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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搜救合作機制研究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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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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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國際事務學院 國家安全與大陸研究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邱坤玄博士.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海峽兩岸搜救合作機制研究.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研究生:胡森榮. v. 撰.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

(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3)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4)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5) 謝. 誌. 從接觸兩岸海難搜救合作開始,對於兩岸間特殊的關係開始感到興趣,並從 而得知邱坤玄教授在此領域中的深入與專業,在一次因緣際會獲得老師的幫助後, 即下定決心拜入門下,特別感謝老師在研究所期間,持續地給予不斷的鼓勵、指 導與叮嚀,讓我受益良多,因為老師的教誨與照顧,才能讓平庸如我能順利畢業。 離開校園十幾年,始終找不到重啟書本的動力,對此要特別感謝張處長忠龍 的提點,總能讓人及時學習到人生的智慧。求學期間,則要感謝系辦公室的欣儀 姐,不斷的給予行政上及精神上的協助與關心,還有同學宗憲、智文、鏵峰、永 卓及君傑的鼓勵與協助,警大家族碩霖、哲偉、子豪、耿祥的相互支持與鼓舞, 才能讓我能保持求學的動力。. 立. 政 治 大. 本研究報告還要感謝海巡署災防科的同事龍浩、奕光、凡勤、正榮給予論文. ‧ 國. 學. 上的協助,提供許多專業的資料及意見,亦要感謝不斷鼓勵我的同事誌誠科長、 献璋學長、漢章、庄敬、錦宜、世強、勝理及其他同事,使我得以順利完成論文,. ‧. 並取得學位。. 最後要感謝我的父母、岳父母、妻子珮瑜及女兒荏喬、昀芝的體諒與支持,. y. Nat. n. al. Ch. engchi. er. io. 的鼓勵。願以此榮耀與大家分享!. sit. 給我最大的前進動力,與無後顧之憂,還有姊姊、姊夫、哥哥及大嫂等親朋好友. i n U. v. 森榮 謹誌於 國立政治大學 國際事務學院國安班 106 年 07 月.

(6)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7) 摘. 要. 為維護海上人命、船舶及財產安全,各國均依「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規定,建立區域搜救合作機制,並參考相關國際公約及搜救作業手冊,規範海上 航行安全及緊急事故處理程序,惟因各國地理、水文及氣候不同,執行航行安全 維護能力有限,皆必須透過多邊或雙邊搜救合作,強化區域航行安全,藉由搜救 交流、兵棋推演或聯合演習等方式,提升彼此搜救合作默契及技能,以保障海上 航行安全。. 政 治 大 2001 年金馬小三通,直至 2008 年正式海、空運直航以來,臺灣與大陸人民往來 立. 臺灣海峽自古以來即為東亞重要航道,兩岸航運亦自 1987 年開放兩岸探親,. 逐漸到達頂峰,而海難事故發生頻率亦不斷提高,藉此搜救合作契機在此為氛圍. ‧ 國. 學. 下形成,並在簽署「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基礎上,透過輪流舉辦演練、搜救交流. ‧. 互訪及建立緊急聯繫管道等工作,逐步建立兩岸海上搜救合作機制,以「就近就. y. Nat. 便、及時救援」之原則,共同合作展現兩岸「人道救援」之普世價值。. er. io. sit. 在兩岸海上搜救合作機制下,兩岸搜救機關不斷共同執行海上搜救合作,增 進彼此合作默契與搜救技能,但在兩岸分治的政治現實下,合作機制僅能透過民. al. n. v i n 間團體的協助逐漸常態化,卻未能明文制度化,且隨著政治環境的轉變,搜救合 Ch engchi U 作機制似有停頓,但海峽海域環境依然惡劣,往來人民持續熱絡,因此,為維護. 海峽航行安全,兩岸搜救機關仍應持續努力,共同完善合作機制,以確保兩岸人 民生命財產安全。 關鍵詞:海難、海難搜救、區域搜救合作、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兩岸海上搜救合 作. i.

(8) Abstract For the sake of maintaining people’s safety and property at sea, every coastal State establish the regional search and rescue (hereinafter SAR) cooperation mechanism in accordance with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 and formulate the navigation safety rules and standard operation procedure of responding to the emergency cases at sea. Due to the discrepancy of geography, hydrology and climate as well as limited ability for maintaining the navigation safety among counties, every state shall enhance the regional navigational safety by lateral or multilateral cooperation in SAR exchange, table-top exercise and joint SAR drill to strengthen the SAR cooperation mechanism and technique in order to provide the safe environment for navigation. Taiwan Strait is the pivotal shipping route of Eastern Asia through the ages. The shipping of the cross-strait starts from visit relatives between both sides in 1987, and gradually increases after the transport links between the Kinmen, Matsu areas and the.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Mainland area in 2001. The air and sea transport between Taiwan and Mainland area begin in 2008, and the number of Taiwanese and Chinese travel between Taiwan and Mainland reaches the highest record which leads to the increasing disasters at sea. In order to respond to this situation,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cross-strait are needed and the SAR drills are held in turns and officials’ visiting as well as emergency communication channe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ross-Strait shipment agreement. Nat. y. sit. n. al. er. io. which came into effect in 2008. Those measures concrete the SAR cooperation mechanism of the cross-strait on the basis of saving life and property at sea promptly when one side is close or ready for it and demonstrate the common vision of humanitarian rescue. According to the cross-strait’s SAR cooperation mechanism, the rescue authorities of both sides conduct the SAR mutually to enhance the coordination and SAR skills for their work. However, due to the politic relationship of the cross strait, the cooperation is under the non-official channel. Since the political change with the new government in Taiwan,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Taiwan and Mainland China is suspended. The Taiwan Strait is a high risk area for people of both sides. Furthermore,. Ch. engchi. i n U. v. in order to provide the safe navigational area, the cross-strait SAR authorities shall continuously establish the cooperative mechanism to maintain the people’s safety and their property.. Key words: marine disaster, Search and Rescue, regional cooperation, the Cross-Strait shipment agreement, the cross-strait SAR cooperation. ii.

(9) 目 錄 摘要..................................................................................i Abstract.............................................................................ii 目錄........................................ .........................................iii 圖目錄......................................... .........................................v 表目錄...............................................................................vi 第壹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二節. 文獻探討...................................................................................5. 第三節. 研究途徑與方法.....................................................................8.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10. ‧ 國. 學. 第貳章. 立. 政 治 大. 全球海上搜救合作機制 ............. ......................................... 12. ‧. 海難事故定義.....................................................................12. 第二節. 國際搜救合作規範...........................................................18. 第三節. 國際搜救合作概況...........................................................24. 第四節. 小結............................................................................34. y. sit. n. al. er. io. 第參章. Nat. 第一節. Ch. engchi. i n U. v. 兩岸搜救合作現況與發展..............................................37. 第一節. 臺灣海難搜救機制...........................................................37. 第二節. 大陸海難搜救機制...........................................................50. 第三節. 搜救合作 交 流 現況與發 展 ... .... ... ..... .... .... .... .... .... .... ..... . 59. 第四節. 小結..................................................................................64. 第肆章. 兩岸海難搜救合作案例分析.......................................... 66. 第一節. 2008 年兩岸海運直航前之搜救合作案例..........................66. 第二節. 2008 年兩岸海運直航後之搜救合作案例...........................72. 第三節. 海峽兩岸海上聯合搜救演練(2010 年迄今)..........................84 iii.

(10) 第四節 第伍章. 小結..................................................................................89 結論.................................................................................. 91. 第一節. 研究發現.…………..…………………………………………… 91. 第二 節. 研 究建 議 . …… …… …… …… … …… …… …… …… … …… … 94. 參 考 文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7.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v. i n U. v.

(11) 圖目錄 圖 2-1 國際海事組織架構圖.....................................................................................19 圖 3-1 臺灣災害防救體系架構圖.............................................................................38 圖 3-2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體系與編組架構圖.............................................39 圖 3-3 我國搜救責任區圖.......................................................................................42 圖 4-1 近年兩岸海難搜救合作遇難人員獲救情形分析圖...................................77 圖 4-2 近年兩岸海難搜救合作臺灣及大陸救起人數分析圖...............................78 圖 4-3 近年海峽兩岸海難搜救合作案例區域比例分布圖...................................80. 政 治 大 圖 4-5 近年海峽兩岸海難搜救合作案例事故遇難船舶船籍比例分布圖...........82 立 圖 4-4 近年海峽兩岸海難搜救合作案例事故原因比例分布圖...........................81. ‧. ‧ 國. 學. 圖 4-6 近年海峽兩岸海難搜救合作案例事故遇難船舶船型比例分布圖...........84.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v. i n U. v.

(12) 表目錄 表 4-1 近年海峽兩岸海難搜救合作案例一覽表....................................................74 表 4-2 近年海峽兩岸海難搜救合作遇難人員獲救情形統計表..........................76 表 4-3 近年海峽兩岸海難搜救合作案例區域統計表...........................................79 表 4-4 近年海峽兩岸海難搜救合作案例事故原因統計表...................................81 表 4-5 近年海峽兩岸海難搜救合作案例遇難船舶船籍統計表...........................82 表 4-6 近年海峽兩岸海難搜救合作案例遇難船舶船型統計表...........................83.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vi. i n U. v.

(13) 第壹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一、 研究動機 臺灣四面環海,海運、漁業及海上遊憩活動日增,海難發生機率相對提高, 若能有效結合各方海上搜救能量,建立完善防救支援網絡,對於維護周邊海域船 舶、人命、財產及環境安全,應能達到事半功倍之效。因此,為落實海洋法之精. 政 治 大 簽訂「海峽兩岸海運協議」 ,其中第 7 點特別加入海難搜救的規定: 「雙方積極推 立 神,2008 年 11 月 4 日臺灣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與大陸海協會會長陳雲林於臺北. 動海上搜救、打撈機構的合作,建立搜救聯繫合作機制,共同保障海上航行和人. ‧ 國. 學. 身、財產、環境安全。發生海難事故,雙方應及時通報,並按照就近、就便原則. ‧. 及時實施救助」,以作為兩岸推動搜救合作之基礎。1. y. Nat. 於此協議架構下,海峽兩岸於 2010 年、2012 年金廈海域及 2014 年馬祖海. er. io. sit. 域,每兩年輪流舉辦海上聯合搜救演練,以整合兩岸搜救資源、完善區域搜救合 作機制,主辦單位分為臺灣的中華搜救協會與大陸的海峽兩岸航運交流協會,名. al. n. v i n 義雖為民間非政府組織,但實際上動員臺灣與大陸政府海上救援能量,每次皆動 Ch engchi U 員 10 多個搜救單位、30 多艘機船及 5、6 百人共同參與,並以「海峽兩岸海運 協議」之「就近就便」原則進行。2 自 2008 年 11 月 4 日兩岸簽署「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後,陸續共同執行 2009 年大陸籍「閩連漁 1506 號」漁船擱淺案、巴拿馬籍「銀海號」貨輪沉沒案及「福 遠漁 117 號」漁船沉沒案,2010 年大陸籍「浙洞機 156 號」貨輪擱淺案、大陸 籍「閩連漁 0178 號」沉沒案、 「建富星」輪沉沒救援案及巴拿馬籍「宏偉號」貨. 1. 「海峽兩岸海運協議」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http://www.mac.gov.tw/public/Data/04261001571.pdf, (2016 年 12 月 17 日最後閱覽)。 2 「執行兩岸搜救合作交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http://www.cga.gov.tw/siver_b01.htm,(2016 年 12 月 20 日最後閱覽) 。 1.

(14) 輪沉沒案,2011 年「大中輪」與「閩龍漁 08004 號」漁船碰撞案及「閩獅漁 0753 號」漁船擱淺救援案,2012 年客船「金龍輪」進水救援案及中國大陸籍「潤揚 3 號」油輪進水救援,2013 年中國大陸籍「遠航 165 號」運砂船救援案、本國籍 「丹鼎」雜貨船與中國大陸籍「海潤 19 號」砂石船擦撞案及中國大陸籍「閩長 漁 23215 號」 ,2014 年大陸籍「閩連漁 60420 號」碰撞案及大陸籍「基 1242 號」 拖駁船救援,2015 年高雄籍「昇利財 6 號」救援案及大陸籍「安麒號」客輪失 火救援案等重大兩岸海難搜救合作案例。3救援對象除臺灣及大陸漁民、船隻外, 並包括航經臺灣海峽的各國船舶及外國船員,已顯見搜救合作機制的建立與常態. 政 治 大 除與大陸進行搜救演練交流外,臺灣與菲律賓、日本及美國亦有進行搜救交 立. 性。. 流與共同執行搜救案例。例如:2014 年 3 月 8 日發生馬來西亞航空「MH370」. ‧ 國. 學. 班機失聯案,舉世震驚,超過 25 國協尋,臺灣也派遣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 ‧. 簡稱海巡署) 「巡護七號」及「巡護九號」2 艘巡護船,會同國軍「田單艦」遠. y. Nat. 赴南海投入搜救行動;4另與菲律賓於 2008 年簽訂「海難搜救及海洋環境保護合. er. io. sit. 作瞭解備忘錄」,與日本海上保安廳定期舉辦互訪交流,並與美國海岸防衛隊於 海難搜救制度、訓練及設備部分,建立搜救交流合作機制。5. al. n. v i n 另為擴大交流及汲取各國搜救新知與經驗,爭取國際搜救合作夥伴,自 2009 Ch engchi U. 年起,即積極申請加入「國際海上救援聯盟(International Maritime Rescue. Federation ,IMRF)」6,但因受限該組織章程等因素,目前雖尚無法成為正式會 員,但未來將持續努力,除發布新聞稿,籲請 IMRF 會員國支持我加入該聯盟外, 將持續舉辦國際性海難搜救研討會,使周邊國家瞭解及正視我國參與國際搜救之 3 4. 5. 6. 同註 2。 「海巡署調派巡護船前往馬航失聯海域協助搜尋」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全球資訊網, http://www.cga.gov.tw/GipOpen/wSite/ct?xItem=69104&ctNode=650&mp=999,(2016 年 12 月 20 日最後閱覽) 。 「王進旺菲國行深化海事合作」,大紀元,2010 年 8 月 18 日, http://www.epochtimes.com/b5/10/8/18/n2999239.htm,(2016 年 12 月 20 日最後閱覽)。 IMRF 的歷史可追溯至 1924 年,創立於英國,為非營利民間組織,並獲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IMO) 授予諮詢地位,會員遍及 5 大洲、61 國,以防止人命損失,推動海事安全機制,救援遇險人員 為主要宗旨。 2.

(15) 事實與能力,期望未來可順利加入國際海上救援聯盟(IMRF),成為正式會員, 甚至參與國際海事組織(IMO),共同維護海上航行安全,善盡國際人道救援責 任。7 臺灣民進黨前於 2014 年 12 月 4 日假美國華府發表「國防政策藍皮書第八號 報告:人道救助與災害防救」,強調將成立亞太人道救援平台,把南沙太平島建 設成海外人道救援與災害防救的前置基地,同時興建一艘一萬噸級但不配備武裝 的醫療艦,提供離島居民與外國民眾醫療協助,屆時臺灣將於亞太地區扮演更積 極的角色。8因此,2016 年 11 月 29 日臺灣於南沙太平島舉行「南援一號」的人. 政 治 大 人道救援中心與整補基地,並達成兩項主要目的,第一是要向國際社會說明政府 立. 道救援操演,這是臺灣首次在太平島舉行演練,以實際行動證明將太平島變成為. 對人道救援的重視與投入;第二是要展現政府解決南海爭議上所持的立場,包括. ‧ 國. 學. 鞏固和平、擱置爭議、維護南海航行自由與安全、重視人道價值等一貫主張。9. ‧. 二、 研究目的. y. Nat. sit. 兩岸搜救合作在既有的國際公約及兩岸協議下,不斷深化、廣化,但兩岸關. n. al. er. io. 係自2016年5月20日蔡英文擔任中華民國總統後即進入「冷和」 (cold peace period). i n U. v. 期,雖未出現2016年初中國大陸國家主席習近平警告的「地動山搖」,包括臺灣. Ch. engchi. 邦交國沒有出現琵琶別抱的「雪崩式斷交」 ,10但已有別於馬英九政府時期的「維 持現狀」 ,如原規劃於金廈海域舉行之「2016海峽兩岸海上聯合搜救演練」 ,在每 兩年舉辦乙次的共識下,應該輪由臺灣主辦,同時邀集兩岸相關搜救機關共同參. 7. 「接軌國際 海巡署盼加入 IMRF」,中央社,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0825004670-260407,(2016 年 12 月 20 日最後閱 覽)。 8 「民進黨國防藍皮書出爐,籲太平島建人道救援基地」 ,自由時報,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174423,(2016 年 12 月 20 日最後閱覽)。 9 「首次太平島南援一號人道救援操演」,今日新聞, http://www.nownews.com/n/2016/11/30/2258467,(2016 年 12 月 20 日最後閱覽)。 10 「兩岸關係還要『冷合』多久?」 ,自由評論網,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809624, (2016 年 12 月 20 日最後閱覽)。 3.

(16) 演,以達到「就近就便、及時救援」之目的,11惟至2017年6月底止,在此「冷 和」的兩岸氛圍下,演練皆未能如期舉行。 依海洋法公約的精神,各國應建立區域搜救合作機制,以實踐維護海上航行 安全之職責12,兩岸在 3 次的實兵搜救演練中,已建立一套具有共識的合作機制, 並在數十次的共同搜救過程中一再驗證,依搜救交流、桌面推演、實兵演練、實 例驗證及機制簽署的機制建立程序中,兩岸搜救合作僅欠缺最後的搜救機制正式 簽署。 另外兩岸海上聯合演練的區域,也僅限於金門、馬祖的小三通區域,刻意避. 政 治 大 例,除牽涉戰略位置及國際航道外,尚包括島嶼主權、海域劃界及自然資源等複 立. 開較為複雜的海峽中線區域,甚至與他國相鄰的東海及南海地區,以南海地區為. 雜的國際問題。中國大陸在 2002 年 11 月簽署了「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特別強. ‧ 國. 學. 調遵守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原則,以和平手段來解決領土和管轄權的爭. ‧. 端,雖然對於處理南海爭端定下了「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基本方針,但與相. y. Nat. 關國家的爭執仍然持續發生13;然而南海各主要聲索國包括了周邊的臺灣、中國. er. io. sit. 大陸、菲律賓、汶萊、馬來西亞、和越南,爭端國數目眾多,各國為鞏固主權所 採取的手段也不盡相同,大大的增加了處理問題的複雜度。. al. n. v i n 區域搜救合作的目的為人道救援與災害防救,在這天災頻傳、氣候急遽變遷 Ch engchi U. 的時代裡(如地震、海嘯及颱風等),為能緊急應處災害的發生,本文將以海上搜 救為第一要務,整合區域搜救能量,並透過更密切的交流、會議及演練,達到搜 救資源共享,及時相互救援之目的。藉此本文研究目的如下: (一) 藉由兩岸搜救合作案例,逐步建立兩岸搜救合作機制,並擴大至周邊國家。 (二) 持續透過民間團體或非政府組織,強化區域搜救交流與整合。 (三) 利用搜救合作議題,突顯臺灣在區域合作所扮演角色。. 11 12 13. 王崇儀,2016 海巡報告書(臺北:行政院海岸巡防署,2016 年 6 月),頁 67。 王進旺,2011 海巡報告書(臺北:行政院海岸巡防署,2011 年),頁 118。 邱坤玄, 「中國在周邊地區的多邊外交理論與實踐」 ,遠景基金會季刊,第 11 卷第 4 期(2010 年 10 月) ,頁 14~16。 4.

(17) 第二節 文獻探討 一、 搜救規範 (一)國際搜救公約 1910 年世界各國於比利時布魯塞爾簽訂有關海難救助規定之公約,共同關 切海難事故之防範與生命財產之安全。1959 年 1 月由聯合國設立「政府間海事 諮詢組織(Inter-Governmental Maritime Consultative Organization,IMCO)」 ,並於 1982 年更名為「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致. 政 治 大 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Maritime Search and Rescue)」,建立救助協調中 立 力於海上航行及作業安全之維護。該組織並於 1979 年訂定「國際海上搜尋救助. 沿岸水域遇難人員,給予充分的搜尋與救助。14. 學. ‧ 國. 心(Search and Rescue serice)及設定搜索救助區(Rescue co-ordination centre)等,對. ‧. 國際海事組織(IMO)與國際民航組織(ICAO)為促使各國政府完備其海. y. Nat. 難搜救制度,以實踐國際民航公約、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及海上人命安全國際. er. io. sit. 公約(SOLAS)所賦予之義務,於 1998 年聯合出版《國際海空搜救手冊》15, 該手冊分為三冊,詳細記載有關搜索與救助一切事項,包括每個搜救階段、遇難. al. n. v i n 求救頻率、程序、海空通訊頻率、現場救助通訊頻率(包括 GMDSS)、搜尋計畫 Ch engchi U 的數學計算與技巧等,作為各國政府與航行船舶或飛機執行搜救任務之參考行動 準據。 美國海岸防衛隊為具體實踐其搜救國際義務及確保其海難搜救優勢地位,乃 根據國際海空搜救手冊制定了《美國對應國際海空搜救手冊之國家搜救計畫附刊》 16. 作為國家整體搜救行動準據,其內容涵括了搜救組織、資源運用、通報聯繫、. 14. 銀柳生,「建立兩岸三地海難搜救合作之研究」,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航運管理學系碩士在職專 班論文(2003 年) ,頁 7。 IMO/ICAO, International Aeronautical and Maritime Search and Rescue Manual (London/Montreal, 2010). The U.S. coast Guard , United States National Search and Rescue Supplement to the International Aeronautical and Maritime Search and Rescue Manual(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September 2009.) 5. 15. 16.

(18) 搜索救助計畫之擬定與操作及其他法規等相關範疇,極為詳盡且具體,使各級應 變決策、指揮及執行人員依循辦理,以期降低人為疏失。 (二)國內搜救規範 交通部為中央海難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責指揮督導協調各級海難災害 防救相關行政機關及公共事業執行海難災害防救工作。因此,依「災害防救基本 計畫」訂定「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律定各機關緊急應變分工、通報聯繫程 序及作業流程等。17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以下簡稱國搜中心)為我國最高搜救指揮協調中. 政 治 大 之運送任務,訂有「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冊」,規範我國各部會之搜 立. 心,負責統籌、調度國內各搜救單位資源,執行災害事故之人員搜救及緊急救護. 救權責及執行搜救任務時之支援調度程序。. ‧ 國. 學. 海巡署為海難搜救主要執行機關之一,出版《海巡搜救實務》完整涵蓋海巡. ‧. 搜救工作,內容彙整國內、外相關搜救資訊,涵蓋組織、職掌、能量、程序、公. y. Nat. 關及案例等範疇,實務上作為海巡機關人員業務規劃及勤務執行之參據。18. er. io. sit. 2008 年 2 月 21 日,我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菲律賓駐臺灣馬尼拉 經濟文化辦事處,簽訂「海難搜救及海洋環境保護合作瞭解備忘錄」,作為臺菲. n. al. Ch. 雙方加強海難搜救合作之基礎。. 19. engchi. i n U. v. 二、 搜救合作 我國林彬等學者於《海岸巡防機關在海事安全應扮演的角色》指出兩岸參照 國際公法及慣例,對訊息通報的方式、協同作業程序,進行更密切的討論,同時 透過定期的研討會議、互動互訪及協同演習等,累積更多的瞭解,皆有助於兩岸 達成人道救援的目的。20 17. 交通部,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臺北:交通部,2009 年 5 月)。 王進旺,海巡搜救實務(臺北:行政院海岸巡防署,2014 年 10 月),頁 7。 19 「王進旺菲國行深化海事合作」 ,大紀元,http://www.epochtimes.com/b5/10/8/18/n2999239.htm, (2016 年 12 月 20 日最後閱覽)。 20 林彬、陳志立、翁順泰、劉中平、傅世鎰,海岸巡防機關在海事安全應扮演的角色(臺北:行 6 18.

(19) 我國學者吳東明於《海難事故調查與鑑識工程對策》針對實務上處理海難事 故所衍生的法律責任、執行國家管轄的法理基礎,本書比較分析先進海事國家的 海上事故調查制度與執行現況,對海難事故調查的依據及現代海事科技的取證方 法等面向加以探討。21 我國學者邱逢琛主編的《海象防減災》著眼於海洋的潮汐、海流、風浪、海 嘯及風暴潮等可能帶來災害的海象及其防減災相關知識的傳播普及,並對國內外 發生的重大海洋關聯事件簡要回顧。22 大陸學者史春林、李秀英於《中國參與南海搜救區域合作問題研究》中指出. 政 治 大 共同利益。因此,近年來中國大陸對參與南海搜救區域合作問題高度重視,並舉 立. 中國大陸參與南海搜救區域合作不僅重要,而且符合南海周邊各國及區域人民的. 行各種海上搜救區域合作活動。但由於受各種因素的影響,目前中國大陸參與南. ‧ 國. 學. 海搜救區域合作還存在一些問題,但已採取建立長期南海搜救區域合作機制的措. ‧. 施,並以獲得部分成效。23. y. Nat. 大陸學者曲波於《南海區域搜救合作機制的構建》指出南海區域安全的實現. er. io. sit. 及區域合作機制的優勢,決定建立南海區域搜救合作機制的必要性。雖然國際上 一些公約規範搜救合作內容,但因一部分南海周邊國家為加入這些國際公約,或. al. n. v i n 因國際公約不具強制性,使建置南海區域搜救合作機制的法律基礎存在缺陷。雖 Ch engchi U. 然目前南海周邊國家已在搜救方面進行部分合作,但並未具全面性,因此,有必 要通過簽訂區域搜救合作協定等方式,在搜救責任區的劃定、資訊交換等方面加 強合作。24 我國海巡署於《2016海巡報告書》指出將於「海峽兩岸海運協議」框架及現 有合作基礎下,規劃於金廈海域舉行「2016海峽兩岸海上聯合搜救演練」;另持 續推動國際搜救合作,增加國際能見度及提升搜救效能之象徵與實質意義,並強. 21 22 23 24. 政院海岸巡防署,2009 年),頁 109。 吳東明,海難事故調查與鑑識工程對策(臺北: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 11 月)。 邱逢琛,海象防減災(臺北:財團法人氣象應用推廣基金會,2015 年 6 月),頁 10。 春林、李秀英, 「中國參與南海搜救區域合作問題研究」 ,新東方,2013 年第 1 期,頁 25-30。 曲波, 「南海區域搜救合作機制的構建」 ,中國海商法研究,第 26 卷第 3 期(2015 年),頁 60-67。 7.

(20) 化與周邊國家雙邊及多邊搜救合作機制,包括建立研討交流平台、相互培訓專業 人員、共同舉辦海難演練等各項工作,同時透過國際合作脈絡,積極爭取加入相 關搜救組織,逐步接軌國際。25. 第三節 研究途徑與方法 一、 研究途徑 研究途徑(Research Approach)是一種常常運用於不同學科的「方向」標準, 這樣的方向標準因研究對象差異而有截然不同的研究途徑。意即研究者希望從哪 一個層次作為出發點或著眼處,去進行觀察、分類、歸納與分析的研究。簡單來. 政 治 大. 說,研究途徑就是研究者進入某項研究領域的方向,也是指導與選擇研究方法的. 立. 必要基準。26. ‧ 國. 學. 本文以海難事故制度及案例為研究途徑,切入以人道救援為基礎的國際搜救 合作機制,以兩岸搜救機制為模型、海難搜救案例為出發點,輔以海上災害救助. ‧. 政策、法令、運作機制等之探討,對當前「海上搜救合作」實施觀察、歸納與分. y. Nat. n. al. er. io. 二、 研究方法. sit. 析,最後得出結論。. Ch. engchi. i n U. v. 一般係指用來蒐集及處理資料的手段,以及其進行的程序。社會科學應該要 做的是探究事實真相進而解釋其發生原因。本論文研究方法係採用文獻分析法及 歷史研究法為主。茲就本論文研究方法略述如下: (一) 文獻分析法 為一種蒐集資料技術,強調對各種文件的蒐集,並進一步對內容的比對分析, 27. 其中文獻資料可分為原始資料(primary sources)與間接資料(secondary sources). 兩類。前者包括政府機關的官方聲明、記錄、文稿、檔案及其他文件,後者係指. 25 26 27. 同註 12,頁 67。 陳偉華,軍事研究方法論(龍潭:國防大學,2003 年) ,頁 105。 王雲五, 「雲五科學大辭典」第一冊(臺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73 年),頁 142。 8.

(21) 相關的研究統計文件或由媒體、學界的轉述資料。對於文獻本質的認知,定義為 「過去發生的事實記錄,並具有歷史價值而保留下來的知識」,以瞭解及重建過 去、解釋現在與推測將來,文獻分析法主要有四個步驟:第一是選擇研究的主題; 第二是尋找適合的資料;第三是對資料的再創造,意即蒐集而來的資料不見得都 能直接使用,有時必頇加以調整,才能符合研究需求;第四則是分析資料,這將 是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對資料的重新分析。28本研究藉由蒐集、閱讀官方的出版 品、文獻、專書論著、期刊論文、報紙、雜誌與網路等資料的方法,將其彙整、 歸納、比較與分析,進而應用於探討兩岸搜救合作現況、發展及策略。. 政 治 大 為一種對社會現象的間接觀察方式,是應用科學方法找尋歷史資料、檢驗歷 立. (二) 歷史研究法. 史紀錄、研究社會變遷及其規律性的方法,它包括對歷史資料的收集、檢驗、分. ‧ 國. 學. 析等內容,其所使用的資料範圍相當廣泛,舉凡官方與非官方的文件皆是,透過. ‧. 歷史發展過程中新社會現象產生的規律性,以掌握社會在歷史時期所具有的準則. y. Nat. 與價值,獲得了解社會現象的歷史因素,29其特點為:在某些限度內,此種研究. n. al. er. io. sit. 方法有助於我們瞭解過程、重建過去、解釋現在及預測未來。. 28 29. Ch. engchi. i n U. v. 袁方,社會研究方法(臺北:五南圖書出版社,2002 年),頁 383~385。 葉至誠等,社會科學概論(台北:揚智文化出版,2000 年) ,頁 102。 9.

(22)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一、 研究範圍 臺灣位處東海、太平洋及南海交界,為進出東北亞與東南亞樞紐,自古航運 及漁業發達,是多條國際海運線和航空運輸線的必經之地,每天有來自世界各國 的數百艘裝運各種物資的船舶穿梭其間,在如此廣闊的水域內,靠某個國家來保 障廣闊海域的海上安全是很難做到的,必頇尋求與周邊國家搜救的協助與合作, 才能有效地執行海上搜救任務,且因應全球化環境趨勢,我國應遵循國際公約規. 政 治 大 合作與支援,並積極爭取加入相關國際組織。 立. 範,把握每次參與跨國搜救行動機會,積極建立區域性海難搜救合作機制,互相. ‧ 國. 學. 「2010 年海峽兩岸海上聯合搜救演練」雖為兩岸分治 60 年來首次聯合實兵 演練,30卻也完整的說明了兩岸目前的政治現實,本研究以 2008 年兩岸海運直. ‧. 航前後的搜救合作情況為研究範圍,並以海峽兩岸現行之海難搜救機制、搜救能. sit. y. Nat. 量、法令規範及政治影響因素提出說明,列舉兩岸過去於臺灣周邊海域共同執行. al. n. 出未來兩岸及國際搜救合作的發展與窒礙。 二、 研究限制. Ch. engchi. er. io. 搜救任務之案例,對搜救統計數進行探討及分析,並企圖構聯周邊海域情勢,提. i n U. v. 在大陸「一個中國」的主張下,致使大陸官方及學者言論、論述及著作皆較 偏重以大陸為主體的說法,或以大陸自身利益為表達立場,容易失去衡平的敘述, 要不就是涉及兩岸敏感議題,資料無法取得;而本文研究的海難搜救,雖屬於人 道救援的社會普世價值,但談到國際海上搜救合作又因涉及國家安全、外交、軍 事與海洋戰略領域,許多相關的機密無法使用,特別是在海洋發展戰略上在研究 方法上僅能使用文獻分析法及歷史研究法進行,例如:從兩國的官方聲明、報紙 30. 「2010 年海峽兩岸海上聯合搜救演練執行情形」 ,海洋事務研究委員會第 14 次委員會議專題 報告,http://www.cga.gov.tw/GipOpen/wSite/public/Attachment/f1296097676183.pdf,(2016 年 12 月 20 日閱覽)。 10.

(23) 公布的資料及高層領導人的談話及各類專書、期刊等論著,來蒐集、分析、彙整, 因此本論文僅能就目前已能公開取得之相關資料進行論述。 一般海難救助除人命救助外,尚有對海上遇險船舶、飛機、財貨等「財產」 的保全部份,這些具有可求償性的部份,與無償性、義務性的「人」的救援部份, 二者在法理性質完全不同。因此,由於本研究將置重於人命救助的領域,故在本 研究中不予討論。 另外,本研究主要係以政府機關扮演救難者的角度,論述我國搜救合作情形, 並提出相關結論,至於國際上民間船舶或船長的義務性救助,亦非本文探討範 疇。.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1. i n U. v.

(24) 第貳章 全球海上搜救合作機制 第一節 海難事故定義 臺灣一般皆以救生救難作為水上救溺及海難救助之通稱1,而各國隨著區域、 文化及語言的差異,海難事故的用詞、用語亦不盡相同,如「Marine Casualty」、 「Marine Incident」或「Maritime Casualty」等,但各自表達的意義及內涵並無 多大的落差,以下僅就國際公約、各國法規、手冊及國內相關規範,探討海難事 故定義及相關論述。 一、 國際公約.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早 在 1969 年《國際干預公海油污染事故公約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Relating to intervention on the High Seas in Case of Oil Pollution)》即指海難. ‧. (Maritime Casualty)為船舶碰撞、擱淺或其它航行事故,或是在船上或船舶外. sit. y. Nat. 部發生對船舶或貨物造成物質損失的緊迫威脅事故。隨後相關國際公約亦有相關. al. er. io. 海難定義,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為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v. 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UNCLOS)》第 221 條所示,海難係指船. Ch. engchi. i n U. 隻碰撞、擱淺或其它航行事故,或船上或船外所發生對船隻或船貨造成重大損害 或重大損害的迫切威脅的其它事故。2而聯合國為使各國對海難有更明確認識, 所屬國際海事組織遂於 1986 年安全委員會第 433 號通函所附的海事報告標準格 式 中,將海難事故分成沉沒(Foundering)、失蹤(Missing)、火災及爆炸(Fire and Explosion)、碰撞(Collision)、觸碰(Contact)、擱淺(Grounding ) 、惡劣天氣及 冰損(Heavy Weather and Ice Damage ) 、船體及機器(Hull and Machinery)損. 1. 2. 胡森榮、張致遠,「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救生救難案例分析」 ,海巡雙月刊,第 55 期(2012 年 2 月),頁 16-24。 黃異,國際海洋法,(臺北:渤海堂,2002 年 12 月),附錄: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12.

(25) 壞等八種類別。3其後又於 1997 年 11 月通過之 A.849 (20)號決議強調,「海難 事故調查章程」,將「海難事故」(Marine Casualty)分成下列三級4: (一) 海難事故(Maritime Casualty)係指一個事件導致以下任一種情況: 1、 由船舶操作引起的或與船舶操作有關致使人員死亡或嚴重受傷。 2、 由船舶操作引起的或與船舶操作有關致使船舶人員失蹤。 3、 船舶全損、推定全損或棄船。 4、 船舶的重大損壞。 5、 船舶擱淺、喪失航行能力或涉及一件碰撞事故。. 政 治 大 7、 由船舶操作引起的或與船舶操作有關而造成船舶對環境的損害。 立. 6、 由船舶操作引起的或與船舶操作有關的致使有關的船舶遭受重大損失。. (二) 非常嚴重事故(Very Serious Casualty)係指涉及船舶全損、人命喪失或嚴. ‧ 國. 學. 重污染的船舶事故。. ‧. (三) 嚴重事故(Serious Casualty)係指尚不構成非常嚴重事故的事故。它涉及:. y. Nat. 1、 造成的火災、爆炸、擱淺、接觸、惡劣氣候損害、冰損、船體破裂或可. er. io. sit. 疑的船體缺陷等。. 2、 造成船舶不適航的結構性損害,例如水下船體穿孔、主機故障、居住區. n. al. 大範圍損害等。. Ch. 3、 海洋污染(不論數量)。. engchi. i n U. v. 4、 船舶擱淺或喪失航行能力,或船舶發生碰撞。 5、 需要拖帶或需岸上協助的故障。 在此國際公約及相關規範下,各國逐步將國際公約的精神國內法化,使國內 搜救規範與國際接軌,使船舶或航空器航行在沒有明顯國界區隔的海洋時,能與 世界有著共通的語言,因此各國相關海事法規,亦針對海難進行定義與種類區隔, 海難搜救機關也對海難事故進行分級,使國際間海上搜救合作能更趨順遂。 3. 4. 林欽隆、謝文忠、吳嘉弘,臺灣海域海難沉船處理與對策研究(臺北: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 巡防總局,2008 年) ,頁 9-11、225-226。 周和平,海難與事故調查(臺北:國立海洋大學海運研究中心,2006 年 7 月)。 13.

(26) 二、 各國法規 以世界海上強權美國為例,在其「美國聯邦章程法典」即指出海難與事故 (Marine Casualty or Incident)的定義,包含美國本土、領土或屬地通航水域的 船舶,任何美國籍船舶及美國管轄海域的外國船舶,發生下列海上事件時,皆稱 為海難。5 (一)任何過度傷害或任何人損失生命。 (二)任何船舶發生結果爲: 1、 擱淺、觸礁、沉沒、進水、碰撞、爆炸、火災。. 政 治 大 3、 船舶操作、零件或貨物的任何損害、故障或事故,無論其原因。 立 2、 船舶電氣動力、推進或轉向肯旨力降低或喪失。. ‧ 國. 學. 4、 任何其他可能影響或損害的船舶的適航性、適合的送達或航線。 5、 對環境造成重大損害的任何事件。. ‧. (三)任何人使用水下呼吸設備從船舶離開進行潛水時,發生人命喪失或傷害。. sit. y. Nat. 而我國鄰近的世界第一漁業大國日本,在其「海難審判法」定義海難為,6船. al. er. io. 舶發生損傷或與船舶營運相關而導致船舶以外的設施發生損傷,及船舶之構造、. v. n. 設備或營運相關而導致人員傷亡,與船舶的安全和航行受到妨礙時,皆屬於海難. Ch. engchi. i n U. 之範疇,而其「海上船舶事故調查程序」除以時間作為海難事故區隔外,7日本 海難審判所並將海上事故區分為船舶碰撞、碰撞(單一船舶)、擱淺觸礁、浸水、 沉沒、傾覆、下落不明、火災、爆炸、機損、附屬器具捐傷、設施損傷、傷亡、 妨害安全、妨礙航行及遇難等 16 種類型。8. 5. 廖敏毅,「建構兩岸聯合海難救機制-以金門、廈門地為例」,國立中山大學海洋環境及工程學 系碩士論文(2011) ,頁 52-53。 6 「海難審判法」 ,電子政府的總和窗口 E-GOV,http://law.e-gov.go.jp/htmldata/S22/S22HO135.html, (2017 年 3 月 26 日最後閱覽)。 7 林光榮, 「我國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海難救助機制之研究」 ,國立台灣海洋大學商船學系碩士學位 論文(2009 年),頁 12-13。 8 「日本海事評議書用語說明」 ,國土交通省海難審判所, http://www.mlit.go.jp/jmat/saiketsu/saiketsu_kako/teigi.htm#海難の種類(事件種類) ,(2017 年 3 月 26 日最後閱覽)。 14.

(27) 而英國「海上保險法」將海難稱為海上危險(Maritime Perils) ,係指因海上 航行或因航海而生之危險,即為海難、火災、戰爭、海盜、劫掠、偷盜、捕獲、 扣押、船員惡意及其他任何類似或由保險單所記載之危險。9加拿大在其「航運 法案」則稱為航運事故(Shipping Casualty),指任何船舶在加拿大水域中、駛入 或駛離港口之航行途中,發生滅失、棄船、 擱淺或受到損害,或造成他船滅失 或損害,而在其海事統計時,則將統計範圍界定在海難事故、船上事故和危險事 件三方面。10 由上述列舉的各國法規發現,基本上各國國內法皆依循國際公約之精神,將. 政 治 大 評估,藉以派遣適當的救援機具及能量趕赴救援,有效提升搜救效率,而各國對 立. 海難進行定義、分類及初步分級,除便於分類辨識外,主要有利於搜救單位進行. 於海難皆定位於管轄之內水、領海、鄰接區及專屬經濟海域等範圍內,當超出管. ‧ 國. 學. 轄範圍時,即需要尋求鄰近國家馳援,強如美國在世界各地皆有海上能量,當美. ‧. 國籍船舶在公海上遇險時,除派遣航空器馳援外,仍需要仰賴航經該水域的船舶. y. sit. n. al. er. io. 三、兩岸規範. Nat. 及臨近的國家即時救援。. i n U. v. 臺灣囿於國際參與現況,未能重返聯合國或參加相關國際組織,其中包含負. Ch. engchi. 責海上搜救事務之國際海事組織(IMO) ,因此,亦非為 1974 年「國際海上人命 安全公約(SOLAS)」、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但在基於人道救 援為社會普世價值的原則下,在制定國內海岸搜救規範時,仍依照國際公約精神 訂定,首先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1 項第 6 款11,定義海難為船舶發生故 障、沉沒、擱淺、碰撞、失火、爆炸或其他有關船舶、貨載、船員或旅客之非常. 9. 李子嘉,「我國現行海難救助體系之檢討-以美、日、中等國立法及實務運作為借鏡」 ,中央警 察大學水上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2013 年),頁 13-14。 10 林彬、陳彥宏、李台生、曾福成,台灣海域海難型態與救難能量提昇作為之研究,行政院海 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委託研究,國立臺灣海洋大學(2003),頁 12-15。 11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20021,(2017 年 5 月 23 日最後閱覽)。 15.

(28) 事故者。其次海難主管機關交通部再依災害防救法訂定「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12. ,漁船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訂頒「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 ,13而. 負責執行海難救助的海巡署則訂定「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海上救難作業程序」,以 落實海難救助工作,並依其統計資料將其分為因天災、機械故障、碰撞、漏水、 擱淺、失火或絞擺等船舶海難事故原因。14且依據《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 定》海難災害規模分級如下:. 15. (一) 甲級海難災害規模 1、 船舶發生或有發生重大海難之虞,船舶損害嚴重且人員傷亡或失蹤合計. 政 治 大 2、 災害有擴大之趨勢,可預見災害對於社會有重大影響者。 立 超過十人以上者。. 3、 具新聞性、政治性、社會敏感性或經部(次)長認定有陳報必要性者,. ‧ 國. 學. 通報至行政院及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 ‧. (二) 乙級海難災害規模. y. sit. io. er. 下者。. Nat. 1、 船舶發生或有發生海難之虞,且人員傷亡或失蹤合計四人以上、九人以. 2、 船舶發生重大意外事件或具新聞性之意外事件者,通報至內政部消防署. n. al. Ch. 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三) 丙級海難災害規模. engchi. i n U. v. 1、 船舶有發生海難之虞,人員無立即傷亡或危險者。 2、 船舶發生海難事件,人員傷亡或失蹤合計三人以下者,通報至直轄市、 縣(市)政府消防局及災害權責相關機關(單位)。 中國大陸則依其「海上交通安全法」加強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為調查處理海 12 13. 14 15. 交通部,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臺北:交通部,2009 年 5 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臺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2013 年 4 月)。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105 年海巡統計年報(臺北:行政院海岸巡防署,2017 年 6 月),頁 21。 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網站, http://www.cdpr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E37DC88642C4922D&sms=6528E8A41AC41 737&s=1DCD2A0CFF5A2230,(2017 年 3 月 26 日最後閱覽)。 16.

(29) 上交通事故,訂有「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適用為船舶、設施在中國大 陸沿海水域內發生之海上交通事故,海上交通事故的包含碰撞、觸碰、浪損、觸 礁、擱淺、火災、爆炸、沉沒、機具故障及其他引發財產和人身傷亡的海上交通 事故。16 1990 年 8 月 1 日由中國大陸交通部發布施行的「船舶交通事故統計規則」將 船舶交通事故定義為船舶發生碰撞、擱淺、觸礁、觸碰和浪損、風災、火災及其 他造成財產和營業損失或人身傷亡之交通事故。另有關船舶污染事故、船員傷亡 和失足落水等事故以及船舶發生船員、旅客自殺或他殺等事故,不適用本規則。. 政 治 大 (一) I 級(特別重大):造成特別重大人員傷亡,死亡失蹤 30 人以上,或危及 立. 另依其「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海難事故等級區分如下:. 50 人以上生命安全。. ‧ 國. 學. (二) Ⅱ級(重大):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死亡失蹤 10 人以上、29 人以下,或危. ‧. 及 30 人以上、49 人以下的生命安全。. y. Nat. (三) Ⅲ級(較大):造成較大人員傷亡,死亡失縱 3 人以上、9 人以下,或危及. er. io. sit. 10 人以上、29 人以下的生命安全。. (四) IV 級(一般):造成一般人員傷亡,死亡失蹤 2 人以下或危及 9 人以下的. n. al. 生命安全。. Ch. engchi. i n U. v. 兩岸在海上搜救法規上亦依循國際搜救公約將海難定義、分類及分級,與美 國、日本及英國等先進海事國家相同,皆依循國際海難搜救機制,但國際搜救合 作在此共同的基礎上,仍然是不夠的,各國搜救體制、機關、能量及程序,皆因 國情有所差異,在此差異下除持續透過國際搜救帄台進行交流外,考量鄰近國家 的地緣關係,往來船舶及航空器更趨頻繁,尤應加強雙邊或多邊的臨國搜救合作 密度,以保障海空航行安全。. 16. 王海東、陳鵬,「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國際國內海事法規全書(濟南:山東人民出版 社,1993 年 11 月),頁 26。 17.

(30) 第二節 國際搜救合作規範 由於航運的全球化特性,成立國際組織除能管理行政事宜外,將有效提高海 空運作業安全,於是聯合國分別成立「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與「國際海 事組織(IMO)」 ,做為管理空運、海運的專門機構。而為提升海上安全,國際民 用航空組織與國際海事組織共同將全球劃分為數個若干大小不等之搜救責任區 (SRR) ,每個搜救責任區各自對應到某一救助協調中心(RCC) ,為該區域提供 搜尋救助服務,且一般搜救責任區劃分大致與飛航情報區(FIR17)相同,如臺北 飛航情報區即為我國搜救責任區,並由國搜中心負責支援調度相關搜救事宜。18 一、國際搜救組織.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ICAO)是各 國於 1944 年創立的聯合國專門機構,旨在對《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芝加哥公約)》. ‧. 的行政和治理方面進行管理,目前已有 191 個會員國,主要管理《國際民用航空. sit. y. Nat. 公約》之執行,該公約促進國際民用航空安全、秩序與效率,並建議普遍適用的. al. er. io. 搜尋救助標準、實務與程序。每個締約國都有義務使用這些標準、建議及措施,. v. n. 來確保該國民用航空器之運作符合國際規範,亦將使全球航空每天 10 萬多架次. Ch. engchi. 航班,得以在世界各地安全地飛行。19. 17. 18 19. i n U. 飛航情報區(Flight Information Region,FIR)係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為了方便國際飛航時 的管制工作,依據該組織的第 11 號附約將全球規劃為數個大小不一的飛航情報區,並指定由 某個特定的航管單位提供情報區內相關的飛航服務。 王進旺,海巡搜救實務(臺北:行政院海岸巡防署,2014 年 10 月),頁 17。 「關於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http://www.icao.int/about-icao/Pages/ZH/default_CH.aspx,(2017 年 5 月 23 日最後閱覽)。 18.

(31) 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創立於 1948 年, 與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同為聯合國的專責機構,負責國際航運安全、保安及海上環 境等全球管理船舶事務。國際海事組織亦訂定及發布海上國際搜尋救助程序,管 理《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之執行,要求商船攜帶緊急與救生設備,包括具有自動 警報設備的無線電。海事組織所制定之措施,涵蓋國際航運的所有面向,包括船 舶設計、建造、設備、人員配置、運營及處置,以確保海事與海上環境安全。20. 大會(Assembly). 政 治 大. 立. 法律委員會. 海上環境保護委員. 海上安全委員會. 會(TC). (LEG). 會(MEPC). (MSC). ‧. ‧ 國. io. 危險貨物和貨櫃運輸分委員會(DSC). al. n. 消防分委員會(FP). y. 船舶設計和裝備分委員會(DE). sit. Nat. 散裝液體和氣體分委員會(BLG). Ch. engchi. 無線電通信和搜救分委員會(COMSAR). er. 會(FAL). 技術合作委員. 學. 便利委員. 委員會(Council). 穩度、載重線和漁船安全分委員會(SLF). i n U. v. 培訓和值班標準分委員會(STW). 船旗國履約分委員會(FSI). 航行安全分委員會(NAV). 圖 2-1 國際海事組織架構圖 資料來源:國際海事組織網站,http://www.imo.org. 20. 「海事組織是什麼?」 ,國際海事組織(IMO),http://www.imo.org,(2017 年 5 月 23 日最後閱覽)。 19.

(32) 國際衛星輔助搜救組織(Cospas-Sarsat)成立於 1988 年,總部設在加拿大 蒙特婁,旨在配合全球遇險及安全系統,為海上緊急指位無線電示標(EPIRB)、 航空緊急電波探測發報器(ELTs)及個人之遇險無線電示標器,免費提供衛星接 取及訊息發送等服務,並協助全球搜救行動。該組織為通報搜救訊息,將全球分 為 6 個區域(DDR),其中「西北太帄洋區域」會員包括:我國、日本、韓國、 中國大陸、香港及越南,並由日本擔任地區協調國,負責本區相關事務及資訊匯 集。主要提供來自。國際衛星輔助搜救組織與「國際海事組織」及「國際民航組 織」之搜救業務關係密切。21. 政 治 大 際民用航空組織 ICAO)聯手協調合作,而其中又以負責海上事務的國際海事組 立. 在全球海上搜救合作的機制中,已由聯合國下轄的國際海事組織(IMO)與國. 織為大宗,藉由促成相關國際海上公約簽訂,建立搜救合作方向,頒行國際海空. ‧ 國. 學. 搜救手冊,提供各國搜救機關參考,逐步建立全球搜救合作網路,完善搜救合作. ‧. 機制與作業程序,保障往來世界各地的民眾、船舶、航空器及財產安全。. sit. y. Nat. 二、國際海難搜救規範. n. al. er. io. 1910 年海上救助及撈救統一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i n U. v. Respecting Assistance and Salvage at Sea,1910),第 11 條規定,船長於不甚危. Ch. engchi. 害其船舶暨其船員與旅客的範圍內,對於發現在海上將淹沒之任何人,縱係敵人, 應盡力救助。此條文規定已變成國際慣例,舉凡任何船舶遇有海上遇難人員,皆 負有救助之責任與義務,其後 1974 年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SOLAS,1974)與 1979 年海上搜尋與 救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Maritime Search and Rescue,1979) 暨 1998 年修正案,更將救助義務擴及各沿海國,公約基於人道立場之要求,規 定各沿海國家應遵照國際公約之有關規定,加強海上搜救能力及與鄰國之搜救合 21. 「國際衛星輔助搜救組織(Cospas-Sarsat)」 ,外交部, http://www.mofa.gov.tw/igo/News_Content.aspx?n=163B8937FBE0F186&sms=53182B822F4193 0C&s=D24F18E03C063EFE,(2017 年 5 月 23 日最後閱覽)。 20.

(33) 作,並希望藉建立一項國際海上搜救計畫達成救助海上遇險人員,以發展與推進 此項活動來建立全球性的搜救體系。附錄第 2 章規定:「締約國在其所負責全盤 協調搜尋與救助作業之區域內,收到有人在海上遇險之資料時,該締約國之負責 當局,應採取緊急步驟,提供可利用之最適切援助。」 而在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UNCLOS,1982)更規定每個國家應責成懸掛該國旗幟航行船舶的船長,在 不嚴重危及其船舶、船員或乘客的情況下,救助在海上遇到的任何有生命危險的 人,如果得悉有遇難者需要救助的情形,在可以合理地期待其採取救助行動,儘. 政 治 大 況下,將自己船舶的名稱、船籍港和將停泊的最近港口通知另一船舶。 立. 速前往救援,而在碰撞後,對另一船舶,其船員及乘客給予救助,並在可能的情. 國際公約已明確律定各締約國有執行搜救合作之義務,每個沿海國應建置海. ‧ 國. 學. 上和空中安全充足、有效的搜救服務系統,在情況需要時,為此目的區域間與鄰. ‧. 國間應相互合作。22. sit. y. Nat. 三、搜救權責分工. n. al. er. io. 為達國際、區域及鄰國間搜救合作之目的,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MO)與國際. i n U. v. 海事組織(ICAO)已共同將全球劃分為數個若干大小不等之搜救責任區(SRR),. Ch. engchi. 每個搜救責任區各自對應到某一救助協調中心(RCC) ,為該區域提供搜尋救助 服務,救助協調中心藉由國際組織建議之系統架構,擁有相同的搜救系統及責任 分工,使各中心協調聯繫順暢無礙。 各中心皆設有搜救協調官,負責建立、配置、裝備及管理搜救系統的總體責 任;搜救任務協調官,負責指導每次搜救行動,並應受過所有搜救程序訓練,熟 悉其所採用之搜救計畫,在處理案件時,應充分搜集有關險情信息,制定出精確 可行的應變計畫,並派遣、協調各搜救能量;現場指揮官,當有二個或二個以上 搜救單位參加同一搜救行動時,應指定現場指揮官,現場指揮官應由搜救任務協 22. 王進旺,海巡搜救實務(臺北:行政院海岸巡防署,2014 年 10 月),頁 19。 21.

(34) 調官指定,如果未指派,由第一個抵達現場的搜救單位擔任現場指揮官,遴選時 應考量其所受之搜救訓練、其具備之通信能力等,並應避免頻繁更換現場指揮官; 航空器協調官,負責搜救航空器協調事宜,通常由定翼機、直昇機、船舶或固定 裝置人員擔任,遴選時應考量其配備通訊設備、雷達及人員訓練等,通常直接接 受搜救任務協調官指揮。23 海難事故發生通常需要緊急趕往救援,通報聯繫為發現遇難狀況後第一道程 序,亦是緊急救援程序中重要環節之一,相同的通報體系及機制將有助於訊息轉 達,若各國搜救協調中心皆有相同搜救機制,對於整合搜救能量上將有莫大的幫. 政 治 大 或其他可以提供搜尋、救助或類似功能的資源,雖然搜救能量看似龐大,但若未 立 助,一般搜救能量包含各種參與搜救的艦、船、艇、航空器、人員、組織、社團. 能有效整合,將不能有效發揮搜救效能,另考量海上搜救通常在天候海象惡劣下. ‧ 國. 學. 進行,各單位若能熟悉彼此搜救作為及程序,將更能有效提升搜救效率,因此,. sit. y. Nat. 相互合作。. ‧. 而有國際海空搜救手冊的出現,幫助各國遵循相似的搜救作業程序,以便於日後. n. al. er. io. 四、國際海空搜救手冊. i n U. v. 為促使各國政府完備其海難搜救制度,以實踐國際民航公約、海難搜索與救. Ch. engchi. 助國際公約及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所賦予之義務,國際海事組織 (IMO)與國際民航組織(ICAO)於 1998 年聯合出版《國際海空搜救手冊 (International Aeronautical and Maritime Search and Rescue Manual;IAMSAR Manual)》 ,該手冊分為三冊,詳細記載有關搜索與救助一切事項,包括每個搜救 階段、遇難求救頻率、程序、海空通訊頻率、現場救助通訊頻率(包括 GMDSS)、 搜尋計畫的數學計算與技巧等,作為各國政府與航行船隻或飛機執行搜救任務之 參考行動準據。24 23. 24. IMO/ICAO, International Aeronautical and Maritime Search and Rescue Manual (London/Montreal, 2010). 「IAMSAR 手冊」,國際海事組織(IMO), 22.

(35) 手冊第一卷為「組織與管理」,主要論述全球搜救系統的概念,如何建立及 改進各國與區域的搜救系統,以提供區域性經濟、高效及實際可行的搜救服務, 其內容包含系統概論、系統組成、訓練和演習、通信、系統的管理及改進服務等 六章,根據《國際民航公約》 、 《海難搜索與救助國際公約》及《海上人命安全國 際公約》所賦予之義務,搜救服務可以由各國單獨建立及提供,或由與多國聯合 建立;搜救服務不僅包括找到適合遇險人員並使它們脫離危險,而且包括提供初 步的醫療和其他需要,並把生還者送到安全的地方。 手冊第二卷為「任務協調」,主要提供各級參與搜救人員制訂、規劃和協調. 政 治 大 與初始行動、搜尋計劃與評估概念、搜索技術和操作、救助計劃與行動、搜救以 立. 搜救程序,以實際進行搜救演習及作為,其內容包含搜救系統、通信、事故發現. 外的緊急援助及結束搜救工作等八章,為搜救技術及程序之核心內容,對各國搜. ‧ 國. 學. 救機關如何規劃整體搜救作為,艦船艇、航空器等搜救能量如何執行搜救,及災. y. Nat. 境的不同,訂定國內的搜救作業手冊。. ‧. 後復原工作等內容均有詳細說明,各國可依國情、體制及能量等國內搜救客觀環. er. io. sit. 手冊第三卷為「行動搜救單位」,主要於航空器及船舶配置搜救裝備後,執 行搜索、救助及現場協調之工作,內容包含搜救單位自身遇險時之搜救行動,內. al. n. v i n 容包含概述、實施救援、現場協調及航空器船舶應急反應措施等四章。 Ch engchi U. 以美國為例,由其國家搜索與救助委員會(National Search and Rescue. Committee;NSARC)協調政府部門間執行有關民間搜索與救助事宜,執行「國 家搜救計畫(National Search and Rescue Plan;NSP)」、「美國對應國際海空搜救 手冊之國家搜救計畫附刊(United States National Search and Rescue Supplement to the International Aeronautical and Maritime Search and Rescue Manual)」,25對比我 國行政院訂定之「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冊」,作為各部會搜救權責及. http://www.imo.org/en/OurWork/safety/radiocommunicationsandsearchandrescue/searchandrescue/pag es/iamsarmanual.aspx,(2017 年 5 月 20 日最後閱覽)。 25 李子嘉, 「我國現行海難救助體系之檢討-以美、日、中等國立法及實務運作為借鏡」 ,中央警察 大學水上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2013 年),頁 102。 23.

(36) 執行搜救任務時之支援調度程序,海難業務主管機關交通部頒行之「海難災害防 救業務計畫」,作為執行海難災害防救之準則,而主要執行機關海巡署訂定「海 岸巡防機關執行海上救難作業程序」,作為所屬艦船艇執行海難搜救之行動準 據。. 第三節 國際搜救合作概況 現今各國海事或海巡機關,依據「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98 條第 2 款規定:「每個沿海國應促進有關海上、空中安全足夠應用及有效搜尋與救助服. 政 治 大 國合作。」紛紛建立區域搜救合作機制,以實踐海上船舶及人命安全維護之職責。 立. 務之建立、經營和維持,並應在情況需要時,為此目的通過相互區域性安排與鄰. 26. ‧ 國. 學. 目前國際航運安全、保安及海上環境等全球船舶事務,雖已由聯合國創立的. ‧. 國際海事組織(IMO)負責管理,訂定相關國際公約及搜救作業手冊,規範海上. y. Nat. 航行安全及緊急事故處理程序,惟因各國地理、水文及氣候皆有不同,執行航行. er. io. sit. 安全維護能力有限,皆頇透過多邊或雙邊搜救合作,強化區域航行安全,藉由搜 救交流、兵棋推演或聯合演習等方式,提升彼此搜救合作默契及技能,以保障海. n. al. 上船舶及人命之安全。. Ch. engchi. i n U. v. 一、 國際多邊搜救合作 (一)國際海上人命救助聯盟 國際海上人命救助聯盟(International Maritime Rescue Federation, IMRF) 為現行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賦予諮 詢地位之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以推動全球海事安全機制,救援海上及陸地水域遇 險人員,防止人命損失為使命。IMRF 自 1924 年成立後,及積極招募各國救助 專業機構共同參與,目前 IMRF 已有 60 多國、計 90 餘機構加入會員。IMRF 為 26. 王進旺,2011 海巡報告書(臺北:行政院海岸巡防署,2011 年),頁 118。 24.

(37) 慈善性質的非政府間組織,所需資金皆由組織自行籌措,用於辦理全球性人命救 助相關活動,並與國際海事組織(IMO)及國際民航組織(ICAO)等國際政府間組 織合作,共同研討促進航行安全及強化搜救的方法及技能。 聯盟的前身為國際救生艇聯盟(ILF) ,隨著海上人命救助工作日漸重要,救 助方式已不僅限於救生艇,而各國的救助能量也由以救生艇為主力,逐漸發展為 今日海陸空立體救助體系,國際救生艇聯盟(ILF)的名稱已無法完整涵蓋當今 搜救體系的全部範疇,因此,在全球會員的推動下,聯盟於 2007 年 6 月完成歷 史性改組,由原來相對鬆散的國際救生俱樂部形式,發展成為具有獨立法律地位、. 政 治 大 人命救助聯盟」。聯盟會員分為正式會員、附屬會員、聯系會員三類,其中包括 立. 完整組織架構及具代表性的慈善性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並將名稱改為「國際海上. 了歐洲主要救生機構、美國海岸警衛隊等政府機構以及亞洲、非洲大洋洲的各個. ‧ 國. 學. 救助組織。會員組織歷史新老不等,歷史最悠久的組織已發展了近 200 年,最新. ‧. 的救助機構僅有不到 2 年。. y. Nat. IMRF 致力推動全球救助發展戰略,其主要目標首先為「提高人命救生能力」 ,. er. io. sit. 特別是大型海難事故的搜救能力,通過與國際海事組織(IMO)及國際民航組織 (ICAO)等機構的合作,制定國際標準程序,提高國際海上安全與救助能力。其. al. n. v i n 次為「提高全球人命救生的整體實力」 C h ,主要為制定聯盟區域協助計劃及組建區 engchi U. 域性國際應急救助隊,以增強地區,特別是落後地區的整體救助能力,並於遇有 重大海難事故時,能夠協調附近國家搜救能量,予以快速反應和協助,落實全球 水域完整救援。第三是「持續有效發展」,透過廣納會員逐步實現會員地域分布 及組織性質的廣闊及均衡,提高水上安全意識,減少全球海上人命事故,廣開門 路,吸納資金,確保捐款募集渠道暢通,並能有效利用。27 中國救撈於 1978 年加入該組織,目前為 IMRF 正式會員,國際海上人命救 助聯盟亞太交流合作中心(IMRF Asia-Pacific Regional Centre, APRC)於 2012 27. 「國際海上人命救助聯盟及世界海上人命救助大會簡介」 ,人民網, http://finance.people.com.cn/GB/51844/51850/212617/13750362.html,(2017 年 5 月 20 日最後閱 覽)。 25.

(38) 年 9 月 19 日成立,常設於大陸交通運輸部救助打撈局東海救助局(上海) ,主要 在推動大陸與亞太各國海上搜救領域交流合作,並辦理會員招募、技術交流、人 員培訓及宣導國際海上人道主義救援等工作。28 我國於 2009 年起,即積極申請加入該聯盟,但因受限該組織章程等因素, 目前雖尚無法成為正式會員,但未來將持續努力,除發布新聞稿,籲請 IMRF 會 員國支持我加入該聯盟外,將持續舉辦國際性海難搜救研討會,使周邊國家瞭解 及正視我國參與國際搜救之事實與能力,以爭取國際搜救合作夥伴,同時為汲取 各國搜救新知與經驗,共同維護海上航行安全,善盡國際人道救援責任。29. 政 治 大 際海上人命救助聯盟亞太交流合作中心(APRC)所舉辦之「大規模海上人命救 立. 2015 年 12 月 1 日臺灣以民間搜救組織「中華搜救協會」會員名義,參加國. 助(Mass Rescue Operation, MRO)」培訓及桌面演習,為亞太地區首次舉辦之. ‧ 國. 學. 國際性 MRO 培訓課程,計有 18 國(地區)共 65 人(含產、官、學界)參加,. ‧. 主要目的是推動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定全球海上搜救計畫及相關海上國際公. y. Nat. 約、指南,能在亞太地區有效實施,促使亞太各國海上搜救機關(構)面對大規. (二)世界海上人命救助大會. al. er. io. sit. 模海難時,有充足準備與應處能力,進而提升區域搜救合作效能。30. n. v i n 世界海上人命救助大會的前身是國際救生艇大會,該會議為 IMRF 的會員大 Ch engchi U. 會,每四年舉辦一次,聯盟自 1924 年成立以來,僅受第二次世界大戰影響中斷 2 屆,90 多年來已連續成功舉辦 22 屆,也因為聯盟經營多年有成,世界海上人. 命救助大會已經成為國際海上人命救助工作的重大盛會,每屆會議均吸引世界各 國救生機構代表參加,主題涵蓋救助技術、人員培訓、志願籌資以及合作搜救等 面向,各國共同探討海上人命救助工作的發展。 28. 29. 30. 「歡迎來到亞太網站」,國際海上人命救助聯盟亞太交流合作中心,http://imrf.asia/,(2017 年 5 月 20 日最後閱覽)。 「接軌國際,海巡署盼加入 IMRF」 ,中央社,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0825004670-260407,(2017 年 5 月 20 日最後閱覽) 「在上海大眾救援」 ,國際海上人命救助聯盟亞太交流合作中心, http://imrf.asia/projects/seminar-exercise/168-seminar-exercise/1789-mass-rescue-in-shangha2, (2017 年 5 月 20 日最後閱覽)。 26.

(39) 世界海上人命救助大會由 IMRF 主辦,各會員輪流競爭承辦,每屆大會召開 前,由各會員組織向 IMRF 秘書處提交承辦下屆大會的申請,並在大會上予以公 布和競爭,IMRF 董事會將根據全體會員意願,並結合會員組織接待能力以及會 員所在國家的綜合國力等因素,研究確定下屆大會主辦國,並於下屆大會召開 3 年前通知全球會員,會議內容包含高層論壇、技術論壇、會員大會、技術裝備展 示、救助船艇展示、救助演習及其他相關活動等面向。 世界海上人命救助大會是全球最具專業性、權威性和影響力的搜救盛會,會 議受到各國政府及非政府組織的高度重視,國際海事組織、國際民航組織、國際. 政 治 大 辦國亦會由領導人或副領導人出席致意,以突顯體該國政府對海上人命救助工作 立. 紅十字會等機構領導人均受邀出席會議,各國政府高級官員也會出席大會,而主. 的高度重視。1995 年在烏拉圭召開的救助大會,由烏拉圭總統親自出席,2007. ‧ 國. 學. 年在瑞典召開的救助大會上,瑞典國王及王后出席宴會並參觀到訪救生船艇。31. ‧. 中國大陸自 1978 年以中國救撈名義加入聯盟後,每四年皆組團參加會員大. y. Nat. 會,並於 2011 年 8 月 24 至 28 日假上海首次承辦「世界海上人命救助大會」 ,本. er. io. sit. 次大會亦為聯盟首次於亞洲舉行,期間計有開幕式、全會、論壇、會員大會及展 覽等項目,並於 8 月 24 日下午舉辦以「帄安海洋」為主題的海空立體救助演習,. al. n. v i n 因此藉由本次大會中國大陸積極推銷獨具中國特色的救撈發展之路,於建設精實 Ch engchi U 的國家專業應急救援能量為基礎下,圍繞重點於宣傳中國救撈,鏈結國際救撈發 展,並充分利用本次大會,宣傳中國救撈「加強應急救助、發展搶險打撈」的工 作,運用獨具中國特色的三個「三位一體」32模式,執行人命救助、環境保護和 財產安全保障等工作,並深化國際海上人命救助的交流、研討和合作,進一步擴. 31. 32. 「國際海上人命救助聯盟及世界海上人命救助大會簡介」 ,人民網, http://finance.people.com.cn/GB/51844/51850/212617/13750362.html,(2017 年 5 月 20 日最後閱 覽)。 中國救撈於體制改革後,形成救助隊伍、打撈隊伍、飛行隊伍三位一體的編制,主要負責人 命救助、環境救助、財產救助三位一體的職掌,並具備空中立體救助、水面快速反應、水下 潛水打撈三位一體的綜合功能。 27.

(40) 大國際影響力,提升國際知名度和競爭力。33 二、 區域雙邊搜救合作 (一)中國大陸 近十年來中國大陸每年都舉辦大型聯合搜救演習,內容包含搜救、消防、溢 油應急、危化品應急、飛行器落水等多項科目,定期與日本、韓國等周邊地區國 家進行搜救通訊演習,如 2007 年 10 月在上海洋山港舉行的搜救演習、2008 年 中日海上搜救聯合通信演習、2009 年 8 月在黑龍江舉行的中、俄聯合搜救演習、 自 2010 年起每兩年與臺灣共同舉辦的海峽兩岸海上聯合搜救演習及 2012 年 9. 政 治 大. 月在上海舉行的飛行器落水搜救演習。34. 立. 2016 年 10 月 11 至 13 日,中國海上搜救中心於上海主辦第 21 屆中日韓俄. ‧ 國. 學. 四國海上搜救合作操作級別會議,由中國大陸、日本、韓國、俄羅斯海上搜救機 構及相關搜救單位 20 餘名代表出席。會中各國代表分別介紹 2015 年度海上搜救. ‧. 工作推動情形及相互搜救合作案例回顧,同時就海上搜救技術、海上搜救行動的. y. Nat. sit. 終止判定標準、航空器海上搜救等主題進行交流探討,參觀上海海事局「海巡. n. al. er. io. 01」輪及交通運輸部東海第一救助飛行隊,藉以強化中、日、韓、俄四國海上搜. i n U. 救機構間的交流與合作,藉以不斷提升搜救能力。35 1、 中韓搜救合作. Ch. engchi. v. 2007 年 4 月 10 日中韓簽署「海上搜尋救助合作協定」 ,為中國大陸與周 邊國家在海上搜尋救助合作領域簽署的第一個政府間協定,36隔年 2008 年 7 月中國海上搜救中心與韓國海洋警察廳簽署「履行中韓海上搜救協定協議 33. 34. 35. 36. 「2011 年世界海上人命救助大會介紹—訪交通運輸部救助打撈局局長宋家慧」 ,中華人民共和 國交通運輸部,http://www.moc.gov.cn/ft2011/jiulaodahui/,(2017 年 5 月 23 日最後閱覽)。 中國海上搜救中心, 「中國海上搜救發展」 ,,亞太地區大規模海上人命救助培訓及桌面演習(上 海:國際海上人命救助聯盟亞太交流合作中心主辦,2015 年 12 月 1-3 日)。 「第 21 屆中日韓俄四國海上搜救合作操作級別會議在上海成功召開」,中國海上搜救中心, http://zizhan.mot.gov.cn/sj/zhongguohshsjzhx/tupianxw_sjzhx/201610/t20161017_2099997.html, (2017 年 5 月 23 日最後閱覽)。 「中韓兩國正式簽署海上搜救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http://www.moc.gov.cn/ftls/haishangsoujiu_LSSGFW/xiangguanziliao/201512/t20151225_196437 7.html,(2017 年 5 月 23 日最後閱覽)。 2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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