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國際現行碳交易制度設計內容與比較

(一) 國際先進國家排放交易制度設計內容

交易制度已成為各國的重要溫室氣體減量政策工具,主要透過溫室氣體總量管 制,創造碳權的稀少性,再藉由交易市場,形成碳定價機制,進而,激勵減排技術研 發與創造,達到成本有效性(cost effectiveness)6及節能科技發展。鑑此,歸納整體排 放交易制度設計,涉及如下九大議題:

6 所謂成本有效性,係指以最低成本達到既定環境目標。

10

1. 建立碳交易制度法源

在法制國家下,政府依法行政,因此,推動交易制度需要有法源依據。以歐盟交 易制度為例,2003年的排放交易指令(Directive 2003/87/EC),及2004年監測與申報指 引(Monitoring and Reporting Guideline)等,作為推動歐盟第一與第二階段碳交易制度 的法源。

2. 制定排放上限(或總量目標)與遵行期(實施期程)

各國政府將依據其在國際公約的京都議定書承諾目標,亦或國家氣候政策,訂定 溫室氣體減量(或排放上限)目標。減量目標區分絕對量與相對量兩類型,前者如京都 議定書(Kyoto Protocol, KP)第承諾一期,要求所有附件一(annex 1)國家於2012年溫室 氣體排放量帄均減排5.2% (相較於1990年),後者如非附件一 (non-annex 1)國依據「哥 本哈根協定」(Copenhagen Accord, 2009)提交之國家適當減緩行動(Nationally

Appropriate Mitigation Actions, NAMAs)制定2020年的密集度(intensity)減量目標。

表1-1顯示,現行實施碳交易制度國家,合計約納入40-50%的國家總溫室氣體排 放量。而實施期程,亦配合京都議定書第一減量承諾期程,將目標年設定為2020年,

易言之,帄均以十年為實施期程,且大約每五年訂為一個遵行期,進行檢討與排放權 重新再分配之參考依據。

3. 涵蓋溫室氣體(或污染物)種類

依據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規定,溫室氣體種類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 (CH4)、氧化亞氮(N2O)、六氟化硫(SF6)、氫氟碳化物(HFC)及全氟碳化物(PFC)等六種。

依據先進國家的作法,均依據六種溫室氣體的全球暖化潛勢,再轉換為噸二氧化碳當 量(tCO2e),作為管理與交易的依據。

4. 納管一定規模以上排放源(設備或廠商)

政府為有效管理溫室氣體排放,及降低執行成本,會選擇一定規模以上的排放 源。所謂一定規模包括設備裝置容量(capacity)、能源消費量或溫室氣體排放量等型 態。以排放量為例,先進國家主要以燃料燃燒及製程等直接排放為計算依據。基於此,

先進國家之工業與能源部門的能源密集產業(包括鋼鐵業、水泥業、石化業、造紙業 及紡織業、發電業及石油煉製上游業)等,均列為主要及優先納管的對象。

5. 排放權核配方法選定

排放權核配是最核心與最敏感的課題,因此,均制定明確的核配辦法。依據國際 先進國家經9驗,核配採行無償及有償兩類型,前者的常用核配方法包括溯往原則 (grandfathering rule)7及效率標竿(benchmark),8後則以拍賣(auction)方式競售給納管排

7 所謂溯往原則是依據歷史排放量,作為核配依據,歐盟第一與第二階段交易制度即採行此種核配方

法。

11

放源。

6. 完備溫室氣體盤查與登錄制度

為確保排放源遵行總量管制目標,依據先進國家經驗,對於納管排放源的排放與 交易等活動,均建立一套完備的可量測(measurable)、可報告(reportable)及可查證 (verifiable)的三可(MRV)機制。完備的三可制度,將是落實排放源溫室氣體排放量的 盤查與登錄制度的基石,亦是結算排放源是否遵行總量管制的主要依據。

7. 建立碳交易所(或帄台)

交易帄台是提供碳交易資訊來源,亦是碳價創造的主要場所,藉由碳價訊號,驅 動買賣雙方行動,是碳交易制度達到成本有效性的關鍵,及激勵綠色技術創新的動 力,可見交易帄台的重要性。依據國際先進國家的經驗,均透過一套公帄及透明呈程 序,許可或指定設立碳交易帄台,承辦碳交易業務。由於碳交易所涉及龐大利益,國 際先進國家,同時,也建立一套監管機制,有效管理碳交易所。

8. 制定碳交易管理帳戶

碳交易業務相當繁雜,包括境內與跨國業務,因此,有效追蹤碳權來源與區向,

即成為非常重要工作。依據國際先進國家經驗,需要建立碳交易管理帳戶。UNFCCC 為有效管理全球碳交易業務,已建立包括所有締約國的國際交易帳(International Transaction Log, ITL),歐盟則建立歐盟國際碳交易帳(Community International Transaction Log, CITL)等。依據該帳戶可以作為結算排放源之排放權交易(trading)、

移轉(transfer)n與註銷(surrender)排放權的管理帳戶。

9. 不遵行處罰

為嚇阻排放源的不遵行行為,依據國際先進國家經驗,對於沒有達到總量管制的 排放源,將課以罰款,抑制排放源的違規行為。例如歐盟第二階段規定每噸處於100 歐元罰金,且將於下一階段排放交易期間減少1.3倍核配量。

(二) 國際先進國家排放交易制度設計比較

現行推動中且規模較大的碳交易制度,包括歐盟碳交易制度、美國加州及RGGI 及加拿大魁北克省碳市場等。由於不同市場均有其特殊的國情考量,因此,透過制度 比較,可以掌握上開四個交易制度的特色,作為碳交易制度規劃之參考。

比較上述四個碳交易制度內容,如表 1-2 所示。由表 1-2 可知:

1. 電力與工業部門是主要碳交易部門,加州及魁北克納入陸地運輸,然而,歐盟確

8 效率標竿則是制定一個標竿值,例如單位產量之二氧化碳排放量,再乘上排放源的產量,即可獲得

該排放源的核配量。

12

13

資料來源:Center for Climate and Energy Solutions (2012), California Cap-and Trade Program Summary.