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建議
台東地區 2 所榮家因受到中央山脈天然障礙的阻隔,與其它地區榮家相比,
欠缺許多發展有利條件,但與台東地區公私立安養機構比較,馬蘭、太平榮家 尚有許多優勢,如何運用現有優勢,發展榮家之特色,讓獨居老榮民願意進住 榮家,爾後接受地方政府委託使其成為一般民眾優先選擇。針對榮家面臨的問 題,筆者提出下列幾點建議:
一、加強獨居失能榮民進住榮家
根據退輔會 2009 年輔導安置績效分析報告:外住就養 65,300 人,平均 79 歲,約有 6,530 人為獨居榮民。除針對年老或失能之獨居及無依榮民(眷)全面 清查建冊管制,結合地方社政、警消及鄰里緊急救援及服務系統,加強各項服 務照顧。並應主動勸導進住榮家,減少獨居老人意外事件發生。
二、部分榮家試辦收容一般民眾
退輔會資源共享,除了提供榮家設施場地,適度開放榮家床位。也因此必 需受地方政府行政委託作業規定限制,接受地方政府評鑑等。筆者建議由部會 間之協商,以部分榮家試辦,再行檢討成效與問題,適度修正行政委託規定,
讓榮家閒置空間再發揮其功效。
三、發展遠距醫療技術
東部醫療資源實為不足,如何補強東部醫療資源,讓榮民能有好的醫療保 障進住台東地區榮民之家實為當務之急。雖然退輔會已開發一套慢性病患的健 康守護神發展遠距醫療技術,原本對未來長期照護有極大幫助之系統,因採購 弊案,未能繼續有發展。如何像美國建立良好退伍軍人醫療網,讓東部榮民不 必遠赴三大總院也能獲得一級醫院之醫療,可使榮民能早期發現身體疾病,避 免延誤治療。
四、榮家應走出自我特色
台東榮家如能建立良好照顧體制、美麗家區環境及建物造型色彩,重視地 方及社區特色(質),融合地方及社區環境,便能主動吸引客源進住。未來榮家開 放資源時,更能提供一般民眾更佳機構選擇。
退輔會榮民就養政策,隨著榮民身心狀況,多次修改就養政策,使這些老 榮民獲得最好照顧。但 1949 年大陸來台老榮民就養任務,以逐漸減少,不因時 代的改變,讓退輔會就養功能沒落。現在我國已逐漸走向高齡社會,退輔會榮 家要如何轉型?再開創退輔會新功能是近年迫切的課體。
參考資料
北榮總學刊》,第149期,頁19-26。林楹棟、賴資雯
2005,<退除役官兵就養體制規劃、現況及未來發展願景>,《社區發展季 刊》,第110期,頁48-56。
范郁文
2008,《榮民與平民:「自謀生活」退除役官兵福利政策之演變》,2008年 台灣社會學會年會論文。
莊秀美
2009,<從老人的類型與照顧需求者看「居家照顧」、「社區照顧」及「機 構照顧」三種方式的功能>,《社區發展季刊》,第125期,頁177-194。
黃筱瑩
2008,<退除役官兵輔導制度下的東部安置政策>,《中華軍史學會會刊》,
第14期,頁331-366。
張國棟
2006,《榮民安養機構的未來發展探討》,退輔會95年度研究報告-安養類。
楊培珊、鄭讚源、黃松林
2009,<「榮譽國民之家」組織文化革新:由慈善安置到專業服務>,《社 區發展季刊》,第125期,頁162-176。
楊立中、賴焜燦
2008,〈以《美國退伍軍人權利法案》(GI Bill)為基礎論國軍募兵制度─運用 人力資源管理策略>,《國防雜誌》,第23卷第3期,頁43-55。
萬育維、張英俥、張素玉
1997,<軍旅生活對居住安養機構老榮民生活品質之影響─以某私立安養 機構四個個案為例>,《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學報》,第27期,頁121-145。
蘇進強
1993,<我國退輔政策與退輔會功能之檢討>,《國家政策雙週刊》,第58 期,頁9-11。
簡春安
2004,<榮民大陸安養之心理及社會適應>,《族群與文化發展學術研討會》,
頁171-180。台北。
韓敬富
2003,<我國榮民福利之剖析>,《社區發展季刊》,第101期,頁487-502。
林茂祥
2004,《我國退伍軍人事務組織改革之研究-美法韓三國經驗之啟示》,東華 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碩士論文。
張玉龍
2007,《志願役軍人轉業安置制度之分析研究》,東吳大學社會學系碩士在 職專班碩士論文。
楊雨榮
2008,《面臨高齡化時代榮譽國民之家組織再造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行 政管理學系碩士論文。
韓敬富
2003,《我國志願役軍人福利制度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 博士論文。
陳亮恭
2008,<我們需要國家級的老人健康照護政策>2010年2月11日,摘自 http://wd.vghtpe.gov.tw/cnews_detail.jsp?newsid=419。
張學輝
2009,< 2400萬美國退 伍軍人面臨 “ 變革 ” > 2009 年 11月 14日 , 摘自 http://chn.chinamil.com.cn/xwpdxw/omjqxw/2009-08/18/content_4024693.htm
。
楊臨宏、申勁穎
2008,<軍人退役安置立法比較研究>。《學術探索》,第 2 期。2009 年 11 月 26 日摘自 http://d.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xsts200802013.aspx。
二、英文部分
Bennis,W. & Mische,M.
1995The 21 Century Organization:Reinventing Through Reengineering, San Diego, CA:Preffer & Company.
Linden,R.
1994 Seamless Government: A Practical Guide to Reengineering in the Public Sector, San Francisco: Jossey-Bass Publishers.
Frederickson, H. George
1980 New Public Administration. A.L.: University of Alabama Press.
Gross, E. and Etzioni, A.
1985 Organization in Society. Englewood Cliffs, NJ: Prentice - Hall.
Moos, R. H.
1980.Specialized living environments for older people:A 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evaluation, Journal of Social Issues, 36(2), 75-93.
附錄一:受訪榮民基本資料表
編號 出生地 年齡 退伍階級 退伍原因 備考 A1 山東.館陶 79 步兵下士 因公受傷(視障) 51 年進入榮家 A2 四川.蓬溪 90 砲兵上士 59 年屆齡退役 90 年進入榮家 A3 江蘇.宜興 85 測量上尉 因病受傷(視障) 54 年進入榮家 A4 湖北.漢陽 89 兵工准尉 因病受傷(肢障) 45 年進入榮家 A5 河南.葉縣 76 陸軍准尉 因公受傷(視障) 50 年進入榮家
B1 江西.臨川 89 步兵上士 57 年屆齡退役
放棄大陸長期居 住,98 年返台進 入榮家。
附件一: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16.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貳字第
四、申請人與配偶年度總收入平均每人超過當年就養給付額度,且子
二、工作收入無法查知或低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之當年度基本工
經核定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旅居海外長期居住者,經
三、違反契約規定。
第 19 條 退除役官兵之配偶申請自費併同安置,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體檢表、
戶籍謄本等相關證明資料,向榮家申請。
前項所定配偶,應年滿五十歲,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經核准定居、
居留。
申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
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前項規定者,予以 核定,不符合前項規定者,予以駁回。
前項經核定自費併同安置之退除役官兵配偶,應自書面通知達到之日 起一個月內,親自至安置之榮家簽約;屆期未簽約者,其核定失其效 力。
第 20 條 經核定自費併同安置之退除役官兵配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查 證屬實者,應停止併同安置,並即辦理退住:
一、與退除役官兵婚姻關係消滅。
二、退除役官兵亡故。
三、退除役官兵經停止安置就養。
四、註銷或撤銷戶籍或定居、居留資格經撤銷或廢止。
五、違反契約規定。
第 21 條 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或前條規定停止安置就養者,於停止之原因消 滅後,得重新申請安置就養。
第 2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二: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台內社字第五八四九五號令發布
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台內社字第 八七八二三一一號令修正發布、衛 署醫字第八七○三二六九七號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內授中社字第0九六0七一四0四0號、衛署照 字第0九六二八0一二七七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 1 條 本標準依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十六條 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所定老人福利機構,分類如下:
一、長期照顧機構:分為下列三種類型:
(一)長期照護型:以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護服務之老人為照顧 對象。
(二)養護型:以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之老人或需鼻胃管、導 尿管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三)失智照顧型:以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 上、具行動能力,且需受照顧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二、安養機構:以需他人照顧或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 養能力,且日常生活能自理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三、其他老人福利機構:提供老人其他福利服務。
第 3 條 老人福利機構之設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之設計、構造與設備,應符合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二、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防焰物品等消防安全事項應符合消防 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三、用地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
四、飲用水供應應充足,並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五、應維持環境整潔與衛生,並應有妨害衛生之病媒及孳生源防治之 適當措施。
六、其他法令有規定者,依該法令規定辦理。
第 4 條 長期照顧機構及安養機構除前條規定外,並應有符合下列規定之設施:
一、寢室:
滿五十人。
三、照護區走道淨寬至少一百四十公分。走道二側有居室者,淨寬至
規定:
人者,以十六人計。
四、日常活動場所:應設交誼休閒活動所需之空間及設備。
閒、康樂活動室平均每人應有六平方公尺以上。
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所定居家式及社區式服務外,並得視需要提供
得適用本標準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修正施行之規定辦理。
第 37 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以前已許可立案之老人福利機構,未符合 本標準者,應自本標準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 改善者,依本法規定處理。前條所定之老人福利機構,亦同。
第 3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三:訪談紀錄
至有單人床的太平榮家,當時全省盲殘榮民大多安排來這裡。
答:榮民年齡也大了,伙食應淡一點。我會造成中風可能是 88、91 年回老家時,
每天吃的口味太重,讓我血壓過高,於 92 年中風,當時有一點想不開,幸 好○太太接回家照顧一陣子,身體狀況才好一點。
訪談紀錄
裡 60 幾年,一切都習慣了,大陸弟弟住在山邊的房子都是我出錢蓋的,但 是回去沒什麼意義,回去要有錢,帶錢回去可以吃好久,吃完了怎麼辦?
在這裡活一天就要照顧我一天。過去聽說在台北有人把房子賣了,錢帶回
在這裡活一天就要照顧我一天。過去聽說在台北有人把房子賣了,錢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