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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國際搜救合作規範

由於航運的全球化特性,成立國際組織除能管理行政事宜外,將有效提高海 空運作業安全,於是聯合國分別成立「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與「國際海 事組織(IMO)」,做為管理空運、海運的專門機構。而為提升海上安全,國際民 用航空組織與國際海事組織共同將全球劃分為數個若干大小不等之搜救責任區

(SRR),每個搜救責任區各自對應到某一救助協調中心(RCC),為該區域提供 搜尋救助服務,且一般搜救責任區劃分大致與飛航情報區(FIR17)相同,如臺北 飛航情報區即為我國搜救責任區,並由國搜中心負責支援調度相關搜救事宜。18 一、 國際搜救組織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ICAO)是各 國於 1944 年創立的聯合國專門機構,旨在對《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芝加哥公約)》

的行政和治理方面進行管理,目前已有 191 個會員國,主要管理《國際民用航空 公約》之執行,該公約促進國際民用航空安全、秩序與效率,並建議普遍適用的 搜尋救助標準、實務與程序。每個締約國都有義務使用這些標準、建議及措施,

來確保該國民用航空器之運作符合國際規範,亦將使全球航空每天 10 萬多架次 航班,得以在世界各地安全地飛行。19

17 飛航情報區(Flight Information Region,FIR)係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為了方便國際飛航時 的管制工作,依據該組織的第 11 號附約將全球規劃為數個大小不一的飛航情報區,並指定由 某個特定的航管單位提供情報區內相關的飛航服務。

18 王進旺,海巡搜救實務(臺北:行政院海岸巡防署,2014 年 10 月),頁 17。

19 「關於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http://www.icao.int/about-icao/Pages/ZH/default_CH.aspx,(2017 年 5 月 23 日最後閱覽)。

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創立於 1948 年,

與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同為聯合國的專責機構,負責國際航運安全、保安及海上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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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衛星輔助搜救組織(Cospas-Sarsat)成立於 1988 年,總部設在加拿大 蒙特婁,旨在配合全球遇險及安全系統,為海上緊急指位無線電示標(EPIRB)、

航空緊急電波探測發報器(ELTs)及個人之遇險無線電示標器,免費提供衛星接 取及訊息發送等服務,並協助全球搜救行動。該組織為通報搜救訊息,將全球分 為 6 個區域(DDR),其中「西北太帄洋區域」會員包括:我國、日本、韓國、

中國大陸、香港及越南,並由日本擔任地區協調國,負責本區相關事務及資訊匯 集。主要提供來自。國際衛星輔助搜救組織與「國際海事組織」及「國際民航組 織」之搜救業務關係密切。21

在全球海上搜救合作的機制中,已由聯合國下轄的國際海事組織(IMO)與國 際民用航空組織 ICAO)聯手協調合作,而其中又以負責海上事務的國際海事組 織為大宗,藉由促成相關國際海上公約簽訂,建立搜救合作方向,頒行國際海空 搜救手冊,提供各國搜救機關參考,逐步建立全球搜救合作網路,完善搜救合作 機制與作業程序,保障往來世界各地的民眾、船舶、航空器及財產安全。

二、 國際海難搜救規範

1910 年海上救助及撈救統一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especting Assistance and Salvage at Sea,1910),第 11 條規定,船長於不甚危 害其船舶暨其船員與旅客的範圍內,對於發現在海上將淹沒之任何人,縱係敵人,

應盡力救助。此條文規定已變成國際慣例,舉凡任何船舶遇有海上遇難人員,皆 負有救助之責任與義務,其後 1974 年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SOLAS,1974)與 1979 年海上搜尋與 救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Maritime Search and Rescue,1979)

暨 1998 年修正案,更將救助義務擴及各沿海國,公約基於人道立場之要求,規 定各沿海國家應遵照國際公約之有關規定,加強海上搜救能力及與鄰國之搜救合

21 「國際衛星輔助搜救組織(Cospas-Sarsat)」,外交部,

http://www.mofa.gov.tw/igo/News_Content.aspx?n=163B8937FBE0F186&sms=53182B822F4193 0C&s=D24F18E03C063EFE,(2017 年 5 月 23 日最後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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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並希望藉建立一項國際海上搜救計畫達成救助海上遇險人員,以發展與推進 此項活動來建立全球性的搜救體系。附錄第 2 章規定:「締約國在其所負責全盤 協調搜尋與救助作業之區域內,收到有人在海上遇險之資料時,該締約國之負責 當局,應採取緊急步驟,提供可利用之最適切援助。」

而在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UNCLOS,1982)更規定每個國家應責成懸掛該國旗幟航行船舶的船長,在 不嚴重危及其船舶、船員或乘客的情況下,救助在海上遇到的任何有生命危險的 人,如果得悉有遇難者需要救助的情形,在可以合理地期待其採取救助行動,儘 速前往救援,而在碰撞後,對另一船舶,其船員及乘客給予救助,並在可能的情 況下,將自己船舶的名稱、船籍港和將停泊的最近港口通知另一船舶。

國際公約已明確律定各締約國有執行搜救合作之義務,每個沿海國應建置海 上和空中安全充足、有效的搜救服務系統,在情況需要時,為此目的區域間與鄰 國間應相互合作。22

三、 搜救權責分工

為達國際、區域及鄰國間搜救合作之目的,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MO)與國際 海事組織(ICAO)已共同將全球劃分為數個若干大小不等之搜救責任區(SRR),

每個搜救責任區各自對應到某一救助協調中心(RCC),為該區域提供搜尋救助 服務,救助協調中心藉由國際組織建議之系統架構,擁有相同的搜救系統及責任 分工,使各中心協調聯繫順暢無礙。

各中心皆設有搜救協調官,負責建立、配置、裝備及管理搜救系統的總體責 任;搜救任務協調官,負責指導每次搜救行動,並應受過所有搜救程序訓練,熟 悉其所採用之搜救計畫,在處理案件時,應充分搜集有關險情信息,制定出精確 可行的應變計畫,並派遣、協調各搜救能量;現場指揮官,當有二個或二個以上 搜救單位參加同一搜救行動時,應指定現場指揮官,現場指揮官應由搜救任務協

22 王進旺,海巡搜救實務(臺北:行政院海岸巡防署,2014 年 10 月),頁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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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官指定,如果未指派,由第一個抵達現場的搜救單位擔任現場指揮官,遴選時 應考量其所受之搜救訓練、其具備之通信能力等,並應避免頻繁更換現場指揮官;

航空器協調官,負責搜救航空器協調事宜,通常由定翼機、直昇機、船舶或固定 裝置人員擔任,遴選時應考量其配備通訊設備、雷達及人員訓練等,通常直接接 受搜救任務協調官指揮。23

海難事故發生通常需要緊急趕往救援,通報聯繫為發現遇難狀況後第一道程 序,亦是緊急救援程序中重要環節之一,相同的通報體系及機制將有助於訊息轉 達,若各國搜救協調中心皆有相同搜救機制,對於整合搜救能量上將有莫大的幫 助,一般搜救能量包含各種參與搜救的艦、船、艇、航空器、人員、組織、社團 或其他可以提供搜尋、救助或類似功能的資源,雖然搜救能量看似龐大,但若未 能有效整合,將不能有效發揮搜救效能,另考量海上搜救通常在天候海象惡劣下 進行,各單位若能熟悉彼此搜救作為及程序,將更能有效提升搜救效率,因此,

而有國際海空搜救手冊的出現,幫助各國遵循相似的搜救作業程序,以便於日後 相互合作。

四、 國際海空搜救手冊

為促使各國政府完備其海難搜救制度,以實踐國際民航公約、海難搜索與救 助國際公約及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所賦予之義務,國際海事組織

(IMO)與國際民航組織(ICAO)於 1998 年聯合出版《國際海空搜救手冊

(International Aeronautical and Maritime Search and Rescue Manual;IAMSAR Manual)》,該手冊分為三冊,詳細記載有關搜索與救助一切事項,包括每個搜救 階段、遇難求救頻率、程序、海空通訊頻率、現場救助通訊頻率(包括 GMDSS)、

搜尋計畫的數學計算與技巧等,作為各國政府與航行船隻或飛機執行搜救任務之 參考行動準據。24

23 IMO/ICAO, International Aeronautical and Maritime Search and Rescue Manual (London/Montreal, 2010).

24 「IAMSAR 手冊」,國際海事組織(I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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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冊第一卷為「組織與管理」,主要論述全球搜救系統的概念,如何建立及 改進各國與區域的搜救系統,以提供區域性經濟、高效及實際可行的搜救服務,

其內容包含系統概論、系統組成、訓練和演習、通信、系統的管理及改進服務等 六章,根據《國際民航公約》、《海難搜索與救助國際公約》及《海上人命安全國 際公約》所賦予之義務,搜救服務可以由各國單獨建立及提供,或由與多國聯合 建立;搜救服務不僅包括找到適合遇險人員並使它們脫離危險,而且包括提供初 步的醫療和其他需要,並把生還者送到安全的地方。

手冊第二卷為「任務協調」,主要提供各級參與搜救人員制訂、規劃和協調 搜救程序,以實際進行搜救演習及作為,其內容包含搜救系統、通信、事故發現 與初始行動、搜尋計劃與評估概念、搜索技術和操作、救助計劃與行動、搜救以 外的緊急援助及結束搜救工作等八章,為搜救技術及程序之核心內容,對各國搜 救機關如何規劃整體搜救作為,艦船艇、航空器等搜救能量如何執行搜救,及災 後復原工作等內容均有詳細說明,各國可依國情、體制及能量等國內搜救客觀環 境的不同,訂定國內的搜救作業手冊。

手冊第三卷為「行動搜救單位」,主要於航空器及船舶配置搜救裝備後,執 行搜索、救助及現場協調之工作,內容包含搜救單位自身遇險時之搜救行動,內 容包含概述、實施救援、現場協調及航空器船舶應急反應措施等四章。

以美國為例,由其國家搜索與救助委員會(National Search and Rescue Committee;NSARC)協調政府部門間執行有關民間搜索與救助事宜,執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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