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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非編列水里商工預算之經費報支之審核作業應注意事項

共同性規定

一、 經費撥款及報支時請檢附簽准動支之依據。

二、 支付款項,應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經手人 應開具支出證明單,並依式填妥單價、數量、金額及書明不能取得原因,經單位 主管核章後送校長或授權主管核准後據以請款。

三、 收據應記明下列事項:受領事由、實收數額、支付機關名稱、受領人之姓名或名 稱、地址及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受領年月日。

四、 統一發票應記明下列事項: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採購名 稱及數量、單價及總價、開立統一發票日期、買受機關名稱。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 證明之。

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品代號、數量、金額者,應由 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 免加註。

二聯式及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應有「機關名稱」或「機關名稱 ×××(各 單位)」之抬頭。收銀機統一發票,則免抬頭,應輸入各機關統一編號(無統一編 號得以扣繳憑單編號替代),若未輸入統一編號,應請廠商加註買受人名稱或統一 編號後,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本校統一編號 98169184)。

五、 本校為非營業單位,應取具二聯式發票核銷,若取具電子計算機三聯式發票,應 將扣抵聯及收執聯一併黏貼核銷。

六、 依財政部 81 年 5 月 19 日台財稅字第 811661406 號函規定,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之 收據,除水電、郵電、報費、交通費等,依法免取統一發票外,儘量以統一發票 作為原始憑證報銷。

七、 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原立據人簽名負責證明與原本相符之 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十、 動支經費申請單、估價單、驗收單及發票上有關之品明、規格、數量應一致。

十一、 支出憑證粘存單金額或相關資料塗改時,經辦人應在改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

十二、 支出憑證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應註明折合新台幣之比率,除有特殊情形者外,

應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

十三、 非本國文字之支出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字。

十四、 結報金額少於發票或收據金額時,應註明實付金額並由經辦人簽名或蓋章。

十五、 依據公庫法第 15 條規定:支票非因付給政府之債權人,不得簽發。非零用金(超 過一萬元以上)之公款依規定應逕付廠商,若已由承辦人先行墊付者,應簽奉核 准後方可支予墊付人。

備註:請勿以個人信用卡支付貨款或代墊任何款項。

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及鐘點費 一、 鐘點費應註明時數及支給標準

二、 稿費、審查費應註明字數、審查計畫(項目)名稱及支給標準。

三、 出席費核銷時應檢附會議簽到紀錄,已支給出席費者,如係由遠地(三十)公里以 外前往且簽准支領交通費者,應以領據核實報支,惟搭乘飛機者應另檢附飛機之 票根或登機證。

四、 出席費、稿費、審查費、鐘點費及各項津貼等,應列入個人課稅所得,並依規定 代扣稅額。

五、 各單位支給出席費,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重大諮詢事項 會議為限。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不得支給出席費。其中「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 大諮詢事項會議」要件,由各單位依會議召開之性質,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本機關(含任務編組)人員及應邀機關學校指派出席代表,雖出席會議,不得支領 出席費。

六、 各單位處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需委由本機關以外人員或機構撰述、翻 譯或編審者,得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撰稿費支給要點」之規定標準支給稿費;

若由本機關人員撰述、翻譯或編審者,不得支給稿費,惟於辦公時間外趕辦者,

得依規定支給加班費。

七、 各單位定期發行刊物邀請專人撰稿、編審文稿或公開徵求稿件,除本機關人員以 編譯為執掌者外,經刊登者,得依規定標準支給稿費;未經刊登者得依規定支給

與採購有關者

一、 採購案於經費結報時,應檢附收據或統一發票、驗收證明文件及其他足資證明之 相關文件;訂有合約者,應檢附合約副本或抄本。如無前項驗收證明文件時,應 由驗收人、保管人等分別簽名,惟經手人不得為驗收(證明)人。

二、 非消耗品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者,總務處應辦理物品登錄作業;設備使用年限在 二年以上且單價在一萬元以上者,總務處應辦理財產登錄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