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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海峽兩岸航運交流協會」在北京舉行之「兩岸海難救助船岸通信專家 研討會」上,達成以下共識:

(1) 為爭取臺灣海峽發生海難事故時,提高救助時效,中國大陸以「中 國海上搜救中心」的名義,與臺灣「中華搜救協會」互為海難直接 通報聯繫窗口。

(2) 遇有海難事故,雙方直接通報有關資訊,各自組織力量搜救並負責 答復對方搜救進度及成果。

1998 年 11 月「國際衛星輔助搜救組織(COSPAS-SARSAT)」在日本召 開西北太帄洋區會議時,決議所有任務管制中心(MCC)之間應建立相互支 援機制。1999 年 8 月,臺北任務管制中心與香港任務管制中心完成支援測詴 鑑定,約定任一方裝備故障時,經電話通知即可迅速支援,使兩岸三地海難 偵搜能力更臻周延。47

兩岸海難搜救演練始於 2008 年 10 月 2 日中國大陸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 廈門分中心邀請臺灣共同舉辦「金廈航線海上聯合搜救演習」,並由金門港 務局派遣「金港壹號」拖船參演,隨後於 2008 年 11 月 4 日兩岸簽訂「海峽 兩岸海運協議」基礎上,終至 2010 年 9 月 16 日假金門、廈門附近海域,首 度共同正式舉辦大規模海上聯合搜救演練,有效整合兩岸搜救資源,完善區 域搜救合作機制。

第四節 小結

各國對「海難」相關名詞之定義及分類雖不盡相同,但是基本上表達的含義 均為相類似的概念,海難搜救的目的主要在保障船舶、人命及貨物安全,尤其是 人命救助為社會普世價值,均已納入各國國內法化,且因各國國內水域水文特性 及航運現況各不相同,一般皆定義符合本身國情的分類標準,以下整理相關共通

47 銀柳生,「建立兩岸三地海難搜救合作之研究」,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航運管理學系碩士在職專 班論文(2003 年),頁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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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如下:

一、 因船舶損害而造成財產或人命傷亡,運用船舶構造、設備而造成人員傷亡,

或船舶造成其他財產上的損失,均屬海難的一種。

二、 船舶因擱淺、碰撞或失去動力等情形,而無法順利航行者,亦被歸類為海 難。

三、 因船舶所造成的危險事故或環境損害,亦屬於海難的一種。

海巡署為國內主要海難搜救機關,依其救生救難案件統計標準,「救難」係 指由海巡機關派遣人、船、航空器或機具設備對船舶或船舶上之人員,因天災、

機器故障、碰撞、沉沒、進水、擱淺、失火或絞擺等原因,而致船舶、船員、旅 客遭難有危險之虞者進行救援行動者,其中所稱之「船舶」係指《船舶法》所稱 之船舶,不含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之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艇、香蕉船等 各類載(器)具;「救生」係指人員非因船難事故而落水,或從事有關水上作業、

活動而導致受傷或生病,而有危險之虞,並由海巡機關進行救援行動者。其中人 員溺(落)水區域包括港區、岸際及船上,而人員傷病則包括船上作業或從事水 域遊憩活動所致受傷或生病者。48

依國際公約及各國國內法要求,對於海難救助的義務,除公務船及肇事船舶 外,尚包括發現遇險人員的所有船舶,而每個國家皆應該在自己應負責的搜救責 任海域內,對維持海上航行安全建立必要的設施,包括在海難發生時提供搜救能 量。且為保障海上航行安全,國際海事組織及民航組織除律定各國搜救責任海域 外,亦由相關非政府國際組織提供多邊搜救合作交流帄台,藉由各國專家、學者 及搜救單位的互動,彼此提升搜救知識與技能,如:國際海上人命救助聯盟、世 界海上人命救助大會等。

兩岸國際搜救合作除藉由前開國際搜救合作帄台進行交流外,與鄰國間的雙 邊搜救合作,才是最重要且能實際運用的部分,近年中國大陸與鄰近的俄羅斯、

48 胡森榮、張致遠,「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救生救難案例分析」,海巡雙月刊,第 55 期(2012 年 2 月),頁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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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韓國、東盟及我國皆有舉辦大型聯合搜救演練,我國除與鄰近各國持續皆 有實際搜救合作案例外,亦定期進行人員互訪交流與搜救桌面推演,另與美國進 行搜救訓練及系統合作,而有關兩岸搜救發展與現況部分,本文將於下一章節完 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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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參章 兩岸搜救合作現況與發展 第一節 臺灣海難搜救機制

一、 災害防救體系

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 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我國制定了「災害防救法」,本法始於 1994 年由內 政部起草,截至 1999 年南投發生「921 大地震」才加速立法進程,並於 2000 年 7 月 19 日公布施行,隨後三年內陸續發生八掌溪事件,碧利斯、象神、奇 比、桃芝、納莉等重大風災,新航中正機場與華航澎湖等重大空難,梨山、

雪霸及武陵地區等森林大火,汐止東方科學園區及蘆洲大囍市社區大火、三 三一地震、乾旱事件等重大災害,造成臺灣地區人民生命財產相當程度之創 傷及損失,遂通盤檢討本法,始確立各級中央與地方政府災害整備及應變事 項之權責劃分。1

依「災害防救法」我國於行政院下設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決定災害防 救之基本方針、核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 防救業務計畫、重要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全國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督導、

考核中央及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及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事項。

同時為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 與措施,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副院長 兼任,並設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置專職人員,處理有關業務;另由行政 院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提供災害防救工作相關 諮詢,以加速災害防救科技研發及落實,強化災害防救政策及措施。

1 「災海防救法修正草案總說明」,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www.tyhp.gov.tw/upload/cht/article/099072205.doc,(2017 年 3 月 26 日最後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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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整合運用救災資源,於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設立行政院國家搜救 指揮中心,統籌、調度國內各搜救單位資源,執行災害事故之人員搜救及緊 急救護之運送任務,以有效整合運用救災資源,並由內政部消防署執行災害 防救業務,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執行災害資源統籌、資訊彙整與防救 業務,並應協同相關機關執行全民防災預防教育。

圖 3-1:臺灣災害防救體系架構圖

資料來源:中央災害防救會報,http://www.cdprc.ey.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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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2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體系與編組架構圖

資料來源: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冊,2012 年 7 月 2 日

二、 海難搜救機制 (一)主管機關

依「災害防救法」交通部為海難災害防救業務中央主管機關,負責指揮、

督導、協調各級海難災害防救相關行政機關及公共事業執行海難災害防救工 作,並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訂定「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該計畫針對 海難「事前的預防」、「事中的應變」以及「事後的調查、復原及重建」有詳 細的規定,並律定各相關單位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定位以及任務。

交通部原由轄屬之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等 4 個港務局,負責執行海 難災害防救相關業務,因渠等兼具港埠事業經營及執行公權力之政商合一型

2 「航港局沿革」,交通部航港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motcmpb.gov.tw/content_3.html,(2017 年 3 月 26 日最後閱覽)。

3 高龍浩,「強化我國海難搜救制度之探討」,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商船學系碩士學位論文(2009 年),頁 47。

4 周清和,「台灣地區漁業通訊電台營運及漁船救護體系」,農政與農情(2001 年),頁 28-31。

http://law.nfa.gov.tw/GNFA/FLAW/FLAWDAT01.aspx?lsid=FL028974,(2017 年 6 月 8 日最 後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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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山區、高樓等重大災難事故緊急救援之支援調度。

5、 海、空難事故聯繫、協調國外搜救單位或其他重大災害事故緊急救援之 支援調度。

圖3-3:我國搜救責任區圖

資料來源: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冊,2012年7月2日 海上搜救能量部分,我國於 2000 年 1 月 31 日成立海巡署,依據「海岸 巡防法」第 4 條第 7 項規定,負責海上交通秩序管制及維護、海上救難、海 洋災害救護及海洋環境保護等事項,為我國海上救難主要執行機關,爰依據 交通部「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海巡署在海難中所擔負的任務如下:9 1、 海上船舶海難之蒐證、處理事項。

2、 海難之船舶、人員及海上失事之航空器、人員之搜尋、救助及緊急救護 事項。

9 交通部,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臺北:交通部,2009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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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於發生災害之海域,立即蒐集海難災情,並依海難災害事故緊急通報作 業規定,通報相關救難及醫療機關(構)協助處理。

4、 海岸管制區之警戒及秩序之維護。

5、 負責其他非屬各類港口區域之海上污染應變處理。

6、 協助航政或港口管理機關執行必要之海上交通疏導及管制措施。

7、 協助執行救難人員、物資、遇難人員之緊急運送措施。

海巡署為執行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訂有「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海上 救難作業程序」,由所屬海洋巡防總局(以下簡稱海洋總局)及海岸巡防總局 (以下簡稱海岸總局)共同執行海上遇險人員之搜尋、救助及緊急醫療救護等 事項。

空中搜救能量部分,2004 年我國為提升國家整體空中資源有效運用及飛 航安全,推動國家航空器一元化政策,行政院將內政部警政署空中警察隊、

內政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隊籌備處、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隊及行政院海岸巡 防署空中偵巡隊整併,2005 年 9 月正式成立「空中勤務總隊」,隸屬內政部,

統籌調度執行陸上及海上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運輸等五大任 務,任務內容如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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