 6 點、第 13 點自發布日生效

,第 9 點自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2 年 8 月 2 日 臺教會(三)字第 1020105917B 號令修正 第一章 總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財務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補助及委辦各機關學校團體之經費核撥結報,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 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補助、委辦之定義如下:

(一)補助:指本部依所定之預算計畫對中央各機關、學校、所管基金、地方政府、

國內外團體或個人,提供經費支援,其分為下列二類:

1、全額補助:就申請單位所提計畫經費予以全部補助。

2、部分補助:

(1)就申請單位所提計畫經費予以某一比率之補助。

(2) 就申請單位所提計畫經費之指定項目予以全部或某一比率之補 助。

(二)委辦:指本部處理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所需委託其他政府、機關、學校、團 體或個人等,辦理屬於本部法定職掌之相關業務。

第二章 計畫申請、研擬及核定

四、各項計畫之申請、研擬及核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計畫申請或研擬:

1、各計畫申請或研擬單位應事先擬訂工作計畫、進度及計畫項目經費申請 表(格式請參考附件一之一、一之二),並檢附相關文件送本部辦理,所 送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如未經承辦單位、主(會)計單位及機關學校首

(45)

2、各申請單位所提計畫(不含委託研究計畫)經費之編列,應依本部補助 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附件二)規定辦理。

3、申請補助計畫,下列經費不予補助:

(1)人事費。但因特殊需要,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2)內部場地使用費。但內部場地有對外收費,且供辦理計畫使用者,

不在此限。

(3) 行政管理費:包括機關、學校或團體內部之水電費、電話費、

燃料費及設備維護等費用。但因配合本部政策需要者,不在此限。

4、委辦計畫經依政府採購法完成採購程序者,研擬方式如下:

(1) 契約之訂定:應訂定契約以確立權利義務。但執行期間在一週 以內,並為本部所轄之機關學校者,得不訂定契約,改以公文替代,

以簡化行政作業程序。

(2) 重提經費明細表:應重提經費明細表作為契約之一部分;其經 費之編列應與原招標公告內容相符且不違反採購公平原則,並於政府 相關法令規定之基準範圍內編列及執行。

(3) 追加減帳之約定:採購案得視實際需要於契約或公文內為追加 減帳之約定,有關未執行或因業務量增減項目之經費,應以追加減帳 處理。

5、委辦計畫採行政協助方式辦理者,應訂定協議書,確立雙方權利義務。

6、委辦計畫採行政指示辦理者,應於計畫書或公文內載明雙方權利義務關 係。

(二)計畫核定:

1、補助計畫:

(1) 本部應通知受補助單位(計畫項目經費核定表格式請參考附件 一之一),並於核定公文中敘明「教育部核定計畫經費」、「教育部 核定(全額或部分)補助經費」;補助直轄市、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 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經費者,並應敘明納入地方預 算或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2) 補助計畫經核定為部分補助者,除具特殊原因經本部同意者 外,不得變更為全額補助,且不得以變更為全額補助為由要求增列經 費。

2、委辦計畫:本部應通知受委辦單位(計畫項目經費核定表格式請參考附 件一之二),並於核定公文中敘明「教育部核定計畫經費」。

第三章 計畫經費撥付

五、各計畫執行單位應儘速依下列規定,檢附領據送本部辦理撥款:

(一)受補助之地方政府請款時,其經費如屬需納入預算辦理者,應出具納入預算 證明。但已成立附屬單位預算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得免附之。

(二)經費撥付原則:

(46)

(2)金額超過新臺幣四百萬元至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分二期按計畫 核定總額之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四十撥付。

(3) 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者:分三期按計畫之百分之四十、百 分之三十及百分之三十撥付。但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者,得視實際狀 況酌予調整。

(4) 計畫經核定後,先行請撥第一期經費,已撥經費執行率達百分 之七十以上時,得請撥次一期所需經費。請撥次一期經費時,應檢附

「教育部補助(委辦)經費請撥單」(附表一)。

(三)各機關、學校或團體請撥經費之請款領據,應載明下列事項:

1、領據應由機關學校首長或團體負責人、主辦會計、出納或經辦人簽名或

蓋章。

2、受款人除地方政府、公私立大專校院及部屬館所外,應註明指定匯入款 項之金融機構(含分行別)名稱與代號、戶名(應與受款人相同)及帳號。

(四)各機關、學校或團體收到本部撥付之各項補助或委辦經費時,如依本部規定 須轉撥經費至其他執行單位者,應配合計畫執行進度儘速轉撥,倘經發現未 確實辦理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助金額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第四章 計畫經費支用

六、計畫經費之支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費核銷應以計畫執行期間內所發生支出為原則。但於計畫期程前、後一個 月內所發生與計畫相關之必要支出,且該項支出無需辦理經費流用者,得敘 明原因,循其內部行政程序辦理。

(二) 經費支用不合法令或契約約定者,本部應予收回,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停止 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 本部人員除實際擔任授課講座,得依內聘講座標準支領鐘點費外,不得支領 任何酬勞及差旅費。

(四) 補助計畫之業務推動屬受補助機關、學校或團體本職工作,其人員除實際擔 任授課者,得依規定支領講座鐘點費外,不得支領出席費、稿費、審查費、

工作費、主持費、引言費、諮詢費、訪視費及評鑑費等相關酬勞。但有延長 工作時間者,得由本機關年度經費核實支領加班費。

(五) 各大專校院之科技計畫、邁向頂尖大學等專案計畫中屬研究性質者,或政府 研究資訊系統(GRB)列管之計畫,其出席費、稿費、審查費、計程車資、國 內出差旅費、講座鐘點費及購買郵政禮券等項目支出,得另依本部一百零二 年一月九日臺教會(三)字第一○二○○○六二一六號函之補充說明及行政 院一百零一年十月八日院臺科字第一○一○○五八一○七號函,適用彈性經 費支用規定(附件三)。所稱「彈性經費」之額度,係以核定計畫總額百分 之二核計,且不超過新臺幣二萬五千元。計畫執行中如有核定追(加)減經 費者,彈性經費額度不予調整。

(六) 本部計畫款項之支用,除零用金限額以下之小額付款得由相關人員墊付外,

其餘均應逕付受款人,不得由計畫主持人或機關人員代領轉付,若有特殊情 況,須先行預借或墊付者,應循內部行政程序簽准後辦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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