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各國退伍軍人安置立法
本節藉由對其它國家退伍軍人安置立法的認識,瞭解各國立法的特點,選 擇符合我國國情之安置方法做為修法的參考。以下蒐集推行退伍軍人安置立法 已趨有完善制度美國、澳洲及法國等三個國家現行退伍軍人政策做一簡單敘 述:
一、美國退伍軍人安置制度
由於各國社會制度、經濟發展水準以及國防發展戰略的不同,大多數國家 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規章來保障退役軍人的安置問題,如:1944 年美國就頒 佈了《退伍軍人權利法》,為確保美國的退伍軍人安置工作在法令的指導下順 利進行。1952 年針對朝鮮戰爭時期老兵的《退伍軍人重新適應援助法》,1986 年針對越戰時期老兵的《退伍軍人重新適應利益法》,以及目前仍然有效的 1986 年《蒙哥馬利法》,這些法案之所以針對特定戰役士兵進行安置是考慮社會安 定和鞏固了國家政權。至今,美國國會仍在每年的《國防授權法》等重要法律 持續加入與退伍軍人事務相關的內容。美國還是世界上建有負責退伍軍人事務 機構最完備的國家,其行政、立法、司法系統中都設有專門機構。
(一)制度發展
1944年 6月 22日 , 美國總統羅斯福簽署了 《 軍人調適法 》 (Servicemen's Readjustment Act of 1944),這也就是著名的《退伍軍人權利法案》(The GI Bill of Rights)。在過去50多年來,該法案投資了上億的美元在教育訓練這些數以萬計 的退伍軍人身上,且令人意外的改變了美國社會。早在1942年美國國家資源計 畫委員會(The National Resources Planning Commission)即開始研究戰後軍事動 員的人力需求,並在1943年促成一系列的教育和訓練計畫。然而,當時推動這 項法案還必須克服社會上其他組織的反對,在1944年的1月GI Bill此項法案首次 在國會提出,經過全國性的選舉後,終於在6月13日通過,羅斯福總統則於6月 22日完成簽署。從此之後,成為專屬為退伍軍人所立之法通常稱為《退伍軍人 權利法案》(GI Bill),其功能在於退伍軍人各項相關福利的調整,以適應美國社 會的需求。(楊立中、賴焜燦,2008)此外,也可讓這些為國服務的軍人獲得適切 的協助,幫助他們更快適應社會生活。其中,「美國退伍軍人事務部」具有舉足 輕重的作用。「美國退伍軍人事務部」的總部位於華盛頓特區,退役軍人衛生管
理局(Veterans Health Administration)管理全國退役軍人的醫療衛生服務,從人 員數量上來看,它是美國第二大的內閣級別機構。
(二)美國退伍軍人身份之認定
美國有關退伍軍人的身份認定,主要是依聯邦法規彙編第三十八編第一章 總則所揭櫫的「退伍軍人意指曾全職服役於陸、海、空三軍,非因不名譽之原 因而退除役者」之規定。另外,「美國聯邦退伍軍人及其眷屬權益手冊」中,
復將聯邦法規彙編中的「退伍軍人」,依其受領之權益資格再予分類。(洪龍華,
2005)
(三)退伍軍人事務部業務職掌
退伍軍人事務部為美國聯邦政府十四內閣部會之一,依據法律及退伍軍人 需求之變動執行 21 項業務,但以退伍軍人醫療健康事項、退伍軍人權益事項以 及退伍軍人紀念事項等三大項為主要業務。此三大項業務分別由退伍軍人醫療 署(the Veterans Health Administration)、退伍軍人權益署(the Veterans Benefit Administration)及國家墓園紀念署(the National Cemetery Administration)所分別 掌管。其各項業務分述如下:
1.退伍軍人醫療署(the Veterans Health Administration,簡稱 VHA):下轄全 國 163 個退伍軍人醫療中心(Veterans Administration medical centers,簡稱 VAMCs),此機構主要之執掌為提供退伍軍人醫療照護服務、發展醫事教 育與研究工作、提供緊急醫療服務。
2.退伍軍人權益署(the Veterans Benefits Administration,簡稱 VBA):退伍軍 人權益署透過全國 58 個地區性機構提供退伍軍人權益服務,其服務象包 含退伍軍人及其眷屬;權益項目包含撫恤(補償)、退休、教育、貸款擔保 以及保險等項目。
3.國家墓園紀念署(National Cemetery Administration,簡稱 NCA):國家墓園 紀念署執掌退伍軍人及其眷屬(合於請領資格者)之喪葬權益事項。其掌管 全國 120 個國家墓園,及國家公墓入葬之核准權及退伍軍人喪葬之重要紀 念事項。
4.合約訴願委員會(Board of Contract Appeals):合約訴願委員會依據 1978 年 合約爭議法案(the Contract Disputes Act of 1978)之內容處理與政府間合約 爭議。
5.退伍軍人訴願委員會(Board of Veterans' Appeals):此設於退伍軍人事務部 之退伍軍人訴願委員會,裁決地方退伍軍人機構權益申訴之審查,訴願委 員會的成員或嫻熟於退伍軍人法之法律人員方可決定審查結果。
6.少數民族退伍軍人中心(Center for Minority Veterans):確保少數民族退伍 軍人之權益可受到專業化之保障與服務。
7.女性退伍軍人中心(Center for Women Veterans):確保女性退伍軍人之權益 不受到忽略,且可以因其女性之身分受差異化權益實際內容之保障。
8.採購與物料管理處(Office of Acquisition & Materiel Management):管理國 家退伍軍人機關與設施服務、設施、供給之取得、分配及使用、維護事項,
並透過自身之採購機制對其藥品、醫療設施及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9.預算處(Office of Budget):執掌退伍軍人事務部預算之編列與執行,並提 供績效或資本投資報告。
10.公關與府際關係局(Office of Public & Intergovernmental Affairs):下轄公 關事務辦公室,進行退伍軍人權益事項之傳播;府際關係辦公室專責聯邦 至地方政府機關與官員良好關係之維持、發展與促進。
11.國會事務局(Office of Congressional Affairs):維持國會與退伍軍人事務部 之關鍵單位,提供部長、副部長關於受到國會或議員所關注之政策、計畫 或法案之相關建議資訊。
12.就業歧視申訴裁決辦公室(Office of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Complaint Adjudication):依據平等就業機會申訴處理程序,解決就業歧視申訴問題,
確保退伍軍人公正、平等的受雇機會待遇。
13.財務管理處(Office of Financial Management):提供退伍軍人事務部財務 管理資訊與政策或方案計畫。
14.諮詢辦公室(Office of the General Counsel):確認並解決退伍軍人事務部 之法律資訊需求。
15.人力資源與管理辦公室(Office of Human Resources & Administration):該 辦公室職能範圍包括人力資源管理、政策管理與機會平等政策之法令執 行。
16.資訊科技辦公室(Office of Information & Technology):負責退伍軍人事務 部各項資訊技術、資訊訊息之安全維護,與防杜資訊意外事故發生,並定 期檢視及評估資訊執行方案、處理臨時性資訊系統建置要求與各部門間之 資訊流通等方案與相關建議與經驗分享。
17.督察辦公室(Office of the Inspector General):提供民眾、退伍軍人、職員 等關於防止政府腐化、建立良好政府的服務機制。
18.職業安全與健康辦公室(Office of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要求各 單位能符合據聯邦政府職業安全與健康規定與標準,落實職業安全與衛生 保健工作。
19.政策與計畫辦公室(Office of Policy,Planning and Preparedness):負責簡化、
協調並管制聯邦政府退伍軍人之政策與計畫發展,並進行單一計畫評估與 連結退伍軍人精算和定量分析評鑑,以促進退伍軍人事務部管理技術和方 法,為提供政策資訊內容之重要部門。
20.法令政策與管理辦公室(Office of Regulation Policy and Management):法 令政策與管理辦公室具有兩項重要的任務,(1)負責退伍軍人事務部規章 的集中管理和協調控制。(2)提供退伍軍人事務部現有規章的綜合考察與 重新制定,尤其是對退伍軍人有關補償和養老金規章等特別文案的修訂與 繕寫任務。
21. 中 小型事業運用辦公室 (Office of Small and Disadvantaged Business Utilization):宣導並增加由退伍軍人擁有之事業承包退伍軍人事務部工程 的機會與管理。
所以綜觀美國退伍軍人的法律及服務體系雖然比較完備,但這個體系過於 龐大,機構比較臃腫,特別是早期醫療機構存在效率不彰的問題,它備受官僚 主義、效率低、治療水準一般等指責,1995 年退伍軍人醫療系統推出重構計畫,
開始全面改革。美國退伍軍人醫療系統已經成為美國最大的整合性的醫療系統,
以患者為中心、高品質、高價值的醫療服務等特點使它成為全世界最有效的公 立醫院體系。1944 年通過《美國軍人法》,該法成為保障美國退伍軍人權益的 基本依據。雖經朝鮮戰爭、越南戰爭、海灣戰爭、科索沃戰爭,美國國會又對 該法不斷做出修正和完善,但美國為了落實退伍軍人安置工作,龐大的預算已 經成為美國政府的沉重負擔。(張學輝,2009)
二、澳洲退伍軍人安置組織
澳洲 1788 年從英國殖民地變為英聯邦內的一個獨立國家,現役總兵力 6 萬 人,每年約 10%的軍官(約 5000 至 7000 人)退出現役。澳《1903 國防法》2002 年人事修正案規定,軍人退役後的工作及生活安置主要依靠社會就業和保障體 系。退伍軍人安置服務主要執行《退伍軍人補償法案》和《現代軍人福利法案》。
其中《退伍軍人補償法案》主要針對參加第乙次世界大戰、第二次世界大戰等 戰事的老退伍軍人,比較偏重康復、補償及其他福利3。
(一)制度發展
1917 年澳洲參議員 Edward Millen 提出「澳洲軍人復員法案」(The Australian Soldiers Repatriation ACT 1917),此乃澳洲最早有關退伍軍人事務之立法。澳洲 政府關於退伍軍人事務的「二元式」組織架構,在當時已具雛形。1918 年 4 月 8 日,「復員部」(Department of Repatriation)成立,負責辦理「澳洲軍人復員法 案」所提及之業務。此外,更設立一個只有七人編制的彈性組織-「復員委員 會」(Repatriation Commission),對政府有關於退伍軍人之事務有建議權。由於 之前並未有任何的立法,在短時間內頻繁地作新增補充之先例,是以復員委員 會提出的十四項工作重點,有的並未含蓋在「澳洲軍人復員法案」當中,澳洲 政府在 1940 年代再次提出新的立法:「澳洲軍人復員法案」(The Australian Soldiers’Repatriation Bill 1940)及「海軍戰爭補償金與津貼法案」(The Seamen’s War Pensions and Allowances Act 1940),將退伍軍人可領受之各類補償金,以 法律明文規範。(張玉龍,2007) http://www.jsmz.gov.cn/news.aspx?item_id=5068。
5.住宅提供:住宅提供計劃將提供房屋貸款給符合規定者,最高貸款金額為 25,000 澳幣【約合台幣 750,600 元】,且可分 25 年來償還。
6.諮詢服務:提供生活、財經、就業、教育諮詢。
7.紀念事項:退伍軍人事務部每年在澳洲及其他地方舉行盛大的紀念活動,
2002 年的新計畫裡,將幫助社區修復或興建當地戰爭紀念碑,以表揚為 國奉獻之軍人。
所以綜觀澳大利亞的制度特色,對於退役軍官安置特點比較鮮明:1.是法律
所以綜觀澳大利亞的制度特色,對於退役軍官安置特點比較鮮明:1.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