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組織(Inter-Governmental Maritime Consultative Organization,IMCO)」,並於 1982 年更名為「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致 力於海上航行及作業安全之維護。該組織並於 1979 年訂定「國際海上搜尋救助 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Maritime Search and Rescue)」,建立救助協調中 心(Search and Rescue serice)及設定搜索救助區(Rescue co-ordination centre)等,對 沿岸水域遇難人員,給予充分的搜尋與救助。14
15 IMO/ICAO, International Aeronautical and Maritime Search and Rescue Manual (London/Montreal, 2010).
16 The U.S. coast Guard , United States National Search and Rescue Supplement to the International Aeronautical and Maritime Search and Rescue Manual(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September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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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救助計畫之擬定與操作及其他法規等相關範疇,極為詳盡且具體,使各級應 變決策、指揮及執行人員依循辦理,以期降低人為疏失。
(二) 國內搜救規範
交通部為中央海難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責指揮督導協調各級海難災害 防救相關行政機關及公共事業執行海難災害防救工作。因此,依「災害防救基本 計畫」訂定「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律定各機關緊急應變分工、通報聯繫程 序及作業流程等。17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以下簡稱國搜中心)為我國最高搜救指揮協調中 心,負責統籌、調度國內各搜救單位資源,執行災害事故之人員搜救及緊急救護 之運送任務,訂有「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冊」,規範我國各部會之搜 救權責及執行搜救任務時之支援調度程序。
海巡署為海難搜救主要執行機關之一,出版《海巡搜救實務》完整涵蓋海巡 搜救工作,內容彙整國內、外相關搜救資訊,涵蓋組織、職掌、能量、程序、公 關及案例等範疇,實務上作為海巡機關人員業務規劃及勤務執行之參據。18
2008 年 2 月 21 日,我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菲律賓駐臺灣馬尼拉 經濟文化辦事處,簽訂「海難搜救及海洋環境保護合作瞭解備忘錄」,作為臺菲 雙方加強海難搜救合作之基礎。19
二、 搜救合作
我國林彬等學者於《海岸巡防機關在海事安全應扮演的角色》指出兩岸參照 國際公法及慣例,對訊息通報的方式、協同作業程序,進行更密切的討論,同時 透過定期的研討會議、互動互訪及協同演習等,累積更多的瞭解,皆有助於兩岸 達成人道救援的目的。20
17 交通部,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臺北:交通部,2009 年 5 月)。
18 王進旺,海巡搜救實務(臺北:行政院海岸巡防署,2014 年 10 月),頁 7。
19 「王進旺菲國行深化海事合作」,大紀元,http://www.epochtimes.com/b5/10/8/18/n2999239.htm,
(2016 年 12 月 20 日最後閱覽)。
20 林彬、陳志立、翁順泰、劉中平、傅世鎰,海岸巡防機關在海事安全應扮演的角色(臺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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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與周邊國家雙邊及多邊搜救合作機制,包括建立研討交流平台、相互培訓專業 人員、共同舉辦海難演練等各項工作,同時透過國際合作脈絡,積極爭取加入相 關搜救組織,逐步接軌國際。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